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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06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5-13
225

magazine

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06期
               May

热点知识:平台灵工为什么不能做10万以上?
热点知识:为什么医疗、影视、投资、金融行业不能做灵工?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http://www.fj.gov.cn/xwdt/fjyw/202404/t20240429_6441349.htm

摘要:
政策内容:
这是福建省首份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目的是助力打造系统性、全流程企业用工合规法治服务保障机制。此前,漳州市中院、检察院、人社局等单位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存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而采取降薪、裁员等问题,有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灵活用工平台等方式实现劳动用工的“去劳动关系化”,给用工合规管理带来风险隐患。
此次发布的指引,着眼向前端延伸预防企业用工风险,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合规、劳动合同的履行合规、劳动合同的解除合规、灵活用工合规这4个部分内容,形成一套流程清晰、操作性强且风险可控的机制,帮助企业对照指引开展“法治体检”,不断提升规范用工意识,助力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

【广州人社】漳州发布企业用工合规
  指引

政策法规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
https://www.zgjssw.gov.cn/shixianchuanzhen/nanjing/202404/t2
0240430_8260740.shtml

摘要:
4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2023年新就业形态(简称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集中呈现近年来南京各级法院新业态用工纠纷审判工作的概况,并在剖析现阶段新业态用工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从而更好地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新业态企业创新提效。
1、新业态用工纠纷呈增长趋势
(1)审结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2021—2023年,南京各级法院共审结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257件。其中,2021年32件,2022年109件,2023年116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2)行业分布广泛。审结的257件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中,行业分布广泛,涉及了网约车、外卖、快递、网络主播、物流、家政服务、汽车服务、农贸销售8个行业类别。其中,网约车行业数量居于首位,共计137件,占比53.3%;其次为外卖行业,共计44件,占比

【南京中院】南京中院首次发布新业态
  用工纠纷白皮书

政策法规

17.12%;此两类行业涉案纠纷数量占比超过纠纷总数的七成。
(3)审结案件中从业者诉请分布较广。审结的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中,从业者诉请分布较广,有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其中,追索劳动报酬157件,确认劳动关系103件,数量较多。
2、新业态用工纠纷存在的问题
(1)新业态从业者在诉讼过程中呈现出找寻责任主体难、举证能力弱的问题。因新业态具有“新”的特质,从业者快速维权渠道尚未构建完善,而新业态用工纠纷的诉讼标的往往数额不高但矛盾较大,从业者若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一方面,因行业“去劳动关系化”等原因,从业者对责任主体认知模糊;
(2)新业态用工纠纷类案件查明事实较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困难。另一方面新业态基本都依托于“互联网+”开展业务,与争议相关的用工痕迹大多以无形的数据形式保存在平台或者用工者处,从业者无法自由掌控,调查取证较难且耗时较长。且各平台保存数据的时间期限不一,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纠纷发生时间较长,可能面临数据已被覆盖/删除,无法调取的情形,导致新业态用工纠纷类案件查明事实较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困难。
3、新业态用工纠纷的处理建议
(1)妥善处理新业态用工纠纷,要坚持从业者与用工者“双保护”理

政策法规

念。一方面,充分重视新业态从业者对于合法权益的需求,针对新业态用工呈现出超时工作等情况,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规制,引导新业态用工合规运行;
(2)鼓励新业态用工者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尊重并保护其赖以发展及维持竞争优势的“自由”“灵活”用工方式,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合理认定平台企业责任,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加强法院和人社局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形成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合力,优先重点解决当前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如扣罚薪资、职业伤害保障、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的功能作用和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优势,进一步拓宽从业者纠纷解决途径,降低从业者维权的难度,减少从业者维权成本。
(4)健全完善对话协商机制,推进新业态用工纠纷诉源治理。推动行业工会的建设,完善行业集体协商机制,构建新业态用工者与从业者的和谐关系。

