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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14期
Jul
司法案例:使用灵活用工平台重复发放工资,法院判定为不
当得利
热点知识:人力公司在异地没有社保账户如何给外包/派遣员 工缴纳社保?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407/t20240703_39386
90.htm
摘要:
为提升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财政部以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坚持注重监管、强化服务,坚持系统谋划、分批推进为原则,建设了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监管服务平台将于2024年7月4日上线试运行,10月1日正式运行。值得关注的有:
监管服务平台主要功能:
1、监管服务平台在原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功能重塑和流程再造。
聚焦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强化行业监管能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四项目标,包括业务办理、分析预警、行业监管、信息公开四个功能模块,并同步完成系统性能升级、用户体验优化、统一门户建设、历史数据清理等相关工作。
2、监管服务平台由单一事项办理升级为综合监管服务。
全面涵盖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年度备案、行业预警、统计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全国代
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
通知
政策法规
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公示公告等各类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统,实现用户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后续还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0376.htm
摘要:
1、通过时间和施行时间: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2、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
(1)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存量公司适用新《公司法》问题,完善过渡期相关制度安排;
(2)坚持稳妥推进,兼顾法律统一实施和存量公司实际,合理明确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时限要求,推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平稳过渡;
(3)坚持统筹协调,在新《公司法》框架内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衔接。
3、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
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政策法规
该规定为落实新《公司法》关于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要求、公司出资异常问题、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强制注销制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主要考虑的问题等内容做了规定。
解读分析
一、5月7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5/content_6949562.htm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返还条件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2、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3、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全国各省社保变动政策。
解读分析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
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
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
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2、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福建省发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jycj/202304/t20230428_6160826.htm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
解读分析
〔2017〕2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四川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rst.sc.gov.cn//rst/gsgg/2023/4/28/30fc88adee0749099cadb67b79ec34c7.shtml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rlsbt.zj.gov.cn/art/2023/5/12/art_1229506668_2476576.html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五、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
解读分析
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政务
http://ylbz.xm.gov.cn/zwgk/zfxxgk/ml/zcwj/zcfg/202312/t20231229_2807520.htm
《通知》中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六、新疆今年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7.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bmdt/202405/d40384f6d21444c5b770b2efa1d18e90.shtml
2024年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最新消息,新疆今年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7.5%。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
1、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州、昌吉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6个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继续按照7.5%执行。
2、执行时间为从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解读分析
七、上海市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来源:上海医保
https://ybj.sh.gov.cn/qtwj/20240522/670f5f83d99440a98c105232ca0cda8a.html
上海市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值得关注的是:
1、将“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2、其中涵盖取卵术、取精术、人工授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必要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
八、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http://www.qinghai.gov.cn/zwgk/system/2024/05/23/030044897.shtml
近日,青海省医保局印发文件,在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将9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参
解读分析
保人员在门诊开展辅助生殖项目治疗时,职工、城乡居民均按50%比例予以报销,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医保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
此次纳入医保的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胚胎辅助孵化、组织细胞活检、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单精子注射及人工受精,共9项。
九、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来源:咸阳日报亲网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I2NTQxOQ==&mid=2674289606&idx=1&sn=795cff0ef7169c15082bd8704bdff57d&chksm=bd729b29c21b73b0abfa6ec415cf25ffd1f8cd096d5631fcd88b13a00caf705995b07e5a7464&scene=27
日前,陕西省医保局发出通知,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6月1日起执行。
《通知》新增“取卵术”等16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新增的“取卵术”,单次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60元。胚胎培养,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20元。
十、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解读分析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9/202405/10/content_0b672849bf0c4e01a6485c4f907be3d7.shtml
近期,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自6月1日起全面提升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解读分析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
4/index.html?docId=Sux4nxslVR2P4qKfdQ1Cl9mY44/ihe+bm+1D
q0fWiboB/fE1N9swDWI3IS1ZgB82FExAnqxhoULIuGohxMg/BSrA
M1Y4dIIbHhT5uNP3d9g7jvURVO/NUjf7ZQynNwjw
(一)案件概要:
2022年1月11日,原告某公司与案外公司乙公司签订一份《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为原告提供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被告马某于2023年5月在原告处任前厅经理,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并在原告安排的甲公司工作。2023年6月14日,被告因个人原因离职,递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从事部门为“甲公司”,申请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同日原告签订《离职承诺协议书》一份,载明“被告于2023年6月14日从某公司离职,并郑重承诺相关事项。”2023年6月14日,原告公司通过其职工“邹某某”账号为被告发放工资15532.04元。2023年6月21日,原告通过乙公司为被告支付9550.65元,摘要中记载“甲公司”。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返还重复发放的工资。
(二)庭审主张:
原告主张2023年6月21日为被告发放的工资属于错误的重复发放,被
马某与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判决书
——使用灵活用工平台重复发放工资!
