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知道早报第07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05-19
672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ning Post

知道早报

第07期(半月刊)

    The Seventh Issue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目录

01
02
04
08
13
14
22
28
29

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获全市激励支持
高新区企业合作推介
高新区科技成果发布
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小课堂
知识产权动态
知识产权政策
战略合作伙伴邀请函
供需征集

CONTENTS

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获全市激励支持

01

2021年高新区各项科技创新指标领跑全市:
    独角兽企业新增2家,累计6家,全市占比100%;瞪羚企业新增23家,累计60家,全市占比40%;雏鹰企业新增108家,累计507家,全市占比56%;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认定217家,累计1068家,全市占比35%;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新增460家,累计1834家,全市占比39%;科小当年入库1010家,全市占比37%。
    现已建成省级以上各类研发平台170个;全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897件,同比增长35%,全市占比46%,完成全年指标任务的150%。有效发明专利8355件,同比增长24%,全市占比41%;技术合同成交额146.8亿,全市占比44%;规模以上企业R&D投入累计19.13亿,同比增长35.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达到71.2%,居全市首位。
    2021年高新区以七项特色工程为抓手,全力推动科技创新水平再上新台阶,以高水平科技供给支撑“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
    制度创新方面,获批全国首批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高新区之一(共13家),也是东北地区唯一一家,率先实施企业创新积分管理,探索实践科技企业管理新型政策工具,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受邀在全国工作会议上交流经验。
    平台建设方面,先进光源预研项目已顺利启动;全市新增2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均来自我区;培育企业为“盟主”的产学研联盟95家,17家入选全省首批重点建设名单,全市占比40%,为其中8家企业争取到省级“揭榜挂帅”资金3900万。
   知识产权发展方面,以优秀档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联合海事大学共同设立全国首个由科技部主推的高新区TISC揭牌运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成投用,打造“知识产权服务10分钟必达圈”。
    成果转化方面,推动技术转移项目成交近200项;大连市成果转化重大项目立项2项,占全市立项数的2/3,资金支持额度共4000万;特地高校院所科技产业园是2021年辽宁省唯一一家被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市三创中心合作建成大连市三创公共服务平台;1家市级、7家省级、2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组织企业参加第十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5家企业获得国赛“优秀企业”称号。
    人才服务方面,2021年度“科创工程”吸引来自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IBM等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项目59个;来自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德国海德堡大学、英国利兹大学等的100余高精尖人才参加“海创工程”申报及项目路演;现有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385人;通过“海聚计划”为14家企业争取上级资金481.84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办理实现“0跑动”“即时办”。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合作方向
    企业现有业务成熟的合作项目有实训基地、教育基地,实训平台以及实验工作站等,拥有与二十余家高校成功开展合作的经验,现寻求与更多高校建立项目合作机会。

Business Cooperation

高新区企业合作推介

大连坤达自动化有限公司

       大连坤达自动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金2000万,坐落于大连高新区。企业专注于先进移动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应用集成,并针对先进智能制造、柔性生产提供全面的多形态机器人综合解决方案。产品面向柔性制造和不适宜人员作业的应用场景,已广泛应用于汽车、教育以及航空航天等领域,典型应用案例如上下料、精密装配、特种巡检、AI智能等任务。
       企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30余项软件著作权,多项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在自动化集成及机器人特种应用上有着丰富典型的成功案例,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有着紧密的合作共研;2018 年公司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与博士力士乐签署数字工厂全球合作伙伴协议;2020年公司移动机器人、自动化等系列产品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同年“复合式移动机器人-加工中心刀具管理AMR”获大连市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

      咨询电话:
      13478440468(王女士)
      
