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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30期
Nov
司法案例: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案
热点知识:在灵活用工中,小时工或者兼职工合规性认定标准
是什么?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www.bjdx.gov.cn/bjsdxqrmzf/zmhd/yjzj/zcxwjyjzj/2194949/
index.html
摘要:
为进一步促进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推动大兴区经济社会发展,区人力社保局在《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及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人社就发〔2023〕29号)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在大兴区人力社保部门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劳务派遣许可(备案、报告)的劳务派遣企业或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四条 对于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大兴区落地举办的品牌活动,根据机构活动运营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补贴,同一家机构每年最多可享受20万元的补贴。运营成本范围包括场地租赁、专家、布展、宣传推广、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等。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优化大兴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政策法规
就业服务奖励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大兴户籍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奖励1000元;以派遣或外包形式解决就业的,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按照实际人数申请每人200元的奖励。
为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评选认定的企业提供就业服务和招聘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机构为企业每成功介绍1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奖励资金500元;若以派遣或外包形式解决企业用工需求的,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按照实际人数申请每人200元的奖励。
同一家机构服务同一个人,上述两项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且同一家机构每年度享受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奖励,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涉嫌犯罪
政策法规
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政策法规
来源:上海人大
https://mp.weixin.qq.com/s/RmUnJuMtWVzEm2nqVMmR1Q
摘要: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内容涉及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推动做好世行评估体系高水平对标改革,以及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固化完善制度举措。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健全劳动保护制度,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9月29日,从上海市人大获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20年4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根据营商环境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分别于2021年、2023年作了修正。该条例作为上海营商环境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
定
政策法规
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几年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常态化修改。
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该条例作出修订,此次修改决定共计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
一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起草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规定了相关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
二是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国家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要求,明确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部门共享企业年报信息,免于企业重复填报等。
三是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首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其次,从企业等经营主体视角出发,对政策措施、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办理状态信息告知等提出相应要求。
四是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其次,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速裁庭、巡回庭、派出庭,为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便利。
推动做好世行评估体系高水平对标改革
政策法规
一是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对标“便利国际贸易的公共服务质量”指标,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咨询服务机制,提供国际经贸规则的政策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是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对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和高效数字连接”指标,加强规划和土地方面保障;要求相关部门保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权利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
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固化完善制度举措
一是优化完善政务服务。明确深化“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建立涉企兜底服务机制等。
二是完善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规定企业服务专员定期走访、主动宣传涉企政策措施、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等要求。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名誉。对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开展探索。
三是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并加强对违法行为整改的指导。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等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整改的指导。
政策法规
四是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要求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指导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对可以由不同层级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对行政检查确需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明确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
五是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制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重点监管事项合规指引。推行应用检查码,归集、共享行政检查数据,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推进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10/t20241028_1394014.h
tml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湖南省税务局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从2020年开始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税办发〔2020〕50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税征科便函〔2021〕4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湘税发〔2021〕3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湘税发〔2024〕66号),湘税发〔2024〕66号文件出台后,湘税办发〔2020〕50号和湘税发〔2021〕32号文件同时废止,接下来解读这几个文件的重点内容,以及湖南灵工的发展趋势。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灵活用工互联网
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湘税办发〔2020〕50号)
政策解读——湖南税务24年66号文解
读
解读分析
为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行业税收风险,经湖南省局组织调查研究,参考外省做法,现就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提出以下暂行意见,值得关注的是:
1、税务机关支持达到一定规模且实行规范化会员管理的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企业为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
2、湖南省优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功能,支持税务机关暂时采取临时税务登记台账管理,集中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
