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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12期
Jul
司法案例: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热点知识: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是否需要 与派遣员工签订合同?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s://www.mohrss.go
v.cn/xxgk2020/fdzdgknr/ghtj/tj/ndtj/202406/t20240617_520366.html
摘要: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23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公报内容显示截止2023年末,全行业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6.99万家,从业人员105.84万人。全年为3.31亿人次劳动者提供就业、择业和流动服务;服务用人单位5599万家次,同比增长 6.3%。
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年末全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共 4434 家,全年为劳动者提供登记求职、职业指导、创业服务1.25亿人次,登记招聘1.1亿人次,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588万家次。
【人社】202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政策法规
来源:中国经济网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405/24/t20240524_3901483
6.shtml
摘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月24日发布公示,拟增加网络主播、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应用员,用户增长运营师、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员,云网智能运维员、文创产品策划运营师,智能制造系统运维员、工业互联网运维员,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等19个新职业,同时增加移动操作系统应用设计员等29个新工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职业的确定能进一步增强从业者的职业归属感相关从业者还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促进就业岗位开发等。
2023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职业信息,共收到新职业建议书430余份,是2021年申报量的2倍多,主要涉及商务服务、生产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其中,紧贴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以及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等领域的建议较多,约占新职业建议总数的四分之一,经有关机构和单位申报建议、专家评审论证,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等程序,初步确定的19个新职业、29个新工种。
【人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增加网
络主播等19个新职业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https://www.audit.gov.cn/n5/n26/c10423410/content.html
审计署审计长侯凯6月25日上午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中央财政管理情况
报告显示,2023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107416.7亿元、支出总量149016.7亿元,赤字41600亿元,与调整后的预算持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投资6800亿元,其中安排中央本级支出1800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5000亿元,主要投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和生态文明建设,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等7个领域。
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中央财政管理情况总体较好,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增长6.4%,对地方转移支付同比增长6.1%,全年新增税费优惠超过2.2万亿元,保持了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和对经济恢复的支持力度。
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方面,2023年,重点审计的41个部门及所属346家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款5824.04亿元,发现各类问题金额226.26亿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解读
解读分析
元,存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问题向部门所属单位下沉转移的趋势。
审计问题
报告指出,审计整改总体格局日益成熟定型。至2024年4月,针对2022年度审计查出问题已整改1.07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制定完善规章制度2840多项,追责问责2820多人。
一、《报告》显示财政收入资金审计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
1、审计税务和海关部门税费征管、进口监管等履职情况发现,征管不够严格和制度漏洞造成税款流失。今年较去年整体国家的监管力度加大。税务部门应征未征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增值税等449.42亿元;海关单位少征关税、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58.9亿元。未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75万户符合条件企业应享未享留抵退税、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等税费优惠1273.77亿元。
2、由于各地为完成税收任务,人为调节征收进度影响财政收入真实性。有的税务部门为完成当年任务,多征收或提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542.9亿元。
二、《报告》显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审计情况。重点审计了193个地区的就业补助资金35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613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
1、补贴资金发放不精准。社保补贴并未直接发放至劳动者手中,被其他单位以虚构劳动者关系骗取。9省对10.9万人应发未发社会保险补贴等,24省386家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套取各类补贴1.3
解读分析
亿元。
2、部分劳务派遣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企业克扣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违规收费、非法经营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省6户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以来,利用劳动者难以知晓用工单位支付的实际报酬,截留克扣劳动者报酬和社保费等7558万元。如贵州1家人力资源公司2022年至2023年9月从1.95万名劳动者报酬中抽成4038万元,占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的25%,高出其他劳务派遣企业收费标准4倍多。一些劳务派遣企业偏离补充用工定位,串通用工单位非法经营。有的表面抬高中介费、暗中将用工单位多付部分予以返还,被用工单位用于设立“小金库”;有的在未提供劳务派遣的情况下,为用工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收受好处费,如黑龙江4户劳务派遣企业在实际未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下,为2家信息科技公司虚开发票1.5亿元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审计对我司产品的影响
接下来,审计署将按照全面整改、专项整改和重点督办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推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所有问题整改到位。把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一些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资、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优先重点查办督办。
此次审计是国家为了促进企业合规化,促进整体行业更合规。国家通过灵工限额下调、限制部分行业的财政政策,各地区分批次调整限额等方式整顿市场。结合国家近期出台的政策,对于灵活用工有一定的影响,部分地区影响较大,对于剩余地区的影响可持续观望。虽然此
解读分析
前审计力度遍及较多省份,但是各省招商指标并未降低,所以目前国家只是整顿市场,要求各地整改,之后以更合规的方式进行招商。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kqJybSkP
yALDjSenWWqDUiuA%252FPsnbeU8TrPsaU5cGcs%253D&lib=ck
&qw=%E7%A4%BE%E4%BF%9D
(一)案件概要:
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涉案项目,并就涉案项目以建筑项目参保方式参加了工伤保险,保险开始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保险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预计用工人员200人。李某英在涉案项目从事杂工工作,2021年11月19日,李某英作为涉案项目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 3月18日15时30分左右,李某英在涉案项目工地上做钢管吊装施工中不慎从 1.8米左右高处摔下,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1.寰椎右侧前后弓骨折 ;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腰椎退行性病变。同年5月16日,李某英的伤情被沐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4日,李某英的伤情被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并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就李某英与某祥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进行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某祥建筑公司协助李某英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理赔;二、某祥建筑公司协助李某英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建筑施工企业
