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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35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12-17
44

magazine

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35期
               Dec

司法案例:张某与某招待所、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热点知识:人力资源公司与甲方解雇责任如何划分?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s://rst.gansu.gov.cn/rst/c11
3673/202411/174031817.shtml

摘要: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才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作用,为甘肃省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实施“四强”行动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做强做优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布局,重点培育形成20家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的龙头企业。
(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重点培育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向创新企业集聚。
(三)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
  省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
  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法规

二、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四)全面提升数字化水平。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加速实现业务数据化、运营智能化,分业态推进数字化升级改造。
(五)加快发展猎头服务。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专业领先、贡献突出的猎头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市场化引才奖补措施,实行揭榜挂帅机制,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六)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信息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利用规模优势、数据优势、场景优势,培育人岗智能匹配、素质智能测评、劳动力智能排班、人力资源智能规划等新增长点。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创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转移、转化、应用和保护等工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参与技术合同登记,参评高新技术企业。
三、推动行业集聚发展
(八)优化产业园布局。支持市州综合应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创建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功能。
(九)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动融合集群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专业

政策法规

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完善人才综合服务功能,打通专业人才开发、引进、流动、配置链条。
(十)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各地要把加强零工求职招聘服务作为完善就业服务的重要举措,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更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四、强化服务发展作用
(十一)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把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四强”行动作为主要抓手,持续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培养和输送人才。
(十二)强化制造业人力资源支持。搭建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融入制造业产业链。
(十三)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乡村振兴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人力资源培训、劳务品牌建设等服务。
(十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十五)支持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鲁甘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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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甘技工”东西部劳务协作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务品牌建设。扩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劳务输出中的作用,开展东西部劳务合作,建设劳务协作基地,与省内外建立稳固的劳务输出关系。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十六)推动公共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发展。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和职业技能评价等相关活动,延伸和拓宽服务领域。
五、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十七)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资准入国民待遇,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引进我省市场急需的海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项目和技术。
(十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政策引领作用,支持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自贸区成员国家间设立分支机构,与“走出去”重点企业建立“结对式”关系,抱团开拓国际市场。

政策法规

六、夯实创新发展基础
(十九)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鼓励我省高等院校设置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学科、专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方向的专业硕士,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
(二十)支持行业人才培育。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打造高水平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落实“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人才研修计划”,每年组织5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到国内著名高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习培训,所需经费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十一)建立行业发展智库。建立覆盖行业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领军人才库和专家智库,加强战略性、理论性、基础性研究。
(二十二)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多渠道宣传解读人力资源职称评审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下大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积极探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试点。
(二十三)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组织和监督管理,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科学性、及时性,建立覆盖各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和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完善定期监测和快速调查相结合的工

政策法规

作机制,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分析,加强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科学决策水平。
(二十四)健全信用和标准体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用积分管理。
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五)实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开展机构培育、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及促进就业活动等工作。
(二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上市、发行集合信托以及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
(二十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十九)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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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报告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劳务中介。规范发展网络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在线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
(三十)加强行业社会组织建设。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充分发挥助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化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从业人员培训、论坛峰会举办、新兴业态管理监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工作,加强行业发展理论研究,积极开展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强科学谋划,落实投入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对推进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加强跟踪指导,形成推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政策法规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https://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zcfg/dfxfg/202412/t202
41202_33514861.html

摘要: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七章、60条,主要规定了市场环境、要素保障、政务服务、法治保障、监督奖惩等内容。与之前全国各地已出台的27个省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比,湖南的《条例》处于全国一流水平,至少有以下12个方面外省所没有的突出亮点:
1、采取有力措施反平台资本垄断
在全国率先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监管,建立健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和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同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罚则:“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由市场监督

【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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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将招商引资红线纳入立法
按照国务院最新的相关要求,全国首次将招商引资的4条红线写入条例。明确提出,“严禁违法违规给予财政、税费、用地等政策优惠行为……,不得采取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不得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规举债”。
3、规范和提升中介服务有新招
针对各市州、项目单位普遍诟病的中介服务质量差、转嫁费用负担、施工图“异地审图”等问题,湖南省在全国率先提出3项新招:
(1)“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成果实行质量评价,并在一体化政务服务等平台定期公布评价结果”。此条款将有效推动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2)“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也就是不得向市场主体转嫁费用负担。
(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坚持便民、就近原则,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上门服务。除涉及区域布局的重大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要求接受异地评估、异地审图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此条,直指我省施工图审查乱象,此次立法可以说是釜底抽薪式予以根

