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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34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12-18
53

magazine

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34期
               Dec

司法案例:包某诉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热点知识:无固定期限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如何处理?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https://www.ln.gov.cn/web/ywdt/jrln/wzxx20
18/2024112809121440353/index.shtml

摘要:
11月27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当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条例》共7章48条,在全面实施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和创新性规定
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方面,《条例》规定,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支持灵活就业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建设,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同时,还规定了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区域合作、产业园建设等。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事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出台《辽宁
  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政策法规

项,要求其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为规范市场活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
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并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政策法规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gw.hubei.gov.cn/gzjj/dtyw/fg
yw/202410/t20241009_5362292.shtml

摘要:
10月9日,湖北召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聚焦“三不一重”突出问题提出15条具体举措,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升级。
聚焦破解执法不规范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办案。健全公安机关涉企执法办案制度机制,强化涉企执法监督管理。推进检察、公安等系统信息双向交换和共享,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二、深入开展过度检查、过度执法、小错重罚等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统筹管理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重点细化量化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将“防止逐利执法”纳入全省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重点工作检查监督事项范围。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评价反馈机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优化
  营商环境15条措施

政策法规

三、大力实施超标的查封和拖延执行专项治理。强化执行案件流程关键节点管理,推广交叉执行工作模式,对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执行期限无合法正当理由超过12个月仍处于“执行”状态的各类案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严格清理整顿涉企违规收费。建立常态化涉企收费协同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等行为。持续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
五、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征管。开展分类监管,重点监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的收入项目。全力推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严格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加大非税收入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力度,严格防范和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返还、虚收空转等行为。
聚焦破解承诺不兑现问题
六、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应开展财力论证,明确资金来源。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展建设。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巡视、审计、督查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七、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规范失信惩戒。完善经营主体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约毁

政策法规

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八、全面治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因地制宜确定省以下招商引资政策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分级报备标准,强化招商政策、流程和秩序统筹,归集核查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问题线索,对核查属实且造成负面影响、虚假整改的典型案例进行常态化通报曝光。
聚焦破解服务不高效问题
九、持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全面落实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不断完善线上申请平台功能,以卫健、公安、医保系统数据共享为重点推动各领域数据及时共享,细化“慢特病认定”等高频事项服务内容,实现主题事项从52个拓展至60个。
十、巩固拓展“一业一证”改革成效。进一步规范统一收件、出件、导办、帮办流程,为企业和群众免费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严格落实“一证准营”要求,推动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省范围互认通用。
十一、健全完善税费诉求解决工作机制。深化省市县三级联动格局,进一步明确办理流程和办结标准,构建诉求解决管理闭环,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加强诉求解决案例库建设,建立健全案例共享机制,推动由解决一个问题向解决一类问题延伸。
聚焦破解企业负担重问题
十二、持续优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政策法规

商户通过“楚天贷款码”线上申请的融资需求,银行在1日内受理、3日内调查收集资料、5日内初步落实授信条件、1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共计10日内办结(即“1351”服务模式);对线下提出的融资需求,符合授信审批条件的,银行机构做到应贷尽贷、应贷快贷。提升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使用效率,2024年底前实现550亿元的转贷业务规模。
十三、加大政银担合作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发生的业务客户首担率不低于5%,新发生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业务平均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年末在保余额逐年同比增长不低于5%。鼓励其他担保业态发展,适度开展合同履约、诉讼保全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十四、深化“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常态化推进分层、分级、分类企业帮扶,及时回应企业个性化诉求。开展“营商环境示范园区(楼宇)”建设,引导园区(楼宇)持续提升专业服务能级。鼓励园区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探索设置园区公共服务站点,推动各级企业服务资源向园区赋能。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梳理公开惠企政策事项清单,鼓励从经营主体视角开展政策解读,会同协会商会面向经营主体开展热点政策专题宣传解读系列活动,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充分利用报、刊、网、电、端等载体,讲好湖北营商环境故事,大力营造宜商兴业良好氛围。

政策法规

《措施》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同联动,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注重举一反三,建立长效常态机制,形成制度性成果;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规范涉企会议、调研活动,着力减轻经营主体负担。省发改委(省营商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解读分析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作为连接用工单位与灵工人员的桥梁,在匹配人力资源、促进就业、降低用工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灵工平台企业利用线上交易量大零散、虚拟隐蔽、业务边界模糊不清和现行政策不够明确等特点为自身逃税、帮他人逃税牟利和虚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几年,为确保灵活用工平台的合规发展,税务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一些地方税务局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利用税务总局“全国法人数据库、全国自然人数据库”资源,依托税务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针对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建设开发了“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税收风险识别创新业务应用场景,智能识别虚开发票、税款流失等风险,推进税务部门以数治税,加强税收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灵工平台企业的税收管理,河南省制定了灵活用工平台税收管理工作指引,统一平台企业相关政策的执行标准,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在此基础上,地方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管理工作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其中值得关注的是:

