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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早报第04期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ning Post

知道早报

第04期(半月刊)

The Forth Issue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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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6
10
1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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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知识产权建设
高新区企业需求发布
高新区科技成果发布
供需征集通知
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动态
知识产权政策

CONTENTS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敖然对大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强区、强县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近年来,大连市知识产权系统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都取得明显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大连市知识产权
强市、强区、强县建设

01

27.26件

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117748 件

全市商标有效注册总量

230 件

PCT专利申请量

东三省各市之首

占全省61.6%

同比增长17.2%

      “三年来,大连市累计培育国家专利奖项目12项(金奖2项),省专利奖项目35项,市专利奖项目231项;培育燃料电池等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22个,培育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8家,组织开展产业及企业专利导航41项,其中华录智达通过导航由十年申请5项发明专利增长到年申请发明专利近百项。”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552 件

审结知识产权司法案件

46、349件

仲裁案件、人民调解

310 件

专利、商标行政案件

创新驱动发展

保护体系建设

企业技术需求发布
技术名称:
        流场仿真技术对接
        高频动态压力采集
        技术动态多孔探针声学校准
        高精度压力(压强)传感技术
        气动探针校准算法技术
        气动探针3D打印技术
合作方式:
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现金购买。

Technological/Needs

企业需求发布

大连温特纳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温特纳科技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包括定制探针(对探针进行标定)及空气数据测量系统等产品,帮助客户高效、精准地采集流场中压力、温度、速度、方向等参数。专业的空气动力学工程师团队在风洞测试,涡轮机械,汽车,航空航天等空气动力学测试领域具有丰富的产品定制经验,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专业化的测量方案,解决在复杂的流场环境下的挑战,例如狭小空间、大角度测量、高温测量等。公司配套有全自动化探针标定风洞实验室,可为客户提供探针标定服务。大连温特纳科技有限公司持续进行技术研发投入,致力于成为流场测控领域世界专家,实现为全球各企业、高校和机构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的美好愿景。

产品展示

02

      咨询电话:
      13478440468(王女士)
      
了解更多详情,请关注平台公众号。

03

企业技术需求发布
    需要对接做视频算法开发的高校、科研单位及企业。通过共同开发及测试,联合设计单芯片硬件方案,并将现有的定位、实时视频、视频传输、视频存储及视频AI智能分析功能移植到选定的国产单一芯片中,实现单线路板单芯片高集成度的产品形态。并在具备的条件场地内验证设备的稳定性及智能报警的准确性。

Technological/Needs

企业需求发布

大连鼎视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鼎视科技有限公司是以“视频+AI”为核心的商用车安全及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质量信誉为基石,努力为客户提供先进的产品和专业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公司将自主研发和技术积累作为公司发展的首要条件,拥有一批优秀的研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该领域内的三十余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并在深圳设立深圳鼎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硬件研发中心和供应链中心。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为鼎视的全线产品进行代加工生产,国际化5S生产管理是产品质量的有利保障。
       大连鼎视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JT/T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1077-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和JT/T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三项标准的制定,在车联网领域引领行业发展。
    
    

      咨询电话:
      13478440468(王女士)
      
了解更多详情,请关注平台公众号。

产品展示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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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模与投资、成本估算:
       生产能力为1000 吨的活性炭再生车间为例:
       设备总投资额预计为:60 万元;        生产成本预计为:200 元/T(不考虑活性炭原料的成本);        400 元/T (考虑活性炭原料的成本);        若价格销售:1000 元/T, 则销售收入:100 万元/年;        净利润额为:60~80 万元;
四、市场与效益:
       投资回收期预计为:9~12 个月;本技术可在短时间内收回投资,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目前,在我国的黄金生产中,大多数都采用炭浆提金工艺技术生产黄金。如果采用微波再生技术处理载金活性炭将大大降低活性炭的再生成本,显着的提高黄金生产的经济效益。可见,活性炭微波再生技术有非常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
五、提供技术的程度和合作方式:
      技术转让及合作开发。
六、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一、产品和技术简介:
      活性炭微波再生技术是近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活性炭再生新技术。与其他热法再生技术相比,具有再生时间短、效率高、能耗低、工艺简单、操作简便、不污染环境,并且得到的再生炭吸附性能恢复率高、强度和粒度不发生改变、炭损失率极低,可明显的降低或减少活性炭再生的生产与操作费用。是一种高效、节能、低成本、简单易操作、不污染环境的活性炭再生新技术。我们在实验室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开发了连续式载金活性炭微波再生工艺技术,以简化再生工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降低活性炭的再生成本,为载金活性炭的再生提供一条新的途径。本技术已申请国家专利。
二、应用范围:
      本技术既适应于载金活性炭的再生,也适宜于其他各种用途活性炭的再生。

