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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08期
May
司法案例:平台型经济的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热点知识:客户公司能否签署转包派遣协议?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政策法规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人民政协网
https://www.rmzxb.com.cn/c/2024-05-15/3544724.shtml
摘要:
5月15日上午发布的《河南省平台经济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河南省内涌现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全省现有各类商品销售、生活服务、工业互联网等平台企业约260家,排全国第10位、中部地区第2位(仅次于湖南)。河南省平台经济的发展正在带动数字经济发展,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规模超过1.9万亿,其中郑州市数字经济规模6000亿。
报告指出,河南加快发展平台经济的优势首先表现在区位、交通、物流等枢纽经济的空间大释放上,其次是建立在大农业、大食品及装备制造等万亿级产业雄厚基础上。河南深厚的市场、人口、人文资源积累,是平台经济特别是消费互联网产业平台赖以起飞的支撑。
报告认为,河南省平台经济产业类型多、覆盖面广,拥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但也存在区域、结构和市场主体分布的不均衡。平台经济规模大、细分领域领先,但组织性较散、集中度不高,仍需继续在规模扩大、品牌传播等方面加以培育扶持。河南应用型平台公司多,基础型
【政协】河南省首个平台经济研究报告
发布
政策法规
平台公司少;商业模式驱动型的平台公司多,技术类平台企业相对匮乏。
为助力河南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报告提出以下产业发展建议:突出优势细分领域打造平台品牌;设立河南省平台经济产业发展基金;优化平台经济产业发展生态;加快对平台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引导企业平台化转型。
政策法规
来源:灵才好接活
https://mp.weixin.qq.com/s/1xkaDoyWjhTjdGHep4KxWw
摘要:
1、即时配送行业概念界定
(1)即时配送服务指:根据用户需求即刻响应,在约定时间内送达物品的物流配送服务。
(2)即时配送的业务模式特征为:主要围绕本地即时性需求,不涉及揽收、转运、验视等中间环节,配送半径多集中于3公里以内,具有高时效性,以点对点服务本地小网格消费场景为主,为本地零售业态的重要基础设施。
2、即时配送行业发展背景-即时电商
(1)即时电商以餐饮外卖作为核心品类,同时拓展同城范围内更多元化的消费场景,呈现全时间段、全品类、全场景渗透态势:餐饮外卖构成即时电商基础货盘,以商超、医药、蛋糕甜品作为核心品类的实物商品渗透率近年来快速提升;伴随我国城镇化水平提升、人口密度提升及消费者接受程度提升,即时电商覆盖品类与需求场景有望持
【艾瑞咨询】2024年中国即时配送行
业研究报告
政策法规
续拓展,基于高质量、多元化供给与高渗透、高频次需求培育,即时电商增量市场空间广阔。
(2)即时电商为本地商品零售与生活服务业商户带来新增量:本地流量多极化态势下,即时电商有望助力商户数字化转型,拓展商户订单来源;同时,广泛的本地商户入驻进一步提升即时电商的供给能力,进而打造消费者、商户、即时电商平台企业多方共赢的即时电商行业生态。
3、即时配送行业发展现状
(1)即时电商为即时配送的主要订单来源,订单量规模及日均订单量稳定性为即时配送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饿了么、美团作为头部餐饮外卖平台拥有千万级日均订单量,旗下蜂鸟即配、美团配送的即时配送服务能力同样位列行业头部;与此同时,其物流能力可以独立承接外部即时电商订单,充分发挥即时配送作为本地物流基础设施的价值。即时配送平台具有链接商户、消费者、运力的核心功能,并基于庞大订单量为运力调度系统提供大量可学习并深度理解的订单数据,持续打磨系统能力。
(2)即时配送行业规模超3.4千亿元,有望持续规范、健康、高速发展:伴随即时电商各品类、各场景、各时段渗透率的持续提升,2023年即时配送行业规模约为3410亿元,预计2028年行业规模将超8100亿元。
政策法规
4、即时配送行业运力模式探讨
(1)即时配送“就业蓄水池”价值凸显,由即时配送平台依赖智慧运力调度系统紧密链接各行业主体:即时配送行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有效拓宽新型就业渠道。即时配送运力组织模式按工作自主性可划分为专送模式与众包模式,两种模式的灵活匹配有助于提高即时配送运力池弹性与灵活性。即时配送平台基于无形的数据、算法、模型,通过“智慧运力调度系统”链接商户、用户、骑手,推动业务正向循环。
(2)数字时代新型生产方式下,合理界定新型劳动关系,促进新型就业形态发展: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前提。数字时代下,劳动者对劳动时间与强度拥有更大程度选择权。在此背景下,人社部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基于对劳动关系的合理界定,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规范、完善。
(3)头部平台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从“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四方面建设劳动保障行业生态:其中,劳动报酬的按时、足额发放为讨论其余权益要素的前提;社会保障应注重职业伤害,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生产安全贯穿生产全流程,应协同各市场主体共同干预;职业技能应注重实用性,为劳动者带来收入增长。
5、即时配送行业未来展望
即时配送作为本地即时性需求履约交付的基础设施,对本地生活服务的支撑作用愈加显著,其价值体现在保民生、促消费、扩就业三方
政策法规
面,行业的生态建设与规范发展需政府与平台共同推动。伴随AI技术持续发展,AI有望在即时配送诸多场景广泛、深入应用,提升行业智能化水平。全球视角下,各地区需求背景与行业特征具有较大差异,预计伴随新兴市场数字生活方式持续培育与成熟市场需求场景延伸,行业具有较大增量空间。
司法案例
案例一:劳动者胜诉!劳动关系成立
(一)案件概要:
2020年8月,某商务服务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某商务服务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某商务服务公司将业务发包给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承包业务后发包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商事主体(即接活方),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相关费用当天即可到达接活方自己的账户。
2020年10月23日,何某注册个体工商户“某工作室”,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递送服务等”。同日,某工作室作为乙方,分别与甲方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 《项目转包协议》与甲方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其中,《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乙方自主选择承揽甲方的相应业务或订单,乙方承揽的所有标的业务营收均归乙方所有,甲方按月将服务费结算到乙方指定的平台账户或银行账户中;《承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同城配送业务接单平台,乙方业务人员通过甲方建立的个人饿了么ID号上线后,饿了么系统会自动发布订单信息,乙方业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抢单,抢单后负责送至指定客户手中,视为完成每一单的配送业务。乙方在南沙金洲站从事配送蜂鸟业务。该协议明确双方无劳动关系,只是业务合作关系,双方无人身依附性,甲方只求乙方按质按量完成承揽业务,不对乙方进行考勤,乙方对其合理的配送时间可自由支配,甲方不作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尾