法院判定为不当得利
司法案例
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三)判决内容:
1、一审判决:
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某公司9550.65元并支付取得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孳息(利息)(利息计算以9550.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2、二审判决: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分析解读: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某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在被告马某离职后已向被告支付了劳务费用,之后由于原告员工错误操作,导致原告重复为被告发放工资,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关于被告辩解原告重复发放的款项属于原告给付的垫付款,被告对此辩解提交了证人证言及证人视
司法案例
频录像,因证人本人未出庭且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除此证据外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辩解的真实性,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综上,被告马某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550.6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及取得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孳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取得不当利益原告可以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取得不当利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50.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孳息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总结:
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发放的工资属于错误地重复发放,被告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被告予以返还。我司之后为客户公司提供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时,应与客户做好沟通工作,避免出现重复发放工资从而引发法律风险的行为。
热点知识
1、人力公司在异地没有社保账户如何给外包/派遣员工缴纳社保?
外包和派遣业务有本质区别,因此在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上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外包业务中,甲方公司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外包合同,双方是民事关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虽然派驻自己的员工在一段时间内去甲方公司完成服务任务,但是这部分员工跟甲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这些甲方公司所在地有没有社保账户跟这部分员工没有任何关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其所在地正
常为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就可以。
而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实际用工的甲方公司和被派遣员工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跨地区派遣的,应当在甲方公司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甲方公司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甲方公司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则需要与甲方公司协商,由甲方公司代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甲方公司实在不愿意代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又不想将甲方公司所在地的这部分业务转移给其他公司,那么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就只能妥协,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了。
社保小知识
热点知识
实践中,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公司在其他城市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且找同行为派遣工做社保代理的,主要风险就是工伤理赔的风险,出现工伤,再由代理公司出具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在当地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代理公司有两种风险,风险一:自己成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所有风险,风险二:伪造劳动合同,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可能面临着行政罚款风险。故,实践中同行之间做派遣工的社保代理风险高收益低,除非公司非常困难,一般不建议做这类业务。
2、拟上市企业能否通过个体户分拆工资的模式解决社保合规问题?
该话题涉及的是拟上市公司上市用工合规的问题,劳动合规是上市企业合规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其中的社保合规又是劳动合规中更重要的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视角来分析:
一、人力公司做这个业务的基本逻辑:公司将超出社保基数的薪资拆分出来,外包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对应的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然后利用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政策以经营所得名义将多出的薪资支付给员工。这是一个支付的逻辑,并不是一个业务的逻辑,将来上市过程中必然出现问题。
二、员工可否注册个体户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法律上并不禁止,但必须建立在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业务的前提下,这个业务可以与员工原来的工作有关系,也可以没有关系,但业务具有独立性、具有可交付性、具有可判断性。例如:员工做员工关系经理,成立个体工
热点知识
商户,来承接公司公众号运维的工作,并领取相应的收入。
三、公司可否将业务包给第三方人力公司:公司能否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核心是涉及到什么业务,该业务是否是拟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该业务是否具有资质前提,该业务的从业人员与上市公司现有人员重叠能否形成合理解释等。如果前提成立,则没有问题。
综上,核心是业务的真实性,而不是薪资的拆分,必须先从咨询视角进行组织与业务的调整,才能出现上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业务逻辑。而基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咨询能力的缺位,导致仅仅基于支付逻辑而做的业务,均面临着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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