了解更多详情,请关注平台公众号。

03

02

合作推介

互联共赢

企业名称
大连坤达自动化有限公司

四、投资规模       
       制作一个用于配制防锈水的搅拌桶即可,投资极小。
五、市场效益
       可取代含亚硝酸钠的防锈水,取代机械加工工序间所用的防锈油,应用广泛。
六、提供技术程度
       提供防锈水配方。
七、合作方式 
       技术转让。 
八、产业化程度: 
       2 中试阶段
九、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一、技术简介
      本产品是将多种化学品溶解于水中而成,不含亚硝酸钠、硫、磷、镉、六价铬、铅。防锈水溶液呈透明状或微黄透明状。可对黑色金属工(铸造毛坯)件进行喷涂、刷涂或浸涂操作,达到黑色金属工(铸造毛坯)件工序间防锈的目的。
二、应用范围和技术水平
       应用于黑色金属工(铸造毛坯)件工序间防锈。防锈水放置3 年,不影响其防锈能力。可保证涂防锈水的黑色金属工件1 年不产生锈蚀。据大连某装备制造企业的现场验证:在试验的380 天里保证涂防锈水的GCr15 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工件不产生锈蚀。
三、成本估算
       每公斤防锈水用刷涂法可涂5-8M2(根据工件表面粗糙程度而定)。防锈水成本根据当前所用化学品的价格及工件防锈期长短而定,防锈期越长价格越贵。

FX16型黑色金属防锈水

新材料领域 01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05

04

五、市场效益
       价格低廉,应用广泛。
六、提供技术程度
       提供防锈水配方。
七、合作方式
       技术转让。
八、产业化程度
       2 中试阶段。
九、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一、技术简介
       本产品是将多种化学品溶解于水中而成,不含硫、磷、镉、六价铬、铅,但含有亚硝酸钠。防锈水溶液呈无色透明状或微白透明状。可对黑色金属工(铸造毛坯)件进行喷涂、刷涂或浸涂操作,达到黑色金属工(铸造毛坯)件工序间防锈的目的。
二、应用范围和技术水平
       应用于黑色金属工(铸造毛坯)件工序间防锈。防锈水放置二年,不影响其防锈能力。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百叶箱方法测定,涂防锈水的HT150 铸铁试样在试验的一年时间里不产生锈蚀。
三、成本估算
       每公斤防锈水用刷涂法可涂6-10M2(根据工件表面粗糙程度而定)。防锈水成本根据当前所用化学品的价格,仅几角钱1 公斤。
四、投资规模
       制作一个用于配制防锈水的搅拌桶即可,投资极小。
      产业化情况:已在多家企业小批量试用,效果良好,具备产业化能力。

F11型黑色金属防锈水

新材料领域 02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07

06

Events & Activities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产业促进协会作为高校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有效整合政、产、学、研、用各类资源,贯通研发、孵化、转化、投融资服务等关键链条,致力于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有效融合,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4月27日以来,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产业促进协会秘书长单位大连星河彩舟专利代理事务所先后与大连理工大学多位老师及企业单位人员就科技成果对接开展线下交流活动。近期参与交流活动的有大连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杨磊老师、化工学院杨建华老师、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王东老师、人文学部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所林原老师、京博集团大连科创中心张骞主任等高校和企业的相关人员。
       交流中,协会秘书长陈玲玉介绍了协会的创立宗旨、发展目标、会员情况以及本年度的活动计划。大连星河彩舟专利代理事务所杨阳所长以科技成果转化案例为依据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针对转化过程中项目可行性、规划、设计、技术及后期运维根据具体案例做了系统阐述。沟通交流中,老师和企业人员就相互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在沟通中进行学习,现场气氛轻松活跃。在场人员纷纷表示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事项系统繁杂,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需要优质的交流平台提供精准的信息对接以及高水平的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细致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居间服务。
       当前知识产权行业蓬勃发展,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产业促进协会将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对内不断提高协会影响力,对外积极搜集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梳理高校科技成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挥纽带作用!

