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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法游理Vol. 13

其他分类其他2023-06-29
462

恺英网络法务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

娱法游理
Vol. 13

Practical Research

实务研究

目录

Contents

I

LEGISLATION

立法动向

1

INDUSTRY TRENDS

行业动态

3

AI绘画(Midjourney)的侵权问题探讨

13

AI游戏开发不能“游戏”

20

25

数据合规对人工智能训练意味着什么

Monthly Information

本月资讯

AIGC相关应用及法律问题专题(下)

“AI孙燕姿”爆火,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9

II

corporate Governance

上市公司治理

corporate Compliance

企业合规

最高法:母公司董事对子公司是否负有忠实义务

30

浅谈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

36

全面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41

立法动向/LEGISLATION

         
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要求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附赠其他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盲盒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01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

         
市监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合同行政监管的法治基础:一是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二是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三是加强行政指导;四是明确有关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方式和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02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聚焦网络安全、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直面破坏网络安全、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等实务乱象,以《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为背景,对《信息内容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范围,以适应现实监管需求,并为国家各级网信部门执法活动提供依据。

03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1

         
国家网信办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指南》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方式、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指南》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包括材料提交、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环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指南》随附件一并发布了备案材料要求、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承诺书(模板)、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范本)、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模板)。

04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发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和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方面,提出要制定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强调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05

国务院发布2023年立法工作规划: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

         
6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称,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06

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

行业动态/INDUSTRY TRENDS

         
6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6月共计89款游戏版号。多家大厂都有斩获,包括不少备受期待的重点游戏。其中《星之破晓》(腾讯)、《燕云十六声》(网易)、《流浪地球》(散爆)、《远光84》(莉莉丝)、《仙剑世界》(中手游)、《绯色回响》(游族)、《舞力全开:派对》(育碧中国)和《宝贝乐消消》(乐元素)等大厂游戏获得了版号。

01

89款游戏获版号:《王者破晓》《燕云十六声》《流浪地球》等在列

         
近日,上海锐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税务问题,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罚款403万元。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2021年1月至4月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0.26万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约361.75万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0.87万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2万元。该公司为手游、页游研发公司,游戏产品包括《攻城掠地》《悠长假期》《傲视天地》《征战四方》等。上海游戏市场销售收入占全国近半。

02

上海游戏厂商因税务问题被罚400万

         
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经向联邦法院申请了一道禁令,要求在7月18日的截止日期前,阻止微软687亿美元收购动视暴雪的交易案。
美国联邦法院已同意将于6月23日对初步禁令进行证据听证会,而在做出决定前,法院将对微软收购动视暴雪案发出一份临时限制令,禁止这桩687亿美元的收购案继续推进。

03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将发布禁令,阻止微软收购动视暴雪

3

         
印度信息技术部部长Rajeev Chandrasekhar如今成为了推动印度游戏监管的关键人物。他在今年一月推出的《平台准则与数字媒体道德规章》引起了印度游戏业地震。在4月,他出席了政策制定会,宣布要加强对游戏业的监管。就连《PUBG》手游在印度遭禁,也是在Rajeev Chandrasekhar的直接过问下进行。这一事件让《PUBG》直接暂别了印度市场,直到十个月后才由Krafton公司推出印度特供版《BGMI》并重新上架。
近日,Rajeev部长策划之中的游戏业监管即将迎来落地。他在昨日对媒体表示,“我们首次为在线游戏监管准备了完整的政策框架。”据悉,印度政府已经起草完毕了一份游戏行业监管法律。这势必将为印度游戏业带来大地震。
根据Rajeev Chandrasekhar的说法,此次的监管法案将彻底禁止三类游戏的上架:博彩游戏、对用户造成伤害的游戏、包含成瘾因素的游戏。

04

印度立法将推“最严监管”,禁止三类游戏运营

         
6月2日,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宣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向ChatGPT开发商OpenAI发布行政指南。
这份有关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目的的指南规定,ChatGPT不得在未经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从用户和非用户处获取需要特别注意的个人信息。同时,必须使用日语告知或公开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此外,PPC计划继续密切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开发和使用,确保个人信息的妥善处理以及个人权益的保护。在这方面,PPC指出个人信息处理应当是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并强调事先获得此类处理的同意的重要性。

05

日本:针对OpenAI发布个人信息处理和使用指南

4

         
据报道,6月5日,欧盟委员会副主席乔罗娃(Vera Jourova)宣布,要求社交媒体公司标记任何人工智能(AI)生成的内容。
报道表示,乔罗娃向谷歌、抖音国际版、微软、Facebook和Instagram母公司Meta等超过40家科技企业要求,检测人工智能(AI)生成的图片、视频和文本,并向用户提供明确的标记。乔罗娃表示,这是欧盟委员会打击虚假信息的努力的一部分。
乔罗娃还表示,谷歌CEO桑达尔·皮查伊(Sundar Pichai)此前已向她表示,谷歌正在开发能实时对AI生成内容进行检测和标记的技术,并正在不断改进中。
为应对AI带来的挑战,目前欧盟正在制定《人工智能法案》,以加强对AI的监管,这一草案将于6月中旬提交欧洲议会全会表决。欧盟《数字服务法案》也将于今年8月25日正式生效,打击虚假信息将成为该法案的重要规定,违反该法规的公司将面临高达全球年营业额6%的罚款。

06

欧盟:欧盟委员会要求社交媒体公司标记任何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游戏充值引发的消费者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向原告家长与被告公司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与《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家长以及被告公司双方均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改善。
➤ 从未成年人教育来看,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家长未能妥善尽到监护职责,对于子女关心不够,未能正确引导子女形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同时,家长对于账号身份信息管理不当、支付密码的保管不善,具有一定的责任,甚至在明知已经提起退款申请后,依旧出现再次超额充值情况,导致退款程序无法进行,不仅仅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也丧失了培养孩子诚实守信等良好品质的契机。

07

孩子冒用家长信息充值网游126次,人民法院发出“一令一书

5

➤ 从游戏公司运营方面来看,作为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平台,对于该类账户的成年持有者缺少足够的提示和告知行为,使其无法及时获知异常充值的情况。同时,退款手续门槛较高,取证繁杂,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资料和视频核实,对于部分文化水平不高及工作繁忙的家长而言,操作较为复杂,导致退款不顺引发诉讼。
综上,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通过冒用成年人身份信息登录游戏账号,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与其年龄不符合的游戏操作和游戏充值,平台因再次充值而选择终止全部退款的操作存在瑕疵,而家长未能妥善保管支付密码等信息,也存在教育方面的缺失,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公司进行部分退款。