政策法规

治。
4、坚决树立政府信用平台权威性
目前,除了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外,非政府信用平台也比较火爆,但也存在一些乱象,给相关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湖南省在全国率先规定:“非政府信用平台应当根据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更新涉及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不一致时,不得以非政府信用平台发布的信息作为限制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依据。非政府信用平台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正确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省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投诉。省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相关平台限期整改。”
5、从严从重整治政府失信行为
建立健全违约失信投诉制度,将政府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同时,我们在全国率先规定:“对违约失信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权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各类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进行政府采购、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等惩戒措施”。
6、通过立法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
防范化解政府债务的相关要求散落在国家有关文件中,我们从立法上予以固化,在全国率先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或货物、服务等政府采购,没有预算和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或服务”。

政策法规

7、用硬招治理新官不理旧账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市场主体账款”;特别是,在全国率先规定:“对历史形成的无分歧拖欠账款和经过司法裁判无异议的账款,应当制定偿还计划并严格执行,同级、上级人民政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历史遗留的政策承诺问题,要求采取履行承诺、兑现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特别是,在全国率先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等刚性举措。
8、强化政策一致性评估和政策稳定性
在全国率先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纳入立法。明确要求,“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应当进行科学性、合法性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确保各项规定衔接、协调”。同时,对可能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设置不低于一个月的过渡期。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施行后应当保持合理的稳定性,非必要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向社会公告,对因政策调整造成市场主体合法

政策法规

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9、全面创新法治保障机制
在全国率先提出3个方面制度创新:(1)执法检查,扫码留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前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并将行政执法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同时,省司法厅开展行政执法联网监督。今后,执法检查不扫码,就是执法犯法。(2)对停产停业实行提级管理。《条例》规定,一般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确需采取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书面报上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3)对年度执法检查数量作出严格限定。为从根本上整治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人民政府临时开展的执法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控制次数,一年内检查次数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10、对涉企调研考察进行严格规范
近年来,涉企调研、考察、参观、学习等逐渐增多,企业不胜其烦。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有的一年接待100多次,多的超过200次,企业为此不得不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相关工作。针对这一问题,也是为了将“践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湖南省在全国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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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赴企业开展学习、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应当征得企业同意”。
11、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问责问效职能
为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湖南省在全国率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为此,湖南省也与省人大作了衔接,下一步拟将《条例》规定的任务清单化,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压紧压实责任,相关工作进展定期向省人大汇报,工作不利的部门要接受省人大质询。
12、通过立法强化优化系统机构建设
再好的条例也需要相应机构和人员来抓落实。为此,《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和人员配置,保障工作经费”。这将有力有效推动《条例》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和落实落地。

解读分析

一、单工伤是什么?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谓单工伤就是指只交工伤社会保险,其他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险种不参与。这样就既节省了企业费用,也为相关职工的生命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哪些人员可以购买?
特定人员可以购买单工伤,特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员。各省的政策针对特定人员的定义有差异,后面会展开阐述各地区单工伤现行政策下的特定人群。
三、“单工伤险”的优势
1、成本效益高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可以显著减少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工作流动性较大或临时性的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可以避免因员工离职而导致的保险中断,从而节省成本。
2、风险保障全面

政策解读——单工伤保险解读

解读分析

单工伤保险覆盖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和生活保障。这种保障不仅限于工伤,还包括因工作引起的疾病和职业病的一部分治疗费用。
3、简化理赔流程
单工伤保险通常具有明确的理赔程序和快速响应机制。所需的理赔材料相对简单,易于准备,这有助于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时迅速获得赔偿,减轻经济负担。
4、增强员工安全感
提供经济保障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归属感,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员工而言,了解他们在工作中受伤时有保障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可以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5、减轻企业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单工伤保险可以有效分担用工风险,特别是在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亡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避免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甚至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重点介绍一下各地现行政策。
四、各地区单工伤现行政策
(一)北京
1、文件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

解读分析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链接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401/t20240105_3527437.html;
3、发布时间
2024年1月5日;
4、主管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5、针对人群
职业学校实习学生;
6、主要内容
(1)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实习单位),可依据本通知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2)实习单位办理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分析