09

08

Events & Activities

知识产权活动 >>

活动预告

      
微藻碳中和技术转化项目
       低成本、高效利用阳光能量还原大量排放的CO2是实现“碳中和”的根本,微藻固碳效率高,实现碳中和潜力巨大。大连理工大学迟占有教授提出了转化CO2为碳酸氢盐形成“碳池”为微藻高效供碳的新思路,解决了高效供碳难题,基于此开发了波浪驱动的漂浮式光生物反应器,验证了生产各种微藻产品的可行性,建立了基于海洋的微藻低成本生产新模式,为利用微藻实现“碳中和”明确了关键路径。所开发漂浮式光生物反应器技术已在恒力石化转化,建立了示范性海上微藻工厂。基于此进一步推广该技术在海洋碳汇、海洋活性物质、水产饵料、新型蛋白源、可降解塑料、生物燃油等领域的产业应用,促进微藻大规模产业化应用,引领“碳中和”科技创新。
高效低碳现代自养生物脱氮技术
       应用领域
       高效低碳现代自养生物脱氮技术主要处理高氨氮低C/N比有机废水,如城市污泥厌氧消化液、餐厨垃圾厌氧消化液、禽畜养殖污水厌氧消化出水、垃圾渗滤液、食品加工废水等。
       技术简介与应用概况
       高氨氮低C/N比有机废水水质特点为氨氮与总氮高达300-3000 mg/L,同时C/N比较低。采用传统“前置反硝化/硝化/后置反硝化/好氧”脱氮工艺处理,工艺流程长,设施占地面积大,运行电费与药剂费用极高。团队提出同步亚硝化-厌氧氨氧化-反硝化(SNAD)技术:是指在一个反应器中,同时完成亚硝化、厌氧氨氧化和反硝化的过程,能够实现同步脱氮除碳,提高TN去除效率,同时减小COD对厌氧氨氧化过程的影响。该工艺具有曝气量低、碱度投加少、无需外加碳源的优点。SNAD脱氮仍会有NO3--N残留,需要进一步脱除。硫自养反硝化无需外加碳源,可用于SNAD脱氮工艺的深度处理,也可用于高浓度含硝氮废水的处理。硫自养反硝化利用硫氧化功能细菌,以还原态的硫为电子供体,以NO3--N为电子受体,将NO3--N还原为N2的过程。该工艺无需外加碳源,产泥量低,可作为SNAD工艺的补充工艺。
       已建成“污泥处理厂发酵沼液SNAD处理工程”,进水总氮在2000-3000 mg/L,总氮体积负荷为0.5 kg TN/m3∙d(为传统脱氮工艺的3-5倍);总氮去除率高达89%。运行电耗仅为传统脱氮工艺的25%。

  活动安排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承办单位: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活动时间:
       2022年5月26日 13:30-15:00

       2022年6月5日,我们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为了响应主题号召,发扬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促进增强生态文明保护意识,本次“第四期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洁净能源专场”将带来节能环保和新能源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展示。科技发展融合环境保护,创新力量汇聚生态建设。

扫码参加活动

项目介绍

11

10

知识产权

本期知识产权小课堂带你学习:
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风险有哪些?
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策略规避这些风险?

扫码观看视频

活动预告

高效低耗催化臭氧氧化成套关键技术
       应用领域
       用于B/C比偏低工业园区生化尾水及其RO浓水,与有削减生物毒性需求的工业废水回用场合。
       技术简介与应用概况
       生化尾水及RO浓水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深度处理: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技术是在臭氧氧化体系中,通过添加固相催化剂,催化臭氧产生反应速率更快、氧化性更强的氧化剂来降解污染物。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技术具有高效、反应条件温和、运行风险小、对环境无二次污染等优势。然而存在催化剂制作成本高、臭氧利用率低、运行成本高等问题。采用γ-Al2O3造粒过程中定量添加金属活性组分,一次高温煅烧的方法成功制备一系列双活性组分的催化臭氧氧化催化剂,实现工业化生产,具有生产成本低、性能稳定、催化活性高的优势。提出除硬度、碱度、活性硅的“高密沉淀单元”,催化池(或塔)的标准化结构与尺寸,在线活性恢复流程等,形成了催化催化臭氧氧化技术工艺包。工程应用10余项,累积处理水量11万m3/d,年减排COD 1500余吨,涵盖工业园区、石化、焦化、医药、农药、印染、精细化工等行业,能耗大幅低于传统臭氧氧化工艺,节能效果显著。
有机固废强化厌氧消化关键核心技术
       针对当前有机固体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面临的突出环境污染和产品附加值低等瓶颈问题,大连理工大学李爱民教授团队结合环境、工程热物理、能源与环境等学科的最新进展,开展了基于过程调控的热解气化多联产的新方法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针对典型城市生活垃圾、农业秸秆、城市污泥、石化行业油泥等典型有机废物,分别开发了系列成套技术与装备。期间获得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国家水体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30余项课题资助。近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5项,发表SCI论文50余篇。研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生物干化提质预处理技术、城市污泥高效干燥与能源化技术、新型有机废物热解气化焚烧成套技术、农业废弃生物质自供能清洁制备活性炭技术、含油污泥深度热解资源化等5项技术实现了成果转化,合同金额3000余万元,其中涉及国际专利1项和中国发明专利9项以相关技术为依托,在福建150吨/天的生活垃圾气化焚烧示范等项目已进行建设调试,相关创新性成果的转化,有效弥补企业的关键技术与核心设备缺乏问题,极大提升了相关企业乃至行业的有机固体废物管理和资源化水平。