1、承揽关系、平台关系案例分析: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部有“何某”签名。 日常工作中,某商务服务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微信群对何某进行排班、考勤等用工管理。何某的工资薪酬按接单数量计算,并视距离、天气状况等有一定补贴,通过某平台于每月25日发放。 2020年10月31日,某商务服务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何某投保雇主责任险。2020年11月4日,何某在送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被送往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髋臼粉碎骨折,右髋关节脱位。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共计61018.79元,由何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后经司法鉴定,何某为十级伤残。
(二)庭审主张:
原告何某请求判令:
一、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 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商务服务公司与广州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商务服务公司与广州分公司辩称:
双方并不存在类似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人关系。
(三)判决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何某不服而提出上诉。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 3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于 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灵活用工平台胜诉!劳动关系不成立
(一)案件概要:
吴某于2022年1月20日与A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约定吴某通过“某某资源”领取任务为B公司提供服务,其工作成果由B公司自行进行验收,A公司则按验收结果及时向吴某支付报酬,同时,B公司为吴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费用从吴某的报酬中直接支付。服务期间,吴某发生了事故,尝试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但一直未能获赔,遂吴某找到B公司,想从B公司处获取赔偿,B公司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故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对吴某的诉求不予支持,吴某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吴某与B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庭审主张:
吴某: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吴某与B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
司法案例
(三)判决内容:
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吴某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两起案例对比解读:
案例一中某商务服务公司发包给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转包给何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某工作室,某工作室作为乙方,分别与甲方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 《项目转包协议》与甲方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
虽然何某与甲方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承揽合作事项以及服务费,从形式上看双方是承揽关系,但从本质上来看,双方是劳动关系。因为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
此案例中从人格从属性上来看,某商务服务公司实际行使了对何某劳动全过程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权,而非其抗辩的仅对服务质量后果进行监督管理。其次,蜂鸟平台APP本身的信息和技术手段系平台从业者进行工作的重要生产资料。因此可认定的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从经济从属性上来看,薪酬及服务费通过某平台某网络科技公司发放,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未参与配送业务的承包或转包,而仅系工资薪酬的代付主体。何某作为某商务服务公司的全职骑手,对于交易价格
司法案例
和劳动对价均无决定权,且其从某商务服务公司处领取的工资报酬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认定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相当的经济从属性。
案例二中,法院对吴某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力交换,就各方约定来看,B公司通过A公司开发和运营的“灵活用工服务一站式平台”发布工作任务,自由职业者通过该平台领取任务包并完成相应服务。A公司与吴某之间的《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约定,吴某根据A公司的安排为B公司服务,A公司自认其每月收取B公司支付的配送服务费并扣除一定比例的平台服务费用后,按某某公司结算确定的金额向吴某支付相关报酬。由此可见,以劳动力交换报酬的合意形成于吴某与A公司之间,相应报酬亦是由A公司直接向吴某支付。虽然吴某收到的劳动指令由B公司实际发出,吴某实际为B公司提供劳动成果,但B公司系基于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获得相应劳动成果,与吴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力交换。
至于吴某提供的某某APP薪资账单截图显示其为“B公司-全职骑手”一节,就在案证据来看,该处查询界面应当是某某公司依据《服务合作合同》向自由职业者开放的服务费用查询界面,因自由职业者每月获得的报酬取决于其为B公司提供劳动成果的数量及质量,故由某某公司直接根据其结算标准完成结算,B公司为此提供结算明细供自由职业者查询,该处查询界面的标注内容系为区分自由职业者身份,故仅凭该处查询界面的标注内容尚不足以认定B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力交换。
司法案例
关于从属性特征。劳动关系另一基本特征在于从属性,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本案中,吴某虽称其作为团队骑手受到B公司的实际管理,但是吴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站长”“区域经理”等系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B公司亦不认可吴某所在站点的相关管理人员系B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基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对吴某进行指挥、控制和支配的主体是B公司。