政策解读——《灵活用工平台税收征管
试点工作指引》解读

解读分析

一、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界定
(一)基本界定
灵活用工平台目前暂无标准的官方定义,根据河南省灵工平台税源现状,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灵工平台企业是指招用灵活就业人员,为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互联网或移动网络平台。不包括提供中介服务、代发工资服务的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网络直播平台、存在负面情形的灵活用工平台(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缴税及罚款、纳税信用不达标等)。
本指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灵活工作方式,提供独立、非固定、碎片化工作内容的劳务、服务提供者。不包括存在固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外籍人员、已办理个体的灵活就业人员、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存在异常灵活就业人员。
二、规范税收政策适用
(一)增值税
对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增值税享受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由平台企业向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办申报缴税(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1. 对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登记的灵工人员,其取得的收入所得可认定为经营所得。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灵工人员,其取得的所得由平台企业自行判断,应根据服务性质、业务场景按税法规定区分所得

解读分析

性质,不得一刀切认定为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性质由平台企业自行判断,本质上增加了平台企业的责任;
2.劳务报酬所得
由平台企业按照现行政策预扣预缴;
3.经营所得
由平台企业向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办申报缴税,对连续12个月合计收入达到120万元(包括从全部平台取得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引导在其住所地办理经营主体登记,自行领用发票、申报纳税,由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涉税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
在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缴款后,允许其凭代办申报表和代缴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平台企业的业务规范
(一)信息报送
1.平台企业归类管理
平台企业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定义归类管理”功能,选择类别为“灵活用工平台”为平台企业进行归类。
进行归类管理前,平台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有固定场所和正式员工,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

解读分析

记;
(2)满足灵活用工业务开展的平台:互联网网站、APP 或小程序等;
(3)取得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或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EDI);
(4)平台业务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测评报告;
(5)能够自建或调用第三方实名认证系统,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包含人脸识别认证的实名认证管理;
(6)能够通过平台系统对所开展业务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痕迹管理,电子交易合同、资金交易收支记录齐全,行业监管部门要求的监管数据完整;
(7)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签订包含代办税务事项协议条款;
(8)平台应与合法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与灵活就业人员交易均使用在线金融工具结算;
(9)平台应提供灵活用工业务系统的软件系统说明书,对软件核心功能有明确的操作说明和指引;具备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调取和查询相关平台数据信息的相关功能;
(10)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2.实名认证管理

解读分析

(1)实名认证要求。
   严格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刷脸实名认证。
(2)实名认证方式。
方式一实名认证数据的实名认证类型记录为“税务实名认证”,平台企业免费使用总局开发的封装SDK, 并将 SDK集成到平台业务系统。
方式二实名认证数据的实名认证类型记录为“第三方刷脸认证”,采用平台企业通过自建或调用第三方实名认证系统。
使用方式二实名认证数据的实名认证类型记录为“第三方刷脸认证”。先使用方式二后采取方式一的,可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功能,将实名认证类型由“第三方刷脸认证”调整为“税务实名认证”。
3.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1)扣缴端口:“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报送”功能。
(2)报送信息:平台企业及与其关联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4.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1)信息变更。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除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等固定要素信息不允许变更外(系统自动带出),其余项目均可进行变更。
(2)信息迁移。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除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
码、姓名、身份证号等固定要素信息不允许变更外(系统自动带

解读分析

出),其余项目均可进行变更。
(3)信息注销。平台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办理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时,《平台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关联关系表》中的全部信息同步迁移。
5.灵活就业人员标签管理
(1)“活跃度”标签。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平台连续6个月未发生代办申报的,在《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关联关系表》中,后台自动将该灵活就业人员状态标识为“不活跃”。灵活就业人员在该平台发生业务并办理代办申报时,系统自动将灵活就业人员“不活跃”状态移除,进行正常管理。前台设置灵活就业人员活跃度查询功能。
(2)“待补税”标签。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存在从多平台 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且上一年度任一月份收入合计超过10 万元、个人所得税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且待补税额超过400 元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分月汇总、汇算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形的,在《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关联关系表》中,后台自动将该灵活就业人员状态标识为“待补税”。
(3)“风险灵活就业人员”标签。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存在身份异常、拆分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标记为“风险灵活就业人员”。
(4)“已注册登记”标签。对已标注“已注册登记”标签的灵活就业人员, 平台不得再为其代办申报。
(5)“年龄与从业身份不符”标签。对大于65岁(部分情形为70岁)从事部分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标识为“年龄与从业身份不符”。