载金活性炭微波再生技术

新能源领域 01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07

06

二、应用范围:
      可广泛的应用于日常饮用、食用的多种饮料、调味品、饮用水及其他一些日用食品的精加工处理、生物化工领域中发酵液的错流过滤和生化产品的澄清过滤,在冶金工业中轧钢乳化液的处理,在化学工业中原料气、原料液的净化,在环保领域中高温气体除尘、金属表面清洗的液的回收处理以及电厂除尘和腐蚀性废水的的分离和处理等方面和领域。
三、提供技术的程度和合作方式:
      提供中试技术,寻求合作开发。
四、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一、产品和技术简介:
      膜分离作为一个新型、高效节能的分离技术已成为解决我国面临的能源结构的调整、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水资源的短缺与污染、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的关键性技术。炭膜是由炭材料构成的一种新颖的多孔无机膜,与有机聚合物膜分离材料相比,它具有较高的热、化学稳定性和机械强度、较长使用寿命。可由相同的初始原料经不同的热解条件和调孔方法,制备出具有不同平均孔径、用于不同分离目的的微滤、超滤膜。在食品、生物、化工、能源、环保等诸多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煤基炭膜的制备技术是采用煤为制膜材料来制备炭膜的,本技术不仅制备工艺过程简单,制造成本低,经初步估算,煤基炭膜的价格是陶瓷膜的近20%-40%,可与有机膜分离材料相媲美,而且制备的炭膜结构性能优异,孔隙率高和通量大。
 煤基炭膜以其优异的性能、低廉的价格,将显示出极强的发展潜力和商业竞争力。

煤基炭膜及组件的制备技术

新能源领域 02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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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丨供需对接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效整合高新区科技成果、技术需求资源,搭建科技成果需求及供给平台,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现面向园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个人征集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供需信息。
      针对园区企业定向的技术需求,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将联合大工科技创新服务团深入园区企业帮助摸排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需求,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筛选真正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需求,深度助力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征集目的:
(一)进一步了解园区企业面临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和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掌握企业技术需求现状,增强科技服务企业的针对性。
(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联系我市及国内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科技专家,寻求技术难题及技术需求的解决办法。
(三)对收集来的难题将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发布,并组织引导企业与专家对接,使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人员近距离交流、洽谈,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咨询服务。

征集内容:
(一)企业技术需求
    重点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征集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技术需求目标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近年来的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设备及研发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产品及技术等配套合作等,便于实施,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二)科技创新成果
    近年来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的或引进(承接)的具有产业化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等。

关于征集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及企业技术需求的通知

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

联系方式:

科技创新成果征集表

 邮箱:1002043976@qq.com

电话:
13478440468(王女士)
13109826167(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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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知产活动第七期

       为进一步助力企业挖掘商标的核心价值,树立企业对品牌商标的保护意识,提升企业对品牌建设的认知程度,由大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主办,大连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中心、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联盟与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协办的“企业商标品牌保护三步走”培训会,于3月24日在腾讯会议直播平台成功举办。

知识产权活动 >>

知产活动第七期     

精彩活动

       此次培训会邀请到了擅长从企业的角度思考商标战略及品牌建设的资深专家李步丹老师。培训会上,李老师围绕商标的注册规划、商标的规范使用以及有效保护证据留存三方面,展示了注册品牌商标的操作方法与重要保护措施。结合生动的品牌实例和对商标法的详细解读,让参训人员充分了解了品牌体现的商业核心价值与商标保护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国内外商标注册流程的对比分析,使参会人员对商标的相关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在李老师讲到国外商标时,特别强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注册途径,为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开路,引导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
       