13

12

各市、沈抚示范区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20〕38号),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彰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保护效能,努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经各市推荐,省知识产权局确定“‘卷尺(7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等4件案件为2021年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案例,现予发布。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处 杨佳宁
电 话:024-86674256
邮 箱:zscqbhc@163.com
2021年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案例
一、“卷尺(7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案情简介:
  请求人宁波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卷尺(79)”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016年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30432947.5。2021年9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某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的卷尺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请求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依法追究被请求人侵权的违法责任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请求人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光盘、店铺和购买商品照片,用以证明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结合现场勘验调查,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比对,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裁决涉案商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商品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大连市知识产权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对请求人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光盘、店铺和购买商品照片予以认定,与传统的公证取证相比,为请求人节省了近千元的举证成本。
 
二、“钓鱼用电动卷线器的操作用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株式会社于2017年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钓鱼用电动卷线器的操作用具”的专利申请,2017年11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730132935.X。2021年4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某渔具店销售的电动钓鱼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请求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

1

关于发布辽宁省2021年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节选)

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评价报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裁决涉案商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责决,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减轻双方当事人行政裁决纠纷案件举证成本。
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裁决涉案商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责决,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减轻双方当事人行政裁决纠纷案件举证成本。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商品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请求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评价报告,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书,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专利侵权评价报告予以认可,发挥了行政裁决高效、便捷的优势。
 
三、“格构式墙体保温膜壳成型机”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案情简介:
  请求人沈阳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格构式墙体保温膜壳成型机”的专利申请,2011年4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910010162.2。2021年8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凌源市某节能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设备生产、销售墙体保温膜壳,请求锦州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未售出墙体保温膜壳,赔偿经济损失。请求人提供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出具的生效判决,判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涉案专利权。锦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裁决被请求人重复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请求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加快案件处理速度,有效维护请求人合法权益。同时,针对被请求人重复侵权的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按照《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将其纳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知识产权动态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2.05.05

14

15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6号)要求,经商省人社厅同意,为做好2022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和资本等提供技术转移的科技服务人员,均可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按照相应的标准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参加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
  经省人社厅核准,由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暂代评审,负责全省工程、农业两个系列技术经纪专业的高级、中级和初级技术资格评审。
 
  2022年我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21〕12号)及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进行。
 
  三、评审要求
  (一)参加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工程师和农艺师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参评人员须提供本人工作业绩材料、论文、著作、项目实施方案、科技项目研发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2.所提供的论文、著作,须提供期刊官方收录平台检索的信息截图1份;
  3.参评人员须提供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参评人员须提供在辽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单位用工合同。
 
  (二)参评人员须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1)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4份,其中卷内装订原件1份,另提供3份复印件;《辽宁省科技服务人

2

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节选)

知识产权动态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05.06

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三)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须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在兼职企业参加科技成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同一技术合同,申报中级以上职务的只能使用一次,推荐单位要严格材料审核关。
 
  (五)参评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
 
  (六)参评2022年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技术合同、论文、著作等时间计算到2022年7月10日。
 