6

         
6月19日,伽马数据发布了《2022—2023上海游戏出版产业报告》。该报告给出了详细的上海游戏产业收入,包括移动端、客户端及海外游戏收入。同时报告还对上海游戏厂商的特性以及头部二次元产品进行分析,内容非常详尽,给我们呈现了一个具象且透明的“上海游戏产业大盘”。
在这份报告中,我们看到了上海游戏产业的韧性。在2022年游戏行业市场规模及用户增长“双降”情况下,上海游戏产业仍呈现增长态势。据伽马数据提供的数据,2022年上海网络游戏总销售收入达1280.3亿元,同比增长2.40%。而其早期报告提到,2022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2658.84亿元,下降10.33%。以此估算,上海游戏市场销售收入占全国近半。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上海移动游戏销售收入达782.5亿元,而去年国内移动游戏销售收入达1930.58亿元,也就是说去年上海移动游戏的收入规模在全国占比达4成。
除2022年产业数据外,报告还对2023年上海游戏产业的收入以及海外收入进行了估算,其预计2023年上半年上海游戏产业收入超630亿元;海外销售收入预计超19亿美元(约136亿元人民币),整体与2022年同期持平。
而在2022年全国流水达千万元级、亿元级、十亿元级的产品中,上海相关产品分别占据24.1%、27.8%、23.7%的市场份额。与其他地区头部产品的竞争中,上海在MMORPG/ARPG、卡牌类、塔防类赛道的优势已较为成熟,MMORPG/ARPG、卡牌类产品连续2年位于上海流水超千万元产品的数量TO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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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戏“成绩单”:去年产值1280亿占全国近半,今年海外收入超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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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在出海产品类别上,2022年上海头部出海移动游戏类型分布数量TOP3分别为策略类、MMORPG/ARPG、卡牌类。其中上海地区在策略类、MMORPG/ARPG的优势更为稳固,上述品类连续两年进入TOP3。卡牌类游戏的数量占比在本年度提升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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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Practic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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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孙燕姿”爆火,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来源:公众号“IPRdaily”

最近,“孙燕姿”“翻唱”的各种经典曲目成为网友津津乐道的话题。据了解,在B站与“AI孙燕姿”相关的视频已经有了上千条,翻唱周杰伦的《发如雪》播放量已经达到了122万,南拳妈妈的《下雨天》达116万,且每天以数十首新作的速度更新,大家耳熟能详的《一直很安静》《岁月神偷》《红豆》等歌曲在“AI孙燕姿”的演绎下别有风味。

网友评价

本人未曾开口,轻而易举地“占据”华语乐坛半壁江山。与此相关,“AI出来后第一个失业的是孙燕姿”的话题也被推上了热搜,进而有关AI歌手的话题引发了巨大的关注。

业内认为

AI歌手对于音乐创作确有辅助作用,但也存在诸如歌曲版权、歌手的人格权等问题。AI歌手只是丰富拓展了娱乐业的展示方式,毕竟歌手还是都有着自己的独特风格和情感魅力,这是无可替代的。AI不管如何发展和成熟,还是要以人为本,尊重人伦和商业规则。AI歌手的技术门槛并不高,本质上是AIGC技术产生的新花样。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表示,AI歌手基本上是用开源的生成式语音训练模型,集纳一些语音素材进行训练形成的。

实务研究

Practical Research

正如网络热门的话题指向,我们就以“AI孙燕姿”是否侵权,所唱的歌曲是否存在侵犯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问题为例来做一下分析评议。梳理一下“孙燕姿AI声音”产出歌曲引发争议的具体行为大致过程脉络,首先需要①搜集孙燕姿声音、提取目标音色,然后②借助软件技术、模型和语音训练形成以孙燕姿为声音来源辨识对象的AI声音,合成的孙燕姿AI声音要素稳定后,就可以③转换、组合成各种音色、曲风的歌曲演绎,而AI声音歌曲的产出可能还会经过④歌曲作品的创编、制作、发行、传播。

行为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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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以上行为活动中我们来拆解其中可能涉及的侵权或法律争议:

1

一方面,由于孙燕姿作为歌手明星艺人,其通过歌曲传播和公众场合发言、演唱而表达的声音较易获得,且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本身是中立的,所以在通常情形下,获取孙燕姿音色和借助开源技术、模型形成孙燕姿AI声音,可能并不涉及违法或侵权的法律评价。
但并非代表获取和合成就可以随心所欲,若在行为过程中存有非法利用、擅用他人作品、窃用技术、侵害禁止性权利的,涉及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作品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也会面临侵

权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因在于非法的数据信息,是不能用做AI底层数据库资料的。比如是使用他人未公开的商业秘密、闭源的软件程序、个人型态和习惯的画像、爬虫等,都涉及违法,可能面临侵权纠纷、行政管理规制和刑法处罚。

2

另一方面,在孙燕姿AI声音被合成、训练、转换、组合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行为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
一是,可能因为未征求被孙燕姿AI声音演绎的歌曲的词、曲作者、歌曲发行人等主体的授权同意,而涉及侵害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即使是出于研究、学习目的进行的使用,也应当表明出处和作者。如果商用还涉及赔偿经济损失。
二是,可能会因为不符合孙燕姿本人意愿和个性表达意志,譬如AI声音被合成演绎为孙燕姿本人不认可的歌曲、过分修改调整或任意组合音色、降低孙燕姿社会评价的某些转换,未尊重孙燕姿的声音署名等行为,可能就会触犯《民法典》的规定,涉嫌侵害孙燕姿本人的声音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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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方面,孙燕姿作为歌手在演艺事业中已经凝结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从辨识度上看,因孙燕姿AI音与本人的音色同源于一人,一般听众在没有被提醒的情形下很难辨认区分出本人与AI声音。AI音形成的歌曲被编创、录制、发行和传播,并借此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直接略去、跨越了合法授权许可人、演艺经营者在制作、发行、宣传活动中的高成本,攫取孙燕姿演唱歌曲的影响力,是有违商业道德的,会侵害孙燕姿合作的唱片公司、艺人经纪公司、歌曲制作发行单位等经营者的权益,并破坏公平竞争,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何避免侵权

【科技改变了生活,但生活不要被连累,如何避免侵权】

1

一是,作为“AI搬运工”的爱好者或商家,都要注意合法取得数据源。通过去除伴奏、杂音、音效提取原始声音素材和音色数据时,应确保有合法来源,对于权利方有特别声明的资源要谨慎使用,并保留合法合规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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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作为地球公民,都应当提升认知,人类社会以人为本。技术、人工智能仅发挥工具作用的说辞并不能为人的行为做开脱,使用AI创作和运营仍应遵循律法原理、版权法规、人伦和道德标准,不破坏基本的公序良俗和法律原则,避免将AI产物置于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结语

二是,作为平台方等经营者,可以设置出关于敏感内容、风险未经证明内容的证明提供机制和适当的过滤机制。与相关权利方对使用和收益进行约定,并在传播过程中应显著提醒哪些部分系AI生成的内容,并对于该部分的使用和传播做出风险提示,以充分披露用户风险,保护平台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毕竟AI生成的内容涉及自然人本人的人格,还涉及他人的作品、他人的技术、他人的智慧产权、他人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应注意使用和商业经营的合法和合理。