3、主管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税务局向平台企业开放信息查询、数据调取等支持。
4、税务机关出台针对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免征税收额作出规定,并针对核定征收率作了规定。
5、针对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以及发票所得税的抵扣情况作了规定。
6、税务机关加强对平台企业经营情况及信息数据税收监控,建立健全平台企业巡检、抽检工作制度。同时,深化协税护税机制,发挥综合治税作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统筹财政、发改、商务等部门对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实施联合监管,打击违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关于进一步规范
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解读分析
(湘税征科便函〔2021〕44号)
湖南省局近期组织开展的平台企业风险排查,还存在委托代征资格认定把关不严、日常税收监管不力、相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极易引发涉税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更好支持我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值得关注的是:
一、健全完善税收监管机制。
1、严格执行《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技术规范》。平台企业自建或外购信息化系统必须相关标准。
2、督促建立《平台企业内部风险控制规范》,严格执行平台企业内部风险控制规范。督促平台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配备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明确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控项目、内容、方法及措施。平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控体系的,不得委托其代征税款。
二、规范风险排查后续管理,针对继续运营和被责令限期改正、被取消代征资格等不同情形下的平台企业出具相应的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务和管理的若干意 见》(湘税发〔2021〕32号)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
解读分析
解读分析
《意见》)。
《意见》要求依法履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管理职责,推动和支持平台企业在湖南省落户运营和持续发展,防止一哄而起、一拥而上“一阵风”,以及不顾实际、简单粗暴“一刀切”,杜绝“一律不签订或有申请就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等粗放式管理行为。
《意见》对平台企业的开办、平台企业的委托代征协议管理、平台企业的办税缴费服务、平台企业的后续税收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
一、关于平台企业的开办作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对未与税务机关协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委托代征税款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不得比照湖南省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文件为平台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务。从制度层面对未经许可违法违规开展委托代征业务的市场活动做出了严厉规定。
二、其中关于平台企业的委托代征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熟悉相关委托代征税收规定及要求且专职从事税收代征的工作人员。
2、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应符合灵活用工基本范畴。对灵活用工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做出了规定。目前较为常见、较多涉及的灵活用工业务范围和业务场景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
解读分析
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
3、有自建或自有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化系统具备相应涉税基本功能。对系统的基本功能做了相应要求:
(1)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信息采集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常住地址、个人实名银行卡、联系方式、涉税代理授权协议等要素信息;
(2)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能实现身份证件实名信息和银行卡实名信息比对校验;
(3)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相关线上交易、资金流向、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基础业务功能及相应查询统计功能,能够详细展示灵活用工业务全场景、交易环节全流程,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明细情况及关联业务匹配比对功能。
4、对于开展委托代征税收服务的经营主体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平台企业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
主要包括: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等;
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监控比对合同用工人与注册人信息的一致性等;
解读分析
能够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采取风险评估评级等风险管控措施,如查询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征信情况、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灵活用工场景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评估审查、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风险分类评级、针对各类问题的差异化风险管控应对策略等。
三、关于平台企业的办税缴费服务:
1、对平台企业代理办理涉税登记:
应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向税务机关确认共享传输的注册登记信息无误后,完成涉税登记。
税务机关应指导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特定要求办理涉税登记,登记类型只能办理为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类型;经营场所只能登记为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不能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2、平台企业代理办理发票事项:
用工平台的服务方式主要包括撮合交易和服务转售两种类型。
在撮合交易方式下,用工平台只负责交易双方的业务撮合,交易双方独立发生业务往来,服务提供方按照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缴税,具体服务提供与用工平台无关。平台企业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服务购买方,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
解读分析
在服务转售方式下,用工平台负责服务的买入和卖出,不再是提供居间服务的“经济代理人”,而是直接参与服务的“买卖”。平台企业向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购买服务时,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平台企业自身)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平台企业自身,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平台企业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进行再销售时,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自开发票。
3、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冒用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套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的违规行为。
税务机关应定期登录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采取随机查询灵活用工人员并拨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的方法,了解核实灵活用工人员身份是否属实、是否从事符合灵活用工形式的经营型行为等,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借着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定期将社保费征收信息与灵活用工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筛选排查既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又在该用人单位从事灵活用工经营行为的情况,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灵活用工互联
网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解读分析
(湘税发〔2024〕66号)
近日,为更好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快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某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通知》是针对当前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发展而带来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挑战的一次积极响应。《通知》包含5个方面,不仅提出了对灵工平台的支持与规范并重的发展理念,而且指出了具体的管理和服务优化措施,还强调了舆情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对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支持灵工平台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全省税务机关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高度出发,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加强灵工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进一步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更好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将审计问题整改与加强平台企业日常管理、完善管理模式等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审计整改效果转化为平台企业的治理效能。
