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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10期
Jun
司法案例:自带车的快递小哥和物流公司劳动争议
热点知识:派遣员工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调往关联 公司B公司,还需要签署员工派遣协议吗?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gjj.jgswj.zj.gov.cn/art/2024/5/28/art_1229443037_5310244.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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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 号)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杭州市市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2490元。
2024年1月1日后办理缴存登记的新增职工,月缴存基数低于2490元的,需上调至2490元,并需补缴自2024年1月以来的差额部分。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杭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 基数的通知
政策法规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9/2024-05/10/content_0b
672849bf0c4e01a6485c4f907be3d7.shtml
摘要: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
【医保局】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
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
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解读分析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政务
https://mp.weixin.qq.com/s/G1xQm1zDz7r8Ka01sPqs9Q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24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2080元;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及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850元;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750元。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9元;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及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
全国上半年劳动与人力资源政策汇总解
读。
解读分析
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7元;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6.5元。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https://mp.weixin.qq.com/s/YW7__pFHz0TVQz-SuZ4SGg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成立由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劳动保障监察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处置投诉举报案件;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要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台账和处置台账,并适时进行研判分析、提出整改要求。
二、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抓落实。用人单位要积极建章立制、制定休假计划,未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的用人单位,要在5月份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建立报告备案制度,根据工作安排和职工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处理休假和工作的关系,确保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职能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将落实带薪休假情况作为企业奖惩、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劳动用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处置不落实带薪休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休假权益。
解读分析
联合工会等相关组织或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进行专项检查,突出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年度检查用人单位数达80%,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
11月,各市人社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市属企事业单位,抽查县(市、区)未检查的企事业单位。
12月,省人社厅组成工作组对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冀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抽查各市未检查的企事业单位,督促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2025年1月上旬,各市报送2024年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总结及涌现出的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事迹;1月下旬,省人社厅将2024年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进行通报。
3、《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https://mp.weixin.qq.com/s/JoZXeeYZJUmbzJ-FPJMxeQ
5月8日起,企业人力资源风控可正式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解读分析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五、本规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更新《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2.0版本》的通知
来源:大兴社保中心
https://mp.weixin.qq.com/s/MxO-r2yDPuuDChk2ZQJIw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办理歇业备案后,适用本社保经办服务指引。
二、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不继续缴纳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完成职工社保减员信息登记。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市场主体歇业期间,若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分析
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5、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劳人仲委〔2024〕2号)
来源:深圳劳动法务网
http://www.szlabour.net/rule/2024/0412/296.html
一、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加班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病假工资;
(五)停工工资及生活费;
(六)其他劳动报酬,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年终奖等。
二、劳动者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对单
解读分析
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三、劳动者因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五)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六)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七)违反竟业限制或服务期的违约金;
(八)其他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包括: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假期工资争议,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除外;
(二)其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解读分析
涉及以下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追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用、外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的。
四、裁决事项涉及律师费的,适用终局裁决。
五、裁决事项中包括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六、仲裁裁决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深劳人仲委〔2022〕 3号)同时废止。
6、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39590.htm
解读分析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内的十三部政策法规将被废止。
7、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川人社规〔2024〕1号)
来源:四川人社
https://mp.weixin.qq.com/s/cEoPtHeO9NHLB98QRP_fWg
一、《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四川省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分析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二、人社部门办理超龄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办法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穗人社函〔2024〕4号)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rs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9530432.html
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
解读分析
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89号)要求,特制定《广州市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二、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按照省部署要求,2025年底前对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四类行业(以下简称四类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员开展全覆盖、高质量培训,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推动落实企业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有效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9、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https://mp.weixin.qq.com/s/R48mEHON6kP3WBsRwyirEQ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劳务派遣、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
