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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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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magazine

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26期
               Oct

司法案例:兼职外卖骑手受“工伤”,获得新型职业伤害保险赔                   
热点知识:灵工平台如何做到合规,针对现有市场如何拓展业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9/content_6976469.htm

摘要:
2024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优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支持体系,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提升创业质量。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建设区域性行业性零工市场、功能化便捷化零工驿站。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平台劳动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
  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政策法规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4/10/5/art_267492_70194.htm
l?xxgkhide=1

摘要:
2024年10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创业齐鲁”行动方案(2024-2026年)》。
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领域创业。鼓励创业者围绕交通出行、外卖配送等新就业形态领域开展创新创业。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创业齐鲁”
  行动方案(2024-2026年)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https://www.gov.cn/banshi/2005-08/31/content_146791.htm

                         新加坡通过《平台工人法案》
新加坡国会在2024年9月10日通过《平台工人法案》,法案就出租车司机、私家车司机以及外送送货员等依赖在线平台谋生的工作者提供劳动保护。他们将与传统企业员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公积金与社保待遇,开启了“同工同酬”的新纪元。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
一、破冰之举,重塑公平
《平台工人法案》的通过,是新加坡政府向长期以来被边缘化的平台工人群体伸出的一双温暖大手。它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更是对“所有劳动者都值得被尊重与保护”这一理念的坚定践行。
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群体,从此将拥有与传统企业员工同等的权益保障,包括公积金积累、社会保险覆盖等,这一变革无疑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有力推动。
二、建立三方协作机制
新加坡的劳动法改革往往涉及到政府、企业和工会的三方协商,这种“三方协作”机制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劳动法的改革和实施。

政策解读——新加坡通过《平台工人法
案》解读及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状况

解读分析

三、确保平台工作者退休无忧
新加坡独特的退休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CPF),也将惠及这批新兴劳动者。
确保他们享有比现有水平更高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包括退休、医疗、住房和家庭保障在内的综合保障体系)储蓄计划保障,以与目前的雇员、雇主支付费用标准保持一致。平台的运营商还必须为平台工作人员提供与雇员同等水平的工伤赔偿保险。
四、具有里程碑意义
1、这被认为是新加坡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为新加坡约592万人口中的约70500名平台工人提供保障。新加坡成为全球最早立法保障平台工人退休、工伤和工会权益的国家之一。
2、《平台工人法案》的通过,无疑为新加坡乃至全球的平台经济治理树立了新的标杆。‌
该法案会在未来继续评估其适用范围,可能涵盖的更多类型的平台工作者,如家政清洁、护理等领域的自由职业者。
国内针对灵活就业者制定了很多政策: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解读分析

首次明确平台责任、报酬、休息、职业伤害保障等多个焦点问题,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电商主播等构建权益“防护网”。其中,值得关注的是:
一、承认平台用工特殊性:没签劳动合同也算用工关系,纳入制度保障。
这次意见最大亮点就是承认了平台用工的特殊性,在现行劳动法体系中确立了除“有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类’劳动者。
意见提出,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等制度保障范围,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等,将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等。
二、出事故平台该不该负责:就算是间接用工平台也负有相应责任
意见首次明确,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自2022年7月起,在北京、上海、四川等7省市的美团、货拉拉、曹操出行等7家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试点两年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下:

解读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底,7个试点省市累计参保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886万人。
一、多举措打通服务痛点堵点。
(1)打通服务堵点,提高理赔效率。
四川、上海、北京等地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等业务环节,建立起“人社、商保、平台企业”三方沟通协作机制,更高效地开展职业伤害保障相关业务办理。
(2)建立适应平台跨区经营的信息服务系统。
在依托职业伤害保障全国信息平台归集汇总数据的基础上,一些试点省市建立了集中信息系统。上海通过“全国一体申报、本市串联处理、信息集成共享”的方式,将职业伤害保障相关业务事项进行整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给付实现“免申即享”。
(3)探索更合理的职业伤害认定经办机制。
北京市形成“三合一”经办机制,将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支付“三件事”合并为待遇给付申请“一件事”,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原来需要提交三次申请变为仅需提交一次,后续可获得全流程业务办理指引。
二、推动多方共筑职业安全“防护网”。
下一步将探索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解读分析