7、理赔
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在三方实习协议终止、解除时,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广州
1、文件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2、链接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433871.html;
3、发布时间
2024年5月8日;
4、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5、针对人群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解读分析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四)单位见习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十)国家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
6、主要内容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第三条规定的灵活就业劳动

解读分析

者等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
(3)从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
7、理赔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三)浙江
1、文件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链接
https://rlsbt.zj.gov.cn/art/2023/6/30/art_1229506773_2482045.html;
3、发布时间

解读分析

2023年6月30日; 
4、主管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5、针对人群
(1)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大龄劳动者;
(2)实习生;
(3)见习人员;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5)家政服务人员;
(6)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
(7)群众演员,年龄限定于16-65周岁。
6、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平台企业、村(社区)组织等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招用的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特定人员。
7、理赔
养老金与伤残津贴两者若发生竞合,采取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因工致

解读分析

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特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特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其中特定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特定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上海
1、文件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
2、链接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31121/t0035_1419625.html;
3、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9日;
4、主管部门

解读分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5、针对人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6、主要内容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7、理赔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五)四川
1、文件名

解读分析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2、链接
https://rst.sc.gov.cn/rst/xzgfxwj/2024/1/29/9674a16bfd164871a32785e41d222928.shtml;
3、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9日; 
4、主管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共青团四川省委
5、针对人群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1)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2)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

解读分析

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
(3)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4)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6、主要内容
(1)超龄从业人员范围。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即将超龄从业人员参保范围确定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
(2)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单位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7、理赔
   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

解读分析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六)重庆
1、文件名
重庆市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链接
https://m12333.cn/policy/mybmf.html;
3、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3日;
4、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5、针对人群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

解读分析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
(2)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6、主要内容
用工单位按照《通知》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从业人员本人劳动报酬收入作为申报缴费基数,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理赔
超龄等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安徽
1、文件名
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链接
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789353.html;
3、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5日;

解读分析

4、主管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5、针对人群
在加快将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基础上,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劳动者,纳入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扩大后的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主要包括: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实习单位)可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缴纳补充工伤保险。
①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
③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⑤年满16周岁,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解读分析

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
(2)我省行政区域内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①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②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③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
④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⑤其他暂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
 6、主要内容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可由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相关单位缴费。鼓励支持有条件行业协会为所属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参保缴费补助。鼓励平台企业及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缴纳参保费用或给予一定参保缴费补助。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贴。
(1)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设置相应缴费标准。一至二类行业,6-10元/人/月;三至四类行业,7-13元/人/月;五至六类行业,10-20元/人/月;七至八类行业,15-25元/人/月。各设区

解读分析

的市在上述标准区间内,可结合本地产业结构、事故发生数量等因素自行确定执行缴费标准。
(2)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选择按45元/人/月或60元/人/月标准缴费。各类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需求选择标准缴纳。鼓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结合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特点,参照国家职业伤害试点办法,开发支持按单收费的保险产品。
(3)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7、理赔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相互补充、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工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等。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并根据各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约定执行。参考赔付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

解读分析

(2)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暂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参照国家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试点办法,按照可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补贴等。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并根据各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约定执行。
(八)江西
1、文件名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链接
https://www.nc.gov.cn/ncszf/gfxwj/202401/fbd7d07737f64d58b29ad46c0cb11b41.shtml
3、发布时间
2024年1月5日
4、主管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5、针对人群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保

解读分析

人员。
(2)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人员”):
①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
②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
③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学生基层专干等;
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已按规定注册并提供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⑥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待条件成熟后,可再视情况扩大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范围。
6、主要内容

解读分析

(1)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2)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3)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
特定人员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行业基准费率的30%)。
7、理赔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
③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2)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

解读分析

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②目录外工伤医疗费。
(3)本条规定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抵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
(1)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基金支付(含待遇提升部分)的项目:
①一次性身亡补助金;
②丧葬补助金;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
④伤残津贴;
⑤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⑦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职业伤害医疗费;
⑨辅助器具配置费;
⑩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2)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①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解读分析

②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
③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其中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九)山东
1、文件名
山东省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链接
https://m12333.cn/policy/meeze.html;
3、发布时间
 2024年5月30日;
4、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5、针对人群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解读分析

户(以下称从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称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3)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4)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主要内容
 (1)特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执行。从业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
(2)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实际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确