2

现阶段的共识是,AI是改善生活品质、提升生产效率的工具,饱含人格、情感,需要用心、用爱、用伦理来支撑的工作不能被AI取代。与此同时,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对其引用的数据、信息和使用的其他工具、技术、作品的来源以及底层数据信息如何合法合规被使用的原理与逻辑,确有必要分析清楚以免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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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绘画(Midjourney)的侵权问题探讨

前言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兴的应用场景,其中包括AI绘画。AI绘画是指利用机器深度学习技术,让计算机程序通过学习大量的图像数据,从而生成艺术作品。AI绘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模仿人类的绘画技巧,同时又具有其独特的创新和想象力,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使用AI绘画来创作和展示艺术作品。
       在各大绘画平台,你都可以发现AI生成作品,只要输入一些描述性语句(内容+属性+风格),在2-3分钟内,AI绘画平台Midjouney就能为你生成四幅AI绘画,点击刷新,它还能变异并生成其他风格迥异的图片。
       AI绘画给不擅长绘画的人带来便利的同时,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批评。部分人认为AI绘画所创作的图像实际上都是基于现有画家的风格进行模仿而生成的。因此,如果两幅画的相似度过高,可能存在侵权风险。本文主旨意在对AI绘画是否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以上作品均来源于Midjourney

来源:公众号“Vinci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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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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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回答AI生成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我们应当从基础的问题的入手,即何种情况下判定两张图片构成侵权,通常临摹或复制的绘画作品构成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 首先受保护的绘画作品应当是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且仍属于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期内,侵权作品与受保护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侵权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 对于绘画作品的临摹或者复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即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复制、篡改或剽窃。
  • 作品已经发表或者有证据表明侵权人已经接触过受保护的绘画作品。(即接触性原则,如果侵权人完全没有接触过受保护的作品,那如何对绘画作品进行复制和临摹)

绘画作品侵权的构成要素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判定AI绘画基本满足最后两个侵权条件,因为AI绘画的训练数据来源于客观世界各种类型的绘画作品,而AI训练师使用这些绘画作品训练AI时并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即使后面三个条件都满足了,但是假定AI绘画作品具有独创性,即被指控侵权的作品与受保护的作品之间存在实质区别,那么AI作品则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作品。因此,AI绘画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认定侵权行为关键步骤。
      上面这张图是我从Midjourney上截取下来的一张图,和数码宝贝里面的“亚

AI绘画作品的独创性认定

古兽”非常类似,但是数码宝贝里面看到亚古兽与AI绘图的存在细微的差别,因为这只亚古兽,它是有犄角的,而且背上多了点凹凸不平的绿色鳞片和翅膀,大腿上还纹了绿色刺青,背景是一座巍峨的雪山。所以AI绘画也不是完全抄袭原画作,而是根据使用者的需求将各种元素(训练数据)进行拼接。那么,各种元素拼接的绘画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从绘画专业角度,对于绘画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采用以下几个方法进行判定:
  • 对比已有的类似作品,比较其构图、表现手法、情感表达等方面,寻找作品的独特性。
  • 对于已有的艺术流派和风格,通过对比和研究来了解这幅画作品是否具备创造性和原创性。
  • 调查画作品的创作背景、艺术家的创作理念、创作过程等方面的信息,判断画作品的独立性。
       司法实践角度,如何判定绘画作品的独创性,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件名称:张沁园与张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编号:(2022)沪73民终385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国白雪》中的人物造型虽与末春《霜降》作品中的女子姿态、“白雪公主”卡通形象中的头部特征存在相似之处,但整体构图、铺色及人物服饰、配饰、发型、发饰、五官、神态等处的具体设计上,均与上述两幅作品存在明显差异,差异之处体现了上诉人对绘画对象的个性化感知和理解,《民国白雪》中的女子造型融入了上诉人的个性化选择、展现了上诉人的独特审美,有别于上述两幅作品的画面构思及细节处理,形成了新的表达,属于作品。关于《飒气女侠》卡通造型,该卡通造型虽系以陈漫摄影作品为基础,但上诉人在创作该卡通造型时对该人物形象进行了变形、润色等处理,在线条勾勒、色彩渲染、神态刻画等方面体现了上诉人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已因此产生了独创性,属于作品。一审判决关于《飒气女侠》属于对既有摄影作品的精确临摹,属于复制,并不具有独创性的认定有误。
        案件名称: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等与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诉讼编号:(2021)沪73民终64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凯达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将权利图片作为美术作品保护,故比对时需针对美术作品的特性进行比对,即应当充分考虑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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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图角度、绘制方式、图片中各景物的搭配、布局、色彩的选择、相似部分在图片中的占比等要素,再作出相似与否的判断。根据上述比对原则,就权利图片1与被控侵权图片1及权利图片3与被控侵权图片3的比对,两者所描绘的建筑物的取景角度几乎相同,布局方式也基本相同,均采用主体建筑物加背景的搭配方式。其中权利图片1和被控侵权图片1的色彩搭配、部分绿化的布局位置、方式几乎相同;权利图片3和被控侵权图片3的色彩搭配虽略有变化,权利图片呈现的系黄昏时刻的建筑物、被控侵权图片呈现的系夜间的建筑物。但两者在对建筑物独特的梯田形状的角度的取舍上几乎完全相同,仅在阳台围栏底部有无绿植装饰、室内有无灯光、所展示的楼层数量及被虚化的人物和背景上有所区别。鉴于建筑物效果图的目的是为了展示其设计的建筑物的美感,为了美化该设计成果,通常会再配以天空、绿化、周边环境等背景部分烘托建筑物。故建筑物效果图中主体部分为建筑物本身的设计,建筑物系权利美术作品中最主要的表达部分,比对的核心应在于对两者建筑物创作手法的比对。现权利图片1和被控侵权图片1及权利图片3和被控侵权图片3中对建筑物的表达方式、选取的角度、色彩的搭配等均构成高度相似,部分细节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因此,权利图片1和被控侵权图片1及权利图片3和被控侵权图片3亦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件名称:广州銮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锦艺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2021)粤73民终6902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著作权领域的作品独创性与专利权领域的新颖性之间存在差异,独创性强调的是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但也允许不同作者针对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完成相似的作品;而新颖性强调的是授权专利不得属于在先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具体到外观设计而言,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因此,不能简单仅以完成先后时间否定在后完成作品的独创性,特别对于双方均确认存在差异的作品而言,更加存在各自独立创作的可能性;故本案中銮盛公司、锦艺公司以他人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为依据主张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该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工艺品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不能仅考虑其取材的形象是否属于公知元素,而是要综合分析其各个组成部分,须从整体上判断该工艺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及是否有独特的审美意义。虽然蔡国海创作的《志在千里》中的马形象是取材于公共领域的元素,但是蔡国海在传统马形象是取材于公共领域的元素,但是蔡国海在传统马形象的基础上融合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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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元素,即在马的面部神态、头颈部鬃毛飘动的样式、矫健躯干的表现、四蹄奔走的步伐等方面加入了其独特的创意,从而使其创作有别于传统马形象,是对公有领域素材的重新创作,具有独创性和独有的审美意义,故此工艺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
        结合上述司法案例,我们理解,AI绘画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AI画的这只亚古兽为例,它和原版亚古兽均以恐龙这个形象作为基础,颜色相近均呈现出橘黄色,而此幅AI绘画的主体元素就是这只恐龙,AI绘画的恐龙除了增加了犄角、鳞片、纹身等元素外并未改变原版亚古兽的元素特征,画风也异常的相近。因此,AI画的这版亚古兽并不具有独创性,AI版亚古兽和原版的亚古兽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让人产生混淆,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但是,假定生成的AI绘画作品虽然和原版的画作存在相同的主体元素,然而其描绘风格,着装、神态与原版存在显著区别的,应当认为此AI作品具有独创性,比如下面一幅画,我在Midjourney输入了一条指令“An adorable Harry Potter,GHIBIL, a splash of ink”,它生成了以下四张图片,除了第三张绘画的衣服和Harry Potter穿的学院袍有点类似外,其他作品可以说和Harry Potter毫不相干。
        在图像生成任务中,生成的画作和原版卡通形象的差异大小取决于许多因素,有些生成算法会尝试在细节方面尽可能地复制原始形象,生成的画作可能会产生与原版形象较为相似的风格。而有些算法生成的画作可能与原版形象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在颜色、纹理、线条粗细、绘画手法等方面都有明确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理解AI生成的绘画应当具有其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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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AI绘画存在侵权风险,那么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包括图像生成、修复、编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我们理解,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包括著作权。上述规定中,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是深度合成服务的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AI绘画平台),而对于使用者(即利用AI绘画平台进行创作的主体),深度合成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监督义务,对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对使用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这部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深度合成服务的使用者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理解,对于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而言,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例如明知道用户使用平台的AI作品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服务提供者在事先警示的前提下,用户在平台外使用AI作品时仍然存在侵权行为的,那么侵权责任应由使用者承担,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追究责任。在此建议AI绘画平台可以研发出相应技术大范围降低侵权图片生成的几率。另外可以提供举报通道,赋予权利人要求AI平台删除侵权图片的权利。