三、优化灵工平台企业税费服务。
全省税务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代
开、自开发票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灵工业务。灵工平台企业主管税
解读分析
务机关提供个性化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和咨询服务。
四、精准做好舆情防控引导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要牵头做好舆情管理工作,引导灵工平台企业树立规范经营理念。做好舆情监控,及时应对不实信息。谨防小事件发展为大舆情,精准有效化解舆情风险。
五、一体加强灵工平台企业涉税监管
全省税务部门要以”一体化“监管机制为依托,深入推进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协同监管、智慧监管,有效防范发票虚开、多平台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灵工平台企业相关涉税风险。
风控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灵工平台企业涉税风险的分析和应对工作;
稽查部门要严厉打击灵工平台企业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督察部门要强化对灵工平台管理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的督察检查,对外部审计指出问题整改情况做好后续跟踪督办,对灵工平台日常涉税风险应对情况开展复核抽查。
《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灵工平台的税收环境,增强行业透明度,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可以增加企业和个人用户对灵工平台的信任度,从而促进更多人参与到这种新型的就业形势中来,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劳动力资源更加高效地配置。此外,加强舆情管理和风险防控也有助于塑造正面的行业形象,为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总之,《通知》是针对当前平台经济发展现状而采取的一项综合性政策措施,其实施有望为灵工平台创
解读分析
造一个更加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行业向更高水平迈进。
趋势:
1、税务部门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灵工平台企业税费服务。湖南省逐步优化税收征管信息话系统功能。由一开始税务机关暂时支持平台企业采取临时税务登记台账管理到平台企业自建或外购信息化系统,随着做账信息化,也逐步优化监管系统,再到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代开、自开发票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灵工业务。灵工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性化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和咨询服务。
2、加强灵工平台企业涉税监管。从原来的平台企业内控+税务机关监管模式到现在更侧重于税务部门”一体化“监管机制+各部门协调联动的模式。之前的发文侧重于对开展委托代征税收服务的经营主体平台企业内控,比如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等,最新发文湘税发〔2024〕66号侧重于全省税务部门要以”一体化“监管机制为依托,深入推进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协同监管、智慧监管。风控部门、稽查部门、督察部门各部门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发票虚开、多平台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灵工平台企业相关涉税风险。对灵工平台日常涉税风险应对情况开展复核抽查。
总结:
湖南省灵工文件逐步完善助于改善灵工平台的税收环境,增强行业透明度,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税务部门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灵工平台企业税费服务,逐步加强灵工平台企业涉税监管,为平台经济的
解读分析
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fj.ningbo.gov.cn/art/2023/3/9/art_1229716787_59020384.ht
ml
(一)案件概要:
宁波Z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主营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安装、维修,系杭州L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的代理商,负责L公司在宁波市的售前、售中、售后等事宜。
付某、Z公司经联系协商,约定付某自 2020年4月起至2022年1月任余姚区域维修技师。工作流程:付某在L公司的管理平台 APP 上接单,然后联系客户上门服务,Z公司按照接单量及计价方式结算后按月将对应款项转入付某账户。付某无需参与Z公司的考勤,但需参加Z公司组织的会议,按要求营销产品,在工作时需穿工装、戴工帽,工单完成后需上传相关照片。期间,付某还承接了其他品牌的售后服务。Z公司的招聘网页显示,维修技师提成方式有计件提成和按可结算单据提成两种。
2022年1月,付某认为Z公司无故辞退自己,申请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付某全部仲裁请求。遂付某起诉至法院。
(二)庭审主张:
付某请求Z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高温津贴。
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案
司法案例
(三)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付某全部诉讼请求。
(四)分析解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是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其中的关键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上的隶属关系,劳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本案中,付某的工作性质为其在L公司的管理平台APP上接单后,自己联系客户,准备工具上门服务,无需接受Z公司的考勤等规章制度约束,Z公司按照接单量及计价方式结算后按月转入付某账户。同时,付某也承接其他品牌的售后服务。综上,付某与Z公司之间明显不成立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不成立劳动法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双方系承揽关系。
综上所述,付某与Z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总结:
司法案例
灵活用工模式下,因部分企业对劳务提供者管理过度,导致双方之间的关系边界混淆,致使实务中对于企业与个人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仍普遍存在争议。
就本案而言,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与服从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的结算形式是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4、工作一方是连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为另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并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以连续性的方式为其提供劳动,便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关系。
因此,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尽量避免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于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则应当及时签订相应的用工书面协议,详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界定用工双方的关系,应当特别注意涉及工作安排、报酬支付和劳动管理等极易导致双方产生较强从属性的条款,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的人身自由性,以免事后发生纠纷,权责不清,最终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为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热点知识
1、平台业务欠缺真实性的风险有哪些?责任在谁?
平台业务中无法支撑业务真实性的最大风险是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双方属于共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灵工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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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灵活用工中,小时工或者兼职工合规性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时工、兼职和灵活用工不是一个概念。小时工指的是企业或者人力资源公司在用工的过程中,按照小时计费的方式支付酬劳,它仅仅是一种用工方式,时长符合法律规定的则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与小时工类似但有所区别,兼职是指利用业余时间去提供服务,它与小时工的主要区别就是没有时间的限制。兼职和小时工都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劳动关系,但是这种劳动关系无法转化成灵活用工这种服务方式。
在工时方面,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则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在发薪周期方面,根据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公司超过 15 天周期支付工资的,有可能被员工投诉而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风险。实践当中,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发放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按照 15 天发放一次,遇到节假日提前发放;(2)按照固定到每月15号和30号(遇节假日提前)发放。第一种方式当然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种方式下,尽管公司本意也是合规发薪,但仍有一定风险,因为部分月数的天数是31天,所以固定15 号和 30 号发放可能面临着超过 15 天支付的情形,因此第一种方式更为合规。但由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一般会招收大量的非全日制人员,
热点知识
为节省发放工资时间和成本,第二种固定发放日期的方式更加便利。因此,建议公司依法提前确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间隔不超过15天,每月日期有所变动),然后统一安排在确定日期发放所有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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