     
        最后,李步丹老师就“商标保护证据留存“的规范进行了详细解释。面对企业提出的“防御性商标”的证据留存问题,她建议企业可以灵活把握时间节点进行分段式注册,通过证据留存实现商标的保护效力。学有所获、学以致用,本次培训增强了企业对品牌意识的提升和创新发展思路的开拓。后续,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在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的指导下,会持续推出更多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培训及专项辅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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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知产活动第八期

      由大连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主办,大连软件园企业服务部承办的“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指导及政策解读培训会(第一场)”于3月18日成功举办。培训会重点讲解了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流程及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知识产权活动 >>

知产活动第八期    

精彩活动

线下预约指导服务报名
      企业如果需要现场指导科小注册及评价,可以扫码下方二维码进行预约,后续科技局将有针对性地推出的系列对接活动。
 
各类创新主体备案入库: 
       为深入挖掘该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后备企业,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及时精准做好申报辅导,有意愿申报各类创新主体的企业可填报如下问卷:
      入库备案后,科技局将根据企业需求组织相关培训和辅导,精准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时查缺补漏,帮助企业提高实际申报时的通过率;同时也将对入库企业进行重点事项、重要时点的提醒服务,帮助企业有序、顺畅完成各类申报。

扫码关注公众号 
观看培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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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知产活动第九期

知识产权活动 >>

知产活动第九期    

精彩活动

      为了搭建银企沟通桥梁,助力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推出“金融小课堂”系列专项辅导活动。由各个银行的资深顾问组成的“金融信贷专家团”将为高新区企业带来及时的、全面的信贷咨询与服务。第二期“金融小课堂”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成功举办。
      本期专项辅导活动特别邀请到了浦发银行高新园区支行和招商银行高新园区支行的两名信贷专家,通过与大连云帆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铖铖依旧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绘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面对面的沟通,建立了解,为后续信贷合作打下基础。
      三家企业代表分别对各企业的营收状况及发展前景做了简要阐述,明确了目前企业希望的融资方式及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此,专家团为企业一一进行了剖析解答,帮助企业解决了自身困惑。结合企业的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进一步为企业设计了多个“量身定制”的信贷方案。
      活动过程中,各企业介绍了自身的知识产权情况,都表达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注。各银行信贷专家们为企业详细讲解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最新要求,并介绍了大连高新区自2019年起制定和实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浦发银行高新园区支行部门经理姜天鼓励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优势,积极促成知识产权融资,助力企业获得政策优惠。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未来也会持续推出“金融小课堂”后续活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咨询与指导机会,帮助企业精准匹配信贷资源。平台也将不断完善功能,积极响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的号召,为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不懈努力。

第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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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精神,为做好高新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4月15日-6月10日;                                          第二批:6月20日-8月31日。
    建议企业选择第一批次或尽早申报,以便有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申报条件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的,且注册地址在大连高新区的居民企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                                                                 2、网上提交。
    3、报送电子版材料。                                                       4、填写小程序链接。
    5、企业自留纸质材料。
    四、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总目录(目录标题后加注页码)
    1、企业承诺书(附件5)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提交、在线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依法成立的证件。
    4、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和研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6、企业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7、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主表和附表)。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承诺。
    2、中介机构鉴证。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哲方88149459                                          (阅读全文请关注平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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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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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我们应该思考,如何让科技促进产业发展,让社会资金反哺科技创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刘中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我国存在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的现象。一方面,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之前研究经费普遍不足;另一方面,有限的科研经费做出的科技成果不接地气、难以转化。”刘中民表示。
      在刘中民看来,对于面向市场的研究,其早期研究经费应该更多地由社会资金支持,公益性研究或纯基础类研究才应完全由政府资金支持。但是,当下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债权融资多集中在研发过程末期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阶段,社会资本在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更倾向于支持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科研成果和相关产品。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研究只要有进展,就应该能体现出价值。”刘中民认为,可以参考科技成果鉴定过程,在小试、中试等阶段均由第三方给出公允评价,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并定期公开资金用途,解决面向应用类科研的研究经费问题。
      经过思考,刘中民提交了关于探索科技成果证券化,促进社会资本向科研投入的提案。他建议,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平台,引导社会资金介入科技创新全过程。以份额化的科技成果作为交易标的物,能够将简单的“买卖双方”关系,变成多方共同参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交易平台应包括科学技术评级、信用增信、发行、托管银行等机构,全链条支撑技术研发方、投资方、产业实施方等充分接洽,降低投资参与门槛,并采取一系列措施规避重大风险,合理分担不确定风险,健全相关金融优惠与补偿机制。
      刘中民表示,科技成果的评价是科技成果份额化交易的基础。科学技术本身具有较大的未来收益不稳定性,国家有必要引导金融资金通过证券化介入,推动建立一套规范和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严把第三方评估,即:筛选出有明确适用背景和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并科学评估该技术在研发过程及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与价值。
      “这是我作为科技工作者提出的建议,其利弊还有待综合性分析研判,其中还要落实好资产证券化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让资金切实投入科技创新。” 刘中民说。(记者 吴珂)