一是有序推进试点,探索将更多平台企业纳入范围。
目前仅将四大行业七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制度覆盖面相对有限,建议根据试点经验修订之后,按“一项制度保全面”的思路,在工伤保险制度难以覆盖的新业态就业群体中全面实施,以解决制度保障“不完全”问题。
二是探索建立更科学的职业伤害认定体系。
相较于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着不同的职业风险,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均有新的变化。今后需要建立更科学的认定范围、方式等,以便更准确地识别这一群体的职业风险,保障从业者的相关权益。
三是为从业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要鼓励平台企业购买补充商业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形成互补,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同时,平台企业应加强开展职业伤害预防工作,增强职业伤害预防观念,持续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多方共筑职业安全“防护网”。
总结:
新加坡为保障平台出租车司机、私家车司机以及外送送货员等工作者的权益,出台了《平台工人法案》,因此新加坡也成为了全球最早立法保障平台工人的保障了平台人员的权益。我国国内也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伤害险的保障,各地陆续也在逐步完善职业伤害险,国家也将进一步增加职业伤害险试点,进一步完善新业态形态就业人员的权益。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wnAe7ovPaHL4qgjRLtErKg

(一)案件概要:
姚某于2022年初在某平台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骑手,通过自行接单方式从事外卖递送服务。同时,平台企业为姚某购买了职业伤害保险。在一次外卖送餐过程中,姚某骑行时遭遇交通事故,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职业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九级。事故发生后,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向姚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万余元,医疗费用已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
姚某认为,其作为外卖平台企业雇佣的骑手,与平台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还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遂一纸诉状告上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二)庭审主张:
姚某要求平台企业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
(三)判决内容:
法院判决平台企业支付姚某职业伤害期间生活保障费用2500余元,并

  兼职外卖骑手受“工伤”,获得新型职
  业伤害保险赔付

司法案例

驳回姚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分析解读:
姚某在外卖配送服务中自行接单,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外送服务,与平台企业不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其主张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但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间的生活保障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规定,由平台企业支付。所以法院判决平台企业支付姚某职业伤害期间生活保障费用2500余元,并驳回姚某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职业伤害保险是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创设的新型“工伤保险”。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职业伤害保险不同于外卖骑手以往缴纳的商业险,其定位于社会保险,由平台企业依法为就业人员办理并缴纳费用,要求做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其保障的范围和情形、待遇标准与工伤保险总体保持一致,由工伤保障基金列支,同时平台企业也需支付治疗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本案中,姚某虽然与平台企业不具备劳动关系,但通过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姚某获得了与工伤保险待遇大致相当的救助,也给外卖骑手等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吃了一颗“定心丸”。

热点知识

1、灵工平台如何做到合规,针对现有市场如何拓展业务?
首先,具备灵活用工企业用户管理能力。核验企业用户相关信息,建立对应的企业用户档案;与企业签订灵活用工服务合作协议,制定企业用户的管控制度及管控流程。
其次,具备灵活就业个人管理能力。核验个人用户相关信息,为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签约管理和签约信息查询、收入发放、收入明细查询等服务。具备灵活就业人员的涉税代理授权服务协议,能够代理个人办理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事宜。制定灵活就业个人的管控制度和管控流程。
再次,具备业务管理能力。灵活用工平台要有交易管理能力以及任务发布、任务承揽和任务管理能力,应制定交易管控制度及管控流程,严格以业务真实为前提,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服务平台业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此外,具备风险管理能力。灵活用工平台要制定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和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应具备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审核、评级、黑白名单、个人用户身份信息鉴别、交易限额、事后巡检、随机抽查。
最后,还需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能力,满足监督管理要求。灵活用工平台需具备向行政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明细情况

灵工小知识

热点知识

及关联业务的匹配比对功能。即平台要做到四流一致,税务合规,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平台用工人员发生工伤该怎么处理?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依托互联网平台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应当由平台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其与平台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若从业者使经平台公司培训后才可使用平台,或从业者的工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平台规则完成、接受平台相应的劳动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平台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实体管理到互联网管理的转变,但这种管理在本质上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从业者与平台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平台公司需要为从业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应当承担从业者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如果从业者是基于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而为平台企业提供劳动的派遣员工,则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与平台公司属于用工关系,应当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
若平台公司允许社会大众自主下载、注册、使用“APP”,仅设置一些必要准入门槛,平台公司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减弱、用工关系的稳定性明显降低。这种从业者与平台之间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对平台公司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平台公司应当按规定参加。
若平台公司仅发布招聘信息,从业者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

热点知识

个人自主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平台公司仅作为传递信息的中介,则平台公司与从业者和信息发布者之间属于居间关系,从业者与信息发布者之间存在劳务或承揽关系。平台公司代为发放报酬但完全不参与从业者的劳动过程、不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不会改变双方之间的民事合作关系,对于平台公司来说,不涉及工伤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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