  四、评审纪律
  (一)实行推荐负责制。参评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等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参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直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民营企业、社会组织、非公有经济组织等单位的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科技部门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
 
  (二)实行双重承诺制。参评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单位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严惩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审机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7

16

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20418/4886.html)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拟通过我局初审推荐的项目,请于2022年6月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报送至大连市科技局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处。
 
联系电话:39989856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

3

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第一批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验收情况的通报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5.06

国知办函保字〔202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等12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按照工作安排,组织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了验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试点期间,各地积极探索,从建立工作基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支撑等方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探索形成了一系列经验做法。经综合评审,12个试点地方均通过验收,其中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试点工作验收结果为优秀。
       请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通报情况,加强学习借鉴,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节奏,全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报。
 
        附件:第一批试点单位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经验做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22.05.07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工作已完成,现将立项名单印发。请项目承担方按照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后续组织实施和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进度和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名单.pdf

4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22.05.07

18

19

各有关单位:
       现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保险补贴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与保险机构签订知识产权保险单并已支付保险费,保险手续完备;
   2.投保的知识产权有效;
   3.对获得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大连市专利奖的专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给予100%知识产权保险费用补助;其他知识产权给予不超过50%知识产权保险费用补助。同一单位每年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申报单位无失信行为。
三、申报材料
   1.《大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专利(商标)保费发票;
   4.申请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专利保险单;
   5.获奖证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证明、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等。
四、申报要求及截止时间
     请认真组织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登录大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s://zhjg.scjg.dl.gov.cn/ipsc)——综合服务——在线申报栏目上传,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送至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
       附件1:大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申报书.doc
       附件2: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工作联系方式.doc

6

关于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保险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7

专利文献馆2022年5月公益讲座计划:“外观设计国际保护与海牙体系”专题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2.05.07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cnipa.gensee.com/training/site/s/37761404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22.05.10

20

21

产权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限为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考虑到专利法实施细则仍在修改进程中,为充分保障申请人利益,规定国际公布日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的,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第四条 本条明确分案申请的处理规则。由于海牙协定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定义不一致,并且我国在加入海牙协定时也提出了声明,因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应当符合我国专利法关于单一性的要求。本条明确,对于不满足我国专利法单一性要求的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该分案申请为普通国家申请,与非海牙途径的国内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处理规则一致。
       第五条 本条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两种例外情形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明确出现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在国际申请表格上予以体现,并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本条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政策等相关规定另行公告。在减缴政策审批通过施行之日后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单独指定费的减缴请求。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程序。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作为证明文件。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权利变更,海牙协定规定需要向国际局提出变更请求,但是否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留待各缔约方法律决定。我国在加入海牙协定时对该规定做出了声明,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此外,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第八条 本条明确处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兜底条款,对于未能在暂行办法中体现的规则,申请人办理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的,应当依照海牙协定、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九条 本条明确暂行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2年4月22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81号)发布,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并将于5月5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加入海牙协定有利于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便利我国创新主体在国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有力促进扩大开放和经济竞争力提升,营造更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保障海牙协定的实施,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通过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进一步完善通过海牙协定途径申请的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则。同时,调整完善有关审查流程、信息化系统、费用体系,为国内外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
       在上述措施完成前,为切实推进海牙协定在我国生效后的顺利实施,明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生效前过渡期间的业务处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共九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第一条 本条第一款明确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2022年5月5日海牙协定在中国生效后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第二款明确提交申请的形式要求。根据海牙协定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英文提出。
       第三款明确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款明确暂行办法实施期间,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第二条 本条明确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仍在修改过程中,因此特别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此外,本条明确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于本条之后的所有条款。
 
       第三条 本条明确优先权要求的处理规则。对申请人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交证明文件、缴纳费用等有关情形做出规定,并明确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三款明确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知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知识产权政策 —— 《海牙协定》专题

22

23

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其国际公布日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的,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缴纳或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四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足额缴纳。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规则另行公告。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八一号
      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4月22日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第二条 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第三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481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5