刘中民:探索科技成果证券化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2.03.16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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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大连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工作的请示》(大科发[2021]23号)上的批示精神,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揭榜应用工作。现将2021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揭榜应用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请在2022年3月22日17:30前以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大连市科技局机关纪委或成果处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信函举报应署真实姓名。信函反应问题有效时间以发信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大连市科技局机关纪委 39989816
大连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通信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1504房间 
邮编:116001
附件:2021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揭榜应用拟支持项目名单.doc

3

关于公示2021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揭榜应用支持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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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节选)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3.16

各市和沈抚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移转化,激发各方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科发〔2020〕42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省内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形式在辽转化落地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携科技成果在辽创办企业。
  (二)申报条件
  1.近3年(首次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合同签订日期从2019年4月至今;已于2021年8月申报过入库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合同签订日期从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的转化科技成果项目,技术合同金额100万(含以上)。
  2.新创办科技型企业,须在省内完成注册、选址等。
  3.未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4.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5.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或获得市、区财政支持等,基本实现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申报程序
  2022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推荐、论证、立项及过程管理工作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218.60.151.64/web/)进行。
三、申报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时间为3月18日-4月5日,各初审单位审定推荐函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12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申报要求 (略)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联系人:谭鹏
       联系电话:024-23983231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信息平台技术支持:        联系人:卞守龙        联系电话:024-23983158、17612488647
                                                                                          (阅读全文请关注平台公众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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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征集具有知识产权质押资质、愿意为大连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机构。
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登记对象
    1、具有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资质;
    2、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和《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号)有关要求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登记内容
    1、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2、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说明,包括可以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及用途,评估结果的使用情况,是否愿意纳入大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是否愿意加入大连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联盟等;
    3、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关于提交材料真实性及遵守《资产评估法》的声明。
三、登记材料的报送
    登记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大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可以邮寄);电子版权材料发送至dlszscqjyycjc@163.com邮箱。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
      联系人:祁国昕 尹昌庆  
      联系电话:8435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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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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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大连市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2022.03.24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规范评估行为,逐步构建大连市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现结合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及金融服务工作需要,就推进大连市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规范评估管理
    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我市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的机构,要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法》、《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和《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号)等有关要求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二、明确评估对象
    根据《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可以开展专利资产、商标资产、著作权资产、商业秘密资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和植物新品种资产等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等。
    三、聚焦评估领域
    根据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及金融服务发展需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可以重点开展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评估服务。
    1、以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2、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3、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4、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5、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6、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其他知识产权运用创新手段开展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四、开展机构登记
    为便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及时了解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情况,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每年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可以到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提交知识产权评估资质证明材料及知识产权业务开展情况。对登记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将把相关信息在大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提交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联盟等社会组织供参考使用。
    五、探索体系建设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我市将在知识产权(版权)交易(运营)机构探索构建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总结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经验,鼓励高校院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加速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并逐步向全市推广,欢迎各评估机构踊跃参与并提供宝贵经验。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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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开展2022年第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等)。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共同申报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或高价值知识产权(专利)培育示范中心。
二、申报条件
    1.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的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
    2.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00件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
    3.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0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50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
    4.同一单位同一领域只能申报一次;同一件发明专利或者PCT仅能用于1家申报主体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大连市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项目申报书》;
    2.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配备等证明材料;
    4.已有专利储备对本项目支撑作用分析报告;
    5.上一年度申报单位(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020年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PCT申请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成效,国家、省市批复的知识产权相关平台、机构等,自行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等)。
四、申报要求及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送至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56553892@qq.com。
    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5月30日。 
      联系人:许来庆、陈永江
      联系方式:84312999-1638;84312999-1718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707室
      邮箱:95655389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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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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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2022.03.24