AI绘画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Getty Images这家公司正式向Stability AI(AI绘画平台Stable Diffusion的创作人),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Getty Images主张Stability AI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多达上百万张。Stable Diffusion在创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抓取这些图片作为训练数据,虽然其声称这种做法受到美国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注:笔者认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因为合理使用通常是无偿的,但AI绘画平台通常需要用户订阅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且合理使用不应当减少著作权人的正常市场收入,而AI绘画明显已经对艺术家的收入造成了威胁),但法律专家在这个问题上明显各持己见。

世界上第一起AI绘画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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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期待第一起AI绘画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这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这种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常见。我们需要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以确保艺术家的创造性成果得到适当的保护,同时又不会限制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此外,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法律机制,使得AI系统的创作者和使用者能够共同分享收益。无论结果如何,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将为未来AI技术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全文完)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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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游戏开发不能“游戏”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今年4月发布的《全球云游戏产业深度观察及趋势研判研究报告(2023年)》,全球云游戏市场保持蓬勃发展态势,中国云游戏市场收入快速增长,中国云游戏市场快速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于技术升级带动云游戏体验进一步增长。而根据西部证券发布的《AI赋能,游戏全产业链迎来升级——游戏Al行业深度报告》显示,从游戏资源制作到游戏运营和游戏生态建设,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能够在游戏的各个环节赋能,助力游戏行业实现收入和利润空间的新提升。 AI技术赋能网络游戏,可以视为网络游戏技术升级的中坚力量。然而,AI技术赋能网络游戏涉及了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来源:公众号“中伦视界”

一、AI技术如何赋能网络游戏

正如西部证券报告所说,AI技术对网络游戏的赋能是全方位的,AI技术为网络游戏制作提供了高效的生产工具。
(一)丰富的素材与内容
首先,AI技术能够为游戏素材生成和使用降本增效。在内容为王的时代,游戏的背景故事、场景创建、角色形象是吸引玩家的重中之重。AI文本生成可用于游戏内容生成,提高游戏创作效率和游戏内容的丰富度,包括游戏剧情、NPC对话台词以及游戏界面语言等。开发人员可以利用AI工具,如GPT(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生成式预训练)等大型语言模型直接生成初稿再进行调整。已经较为成熟的AI绘画也早已应用于网络游戏开发,游戏场景、游戏角色形象等都可以借助AI绘画工具缩短制作周期。据西部证券的报告,传统的游戏角色开发周期一般以月为单位,而AI开发游戏角色的周期则以秒为单位。并且,AI技术的进步也已经为个性化素材生成提供了支持。例如,网易研发的风格化头部模型生成技术,只需要提供少量的符合游戏风格的头部模型,就可以批量化地生成同风格的头部网格模型(又称“头部mesh”)。AI也可以用于游戏开发中极为耗时耗力的3D模型和地图资源生成,节约开发人员代码编写和调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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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顺畅的游戏运行
其次,在游戏运行方面,AI技术可以为游戏顺畅运行提供高效支持。例如,语音驱动嘴型动画技术可以根据语音以生成相对应的表情及口型;又如动捕去噪技术可以针对不同的动捕效果进行后期优化;再如自动插帧技术,原来美术手K一个1秒30帧的动画(手K动画,即手动通过关键帧技术实现动画效果),需要很长的时间。现在通过这个技术,我们只需要美术手K动画的第一帧和最后一帧,中间的其他帧可以用算法直接插帧,达到提升效率的目的。此外,AI bot(人工智能机器人)还可用于游戏关卡的自动生成和测试,代替人类进行大规模的关卡评估和测试。
(三)个性化的游戏体验
第三,在玩家体验方面,AI技术也功不可没。视频动捕技术、贴图变换技术等可以为玩家提供丰富的个性化体验。基于AI技术的智能NPC(“Non-player character”,中文译为“非玩家角色”)可以为玩家提供个性化交互内容。例如,GPT模型可以实现更智能的对话和丰富的表情行为,为玩家提供“千人千面”的游戏体验。智能人机陪玩让团队游戏玩家不需要等待其他玩家上线组队。AI托管可以代替掉线玩家维持游戏公平对战。