至于吴某主张的雇主责任险报案截图显示被保人为B公司一节,因吴某自述雇主责任险按日投保,相应费用直接从其收入中扣除,而吴某等骑手的收入由B公司直接通过某某APP进行统一结算,故由B公司从吴某等骑手的收入中统一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投保亦具有一定合理性,据此亦不足以直接证明B公司系吴某的雇主。
案例一、案例二判决结果不同的原因主要是:
1、对于从属性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从属性,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案例一中,何某作为某商务服务公司的全职骑手,可认定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相当的经济从属性。案例二中,吴某实际不受B公司管理,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并不具备经济从属性。
2、对于薪酬结算标准及系统的认定。案例二中对于吴某提供的某某APP薪资账单截图,就在案证据来看,该处查询界面应当是B公司依据《服务合作合同》向自由职业者开放的服务费用查询界面,因自由职业者每月获得的报酬取决于其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动成果的数量及质
司法案例
量,故由B公司直接根据其结算标准完成结算,B公司为此提供结算明细供自由职业者查询,该处查询界面的标注内容系为区分自由职业者身份,故仅凭该处查询界面的标注内容尚不足以认定B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力交换。
此外,涉及多层外包的案例比较典型,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多层外包的案例。
案例三:新业态层层外包,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一)案件概要:
2020年6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配送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将配送业务作为服务项目以外包的形式发包给B公司。
2020年7月1日,潘某入职A公司处任外卖配送员,担任全职骑手。潘某的薪酬为7元/单(超过3公里8元/单)。
2020年8月1日,潘某与B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乙方,B公司向潘某支付外包费用。
2022年1月27日,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潘某与A公司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潘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庭审主张:
A公司主张:
司法案例
1、A公司主张潘某与B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A公司与潘某并非劳动关系,也未向潘某发放过工资,潘某系B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和发放报酬。
2、潘某入职担任外卖骑手开始跑单后,平台会为其自动购买一种雇主责任险,由于A公司为其第一承包方,故会强制A公司在平台上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无法证明潘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潘某主张:
潘某主张其薪资账单由A公司按月出具,潘某的考勤由A公司的员工(王站长)在某APP和某钉上进行统计管理,日常工作由A公司安排,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为潘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且已进行保险报案,潘某受A公司的监督管理,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判决内容: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潘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潘某与A公司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解读:
本案例涉及多层外包,新业态层层外包下应该分析外包的本质关系,应从人身、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去分析实质关系。
司法案例
1、关于人身从属性。A公司实际行使了对潘某劳动全过程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权。其次,平台APP本身的信息和技术手段系平台从业者进行工作的重要生产资料,系由A公司向潘某提供。综上,可认定的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
2、关于经济从属性。潘某作为A公司的全职骑手,对于交易价格和劳动对价均无决定权,且其从A公司处领取的工资报酬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认定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相当的经济从属性。
3、潘某和A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在双方劳动用工全过程中,A公司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性作用,潘某并无相应自主权,双方之间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所以法院认定潘某与A公司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属于承揽关系,用人单位要规避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标准,重点关注人身及经济从属性,否则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总结:
因此区分我们在开展灵活就业业务时,必须清楚:灵工平台是无法将劳动关系转为民事关系的。即使合同约定为承揽关系,也会因为人身及经济从属性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外,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也会从薪酬结算方式、薪酬结算系统等方面综合评判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经济属性。
司法案例
2、网络平台带货主播收入与缴税关系的认定; 税务稽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主播应当主动缴税
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https://guizhou.chinatax.gov.cn/sjpd/bjs/gzdt_59783/202311/t20231108_83052745.html
(一)案件概要:
毕节市七星关区吴某,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从事主播行业,2020年1月受雇于贵州某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网络平台带货主播,通过底薪加销售提成方式取得收入。经查,吴某分别从七星关区某百货店、贵州某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但七星关区某百货店、贵州某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吴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910016.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毕节市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吴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910016.44元。