各有关单位:
        现开展2021年度大连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补助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2021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信用良好的企业、高校、科研组织、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2021年度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高校、科研组织、服务机构,初次认证且未获得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的。
三、申报材料
    1.《大连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补助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申报单位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4.初次认证的认证费发票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不在补助范围;
    5.合同(认证、服务)复印件(盖公章);
    6.贯标对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作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四、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4月29日
五、补助资金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企业向区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高校、科研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直接提交补助申请材料;
    3.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六、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区市县留存一份),统一装订(胶装);
    2.各申报单位于4月22日前将区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送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人: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尹昌庆、祁国昕
      电话:84312999-1748 84312999-2231
      邮箱:dlszscqjyycjc@163.com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707室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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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注册行为的实践经验。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间的界限。原则上对侵犯知名人物姓名、知名机构、重要赛事展会名称等私权利的注册行为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规制,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注册行为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规制,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注册行为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规制;明确“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2.问:该章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
   答:《指南》对该项的理解和适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欺骗性”的判断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为标准;
        二是进一步强调“来源误认”概念,对服务商标的误认进行阐述;
       三是充实适用的具体情形列举,将实践中“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三章为“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重新编排体例,并对内容进行了大范围的充实和完善。在《指南》制定过程中,该章受到了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指南》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章节在修订上有哪些特点?
   答:《指南》关于该章的修订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特征。《指南》对该章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商标审查工作的全面领导,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同确保商标审查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有机结合,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相结合。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党和人民审好商标。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商标授权确权理论、实践最新成果。例如,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上,《指南》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的规定,明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余如“带有欺骗性”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上,也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三是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统一,总结打击危害我国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POLICY INTERPRETATION

知识产权政策 —— 商标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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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未经该机构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与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名称(含规范简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未经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授权,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等情形列入。
3.问:该章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
   答:《指南》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出发,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致力于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一是根据实践的发展,充实了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情形。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公布实施,其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指南》结合实践,进一步明确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标志均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禁止使用的标志。
    同时,在具有政治不良影响部分,总结近年来审查实践,进一步向社会明确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论述、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等相同、近似的标志以及由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名称构成的标志均属于具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标志。
    
       二是将其它各项不良影响的情形整合为对我国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并增列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典型的不良影响情形。包括标志“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新区或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含规范简称)等相同或近似,有害于我国经济、社会公共利益的”“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相同或近似,扰乱公共秩序的”等情形。
4.问:《指南》为什么将“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相同或近似,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志列为具有“不良影响”而禁止使用的标志,具体包括哪些?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

社会安全事件。在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存在部分申请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恶意炒作、造谣,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指南》因此新增规定,明确与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相关的特有词汇相同、近似的标志属于存在不良影响而禁止注册并使用的标志,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驳回。
5.问:《指南》新增了与知名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等机构、重要赛事、展会名称等相同、近似标志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对这些机构、主办方私权的扩大保护?
   答:不是。《指南》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部分新增了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未经该机构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的内容,以及“与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名称(含规范简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未经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授权,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的规定。上述变化不是要给予相关机构或主办方特殊待遇,而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误认误购,以及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出发进行的修订。上述标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相关名称必须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或对于一定范围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还包括待审商标如获注册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6.问:《指南》为什么增加烈士姓名相关标志审查审理标准,与烈士姓名相同的标志会一律驳回吗?
   答: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因此,《指南》及时根据上述新变化,总结提炼了实践中关于与烈士姓名相关标志的具体标准,增加了该部分内容。
    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并不是一概驳回,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并明确了不适用该标准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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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十章为“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在《指南》制定过程中,该章受到了较高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如何理解《指南》中驰名商标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
   答:驰名商标认定应当是因“处理案件”所需而非其他。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认可经历了发展的过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即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应当符合必需、必要性的要求。2013年《商标法》 第三次修订,相当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阐述了“按需认定”原则,即“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其中第四条所列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但同时第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基于上述立法和司法的发展,经过多次研究、讨论,2016《标准》将“按需认定”原则列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被动保护原则并列,其内容表述为“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差较大,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无需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
    随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实践的不断规范化,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更为深入,“因案情所需”或“处理案件所需”的理念不断强化,对“需”的理解也更加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旨。在商标授权确权的实践中,形成共识,即落实“按需认定”原则应当坚持保护导向与结果导向,在驰名商标认定上,不仅应当坚持“因处理案件之必要”、“符合法定要件”,还应当遵循“用尽其它方式无法救济”等前提。因此,《指南》修改了2016《标准》中“按需认定”原则的表述,明确所谓“按需认定”,是指“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部门无需对当事人商