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
工伤保险金案——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的认定
司法案例
雇主责任保险理赔,理赔金额由李某英和某祥建筑公司一人分得一半;三、李某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院于 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川1129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
2023年3月10日,李某英向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简称沐川社保中心 ,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的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3年3月13日,沐川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载明,根据相关规定,核定李某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6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但李某英于2021年7月16日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从2021年8月起开始领取待遇,目前基本养老金为1326.59元/月,李某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李某英已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因此,对其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不予支付,对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核定。因此李某英提起诉讼。
(二)庭审主张:
李某英请求判决:
1.撤销沐川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
2.责令沐川社保中心核定李某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
3.本案诉讼费由沐川社保中心负担。审理中,李某英撤回要求沐川社保中心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申请,并进一步明确第2项诉讼请
司法案例
为:责令沐川社保中心核定并支付李某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46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280元。
(三)判决内容:
撤销沐川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中不予支付李某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部分;责令沐川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某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6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驳回李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分析解读:
关于李某英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 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第一,对于项目参保的方式,相关职权部门先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
司法案例
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前述规定专门就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特点有利于防范用工风险,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伤保险在特殊行业的特殊表现形式,不能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
第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 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就包括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根据该规定,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工伤保险中对企业及职工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尤其是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参保且已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被认定工伤后应当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某祥建筑公司就涉案项目以项目参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取得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
司法案例
明》,明确了参保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程地点、预计用工人数,以及保险开始和结束时间等,内容符合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对包含李某英在内的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用工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且某祥建筑公司实际为李某英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沐川社保中心出具的《建筑项目职工花名册》亦明确李某英为参保人员。李某英于2022年3月18日受到事故伤害时虽超过了女工人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 龄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其符合上述关于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李某英在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做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沐川社保中心应当依法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总结:
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 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热点知识
1、如何从合规和风险角度处理制造业、服务业目前不缴纳社保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超龄劳动者尤其是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与公司不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基于制造行业及超龄人员身体情况等特点,职业伤害风险较高,建议为其缴纳商业保险,对于允许上单项工伤保险的地方,建议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第二种情况,对于员工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虽然甲方只需要财税合规,但不缴纳社保引发的风险都在乙方,除非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因此需承担的补缴、赔偿、罚款等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否则建议乙方无需理会员工意见,正常为其缴纳社保。
第三种情况则相对比较复杂,但复杂的不是问题本身,而是客户公司的需求很难满足,并且不应建立在人力资源公司无底线损失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去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首先需要人力资源公司综合评估服务费用是否能覆盖未缴纳社保的风险;其次,人力资源公司可对员工岗位、工作要求、管理强度等进行类型化分析,或对工作内容进行区分,对于灵活性、独立性强,管理需求不大的工作可以建立承揽关系;对于灵活性强、独立性强、有管理需求但相对较弱的工作可以研究探索建立不完全劳动关系;对于管理需求强,但工作时间较为灵活的,则可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以降低社保成本。
社保小知识
热点知识
2、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是否需要与派遣员工签订合同?
这不只是购买保险是否需要签订合同的问题,首先,用工单位为何要为派遣员工缴纳雇主责任险?如果是出于派遣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而希望雇主责任险来对意外事故或伤害起到保障作用的话,这个目的恐怕无法实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意外伤害或事故,工伤是最基本的保障。而是否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责任,商业保险至多可以从赔付款中抵消一部分用人单位的赔偿负担,且两个险种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建议用人单位弃工伤保险而选用商业险种来代替。
如果是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多一重保障而购买雇主责任险,法律对此不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工伤保险还是雇主责任险,其前提基础是“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身份认定,也就是用工关系的建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中,用工单位不能称之为派遣员工的“雇主”,与派遣员工也没有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因此不能以用工单位的名义为派遣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即使保险公司接受了用工单位的投保,在理赔过程也会面临很多问题,甚至于不能获得赔偿。
因此,如果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也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是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务关系,可以与其签署《劳务协议》;但如果是劳务派遣形式中的用工单位,则不符合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主体资格。但保险公司
热点知识
在合同条款中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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