24

海牙体系:概述
       简而言之,海牙协定通过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一份国际申请的方式,为在多个缔约方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在海牙体系之下,一份国际申请取代了全部原本必须向不同国家主管局递交的一系列申请。
       海牙体系由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国际局还负责保管国际注册簿,并出版《国际外观设计公报》(国际公报)。以下段落旨在对 1999 年文本和 1960 年文本的国际程序做一个宽泛的概述。相关事项更详细的内容,参见“国际程序”。
谁可以使用该体系?
       依据海牙协定提交国际申请的资格,限于在至少一个海牙协定的缔约方有真实和有效工商业营业所或住所的自然人或者法律实体,或者是这些缔约方、作为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的一个成员国的国民。
60 年 3;99 年 3
       另外,仅在 1999 年文本中规定,可以根据在缔约方有经常居所而提交国际申请。对于申请人而言满足上述条件的缔约方,1960 年文本中被称作“原属国”,1999 年文本中被称作“申请人的缔约方”。无需在先国家申请或注册提交国际申请不需要有在先的国家申请或者注册。因此,通过海牙协定,在国际层面可以首次申请对外观设计的保护。
申请的内容
       一件国际申请可以包括多个不同的外观设计(“多重申请”),最多不超过 100 个。然而,同一件申请中的所有外观设计,应当属于洛迦诺国际分类中的同一个类别。换言之,国际申请是“单一类别”的。
60 年 5;99 年 5;细则 7
 
      国际申请的提交要么通过 eHague 界面,要么使用国际局提供或者缔约方主管局网站上提供的正式申请表(DM/1)提交,国际申请尤其要包括外观设计的复制件,并且指定寻求保护的缔约方。申请应当以英语、法语或者西班牙语提交。
细则 1(1)(vi);细则 7
      一件国际申请须缴纳三项费用:基本费、公布费、对于寻求保护的每个缔约方的标准指定费或者单独指定费。标准指定费分为三个档次,以反映缔约方主管局的审查水平。
60 年 15;99 年 7 和 5(1)(vi);细则 12
 (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81号《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为方便申请人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形式从网上提交相关材料,我局将开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系统,自2022年5月5日起,申请人可以使用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并办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业务。系统网址:使用方法参见系统操作手册。
                              https://hague-agreement-design.cponline.cnipa.gov.cn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请求类表格清单及样式见附件。申请人可通过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利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表格清单
         2.表格样式.zip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1: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表格清单
注:国际注册申请表(DM/1表)请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下载。
     (https://www.wipo.int/hague/en/forms/)

关于开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业务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海牙用户指南(节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7

26

征集丨供需对接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效整合高新区科技成果、技术需求资源,搭建科技成果需求及供给平台,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现面向园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个人征集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供需信息。
      针对园区企业定向的技术需求,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将联合大工科技创新服务团深入园区企业帮助摸排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需求,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筛选真正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需求,深度助力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征集目的:
(一)进一步了解园区企业面临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和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掌握企业技术需求现状,增强科技服务企业的针对性。
(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联系我市及国内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科技专家,寻求技术难题及技术需求的解决办法。
(三)对收集来的难题将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发布,并组织引导企业与专家对接,使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人员近距离交流、洽谈,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咨询服务。

征集内容:
(一)企业技术需求
    重点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征集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技术需求目标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近年来的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设备及研发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产品及技术等配套合作等,便于实施,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科技创新成果
    近年来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的或引进(承接)的具有产业化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等。

知识产权服务战略合作伙伴

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

联系方式:

科技创新成果征集表

13478440468(王女士)
13109826167(岳女士)

尊敬的合作伙伴:
        您好!
       大连创业工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2014年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11月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授权委托运营管理“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简称知产平台)。知产平台本着“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高效化、多元化”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聚合作用,整合各类服务机构、孵化器、协会以及高校院所等优势服务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集群。“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现诚邀贵公司加入知产平台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如有意向请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支持!
      座机:0411-39735899
      手机/微信:15909848160 徐女士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2022年5月

邀请函

28

29

3047479266@qq.com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6层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