二、AI赋能游戏中的法律风险

此前某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一起游戏著作权案。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涉案游戏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判令被告删除或修改相关侵权内容以及相应游戏机制,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万。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一审判决也尚未生效,案件的争议焦点也非AI技术的使用,本文无意展开分析评论。但该案也给予了游戏行业些许警示,在游戏开发运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等多项法律问题,稍有不慎,相关开发运营主体可能就会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并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
(一)素材处理和使用的侵权
游戏角色形象、游戏场景设置、游戏剧情、NPC对话台词、背景音乐音效等等都是网络游戏的组成元素。如前文所述,上述游戏组成元素都可以借助AI技术搭建。而AI技术赋能游戏内容的基本原理是,输入大量素材作为训练数据,再根据一定的算法,输出相应的游戏内容元素,供开发人员审核和调整。
AI游戏开发的训练素材往往涉及了海量的文字内容、绘画、音乐等素材,这些作为训练数据的素材本身可能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又或可能涉及他人的肖像权等。例如,开发人员在游戏剧情故事的文稿中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或改编了他人的文字作品,这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果游戏角色形象未经授权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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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游戏抄袭
AI可以快速批量地输出工作成果,但可能会使得工作成果具有雷同,且可能进而不被认为具有人工工作成果所包含的“独创性”。AI技术在游戏开发中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应用。如果游戏整体架构、游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形象、场景、音乐等)、游戏机制和规则中存在一项或多项与其他网络游戏相同或类似的情形,或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如果构成“抄袭”,就会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例如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也有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6号案件中,原告掌游天下公司系游戏“PopStar!消灭星星官方正版”的发行和运营方,被告嘉丰永道公司是“消灭星星3最新版”的游戏运营方。经法院查明,掌游天下公司在嘉丰永道公司申请注册的“消灭星星”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PopStar!消灭星星”游戏名称。嘉丰永道公司将“消灭星星”作为自己游戏的主题名称,且其所运营的被诉侵权游戏在游戏界面、整体框架、组成元素、游戏规则、美术效果等方面均与掌游天下公司在先开发运营的游戏软件高度相似,容易造成用户混淆,攀附掌游天下公司已有市场知名度的意图明显;且嘉丰永道公司在宣传其被诉侵权游戏的过程中,在宣传用语中直接使用被抄袭游戏的特有词汇“PopStar”。法院认为:“嘉丰永道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容易误导用户造成混淆,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掌游天下公司涉案软件知名度的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法院判决嘉丰永道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0万元。
当涉及AI游戏开发,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例如两个游戏都使用AI开发,而游戏内容雷同,如何判定是否构成抄袭?又如何判定抄袭和被抄袭的主体?
(三)内容违法违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根据该等规定,网络游戏内容严禁包含前述违法违规信息。AI本身并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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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如果AI被“投喂”的训练数据包含违规违法信息,而算法又未能对其妥善加以限制,AI生成的游戏内容或许会包含前述违规违法信息,从而导致相关游戏不能取得版号上架运营或者下架停运的后果。

三、合规及维权策略

AI技术为赋能游戏开发,为游戏开发降本增效。但在合规和维权层面,AI游戏开发也需要同步跟进。
(一)取得必要授权
训练数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规路径。例如从公开渠道爬取数据,应当遵循Robots协议;如果是自行采集或通过采购间接获取的训练数据,应当取得必要的授权。授权应当明确授权的期限、范围和限制,包括能否直接用于输出的游戏内容等。
(二)技术审核与人工审核双管齐下
在使用AI生成的游戏内容时,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审查,包括游戏内容是否包含违法违规信息,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或其他权利等情形。
AI游戏开发中,前期的输出主要基于大数据和机器的计算,后期调整审核和调整基于人工的工作,而仅靠人工识别机器输出内容是否存在侵权情形非常困难。
因此,在侵权审核方面也需要AI技术的强大计算能力,在海量的AI生成内容中快速识别和发现涉嫌侵权的信息,将侵权防患于未然。当然,这就需要技术团队在算法和训练数据标注方面多下功夫,难免会增加一定的研发成本。
(三)反不正当竞争
游戏角色形象、背景故事、NPC台词等游戏内容,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机制,包括游戏规则和玩法、游戏整体逻辑、游戏系统、游戏运营方式等,较难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在此情况下,或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途径寻求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游戏机制可以形成特定网络游戏独特的竞争优势,模仿、抄袭游戏机制,可能导致游戏竞争优势丧失、用户黏性降低甚至用户流失,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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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游戏运营商的商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模仿、抄袭他人游戏机制的行为,有关主体或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模仿者、抄袭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以实现救济。

结语

AI技术为网络游戏开发赋能,对网络游戏开发的降本增效方面大有助益。但AI游戏开发必须遵循合规路径,绝对不能如“游戏”一般对待,唯有确保AI游戏开发的合规才能保障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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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对人工智能训练意味着什么

随着AI产业的快速发展,被用于训练的数据集规模亦呈指数级上升趋势,人类在漫长历史中积累的经验与文化正快速被人工智能这一新兴智能形态所汲取,岁月的积累成为培养未来科技的基底,知识的璀璨星光同时照亮了文明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被AI所学习乃至理解,人们欣喜地看到,人工智能的智慧与能力正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进化速度远超已知的任何一种自然或人类造物,但同样也带来了社会对未知的隐忧。 
难以完全确认的是,在人工标识和清洗那些被AI所汲取的数据和文本时,那些同样根植于历史的系统性恶意与偏见能够被抹去。人们不可避免地发问,当似乎有着无限潜能的AI在仰望亘古以来的知识星空时,是否应同时对其教化以人类社会的精神和道德法则。
善意、德行与律法,当从AI生成与成长的源头追溯是什么塑造了人工智能的形态,似乎仍需回到由人类所生产与处理的数据本身,而如何在数据的构建和使用中建立规则,同样蕴含着我们与AI这一内容、工具抑或是伙伴真正的相处模式,以及互相影响的未来。
在数据的合规标准中,个人隐私与版权是当前已具备一定实践标准的监管领域,但面对AIGC庞大的数据需求量和生产的“黑箱化”,隐私与版权合规在人工智能爆发期仍面临很多难以完全依据过往经验解决的新问题。

来源:公众号“合规科技研究”

数据的源头

根据自第一代发布的GPT训练数据库至GPT-3的数据库总量,有观点推测,ChatGPT的基础GPT-4模型使用的训练数据量已超过10TB,1.8万亿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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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历代CPT数据库构成及大小。数据来源:CPT论文、Alan D. Thompson)
如表1所示,在对第一代GPT模型进行训练时,OpenAI仅使用了4.6GB的书籍数据,随着版本的更新迭代,维基百科、期刊、Reddit链接、Common Crawl等其他数据被逐渐加入到训练数据中。
选择书籍作为数据库基础的原因也并不难理解——作为一种精炼且结构化的内容,书籍文本所具备的信息量和逻辑性高,非常适合人工智能进行学习。
除数据规模外,决定数据集对模型训练效果的因素还包括数据的准确度和数据分布。”绿盟科技天枢实验室主任顾杜鹃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数据集在收集阶段会集合大量冗余数据、缺失数据和有毒数据,需要贴合目标任务对数据进行选择和预处理;而数据集合中不同类型的数据分布(例如正常/不正常数据的黑样本与白样本比例)同样会影响模型训练的效果。
除数据质量外,从当前各公司大模型研发实践来看,可得性亦是其构建训练数据集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今年4月,作为GPT模型训练数据的重要来源之一,拥有5000多万DAU、3.66亿帖子数量的社交新闻站点Reddit宣布将针对AI大模型训练,对其企业级API收费,这无疑将抬高数据的获得门槛。
多位业内人士在与记者交流时指出,以数据质量和可得性为主要衡量维度,当前AIGC厂商的数据来源大致可分为三个面向:
其一是各个厂商历史积累的数据,数据的具体类型和质量取决于厂商的主营业务情况;其二是公开渠道爬取的数据,受限于当前各类反爬取技术和规则,此类数据获取将愈加困难;其三则是各类免费或付费的第三方数据库与数据集,例如GPT数据来源中全球最大的免费网页数据库Common Crawl,各类高校,以及企业科研机构所搜集和处理的开源数据集如WikiQA(微软研究院发布)、EXEQ-300K(北京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中山大学发布)、ArxivPapers(Facebook、伦敦大学学院、DeepMind发布)等。
不同数据来源的特征与实际应用需求间的耦合性,则形成了开发者不同的数据集构建策略,而合规,则是其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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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与版权