解读分析

(二)业务流程
1.代办申报
平台企业为取得授权的灵活就业人员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1)办理流程。平台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代办申报,按月汇总计算其应税收入,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代办申报纳税。平台企业应当通过ITS系统按照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即一人一行申报信息。申报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平台企业信息、增值税申报信息、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等。
(2)政策适用及计算方式。
①增值税: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按现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平台企业所在地适用。
③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案:
方案一
是采用应税所得率法,按照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公式计算
即本期应纳税额=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税率-已缴税额
注意:应税所得率按照80%计算,税率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

解读分析

优缺点
优点是计算方式比较简单,可以通过调节应税所得率使经营所得的税负大致与劳务报酬相当。
缺点是为使税负接近,应税所得率一般会定得比较高,与部分省份正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差别较大,可能会引发社会舆情, 另外这种方法没有让纳税人扣除每月5000的基本减除费用,会使低收入群体的税负上升。
方案二
按照成本费用率定率扣除与减除基本费用定额扣除的方式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收入-本期累计免税收入)*(1-成本费用率)一累计基本减除费用)]*适用税率-上期已缴税额
优缺点
成本费用率设置为20%。这种方法对现有核定征收文件进行了一定的突破,参照应税所得率的概念创设了成本费用率的概念,并将成本费用率与劳务报酬的扣除率保持一致,同时允许灵活用工人员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实际起征点为年收入75000元,低收入群体的税负会大幅降低。
但是在达到起征点后,在中低收入区间经营所得的税负一直高于劳务报酬的税负,而在收入达到150万元左右时,经营所得的税负反而会低于劳务报酬,高收入者的税负反而低了。

解读分析

方案三
在方案二的基础上对成本费用率按照收入区间采取累退的方式设置,即收入越高成本费用率越低,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降低低收入者税负、增加高收入者税负的目的。
优缺点
这种方法与以前两种方法相比,计算更加复杂,不便于公众理解,在系统实现上也更加困难。
2.退税
(1)发起退税的,应当满足前置条件,才可退税,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经完成对申报的更正、作废;
②相关税款已经缴纳入库;
③报送的退税自然人未被纳入禁止代办;
④无其他税务机关认为不予退税情形。
(2)误收退税。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 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方案一
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所得税APP提出退税申请, 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办理税款退库。

解读分析

优缺点
还责还权于纳税人,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一方面将税款退还给了实际的纳税人,不存在异名退税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侧面校验平台企业提供的账户真实性,降低冒用风险。
面对平台企业发生的真实业务,但是错误申报(例如多打了一个零),平台企业在缴款后发现该问题时,修改申报难度大,办税成本提升。
方案二
由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在ITS发起申请,平台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包括不限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5)、代缴凭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平台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 退库,税款退至平台企业账户。
优缺点
降低了灵活用工平台办税成本,灵活用工平台修正申报难度极大降低。
但是存在实际纳税人和退税对象不一致的问题,和现行的政策法规有所冲突,退税全流程由平台操作,有发生冒用身份、虚列虚开等问题的税收风险。
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
(1)个人所得税

解读分析

主要是列示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以下情形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①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②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需要补税的(建议与财 政部另行发文明确经营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或者需 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汇算);
③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
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①年度汇算需补税但从灵活用工平台取得的经营所得 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②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③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2)增值税:
  合并计算
一个自然年度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会员并提供服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终了后,对各平台提供服务的收入合并计算。
分月汇总申报:
对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涉及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的,同步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解读分析

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地税率。
(3)汇算地点
已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经营主体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其登记地为汇算地;
没有办理过上述经营主体登记的,按照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的顺序确定汇算地。
(4)汇算方式
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规则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①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 等途径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②通过平台企业代办汇算申报。
(5)汇算时间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6)提示提醒
税务机关在汇算期结束前,对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灵活就业人员生成提