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2.问:如何理解《指南》新增驰名商标认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2014年7月3日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会进行具体事实的陈述,并提交大量的证据材料,这些事实陈述和证据材料正是审查此类案件时判定当事人商标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关键依据。另外,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对不诚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防范不诚信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其中的重要举措。因此,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对其所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不再对严重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都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3.问:《指南》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要求有何修改?
   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贴合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便利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指南》驰名商标认定部分更新了部分证据的提交范围,对非传统经营方式、非传统媒体形成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可,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证据提交的形式。例如:除了传统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证据外,增加了网络电商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在审查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证据时,明确包括传统经营方式和非传统经营方式;在审查媒体广告、评论、报道、排名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时,明确包括传统媒体和非传统媒体等;在审查纳税额相关证据时,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经公证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外,增加了经公证的电子版纳税证明打印件等。
4.问:《指南》中还有哪些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事项的修改需要申请人及代理人关注?
   答:《指南》该章另有三处修改请商标审查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关注。
    一是增加了对已认定驰名商标再次予以保护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需要提交的证据资料,其中特别明确了驰名商标持有人应当提交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时的驰名状态延及本案的证据。
    二是结合实践,对“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定义作了细化。系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若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的,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翻译”,若该语言文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的,也构成“翻译”。
    三是不再对“混淆”和“误导”进行明确的划分,对具体情形合并进行表述,以更符合商标审查审理实践要求。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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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特就《指南》制定过程中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二章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该章为适应《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内容,在《指南》制定过程中受到国内外各方的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 问: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标准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为落实《商标法》第四次修订,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0月制定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对判断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考虑因素予以细化。
      为适应《商标法》的修订完善,坚决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总结新《商标法》颁布实施近两年来的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章,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的标准。
2. 问:本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本章在起草时遵循以下几点思路:
      一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释义、适用要件、考虑因素和适用情形,并嵌入典型案例,增强指引性和说理性。
      二是统一商标审查、异议、评审等审查审理实践,明确审查及审理各环节适用的考虑因素,实现标准适用一致性和个案原则的有机统一。
      三是总结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反映、巩固、确认和发展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最新工作成果。
3. 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答: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

