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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早报第15期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ning Post

知道早报

第15期(半月刊)

    The Fifteenth Issue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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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招大引强建设数字经济核心引领区
战略合作伙伴推介
高新区科技成果发布
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动态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战略合作伙伴邀请函
供需征集

CONTENTS

高新区:招大引强建设数字经济核心引领区

       今年以来,大连高新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踔厉奋发践行“又高又新”;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的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建设英歌石科学城、打造重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部署,紧紧围绕大连“实现振兴发展十个新突破”、“GDP三年过万亿”奋斗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坚持引育并举,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围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元宇宙、车联网、洁净能源、生命健康、智慧海洋、智能制造、数字贸易、文化旅游九大产业方向,兴新业,布新局,出新策,深入谋划重点项目,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全区经济发展动能强劲,呈现创新潮涌之势。
       为进一步激活存量,拓展增量,有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数字技术、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加速向大连高新区聚集,7月中下旬至8月上旬,大连高新区集中开展“走出去”系列科技对接、经济交流活动,深入京津冀、长三角核心经济带,围绕大连英歌石科学城建设发展主战场,聚焦洁净能源、数字经济两大关键领域,与央企国企、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接交流,与“国字号”大院大所深化合作,组织专题会议面向全国推介英歌石科学城,设立政企联盟与一线经济圈工业企业、科技企业扩大“朋友圈”、拓展招商链。系列活动汇聚域内外头部企业优质资源,对外招大引强,对内扶强做大,有效推动高新区数字经济企业发展、产业壮大,助力大连高新区跑出振兴发展“加速度”,当好高质量发展“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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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软件行业协会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大连地区从事IT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接受大连市工信局业务指导,在大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5A级社团。软件协会有广泛的会员基础,现有会员1015家,代表了大连市IT产业的整体形象,维护了行业企业的整体利益,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宗旨:为企业服务、做政府支撑、促产业发展
协会理念:学习、诚信、团结、创新
协会使命:帮助企业成长,实现IT梦想
协会愿景:努力打造会员之家,成为IT行业有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联系电话:0411-88255657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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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登记和党支部牌匾
协会加入的组织
协会下设营销分会、系统集成分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等二级机构,为会员打造专业的交流平台。

项目简介:
      计算机辅助医疗技术是一门深度交叉的学科。它不仅包括计算机技术和医疗技术,还需要人工智能技术、机械工程、力学等学科的介入。近十年来,大连理工大学在计算机辅助个性化骨科手术(尤其是个性化骨科假体建模)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此外,还在智能图像处理和分析方面进行了一些更具挑战性的尝试。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项目简介:
       研究团队自1997年起从事生物医用材料与器械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主要研究方向包括:
       1.心血管支架及人工血管设计及表面改性;
       2.硬组织替换材料成分设计及表面改性;
       3.药物可控释放、核磁显影多功能纳米材料制备及评价;
       4.软组织修复材料制备及评价;
       5.组织工程支架材料制备及生物相容性研究。
       团队曾主持、参与生物医用材料与器械方向的国家及省部级项目20余项,包括 “九五”、“十五”863高科技项目,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项目,大工-辽肿医工交叉项目,大工-市中心医院医工交叉项目等。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计算机辅助医疗技术

生物医药领域 03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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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用材料与器械

生物医药领域 04

项目简介: 
       脐带血中含有丰富的造血干细胞,但是由于一份脐带血数量有限,直接用于细胞移植应 用时仅够 30 公斤以下体重的儿童使用。因此开发新型生物反应器技术以大规模扩增脐血干 细胞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大连理工大学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实验室自主研发的旋转壁式生物反 应器系统可使脐血干细胞在 2 周内有效扩增 50 倍以上,从而使保存的脐带血不仅可以日后 用于自身的疾病治疗,而且可以捐赠给能配上型的其他白血病、贫血等病人使用,从根本上 解决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困难局面。
       1、白血病等癌症放化疗后的造血干细胞移植。
       2、扩增的脐血干细胞经诱导分化后可生产 CIK 等高效杀肿瘤细胞或作为其它生产高价 值生物制剂的细胞源。
       属于技术及仪器产品,向企业提供仪器和生产技术。
       处理 100ml 脐血的生物反应器的造价为 3 万元,控制监测系统 30 万元。 每扩增一份脐带血的药品费用为 500 元。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项目简介:
       由于具有生物相容性好、力学性能可调等优点,水凝胶在生物医疗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可注射水凝胶:可用于骨肿瘤的治疗,同步实现骨缺损的修复与骨肿瘤的杀伤;中医按摩用手套:可通过颜色变化而量化显示按摩力大小,方便使用者通过视觉监控按摩力,按摩力大小还可通过无线蓝牙即时发送给医生,便于医生远程监控;高膨胀性水凝胶:失水水凝胶尺寸小,可口服,进入胃体迅速膨胀,不能通过幽门,实现胃滞留,可用于减肥、糖尿病等长期药物缓释。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水凝胶在生物医疗中应用

