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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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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7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
(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70859/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4日起: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有关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的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进口: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波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波兰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波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
(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7736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9日起: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2号
(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至厦门关区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86259/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12日起:
为促进跨境公路运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厦门关区。
特此公告。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3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8921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15日起:
本公告中的西红花,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野生或种植的鸢尾科植物番红花(学名:Crocus sativus;英文名:saffron)的干燥柱头。
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应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植物保护和检疫局(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4号
(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9139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16日起:
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Grape。
输华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须经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以下称秘方)审核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秘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
(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9239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17日起:
允许进口的几内亚比绍腰果是指以几内亚比绍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inn.)为原料,在几内亚比绍境内经挑选、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带壳或去壳坚果。
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几内亚比绍腰果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腰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腰果的生产、加工、贮存单位由几比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6号
(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9812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19日起:
 鲜食柿子(以下简称柿子),学名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
输华柿子果园和包装厂应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塔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塔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
(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0050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2日起: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8号
(关于进口所罗门群岛咖啡豆、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9964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2日起:
所罗门群岛咖啡豆(Coffee Beans)、可可豆(Cocoa Beans),是指在所罗门群岛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脱壳咖啡(Coffea arabica L.)、可可(Theobroma cacao L.)籽粒,已去除外皮、果肉、内果皮及银皮等,经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经熏蒸处理的,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9号
(关于进口瓦努阿图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9919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2日起:
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12月龄以下冷冻剔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包括肌肉附着的脂肪)〕
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产品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在存放牛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瓦努阿图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1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0号
(关于进口基里巴斯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01231/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3日起: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基里巴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基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1号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0160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3日起:
委内瑞拉可可豆,学名Theobroma cacao L.,英文名cocoa beans,是指在委内瑞拉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可可籽粒,去除果肉和果荚,经发酵、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可可豆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可可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如发现输华可可豆中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1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2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0327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3日起:
鲜食核果(以下简称核果)包括油桃(学名Prunus persica var. nucipersica,英文名Nectarine)、李子(学名Prunus salicina,英文名Plum)和杏(学名Prunus armeniaca,英文名Apricot)。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均应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植物保护和检疫局(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输华核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3号
(关于明确部分规章原则性规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02331/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3日起: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执法统一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第198、240、262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240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一)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
第二十六条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一)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4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国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0706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6日起:
鲜食芒果(以下简称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Mango。
输华芒果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热处理设施须经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孟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孟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输华芒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1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5号
(关于防止希腊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0904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6日起: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希腊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希腊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希腊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69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1074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指定的主管海关负责审核进口毛坯钻石随附的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出口毛坯钻石金伯利进程证书,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第四条 金伯利进程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第五条 进口毛坯钻石的来源国和出口毛坯钻石的目的国应当是金伯利进程成员。
第六条 进口毛坯钻石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凭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七条 海关受理申报后,在指定地点及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审核金伯利进程证书,对进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第八条 经审核查验,进口毛坯钻石与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一致的,海关允许进境,并向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进境确认证明;进口毛坯钻石与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经来源国指定机构同意,海关根据审核查验结果变更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允许毛坯钻石进境,并向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进境确认证明。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0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1161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第五条 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原产地证书申请信息,提交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等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第七条 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八条 签证机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九条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和申请材料。
第十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保存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相关材料。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1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1168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为防范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的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其他进出境安全风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等风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风险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防控并重、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推进风险信息共享,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风险处置,统一下达指令,提升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六条 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收集风险信息:
第七条 海关可以采用制定风险监测计划、设立风险监测点等方式实施风险监测,持续、系统地收集风险信息。
第八条 海关收集风险信息,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与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6号
(关于关闭北京西站、上海站、广州、东莞等4个铁路口岸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13329/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31日起:
2018年9月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正式开通以来,高铁旅客列车已有效满足内地与香港旅客往来出行需求,2024年6月又增开了往返香港西九龙站的高铁旅客列车。2024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北京西站、上海站、广州、东莞等4个内地与香港跨境普速列车(城际直通车)铁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铁路口岸关闭。铁路口岸的关闭不影响内地与香港高铁旅客列车运行。特此公告。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解读:自2024年7月10日起:
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    
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产品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自2024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9603be179190463fbb13bb5913c9b4ac.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13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就欧盟依据《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开展的初步审查、深度调查以及突袭检查等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主要涉及铁路机车、光伏、风电、安检设备等产品。
调查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5年4月10日。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1c4de6915722456294ad6af01bd0d876.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1日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7月21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丙酸。
英文名称:Propionic acid,简称PA。
分子式:C3H6O2
主要用途:丙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和有机合成原料,主要用于生产防腐剂、防霉剂、除草剂、医药中间体等,广泛应用在食品、饲料、农药、医药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55010。

法规导读-商务部

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0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98ce0ddf7a2a4b418a9ceb2ba349226e.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3日起:
自2024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中文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Coil)。
5、商务部关于印发《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35f643d78bbb4d4bbc1bf08bbdc35cba.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24日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对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现将《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印发给你们。各中标企业凭商务部下达的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出口许可证。各有关发证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法规导读-商务部

修理物品的海关特殊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
修理物品的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的情况,‌此时区外企业应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而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时,‌区内企业应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同样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此外,‌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需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的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是指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保税维修的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再全部复运出境的新兴业态。‌这种业务模式不仅限于自产产品的维修,‌还包括全球同类产品的维修,‌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新的服务方式2。‌
在保税维修过程中,‌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
一、修理物品适用范围要求 
1.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二、不予适用情形
1.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
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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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从境外有偿借用用于替换飞机损坏的部分(简称替换件),按照租赁贸易方式进行监管。 
对于无偿从境外借用的替换件,经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2600)进境监管。
4.上述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
三、修理物品进出境期限要求
1、期限规定
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情况予以确
2.延期规定
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
四、进境修理物品维修时配套使用的专门仪器,是否可以按照修理物品申报?
不可以。
“修理物品”监管方式的适用对象为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因此配套的维修仪器不能按照“修理物品”申报。
“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应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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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境修理物品维修时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在维修完毕有剩余时,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六、某企业与国外签订贸易合同时条款未列明保修条款,但是经过两方协商最终约定,由外方免费为其维修,针对免费维修情况,货物复运进境时还需要缴纳关税吗?
需要。如超出保修期或原合同体现不出保修期,即便国外同意免费维修也必须申报有偿维修,复运进境时需对修理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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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3年4月6日,当事人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收音机1410台,总价申报为47940美元。经Z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货物新旧程度为九成新,属于旧机电产品。当事人进口上述收音机未报检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商品出口后可能会基于不同原因产生退换货,或者修理的需要,在此过程中需要对是否涉及商检甚至卫生检疫监管条件予以关注。 
如上所述,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前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本案暂未发现有违法所得,案值329251.92元人民币。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于5月16日主动缴纳足额担保。以修理物品进口上述收音机的案值为329251.92元人民币,应以此为基础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Z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1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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