解读分析

定。
7、理赔
(1)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工伤复发的待遇。
  (3)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十)陕西
1、文件名
关于印发《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链接
https://m12333.cn/policy/pwymf.html;

解读分析

3、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6日;
4、主管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总工会。
5、针对人群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可自愿为本单位的超龄人员、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人员、实习生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主要内容
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超龄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劳动报酬缴费上下限按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计算。无劳动报酬的实习生按下限标准计算。缴费费率为用工单位对应的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7、理赔:
 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内且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执行以下规定:

解读分析

(1)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伤残津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应的伤残等级支付相关待遇。
(4)超龄人员、实习生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人员及其遗属享受社保待遇等情况,按规定支付。
(十一)江苏
1、文件名
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2、链接
https://www.jiangyin.gov.cn/doc/2024/06/27/1241771.shtml;
3、发布时间
2021年2月1日;
4、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解读分析

5、针对人群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者为本单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6、主要内容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
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期,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超龄就业人员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实习协议期为结算期,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征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实习生实习协议期间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基数;劳动报酬低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7、理赔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

解读分析

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条 以用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养老保险缴费期间的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由用工单位和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关系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实习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工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海南
 

解读分析

1、文件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链接
https://hrss.hainan.gov.cn/hrss/gfxwj/202311/ce97edcd4f114c8991c37e703f6bc270.shtml?ddtab=true;
3、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4日;
4、主管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5、针对人群
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6、主要内容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均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
7、理赔

解读分析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其实习期、见习期、协议期结束后,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总结
我们常说的五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工伤保险就是五险中的工伤保险单独缴纳。特定人员可以购买单工伤,各省的政策针对特定人员的定义有差异,缴纳单工伤保险这种方式既为企业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成本,也为相关职工的生命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合理合法规避工伤员工企业的用工风险。单工伤保险现已完成试点,我司可开展单工伤相关业务。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7679665685922611&wfr=spid
er&for=pc

(一)案件概要:
张某自2010年5月20日起先后在某招待所从事厨师、厨师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招待所亦未给张某缴纳社保。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4日,某招待所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021年5月18日,张某经批准休假外出学习。2021年6月后,张某到某招待所上班,未获准许。自2021年6月,某招待所未给张某发放工资。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招待所存在劳动关系等。仲裁裁决对张某的请求未全部支持。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二)庭审主张:
张某要求确认与某招待所存在劳动关系等。
(三)判决内容:
张某与某招待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分析解读: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
第三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能改变其
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张某与某招待
所、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司法案例

2010年5月,张某已在某招待所工作,双方即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某招待所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虽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均是在某招待所处从事厨师工作,某招待所既未事先征求张某的意愿,也未事后履行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亦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对被派遣不知情。某招待所在未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仅依据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就主张张某系劳务派遣,与某招待所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总结: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对其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虽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派遣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劳动者对被派遣以及用人单位变更并不知情,应认定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热点知识

1、试岗人员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即使是公司界定的试岗,或者是岗前培训,只要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尤其是接受公司的安排,按照指令参加培训,完成学习任务,就已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工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就要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存在所谓的试岗人员不是劳动关系之说。不论是试用期还是培训期不给员工发工资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员工已经投诉到劳动局,劳动行政部门会受理并启动约谈,建议公司及时补发员工的工资,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劳动行政部门,避免产生额外的行政罚款等责任。
2、人力资源公司与甲方解雇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人力资源公司与甲方之间是派遣还是外包的合作方式。具体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是派遣合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公司始终是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一主体,并且只有在甲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对人力资源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就解雇而言,意味着只有甲方退回员工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人力资源公司解雇违法的,甲方才会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否则其他情形下,甲方仅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如果是全风险外包合作,甲方是不承担任何基于用工所产生的法律责

人力资源管理类小知识

热点知识

任和经济责任的,所以人员解雇的费用是由人力资源公司来承担的,并非由甲方来承担。
如果是半风险外包的合作,除非被认定为“真派假外包”,甲方需要按照真实派遣合作中有过错的一方而承担连带责任之外,其他情形下甲方是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包括连带责任),但需要按照双方外包协议的约定来确定是否最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因此,人力资源公司需要先根据具体的合作模式来确定自己承担责任的范围,然后再与甲方沟通涉及到的人员解除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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