此外,吴某于2019年8月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七星关区某百货店,并作为该个体户网络平台带货主播。主管税务机关将该百货店纳入定期
司法案例
定额户管理,核定其应纳税经营额每月20000元。经查,该百货店在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已超过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但吴某和该百货店在经营额超过定额后未依规定办理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842113.61元。
(二)庭审主张:
毕节市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吴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及滞纳税款。
(三)判决内容:
毕节市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吴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842113.6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解读:
网红主播取得收入主要分五种情况:
一是个人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其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为其预扣预缴个税税款;
二是以独立的身份进行直播,与直播平台是劳务关系,由直播平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播取得的带货佣金、打赏费
司法案例
等属于劳务报酬范畴;
三是主播自主成立工作室,以个人独资或者个体户的形式与平台进行签约合作,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附加税等;
四是主播个人与经纪公司签约,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经纪公司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若是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
五是以公司名义接业务,当主播以公司名义接取带货业务,这种模式下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直播带货所得需要按企业的盈利与各项标准缴纳所得税、增值税与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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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公司能否签署转包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具有劳动关系,签订了至少两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派遣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开展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实际的管理,可以说派遣员工在职部分的权利义务基本都是在用工单位实现。
因此,在劳务派遣模式中,派遣方有经过审批的劳务派遣资质、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签订不少于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都是劳务派遣中的强制义务。如果接受派遣服务的一方将派遣员 工转派遣,则意味着接受方又成了一个新的派遣业务中的派遣方,但很显然上述强制性条件该主体均不具备。所以,转派遣不仅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被明令禁止,从操作规则上也不符合劳务派遣业务的要求。一旦企业将派遣员工转派遣的,将构成违法派遣,会随之产生行政处罚、损失赔偿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2、未续签劳务派遣协议继续服务,对企业有何风险?
劳务派遣遭中,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由谁支付的问题,属于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按照意思自治以及约定优先的原则,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应当由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人来承担。如题干所述,合作企业的新任领导很可能是因为此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了派遣单位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后,由合作企业(即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拒绝
劳务派遣关系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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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
一般情况下,如果派遣协议未做出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原因以及派遣方和用工方的过错情况确定由谁承担经济补偿。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实践当中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以下这种情形例外: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意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是“单向”连带,而不是“双向”连带,只有用工单位违法导致派遣员工受到损害的,派遣公司要连带赔偿;但是派遣公司违法导致派遣员工利益受损的,用工单位并不连带赔偿。
此外,即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派遣协议时约定了经济补偿金如何承担的问题,此约定也只对约定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但公司可依据派遣协中约定的条款追责。因此,派遣公司还是应当与用工单位在签订派遣协议时就经济补偿事宜作明确约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其实际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低,如果承担全部经济补偿金,则可能得不偿失。公司可查看原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有自动续期的条款,或者是派遣协议在尚有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自动顺延的约定,如果没有,建议公司对管理费用、人员工作年限等进行测算,就派遣协议的签订再与用工单位沟通、协商一致,以减少后续争议。
当然由于原合同已经到期,派遣公司没有及时和客户续签合同,但又实际向客户提供派遣服务,如果客户选择基于派遣协议到期而终止协议,此时的退工符合法定条件,人员的处置将由派遣公司作为主导。
热点知识
例如,客户仍然需要这批派遣员工,但可能提出更换供应商,则派遣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转移员工劳动关系时关注劳动关系的解除、补偿成本,以及是否存在资源转移费等;如果客户不再需要这批派遣员工,则派遣公司需要谨慎测算所有基于退工和劳动关系解除的成本,包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补偿、社保待遇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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