解读分析

示提醒清册,由 ITS系统自动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短信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同时,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压实平台企业责任,对尚未办理汇算的灵活就业人员,责成平台企业提醒该灵活就业人员按期办理汇算。对于经提示提醒仍逾期未办理汇算申报的灵活就业人员,ITS 系统将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所有的灵活用工平台代办申报该灵活就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平台企业完成代办申报并通过TIPS系统完成税款的缴 纳后,可通过ITS系统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打印汇总的《代缴 凭证》与代办申报表一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纳税记录开具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以查询、下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开具纳税记录。
(三)后续管理
1.异议申诉
(1)申诉系统:个人所得税APP。
(2)申诉过程:申诉时应当选择税款所属期间、申诉类型,填写申 诉理由,可选择上传佐证材料,申诉信息对应涉及多个灵活用工平台的,多平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均作为本次申诉的核实机关。平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诉后,应及时审查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诉内容并开展核实,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反馈核实结果至灵活就业

解读分析

人员。对于核实结果为平台企业错误申报、虚假申报的,不允许平台企业将该笔申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2.提醒登记
对连续12个月合计收入达到120万元(包括从全部平台取得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引导在其住所地办理经营主体登记,自行领用发票、申报纳税,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涉税信息。
四、风险管理
强化对各类税收风险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应对,突出特殊人群的画像特点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针对性强的风险控制制度,区分低、中、 高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一)职责分工
1.税务总局主要负责疑点规则设计、数据归集、共性指标建立和扫描,将经过筛选后的疑点数据清分至省级税务机关,并指导开展应对。
2.省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结合总局清分数据和本地平台企业实际,构建个性指标体系,开展案头风险分析,生成待下发疑点,并指导开展应对。涉及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重大税收风险, 由省级税务机关
统筹组织实施。
3.市级、县(区)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灵活用工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疑点应对工作,对县(区)级以下税务机关开展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复核。

解读分析

4.县(区)级以下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灵活用工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疑 点应对工作。
(二)疑点指标
工作专班研究建立了身份类、拆分收入类共2类7项共性指标,并列出参考风险等级,其中风险等级为“高”的,应重点关注。
(三)疑点应对
1.查疑方式:通过比对灵活就业人员实名信息数据与ITS 系统重点监 管清单人员信息数据,发现确有虚列成本、虚开发票的;通过比对服务或劳务名称与代扣代缴项目,发现确有拆分收入的,按照“疑点双查”的原则,同时对灵活就业人员和灵活用工平台开展疑点应对。
2.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查补税款,阻断其纳入代办申报管理服务。
3.平台企业:不允许其进行税前扣除,阻断平台纳入代办申报管理服务,同时依职权调整其发票开票额度。
五 、试点前后机制衔接
(一)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为经营主体办理平台税费业务
方案一:
1.存量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等经营主体
(1)存量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个体工商户等身份办理平台税费的,不纳入本机制管理;推荐相关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固定

解读分析

业户身份,自行开具发票、申报缴税,更加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存量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个体工商户等身份办理平台税费业务,确需通过个人身份继续在平台办理业务的,在按规定完成相关主体的税务清税和经营主体注销后,可通过个人身份纳入本机制。
2.存量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为临时税务登记
(1)存量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临时税务登记身份办理平台税费的,不纳入本机制管理。如相关灵活就业人员持续从事该 业务,也可选择在常住地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自行开具发票、申报缴税,更加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确需通过个人身份继续在平台办理业务的,在按规定完成临时税务登记注销后,可通过个人身份纳入本机制。
(3)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的与平台业务无关的临时税务登记主体不受影响。
3.灵活就业人员名下存在税务非正常、非正常注销状态的主体
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税务系统存在以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的,在按规定将完成非正常状态解除后,可通过个人身份纳入本机制。
方案二:
1.对新机制生效前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机制生效
后,灵活就业人员若要适用灵活用工平台代办申报规则的应当注销经

解读分析

营主体登记,若不注销经营主体登记, 灵活用工平台阻断代办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通过登记经 营主体申报从平台取得的收入。若灵活就业人员有多个经营 主体登记的,可以选择一个经营主体登记归总收入。
2.对新机制生效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税务机关设定一定的过渡期(如一年内),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注销临时税务登记,在临时税务登记未注销前,视同“已 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情形处理。
3.对新机制生效前视同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自然人管理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直接适用灵活用工平台代办申报规则、若上述人员办理税务登记的,则按照“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情形处理。
4.对本人(法定代表人)名下存在税务登记非正常或非正常注销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按规定完成非正常状态解除后,可比照自然人管理纳入本机制。
(二)试点生效期限
纳入本机制管理的平台企业,在完成归类管理的当月起纳入管理,纳入管理的当月开始申报,当月符合条件的代办申报明细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凭证。
(三)存量灵活就业人员实名认证管理
 1.平台企业已集成符合要求的刷脸实名认证功能