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4.问: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如何理解本章中列举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
   答: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采取注册取得原则,不以使用为前提。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并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指南》明确“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两种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所谓“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要指商标注册人在其主营业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其核心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损其在主营业务、核心品牌上已经形成的商誉。所谓“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主要考虑到实际商业活动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从商业策划到实际宣传、推广、投入市场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部分市场主体有提前布局商标注册、预防可能的商标抢注或者规避侵犯在先权益的需求,故允许申请人适量申请相关商标。
       在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指南》对上述两种行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定,但这一认可是有限度的,无论哪种情形申请商标都必须适量。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请无真实使用意图商标的过度防御、过度储备行为,尽管不以转让牟利为目的,但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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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占用了大量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5.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哪些情形?为什么规定有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
   答:《指南》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数量巨大”“大量”需要结合申请人情况、所申请商标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情形(3)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的,应适用其他条款。其余情形如果同时违背了《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应当一并适用其他条款。
    《指南》规定,(3)、(9)两类情形主要适用于商标异议与评审程序,其主要考虑是:一方面,(3)、(9)两种情形一般需要结合在案实际证据进行判断,但商标注册审查通常是基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单方行为,没有举证、质证环节,异议和评审程序则可以给予被请求一方充分的申辩机会,并保障相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另一方面,“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也并未完全排除上述两种情形在审查阶段适用,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可以根据在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予以综合考虑。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四章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本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 问:《指南》为何新增对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阐述?
   答:《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概念为基底进行。2016《标准》因此对商标显著特征概念进行了简单地描述,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我局发现这一概念过于抽象,审查员难以从整体理解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要求。因此,《指南》参照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表述:
      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即商标标志本身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存在记忆中,才能最终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比如,对过于复杂的文字或者图形,消费者难以识别与记忆,将其作为商标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二是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包括“仅”“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三是列明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的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明确上述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一方面为了敦促商标审查人员更好地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内涵与外延,更准确地判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保证标准执行的一致性和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提高审查质量;另一方面也提醒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更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2. 问:增加服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断有何考量?

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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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指南》相较2016《标准》,补充了大量服务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相关内容。商标审查要考虑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只提及了商品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未提及服务。2016《标准》也是以商品商标为核心阐述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但列举了服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示例。但《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近年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表现在商标领域,体现为服务商标的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2020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了911.6万,其中指定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就超过了200万。
        为适应上述变化,《指南》在本章,增加了与服务有关的显著特征释义,如“‘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劣程度”;补充了涉及服务类别商标显著特征判断的相关解释和案例,如增加了标志仅有指定服务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或者仅表示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而缺乏显著特征的案例。
3.问:《指南》新增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情形的考量?
   答: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2016《标准》已经落后于审查审理实践。《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类型日益增多。为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需求,《指南》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商标审查实践经验,细化、补充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将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由2016《标准》的11类扩充为16类:
       一是修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的显著性认定。2016《标准》中称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指南》进一步明确商品的外包装“一般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标志看待”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商品的容器或装饰性图案本身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二是结合实践,明确“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语和网络流行表情包”“格言警句”均属于公众日常表达的一部分,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三是明确“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标志、“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难以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所谓常用标志符号,包括各类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常见的标志符号;所谓节日名称,不仅包括法定节日名称,也包括约定俗成的节日名称。
       当然,《指南》无法穷尽列举所有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具体到某一件标志是否缺乏显著特征,在审查审理实践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判断。根据商业活动实践的新形势、商标申请行为的新趋势和审查工作的新需要,《指南》会持续更新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为商标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4.问:标志为企业名称全称的,如何判断其显著性?

答:本章3.3.9“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者简称”、3.3.10“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规定了标志为企业名称的,其显著性如何判断的问题。
    一般而言,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研究院所、医院、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其名称全称注册为商标,一方面对抗侵权,另一方面利用商标积极扩展其名称的品牌价值,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利用。部分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全称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相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产生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应当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指定在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的“                   ”标志,指定在医院、医疗护理、教育考核等服务上的“                                  ”标志。
5.问:《指南》为何修改了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标志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
   答:2016《标准》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规定,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他要素或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作用的,则该商标具备显著特征。
       但在实践中,由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各自独立组成,图形部分具备一定显著特征,而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若仅因为其图形部分具备显著特征而直接认定具备显著特征,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此种认定方式与商标显著性整体认定的原则相悖,且易导致商标权保护的范围模糊化;第二,实践中,有部分商标注册人借此类商标在电商平台上讹诈或者发起恶意侵权投诉;第三,这一标准也与当前商标授权确权的实践不一致,在相关商标行政或者司法的案例中通常认为,由图文单独构成商标,文字部分为商标主要呼叫部分,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整体应当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因此,经梳理和总结相关案例,在征求了各级法院和学者意见后,经多次讨论,《指南》更新了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标志的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明确指出“若商标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其他要素组成,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该商标整体应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同时,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约束商标审查审理行为,《指南》指出,“如果其他要素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商标注册部门认为依据该要素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可能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缺乏显著特征文字部分放弃专用权。申请人未放弃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审查意见书的,对其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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