在数据成为企业重要竞争力的今天,摆在企业面前的,除了回答如何获取数据的问题之外,最为直接的问题是,如何确保来源繁杂且格式不一的AI训练数据在个人隐私与版权层面的合规。
国内大模型方面,百度、阿里、科大讯飞等积累了丰富数据资源的企业纷纷加入大模型之战。其中,隐私数据成为数据治理和使用中不可逾越的红线。
一位不愿具名的算法工程师对记者介绍称,近些年来,企业对于隐私数据进行专门治理,公司内部所积累的相关数据很难接触,相关数据需要经过脱敏等措施才可使用。“从技术上来说,不会故意使用相关数据;如果发现相关漏洞,第一选择一定是堵上漏洞,现在谁都不敢去踩红线。
大模型自身“大力出奇迹”的暴力美学,拥有的数据越多、质量越高,大模型的能力也就愈加强大。如上文所言,除企业本身所积累的数据之外,公开数据、开源数据集等也构成大模型数据来源的一部分。
某互联网大厂人工智能架构师对记者表示,“对于大模型来说,数据集的范围肯定是越多越好,覆盖的领域越广越好。开源的数据集的使用则会根据哪部分数据的适用途径进行匹配。”
但其中,随着数据来源的扩大,如何解决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中的可版权性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即便是号称“开源”的各类数据库,也并非意味着完全不存在版权层面的合规问题,当前各类开源平台往往以开放数据共享、社区数据许可协议等协议方式规范相关内容的署名权、继承权、盈利权、演绎权等权益。
具体到开发层面,我国的AIGC领域的版权规制亦存在争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利用数据训练人工智能实际上存在“先上车再买票”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况。线上线下的声音文字图片,如果有独创性,是个人创作的,就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使用,涉嫌侵权。”
值得关注的是,传统的“授权许可模式”对于大模型的数据训练存在天然困境,不仅在于实操层面难以落地,更在于对产业研发的长期影响。业界有观点认为,需将数据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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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杜鹃指出,开发者在制定数据收集策略时,需综合衡量在数据收集上的预算限制、数据质量、数据合规性以及数据源可靠性,对比各收费和免费数据源是否具备多样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等,结合开发目标,最终决定AI开发项目的数据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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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实践

梳理近期不同国家和地区对AIGC的立法不难发现,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和产业发展愿景,不同国家选取的实践路径亦各有侧重。
以近期刚刚在欧洲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案》谈判授权草案的欧盟为例,这部于2021年正式成为欧盟委员会提案的法案中规定,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创建者需要在人工智能使用之前进行评估并减轻各种风险。相关公司必须公开训练人工智能使用的数据,以确保其使用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训练。
而随着立法期间ChatGPT的横空出世,欧洲立法者很快对法案增添了修正案,扩大了AI开发者的禁止行为清单,其中包括“禁止从社交媒体或监控摄像头中抓取生物特征数据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侵犯人权和隐私权)”。
在立法层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的同时,司法层面的案例亦开始涌现,今年1月,三名艺术家联合对Stability Al、DeviantArt和Midjourney发起集体诉讼,指控其训练数据侵害了艺术家版权。
作为全球首例知名的AIGC商业化应用领域,算法模型及训练数据版权侵权案,原告认为Stable Diffusion等AI模型“将无数受版权保护的图像存储和合并为训练图像后……生成完全基于训练图像的‘新’图像”,从而获得商业利润,挤占了原作品的交易市场。
虽然Stable Diffusion案距尘埃落定无疑还将面临长久的诉讼过程,但在部分国家,为AI产业大开绿灯已成为重要的政策指引方向。
近日,日本最高教育行政长官、文部科学大臣在会议上重申,日本政府不会对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使用的数据实施版权保护。上海大邦律游云庭告诉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如果不以欣赏作品中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为目的,且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人权益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考虑到立法已经先行,虽然会有动漫,影视制作的利益群体的游说,个人认为这个事情法律上的争议还是会比较小。”游云庭表示。
“整体来看,各国都在基于自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不同定位和战略诉求,设计和实现自身的治理框架和治理主张,并引入与之匹配的治理机制。”

实务研究

Practical Research

可以看到,日本、英国、欧盟等已对将数据挖掘作为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立法确认:日本以“计算机信息分析”的名义规定了文本数据挖掘的著作权例外,英国同样引入文本和数据挖掘的版权许可或例外情况,欧盟则选择“非科研目的”例外的谨慎方案……这些监管举措的背后,则是各国对AIGC规制路径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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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Practical Research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指出,以欧盟为例,基于其强调数字主权的立场,其更倾向于从数据治理角度强化与AI相关的数据流转利用规则,日本则表现出以产业数据促进流转利用的治理思路。“我国强调的是一种以风险为导向的综合治理思路。”他进一步表示。
某种程度上,隐私与版权仍是沿用人类已有的法律体系对AI利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加以监督,而如何保证AI这一新兴事物的“思考”与“输出”符合人类的伦理和道德,却是一项几无先例可循的监管实践。在本专题的下一篇,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如何由从数据角度对AI生成与训练加以梳理和监管,以打造真正“向善”的下一代人工智能。
(全文完)

企业合规

Corporate Compliance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中,忠实义务是指当董监高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包括不得获得非法利益、同业禁止义务以及抵触利益交易与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等。
虽然公司法明确赋予了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但对于该规定中“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是仅指董监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公司,还是可及于任职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未谋取所任职公司的利益,却蓄意谋取了其下属子公司的利益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等问题,实践中仍存在观点争议。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对有关问题予以梳理讨论。期待在以案释法的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