解读分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73/content.html

2013年7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现解读如下:
原文摘抄: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解读:
明确了委托代征的定义、目的、委托代征所需要遵守的原则。
原文摘抄: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政策解读——《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解读分析

解读:
明确界定委托代征的范围,应依法同时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明确规定不得委托代征的情形。
原文摘抄: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解读:
 对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做出了规定,针对代征人与纳税人的关系、代征人为单位和个人的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原文摘抄: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解读分析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解读:
明确了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情况、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等。
原文摘抄:
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4、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7、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8、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9、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10、其他管理职责。

解读分析

解读:
 明确规定了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
原文摘抄: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解读:
明确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

解读分析

拓展: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是税务部门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或代开发票的行为。实务中,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节约了客户的办税成本和时间,增强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同时,我司也应加强涉税风控意识,避免税务风险的产生。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如下:
风险点一:未按期解缴税款
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省税务机关针对各自的委托代征情况,自行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满足之日为准。
2013年7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我司应按期缴纳代征税款,未按期解缴税款,避免因未按期缴纳税款导致加收违约金的风险。
风险点二:未按规定流程作废发票
在实务中,一些代开单位在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等业务时,没有严格按照作废流程进行处理,风险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解读分析

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这意味着,代开单位未规范作废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不仅如此,受票单位如果将未按规定流程作废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将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部门在进行依法处理时,会将委托开票方与受票方一并纳入处理范围。双方因此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将构成偷税,不仅需要补足税款,而且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后续影响很大。
税务部门已经完善信息化代开代征系统。比如,重庆税务部门与重庆邮政在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时,就建立了完备的邮政代开代征体系,打通征管系统、代开系统和税库银系统,做到代征税款实时解缴入库,发票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实时监控,简化票证开具,杜绝票证管理漏洞。并在系统控制发票作废、税款计算征收等关键环节,建立发票作废审核机制,杜绝人为干预。
因此,我司应明确委托代征的代征范围、代缴期限和额度等,严格规范作废发票、红冲发票,确保向纳税人开出的发票符合相关规范,避免税务风险的产生。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
K4/index.html?docId=xtjW9zhB4byoUOYjdm2QEZs6EM0E8tP9
DktODJFbOSO1NbgVRI3SzGI3IS1ZgB82FExAnqxhoULIuGohx
Mg/BaMZ8zeEsfFPuovmVGOlkUdeDeanMgQN0gimn+/TysaF

(一)案件概要:
吴某于2022年1月20日与A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约定吴某通过“某某资源”领取任务为B公司提供服务,其工作成果由B公司自行进行验收,A公司则按验收结果及时向吴某支付报酬,同时,B公司为吴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费用从吴某的报酬中直接支付。服务期间,吴某发生了事故,尝试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但一直未能获赔,遂吴某找到B公司,想从B公司处获取赔偿,B公司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故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对吴某的诉求不予支持,吴某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吴某与B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庭审主张:
吴某: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吴某与A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
(三)判决内容:

司法案例

灵活用工平台胜诉!劳动关系不成立

司法案例

(三)判决内容:
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吴某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分析解读:
关于劳动力交换。虽然吴某收到的劳动指令由A公司实际发出,吴某实际为A公司提供劳动成果,但A公司系基于其与B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获得相应劳动成果,与吴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力交换。
关于从属性特征。劳动关系另一基本特征在于从属性,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本案中,吴某虽称其作为团队骑手受到A公司的实际管理,如其被要求从早上8:00到晚上8:00上班,另有单日完成订单量和早会要求等。然而,吴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站长”“区域经理”等系A公司的工作人员,A公司亦不认可吴某所在站点的相关管理人员系A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基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对吴某进行指挥、控制和支配的主体是A公司,据此并不足以认定A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至于吴某主张的雇主责任险报案截图显示被保人为A公司一节,因吴某自述雇主责任险按日投保,相应费用直接从其收入中扣除,而吴某等骑手的收入由A公司直接通过某某APP进行统一结算,故由A公司从吴某等骑手的收入中统一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投保亦具有一定合理性,据此亦不足以直接证明A公司系吴某的雇主。