解读分析

(1)按规定完成刷脸实名认证的存量灵活就业人员:
平台在为其代办申报前,须通过《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关联关系表》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按照本机制要求完善签订平台企业与灵活 就业人员协议,明确授权平台企业代办申报的条款。
(2)对尚未完成符合本机制要求的实名认证的存量及新增灵活就业人员:
均须按规定完成实名认证,并签订包含授权代办申报条款的协议。
 2.平台企业尚未集成符合要求的刷脸实名认证功能
平台企业纳入本机制管理前,应按规定选择集成税务实名认证组建或自建、对接其他第三方符合要求的实名认证功能。并在代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申报业务前,为相关灵活就业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并签订包含授权代办申报条款的协议。
注意
 1.税务机关在信息采集时增加指标校验身份证号码下是否已存在经营主体登记。
2.该收入仅针对经营所得,不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后者按照现有规则适用。
总结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指引》涵盖了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界定和经营模式,灵工平台的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试点前后机制衔

解读分析

接。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降低潜在风险,保障企业和灵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税局采集信息、平台代办申报、个人享受优惠、高收入者补税”的税收征管新机制。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www.pkulaw.com/pal/a3ecfd5d734f711d1184137cb02cf9e8
d44efd2c50190d6fbdfb.html?way=listView

(一)案件概要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期间,包某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2月1日,包某直接与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仍在原岗位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3月25日起,包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未再上班。后包某因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纠纷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主张其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算,劳动仲裁认可包某该主张。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庭审主张
公司不同意支付因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
(三)判决内容
法院判决确认包某在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计算,公司应支付因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

 包某诉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
 同纠纷案

司法案例

(四)分析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某于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虽然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期间其先后变更过三家劳务派遣公司,后2010年2月1日用人单位又变更为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包某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无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其工作年限应从2006年4月4日起计算。包某的用人单位经历四次变化但工作场所未变,且一直从事销售工作,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主张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是由劳动者本人造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亦承认由于公司需要,从2010年2月1日起与包某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故法院判决确认包某在上海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计算。
总结: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多次变更,但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无变化,并经认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不影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劳务派遣亦不应成为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对于如何界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是否是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以此来避免用人单位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单位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劳

司法案例

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热点知识

1、无固定期限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如何处理?
无固定期限的派遣员工被甲方用工单位退回的,可以有如下3种安排方式:
① 解除劳动关系
鉴于无固定期限的派遣员工没有合同期满予以终止的情形,因此只能通过协商一致或者其他单方解除的方式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采用何种解除方式与退回的原因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派遣员工退回是由于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39条的情形,派遣公司可以直接以退工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第40条的第一、二两项原因退工的,派遣公司仍然可以直接解雇,需要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基于第40条第三项或第 41条规定的情形退工,派遣公司不能直接以退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只能选用协商一致解除的方式,且这类解雇也因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无任何理由的退回,这种退回本身就不符合法定的退工条件,因此留给派遣公司的选择就只有协商解除。
②重新派遣至新的用工单位
除了解除劳动关系之外,派遣公司还可以将派遣员工改派至新的用工单位,由新用工单位进行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但派遣公司需要与原用工单位沟通未来与这些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涉及到

 劳务派遣类小知识

热点知识

在原用工单位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以及未改派前无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以及社保问题。
③ 不安排工作使之处于无工作期间
在派遣公司未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改派之前,可以不安排工作,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发放生活费。
2、以劳务外包或灵活用工服务的形式是否可以解决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10%的问题?
首先,明确提问中的灵活用工指的是什么。广义的灵活用工包含四种形态,即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因此,猜测问题所涉及的应该是能否用外包、平台用工这两种形式解决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 10% 的问题。
接下来,明确用工比例如何计算,再分析两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并且 2022年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三地共同印发的《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中,将用工比例计算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指引》中规定:“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

热点知识

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
因此,以劳务外包的形式,如果符合相应条件,很有可能被纳入用工比例计算,从而不能达到降低比例的目的,甚至有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可能,用工单位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工伤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劳动关系等一系列风险。
最后,平台用工形式一定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吗?平台用工形式中,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人之间,并无直接劳务雇佣关系,而让两者连接起来的桥梁,就是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与提供服务的人构成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企业则从灵活用工企业购买服务或要求其代理结算。
这种模式在表面上为享受用工成果的企业剥离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从而派遣人数的比例达到合规标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仍有法院认为由于企业通过平台对于提供服务的人进行了较强的管理和控制,从而认定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例,并且存在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风险。
综上,使用外包、平台用工等形式可能短时间内能解决企业的某些需求,但是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企业、供应商、平台、提供劳动服务的个人之间厘清用工的边界和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诸多流程及其“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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