前 言

最高法:母公司董事对子公司
是否负有忠实义务

来源:公众号“企业合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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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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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名称: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686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阶段:再审
1.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谷佳公司)设立于2008年11月21日。2011年12月15日,美谷佳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某(持股36.25%)及其他自然人。李某担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2.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华佗在线公司)设立于2013年6月3日,股东为张卓(持股90%)和张家斌(持股10%)。隐名股东为美谷佳公司(持股100%)。
3.广东友德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友德医健康管理公司)设立于2006年4月12日,股东为省二医(持股100%)。
4.深圳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友德医公司)设立于2014年8月7日。友德医公司股东为李晓婧(85%)和周祖斌(15%),李晓婧代李某持有72.25%的股权,周祖斌代李某持有友德医公司12.75%的股权。李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5.2014年1月10日,省二医和华佗在线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建互联网医院。
6.2014年9月23日,省二医向华佗在线公司发出《通知函》,载明省二医曾向华佗在线公司项目主管协商提出终止框架协议意见,华佗在线公司表示理解省二医决定终止与华佗在线公司所有合作项目。2014年9月25日,美谷佳公司盖章《通知函回复》,载明同意省二医通知函中提出的终止合作意见。
7.2014年11月20日,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建互联网医院等。
8.华佗在线公司、美谷佳公司认为李某在担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关联关系和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对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华佗在线公司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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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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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同业禁止义务。对此,李某与审理法院的观点截然相反。
李某主张,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是独立的商事主体,公司法对同业禁止索赔之诉的民事责任主体作出严格限定,仅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本案争议的商业机会,自始与美谷佳公司无关。尽管华佗在线公司认为本案争议的商业机会属其所有,但李某并非该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对该公司不负忠实义务,不可能成为篡夺其商业机会的民事责任主体。李某也从来不是华佗在线公司的股东,对华佗在线公司不负有股东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均系法人,互为独立民事主体,但在华佗在线公司、美谷佳公司所称的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期间,华佗在线公司实际系美谷佳公司全资子公司,故李某如有不当谋取华佗在线公司商业机会、损害华佗在线公司利益等行为,也必然对美谷佳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李某作为美谷佳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其行为已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美谷佳公司有权依法向李某主张权利,而李某则须以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的方式弥补美谷佳公司因华佗在线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而受到的股东损失。
二审法院指出,李某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依据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美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同业禁止义务。关于李某作为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是否对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问题。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和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因此,李某对母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同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方能实现公司法为母公司董监高设置忠实义务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对母公司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则进一步明确,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同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同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双方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李某对美谷佳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和同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美谷佳公司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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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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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我们也能够清晰地观察到,三级法院在本案争议焦点的认知上虽然大方向统一,却真实的存在着“从保守到激进”“从侧面迂回到正面出击”的变化,细品之下颇为有趣。
  • 一审法院以“母公司美谷佳公司作为华佗在线公司股东,李某违反对华佗在线公司的忠实义务导致美谷佳公司利益受损”,作为李某需承担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 二审法院则更进一步,从母子公司利益一致性的角度出发,作出“李某对母公司美谷佳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同业禁止义务自然延伸至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论断。
  • 最高人民法院在肯定二审法院观点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同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某种意义上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盖棺定论”式的解答。
       关于本文题述问题,我们赞同法院的裁判观点。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虽然对董监高忠实义务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说明,但却并未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是否当然及于子公司,客观上造成了实务中存在一些不同认识。
       母、子公司在法律上确实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原则上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各个主体的董监高似乎也只对其所任职的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但如果就此严格解释为“董监高对其未任职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利益无忠实义务”,则董监高勾结第三方直接侵犯其未任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损害母公司利益的道德风险将大大提高,这显然是违背公司法立法本意。
       通过本案,最高法明确“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同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并指出“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同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实际是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中的“公司”进行了扩张解释,该解释符合立法宗旨和本意,呼应了社会现实需要,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以及对董监高的约束是有利的,对校准司法实务中的理论认识、统一裁判标准亦大有裨益。
       此外,本案的还有一个难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对于此类商业机会被剥夺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难以量化确定。本案结合考虑公司的运营成本、项目的发展前景和技术团队、资本团队对项目的投入、贡献情况,酌定赔偿以弥补公司及其背后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期待利益,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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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企业合规

Corporate Compliance

董监高是公司良好治理的核心要素,公司是否制定了妥当的合规制度、是否建立了运行良好的合规机制、董监高是否具有合规理念,直接决定了公司能否稳健经营、有序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加强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审核,切实贯彻执行“准入要求”及“禁入情形”;
2.建立健全公司董监高等管理人员的长效培训机制和严肃惩戒机制,加强对管理能力、合规运营能力、公关能力、法律素养的培训工作;
3.考虑到部分法院对题述问题仍有不同的认识,为最大限度维护公司(集团)利益,建议可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将董监高忠实义务的外延予以明确,并进一步明确规定损害子公司(控股公司)利益的追责方式;
4.如母公司发现董监高存在损害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利益的,母公司可以将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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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Corporate Compliance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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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Corporate Compliance

浅谈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

来源:公众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商业贿赂作为严重影响企业商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颗“毒瘤”,历来是全球打击的对象。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局势的变化,反商业贿赂日渐成为企业合规的重点。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合规办法》”),更是将反商业贿赂置于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领域。本文将结合反商业贿赂合规背景及重要性,解读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反商业贿赂合规背景

(一)商业贿赂惩治力度加大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坚决查处行贿行为、特别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二)商业贿赂刑事立案标准降低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一般立案追诉标准由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6万元以上,下调至3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降低了前述两罪的立案追诉门槛,进一步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这无疑拉近了企业与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红线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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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商业贿赂合规的重要性

(一)切割单位责任和员工责任

1.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就企业提供何种证据可以达到“无关”的程度作出明确规定。
原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于2017年11月在接受中国工商时报记者专访时作出了相关回应:“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是指,经营者已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不应放纵或变相放纵工作人员实行贿赂行为。”
2.刑事责任。被誉为“中国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的雀巢合规案件中,雀巢公司恰是在审判过程中援引了合规作为抗辩事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雀巢公司提交的合规文件充分证明其已尽到合规管理的义务,故被告人郑某等人的贿赂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由此可见,企业合规已经成为切割单位责任和员工责任的重要依据,甚至成为单位无罪抗辩的有效事由。

(三)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2017年11月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中最明显的修订之处在于将违反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罚款从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大幅提高至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并新增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手段。因此,企业应当做好商业贿赂风险防范的全面布局,高度重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规避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二)减轻单位承担的责任

1.行政责任。涉案企业在接受行政调查时,与行政机关保持积极沟通,承诺进行合规整改,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减轻企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制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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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制度,主要应用于美国。近年来,我国也开始探索行政和解制度,例如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2月出台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虽然该办法现已失效,但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进步。
2022年9月,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其制订的《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合规审查机制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的企业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
2.刑事责任。反商业贿赂合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涉嫌商业贿赂犯罪企业的刑事责任。
  • 第一,从国外来看,美国建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要求涉案企业制定并完善合规计划,这也是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基本前提。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既避免了因刑罚而对企业造成的毁灭性打击,同时也有助于敦促企业建立相关行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规避再次涉及违法犯罪的风险。
  • 第二,从国内来看,自2020年起,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将企业合规纳入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考察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及落实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防止企业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最终,检察院成功验收合规建设情况,推动Y公司查漏补缺并重启上市申报程序。