司法案例

总结:
此案例比较典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以劳动力交换报酬达成合意并据此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判断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审查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对价的劳动力交换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力交换形式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热点知识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人力资源机构代缴社保吗?灵活就业社保跟职工社保在使用上有何区别?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或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个人自愿缴纳的。凡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扩大,现在很多城市相继取消户籍地参保这一限制,因此现在各地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态度都是欢迎且支持的。二者主要区别有:
1、可缴纳保险数不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只有养老和医疗两险城镇职工社保包含五险,分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2、缴费方式和缴费比例的差别。灵活就业参保和城乡居民参保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缴费档次。而职工社保由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3、养老金计算方法不同。
4、退休年龄不同。
(1) 就业职工社保。企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管理岗位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2) 灵活就业社保: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经过咨询武

灵工小知识

热点知识

汉市人社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必须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进行缴纳,无法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进行代缴。而在其他地方,即使可以由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也多为代办性的服务,即仍然以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的名义参保,和我们以往讲的“小库”模式是一个意思。
二、为什么医疗、影视、投资、金融行业不能做灵工?
医疗、影视、投资、金融行业这几个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都不可做灵工,具体原因如下:
1、医疗行业:
(1)医疗行业是一个需要高度专业和高度责任感的行业。这个行业的员工需要接受长时间的专业培训,以保障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灵活用工可能会让医疗机构难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因此,医疗行业通常不适合采用灵活用工。
(2)各地相继出台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即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到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经营企业到医院开具一次发票。
(3)医疗行业收受红包、贿赂、回扣等较严重,涉及资金的风险性较大,因此,医疗行业通常不适合采用灵活用工。
2、影视行业:
(1)影视行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类目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

热点知识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2)2018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因此,对于导演、演职人员,在参加电影拍摄过程中取得的报酬,限定为“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不适用于灵活用工。
(3)推广和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很难区分,所以国税总局对于影视行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适用于灵活用工。
在国税总局《8765号答复》中,对于列举的“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这8个行业的灵活用工主体而言,这意味着其只能严格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界定其所取得的收入性质,无法通过灵工平台走委托代征模式从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推广业务,并不包括在劳务报酬事项中,属于《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第4点“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据此申报缴纳个人经营所得个税。
3、金融行业:
(1)银行业务是金融行业的核心,包括存款、贷款等。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基石,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其业务模式是借

热点知识

款抽成,不涉及灵活用工。
(2)在高风险金融行业中,使用灵活用工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涉及到的资金流动和交易量巨大,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果企业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严重后果。采用灵活用工可能会增加员工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加机构的风险。
此外,金融服务行业的许多岗位需要员工接受背景调查和许可证要求,这也增加了采用灵活用工的复杂性。
4、投资行业:
 非法分子可能利用投资非法资金结算、洗钱,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充当代付通道,为博彩、电诈等非法资金漂白,也增加了采用灵活用工的复杂性,因此投资行业不适用于灵活用工。
 因此,医疗、影视、投资、金融行业这几个行业都不可做灵工。
三、平台灵工为什么不能做10万以上?
1、平台灵工的底层个人报税身份视同个体户,当月度销售额小于10万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普票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10万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经营所得的发生和汇算为全国范围合并,当销售额超过10万后将出现增值税产生但无处缴纳的情况,同时引起关注。
2、平台灵工底层视同个体户的个人纳税身份在个税上目前享受的是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政策,定期为月度或者季度,定额一般为10万或者

热点知识

30万,少数地区为3万或者9万。超过定期定额额度后将无法再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转为查账征收,成本将大大上升。
3、平台灵工的分包商经营所得收入按照风控要求,必须符合灵活用工特点:小额零散、非定期定额,否则有“为高收入者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风险,利用税负差异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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