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创刊期
2024年4月2日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趋势洞察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8_6497
15.shtml
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摘要:
《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解释》共22条,将自3月20日起施行。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详见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税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06期
解读分析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8_6497
15.shtml
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解释》中第十条明确了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其中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释》中第七条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常见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明确指引。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确切依据。
《解释》中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经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优化。
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政策法规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rsj.nantong.gov.cn/ntsrsj/gggs/content/bdf1204d-35ad
-49fb-a32d-1b7d3d8b0b68.html
根据人社相关文件要求,南通市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摘要:
1.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值得关注的是:
(1)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信息,并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从人社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6个月。
2.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值得关注的是:
(1)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主动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2)用人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工作场所地所在单位行业的,从人社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6个月。
单位在税务端申报3月社保费前(2024年3月6日前)。
分析:
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信息,并按照用工单位适用标准缴费。
【人社】 南通市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和非
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解读分析
根据《解释》有关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根据《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同时,《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
司法案例
来源:
灵工圈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3alROhqWbfsjBHWhBbpgPw
(一)案件概要:
2020年6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配送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将配送业务作为服务项目以外包的形式发包给B公司。
2020年7月1日,潘某入职A公司处任外卖配送员,担任全职骑手。潘某的薪酬为7元/单(超过3公里8元/单)。
2020年8月1日,潘某与B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乙方,B公司向潘某支付外包费用。
2022年1月27日,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潘某与A公司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潘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庭审主张:
A公司主张:
1、A公司主张潘某与B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A公司与潘某并非劳动关系,也未向潘某发放过工资,潘某系B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和发放报酬。
2、潘某入职担任外卖骑手开始跑单后,平台会为其自动购买一种雇主责任险,由于A公司为其第一承包方,故会强制A公司在平台上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无法证明潘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新业态层层外包,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潘某主张:
1、潘某主张其薪资账单由A公司按月出具,潘某的考勤由A公司的员工(王站长)在某APP和某钉上进行统计管理,日常工作由A公司安排,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为潘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且已进行保险报案,潘某受A公司的监督管理,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判决内容: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潘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潘某与A公司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分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属于承揽关系,用人单位要规避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标准,重点关注人身及经济从属性,否则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1、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人身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但判断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
解读分析
第06期
2、关于人身从属性。A公司实际行使了对潘某劳动全过程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权。其次,平台APP本身的信息和技术手段系平台从业者进行工作的重要生产资料,系由A公司向潘某提供。综上,可认定的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
3、关于经济从属性。潘某作为A公司的全职骑手,对于交易价格和劳动对价均无决定权,且其从A公司处领取的工资报酬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认定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相当的经济从属性。
4、潘某和A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潘某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和所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在双方劳动用工全过程中,双方之间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从潘某提供的《(某平台)雇主责任险电子保单电子凭证》体现雇主为A公司,雇员为潘某,进一步确认潘某与A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入职时起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法院认定潘某与A公司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在开展灵活就业业务时,必须清楚:灵工平台是无法将劳动关系转为民事关系的。即使合同约定为承揽关系,也会因为人身及经济从属性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司法案例
第06期
趋势洞察
来源: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https://shbx.hrss.henan.gov.cn/hnsi/news/tongzhi/webi
nfo/1711334258431829.htm
摘要:
自2024年4月1日起,河南省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以下城市是社保从人社局改为由税务局征收的时间及链接:
河南:2024/4/1;
https://shbx.hrss.henan.gov.cn/hnsi/news/tongzhi/webinfo/1711334258431829.htm;
陕西:2024/4/1;
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4/3/15/art_15169_557754.html
【人社】河南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
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趋势洞察
四川成都 :2024年4月起;
https://mp.weixin.qq.com/s/xOY72Tzq6zs8afNBUHWfw
浙江(不含宁波): 2023年7月1日;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3/6/16/art_8414_83501.html
安徽 :2023年12月1日;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3/11/17/art_7458_63607.html
福建(不含厦门): 2023年12月1日;
https://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qtyzdgkzfxx/202311/t20231117_6302133.htm
江西 :2023年7月1日;
http://www.ganxian.gov.cn/gxqxxgk/zcfg7hrgfvvh/202307/db7ca3dfd0274719ae362210307523a5.shtml
上海: 2023年12月1日;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tax/zcfw/zcfgk/sbf/202311/t469352.html
第06期
趋势洞察
江苏 :2023年12月1日;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11/17/art_8349_440593.html
海南 :2023年12月1日;
https://hnsbyb.hainan.gov.cn/hnsbyb/2002/202311/6d61f68afaa04d12b1fb5aee0841d6c8.shtml?ddtab=true
北京: 2024年1月1日;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737/202312/7dc28f45038843b39e283f1a2ca93aa5.shtml
热点知识
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中员工与雇主关系构建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所以无论构建传统劳动关系、临时劳务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员工的个税都应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申报。申报时按照综合劳动性所得申报。
(一)如果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则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申报;
(二)如果是签订不完全劳动关系,则按照当地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条件申报,如广东省支持新业态从业人员单独参保工伤保险视为参保社会保险;
(三)如果建立临时劳务关系,则按照劳务报酬申报。
这三种情形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办理汇算清缴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纳税人自行办理。
(二)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
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中员工的个税应由哪个
主体申报?人力资源公司还是甲方企业?
热点知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办理年度汇算。
知识拓展:
1、总公司签署商务合同,分公司落地业务、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总公司是否可以交个税?
解析:个人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分公司进行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那么分公司即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分公司落地业务产生的个税应由分公司缴纳个税。总公司不能以自身的名义代分公司进行分公司用人的个税缴纳。
热点知识
2、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是否可以开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应该由哪个主体来交?
主体是否可以开票和非独立/独立核算方式没有强关联关系。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落地业务,是可以开具相应业务发票的。但由于税务对开票和做账的天然监管职责,一旦发生开票行为后,当地税务部门极大可能会要求分公司由非独立转独立核算。而独立核算后,需要独立建账,需要有开票业务,需要有利润留存,这样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都将留在当地。因此为了避免非独立被迫转独立,一般不使用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进行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
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时,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由总公司缴纳;
分公司为独立核算时,增值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年终在总公司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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