(三)防范企业商业贿赂的发生

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以制度建设为企业构筑一道反商业贿赂“防火墙”,在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防微杜渐,将商业贿赂扼杀于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合规赋能企业发展。
以商业贿赂事件高发的医药行业为例,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尤其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健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要求医药行业廉洁从业、严惩商业贿赂行为的文件。某药企在完成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搭建之前,曾多次因员工涉嫌商业贿赂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在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正式建立后,该公司至今未发生因商业贿赂被调查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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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建设

(一)反商业贿赂合规组织

《合规办法》的亮点之一在于要求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设立首席合规官,全面领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营。商业贿赂是企业内部高发的法律风险,极易滋生于企业高级管理层中,设置合规部门,有助于确保合规部门与市场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可能与反商业贿赂职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相分离,防止合规部门在调查、处理商业贿赂线索过程中受到干预,甚至再次发生贿赂事件。

(二)反商业贿赂合规“三道防线”

当然,随着合规逐渐成为企业的日常工作,合规不能仅依靠公司的法务或者合规部门。根据《合规办法》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大企业的实践操作,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可以总结为以下“三道防线”:
  • “第一道防线”:由企业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各自承担本部门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并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部门报告商业贿赂风险线索,在反商业贿赂风险防范工作中起“前哨”作用;
  • “第二道防线”:企业合规部门承担合规统筹职能,具体包括负责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决策的合规审查,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置意见,组织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业务培训,提供合规法律咨询,是反商业贿赂工作中的“指导专家”;
  • “第三道防线”:企业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可以按照内部规定监督业务、职能等各部门是否符合合规要求,并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坚守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实践中,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行业特点以及商业贿赂风险大小,搭建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本文结合为国内多个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从以下几个重点维度介绍如何构建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

(三)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识别及流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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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Corporate Compliance

(四)反商业贿赂合规举报及问责

在实务中,企业通常采取设立专门电子邮箱、信箱、举报电话等方式,由合规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企业不仅要鼓励企业员工及任何第三方人员提供商业贿赂违规线索,还应强调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举报的积极性。对于未遵守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绩效分配、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风险识别。为了更加有效地规避商业贿赂风险,可以结合企业可能发生商业贿赂风险的领域,制定商业贿赂风险清单,例如员工招聘领域、礼品与招待领域、投资并购领域、广告宣传领域等。具体来说,就是将各部门对内管理、对外经营过程中具有商业贿赂风险的行为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使得企业在合规过程中有章可循。
2.流程管控。由于商业贿赂可能渗透在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企业各部门在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制度时,可以以“流程管控”的方式将反商业贿赂合规嵌入到销售、采购、招聘、投资等每项环节,确保反商业贿赂合规贯穿于企业运营全过程的所有重要节点,合规工作得以环环相扣,从而帮助企业更高效、更准确地识别风险并进行相应整改。

(五)培育反商业贿赂企业合规文化

除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外,还应重视从企业内部逐渐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反商业贿赂企业文化。在员工手册中突出反商业贿赂内容、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和考核,使反商业贿赂工作常态化,企业从上至下形成遵守反商业贿赂规定的合规管理合力。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企业要明确促合规就是促业务的经营理念,推动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体系化、制度化、日常化,才能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品牌形象,提前构筑业务安全的坚实防线,亦能在应对调查时掌握主动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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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全面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来源:公众号“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一、招股说明书重要性内容披露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与重要性信息披露相关的重要内容变化
1. 注册制背景下重要性原则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的体现
根据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的立法说明,本次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修改原则之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大性、精简篇幅,避免格式化、模板化。强调按重要性原则披露行业政策法规、子公司、关联交易、财务会计信息等内容。强调披露内容应具有相关性,围绕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分析描述,避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会计准则相关内容。”
相比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涉及招股书需要披露的重要性或重大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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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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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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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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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内容移至附件披露并合并部分章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审计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说明,募集资金具体运用情况,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等内容移至招股书附件。
尽管将上述内容移至附件披露,但相关内容并非完全不在正文体现,比如,涉及重要子公司、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政策等也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在正文中予以体现。
总体来说,在原有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要求的基础上,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特别明确突出了重要性原则,与原有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相比,主要是特别重点强调了重要控股或参股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披露,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披露重要性水平确定标准和选择依据”。
3.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公告中关于重要性的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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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例:重要子公司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的确定
1.以重要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选取标准为例
从目前IPO上市条件来看,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并未明确主要子公司的标准,但北交所上市条件中,有部分内容也可以作为重要子公司的参考,例如,对发行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重要子公司在申报受理后至上市前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比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按照中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任何一项财务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大于 10%作为重要子公司的判断标准,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公司仍然未区分重要子公司,仍按相同或类似的标准进行披露,随着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我们理解未来相关披露标准也将越来越更加清晰化。
2.重大关联交易
就重大关联交易而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相关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标准,这也可以作为招股说明书界定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例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的判断标准为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从目前来看,部分案例在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上虽然予以区分,但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明确,考虑明确相关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依据是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明确提及的内容,我们理解未来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发行人将会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中进一步明确相关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依据。

二、4号及5号监管指引
(一)4号监管指引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以下简称“4号监管指引”)的立法说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整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监管问答》共计 9 项文件,形成了 20 项规定。相较于原规定,本次无重大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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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改内容,仅涉及对原规定部分规则的整理完善。其中主要包括针对申报前引入新股东情形,明确红筹企业拆除红筹架构、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股权置换等方式可不视为新股东;针对解除对赌协议的情形,明确会计处理原则等。
具体体现重要性内容的是:

(二)5号监管指引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以下简称“5号监管指引”)的立法说明,注册制改革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调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仅保留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必要的资格条件、合规条件,因此全面注册制后,不作为发行条件但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审核标准修改为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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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后不再适用的审核标准予以删除。
5号监管指引新增了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信息系统专项核查的规定,同时删除了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委托加工业务等相关问题的规定。
其中,涉及重要性方面,我们理解主要是增加了以下条款:(1)发行人重要客户以现金、银行转账以外方式回款的,应清晰披露回款方式;(2)发行人因宏观环境因素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如法律法规、汇率税收、国际贸易条件、不可抗力事件等;(3)经销模式:中介机构应按风险导向和重要性原则,对于报告期任意一期经销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30%的发行人,原则上应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出具专项说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参照执行;(4)简化了在审期间分红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重点披露的内容(如合理性)等。

三、小结
突出信息披露内容的重要性原则是本次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分析信息披露内容的重要性与否,而非“眉毛胡子一把抓”,进一步来说,就重要性的选取标准问题,中介机构需要紧跟公司实际及所处行业情况,深度理解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内涵和目的,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的判断依据。
接下来,在结合本次注册制改革理念的基础上,我们将分系列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重要性标准的确定、选取等方面进行针对性介绍和分析,敬请期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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