解读分析
通知》(洪人社发〔2020〕57号)文件,制定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https://mp.weixin.qq.com/s/JU4EZ-86j4GaENU5Y-ZTuw
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各地要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面向残疾人和招用残疾人企业的收费,明确向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告知劳动权益,帮助更多残疾人到企业就业。协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帮扶基地、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残疾人的,要协助用人单位同步开发适合的劳动项目,建立关爱联系制度,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mp.weixin.qq.com/s/MX2cHKHOJBusZQb07AaEr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
解读分析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12、《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03.28)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mp.weixin.qq.com/s/chFqIjCMd4dvHSQLVw9m5w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解读分析
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四、工伤人员尚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五、本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同时废止。
对比之下,被废止的文件中有两条在《意见》中删除:
1.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解读分析
2.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上述“有关费用”按照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pxMbK2b9
zup4kb9I0ZwAB%252FCTAuU4WoCFYrWjfyqb5F0%253D&lib=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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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陈某某于2020年2月1日通过微信看到某物流公司招录快递员,明确标明可缴纳社保,陈某某经过公司负责人鲍经理面试合格,鲍经理当面并且承诺待疫情稍缓解后为公司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并告知(疫情期间人员流失严重)派费暂定2元/件,平时派送件每件1元/件,无揽收邮件任务,并告知工作内容是每天早上5点到场地做分拣快件工作,8点后到公司安排指定区域派送快件。公司每月28日发放上一个月工资(有工资表为证),但当时处于疫情严重时期,只有不到十名员工在坚守岗位,导致货物邮件大量积压,陈某某当时认定过些时日公司会给予缴纳社保,于是勤勤恳恳每天天未亮就到公司场地打卡报到,并且把每个快递员的邮件分拣好片区并装入邮政快递专用笼车,到8点后下片区派送邮件,派送过程中公司明确要求派送率达到97%到100%,并且不允许出现投诉。对于公司给予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之事,经与鲍经理多次当面沟通,其语言含糊,经过频繁的沟通无果,陈某某诉诸法律。
自带车的快递小哥和物流公司劳动争议
司法案例
(二)庭审主张:
某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依法确认某物流公司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物流公司不需要向陈某某支付2020年3月8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一倍4万元;
三、由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内容: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吉04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一、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二、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不需要向被告陈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一倍40,192.00元。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吉04民终63号民事判决 :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
二、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陈某某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37,680.00元。
司法案例
(四)分析解读:
陈某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与财产性的特征。其平等性表现在劳动关系建立阶段,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方平等协商,对建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本案中,2020年2月,鲍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出的招聘快递员的广告能否代表某物流公司的意思表示。某物流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外包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乙方(某物流公司)收件人为“鲍某某”。鲍某某在“邮政快递”微信群中及其与陈某某的私信聊天记录多为某物流公司的物流投递、分拣等物流管理工作内容。由此可见,鲍某某确为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全面具体工作。鲍某某所发布的招聘广告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代表某物流公司招聘快递员的意思表示,其承诺“可办社保 ”,应理解为欲与被招聘人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只有建立劳动关系才能办理社保关系。
另外,在劳动关系存续运行期间也具有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点。陈某某应聘到某物流公司工作,但其工作片区、分拣投递及揽收快件的数量均由某物流公司分配制定和管理,每月28日按完成任务量多少计算报酬,虽然自带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某物流公司也按投递片区远近给予加油补助。每日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完成情况均由单位控制和管理,完全具有三性特征。本案中,陈某某系应某物流公司的招聘广告来应聘的,应聘广告中有“可办社保”的劳动关系建立的要约
司法案例
内容,陈某某也有与某物流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明确即建立劳动关系,只是没有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固定下来而已。
综合考量,无论从双方招聘应聘时的意思表示,还是实际工作中双方之间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均能认定陈某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某物流公司辩称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是对其招聘承诺的否定。不应予支持。
某物流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某物流公司招聘时承诺交纳社保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2月8日,陈某某经面试合格之后,一直工作至2020年 10月20日申请仲裁之日,没有与陈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这一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应予给付。
总结: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劳动关系确定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热点知识
1、派遣员工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调往关联公司B公司,还需要签署员工派遣协议吗?
既然是劳务派遣,员工与A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服务方却是B,尽管AB之间属于关联公司,但毕竟都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员工为B公司的服务就得“名正言顺”。
首先,AB可以是劳务派遣关系,则A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与B还应该有业务关系,但由于劳务派遣禁止逆向派遣,或者叫自派遣,因此,关联公司之间不能相互劳务派遣,这一选择显然与法相悖。
其次,AB可以是外包关系,二者建立服务或业务外包往来后,由A公司选派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提供具体服务。
再次,AB之间可以就员工进行借调,或者叫共享,对此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工资支付主体不发生变化,员工只是前往关联公司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如果公司将员工从A公司调到B公司之后,不需要员工再为A公司工作,应当与员工协商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综上,如果不注意配合办理相关用工手续,很可能存在违规用工风险。例如没有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二倍工资风
劳务派遣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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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由于我国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存在一人两用的情况,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用工成本。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公司一方存在过错,两家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中的残保金、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能让甲方承担?
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人员是甲方挑选,甚至就是甲方原有员工,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完全是对甲方的定制服务,因此,甲方同意对承担上述成本具有较大操作可能性。
残保金,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依据不同,约定方式也不同。人力资源公司的残保金是按照人力资源公司所在人数比例缴纳的,属于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承担的成本,由甲方支付不合理,但由于残保金是相对固定的比例,可以在合同中不体现残保金名目,直接核算到服务费用中。补偿金和伤残就业补偿金是偶发性不固定的金额,人力资源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原因通常与甲方退工或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密切相关,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与甲方用工管理过程相关,因此,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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