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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11期
Jun
趋势洞察: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政策趋势分析
热点知识:企业派遣人员、外包人员的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司法案例
趋势洞察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山西省卫健委https://wjw.shanxi.gov.cn/xwzx/szyw/202406/t
20240611_9584661.shtml
摘要: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如何进行社保转移接续?能否领社保补贴?近日,山西省人社部门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给出“指南”。
1、界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内涵。灵活就业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制度可选择:
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可以在参保地所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纳。可根据个人情况灵活选择中断或恢复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会因中断而减损权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的待遇与企业职工一样。
另一种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按年、按档次缴纳,缴费档次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公布数额为准。灵活就业人员可
【人社】山西人社部门针对灵活就业人
员热点问题给出“指南”
政策法规
选择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保。另外,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增加补充养老渠道,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
3、关于社保转移接续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年限和作为职工缴费的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如果是跨省就业的情形,需在转入地提出转移申请。
4、社保断缴是否影响权益的问题。人社部门答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当地规定,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等缴费方式。参保过程中出现中断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随时恢复缴费,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根据缴费情况确定待遇。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lianbo/difang/202406/content_6955193.htm
摘要: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由原8类特定人员拓展为10类参保群体。《办法》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广东历来重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自2021年4月起,广东率先创新政策,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8类灵活就业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办法》在2021年4月实施的政策文件基础上,增加了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和“运输司机和乘务人员”两类参保群体,8类特定人员拓展为10类参保群体。
此外,原办法试行期间,发现有部分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违规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为此,《办法》明确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严格核查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条件,如发现属于隐瞒存在劳动关系、违规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
【人社】广东规范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
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政策法规
此类违法参保线索情况将抄送社保征缴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虚构用工关系、“假发包、真挂靠”等违规方式,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其他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不能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违规参保行为,《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将开展严格调查核实,有可能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如发现存在参保单位或从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将按规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涉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
4/index.html?docId=VQTcRSDTJBA1qls0nufA5JcfmFBzzM/sx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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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2016年11月25日,葛洲坝环嘉大连公司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协议书》,约定成立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落户怀远,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同时约定: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年纳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怀远县人民政府给予其增值税实际纳税金额48%、附加税费100%的返还。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依托该政策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29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蚌埠分公司负责人梁某等人签批同意,蚌埠分公司为郑某经营的聚诚公司开具价税合计321万元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款466410.25元。聚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321万元至蚌埠分公司账户,蚌埠分公司收取开票费412820元后,将剩余2797180元转至郑某提供的账户。聚诚公司使用上述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66410.25元。蚌埠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223876.92元,非法获利170286.67元。
(二)庭审主张:
某再生资源企业取得财政返还开票被定
性虚开
司法案例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蚌埠分公司、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皖032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蚌埠分公司,原审被告人梁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三)判决内容:
维持一审判决,2020年9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相关两名直接责任人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四)分析解读:
增值税是以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只有在进项中缴纳了增值税的交易主体,才享有在销项中抵扣的权利,即只有行为人在真实交易中缴纳了增值税,且依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应抵扣的情形,行为人才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与自己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他人抵扣税款的行为属于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为他人虚开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证实,翔诚公司从市场上收购废钢时没有缴纳增值税,也就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也未基于收购废钢的真实交易征收相应的税款。翔诚公司把收购来的钢材销售给下游钢厂时开具了大
司法案例
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销项税),因翔诚公司购买环节没有纳税,故其不能享有抵扣的权利。蚌埠分公司与翔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蚌埠分公司为翔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翔诚公司凭借从蚌埠分公司处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的8.5%收取开票费用)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销售钢材给下游钢厂时缴纳的税款,必然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
趋势洞察
目前,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形成违规返税乱象。财政奖励、财政返还作为各地招商引资的主要政策抓手,近年来面临合理性及合法性等诸多方面的挑战。企业此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可能被认定为税收返还且若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将会被追缴。
追缴税收返还或财政补助资金
2024年1月30日,根据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5376.SH)发布的《关于退回政府补助的公告》显示,2023年该公司获得两笔总计2400万元来自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奖励资金。近日,公司收到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退回奖励通知书》,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公司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上述两笔奖励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本次政府补助退回事项,将减少该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2040万元。博迁新材工作人员表示将会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整改,并把财政补助的资金退回去。
目前多个部门明确提出整治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财政补助、引税返税等问题,各地陆续开展整治和稽查行动,此案例属于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被追缴的典型事迹。
历年税收优惠以及返还政策
税务合规性对于我司的发展十分重要。接下来我们回顾一下历年中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政策趋势分析。
趋势洞察
央、国务院针对税收优惠以及返还的政策:
1、2014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2、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3、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4、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该文件明确指出要大力打击“税收洼地”。
5、2022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趋势洞察
该文件要求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6、2023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
值得关注的是:
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
(一)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特定经营主体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四)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主体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7、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从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机制等方面做出27项安排,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审查标准。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其他地区发布的条例只涉及工商类条款,所以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是一次创新。
趋势洞察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系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上位法规范立法,但更多则是一种升级。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写入其中,实际上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置于同反垄断制度平行的地位。
政策收紧产生的影响
根据历年中央、国务院针对税收的政策来看,目前政策收紧,全国各地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各地正在清理税收返还和不正当奖励,一旦审计机关对地方税务机关施加压力,或将迅速传导到产业园区,大量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补税和追缴已经享受的税收返还资金压力,未来以财税奖励或补助的盈利模式或将不在。
热点知识
1、外包业务中,以个人承揽的名义提供劳务,是否属于外包后的转包?
转包不仅包括转包给其他单位,也包括转包给其他个人,因此,承包方将业务交给个人,而个人并不是依靠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而是以承揽的方式完成任务,这就是一种转包。但是,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个人提供的是承揽性的服务,承包方作为这一层转包关系中的发包方,不能强加管理于该自由承揽者的劳动过程,而是接收或验收其交付的成果,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个人承揽人与外包公司达成的便是转包关系,而非建立劳动关系。
2、企业派遣人员、外包人员的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劳务派遣中三方法律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下,人力资源公司(即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从法律上来讲,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用工单位则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企
劳务派遣小知识
热点知识
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企业引进符合其要求的员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被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的场所内,在其管理之下为其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无须承担法律上用人单位的责任。只不过基于两家企业之间派遣协议的约定,会将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假补偿等这些经济责任都转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此导致一些企业对用工单位的角色产生了一些模棱两可的理解。
外包形式的用工中,三方法律主体为发包方、承包方,即人力资源公司、外包人员。就法律关系而言,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约定将发包方所需要的工作成果交付给承包方完成,并支付其一定的费用采购其服务成果。就用工管理而言,承包方为完成发包方委托的业务,可自行雇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至于承包方与其雇佣的外包人员建立何种用工关系,履行什么样的管理权限则与发包方无关,发包方不对外包人员进行直接的管理或支配。若外包人员与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为劳动关系,承包方是外包人员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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