生物医药领域 05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07

06

脐血干细胞大规模扩增技术

生物医药领域 06

Events & Activities

     聚合头部创新资源 做实做好“高”和“新”两篇文章 高新区北京经济交流活动成果丰硕
       8月18日、19日,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骆东升率高新区经济考察团在北京开展经济交流活动,先后来到蓝色光标集团、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百度集团,围绕创新经济新赛道、数字赋能、东北振兴、英歌石科学城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国家级科研院所深入交流、加强对接、加深合作,为高新区“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汇聚智慧和力量,推进重点项目落地,达成多项合作意向。各企业、科研院所高度关注大连高新区今年以来创新开展的各项工作,积极融入大连高新区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加快落子布局,促进务实合作,助力大连高新区做实做好“高”和“新”两篇文章。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石德山,区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交流活动。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抢抓数字经济新机遇聚力头部引领
蓝色光标集团
   蓝色光标集团是中国元宇宙产业头部企业、中国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企业,现代服务业代表性企业,国际级营销控股公司。8月18日,高新区考察团先后来到蓝色光标大蓝XR虚拟拍摄影棚和集团总部,实地考察XR技术最新应用场景,深入了解元宇宙技术最新成果,围绕加快元宇宙产业集聚、推动XR技术落地等方向与蓝色光标集团主要负责人开展广泛、深入、坦诚对话,积极推动务实合作。在会谈中,蓝色光标集团副董事长熊剑表示,大连高新区是蓝色光标布局东北的战略要地,将在拓展元宇宙产业生态链创新链,加快资源、人才、产业集聚等方面,加快布局主动对接,助力大连高新区打造数字经济标杆城市。
      百都集团
      百度是全球四大AI公司之一,是元宇宙行业领军代表和全球自动驾驶领域领导者。8月19日,高新区考察团来到百度集团总部,调研考察自动驾驶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基地建设,围绕数字经济新产业、英歌石科学城建设、人工智能、物流数字化建设、数字赋能装备制造业,基层社会治理智慧化,以及车联网等方向与百度集团深入对接、充分交流,推动多领域务实合作。百度集团副总裁张东晨全面介绍了百度在数字经济的战略布局和创新模式,并表示大连高新区积极把握互联网3.0发展趋势,抢先站位、创新引领、富有远见,双方合作基础深厚、合作领域广泛,希望在数字经济产业布局、产业生态群构建、开辟车联网最新应用场景、人工智能、数字赋能、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展开多领域、深层次务实合作,助力大连高新区抢占数字经济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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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计算所光辉历史和卓越成就,着重考察云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情况,围绕智力输入提升机制、英歌石科学城建设、研究中心布局、提升科技策源能力等方向展开深入交流,推动务实合作。在会谈中,中科院计算所大数据分析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郭嘉丰表示,大连高新区科研土壤深厚、产业基础雄厚,今年以来在数字技术领域前瞻布局、大胆探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计算所在数字技术基础研究方面发挥重要引领作用,双方优势互补、各具特色,计算所将扎实推进地所协作,加强科研对接,推动重点项目加快落地,助力大连高新区做实做好“高”和“新”两篇文章。
    高新区经济考察团还会见了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勇一行,就盘活资源、挖潜增效等工作深入交流、达成共识,促进双方互惠互利、共赢发展。
       在与领军企业、科研院所交流会谈中,希望深化务实合作,充分利用头部创新资源的先进经验、前沿技术、资源要素,积极探索“政企产学研”协同发展新模式,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瞄准前沿领域、聚焦原始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集中各方资源努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围绕东北振兴战略,厚植东北、深耕大连、落子大连高新区,促进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大连高新区将提供最优质的发展环境,最活跃的创新氛围,用心用情做好服务,助力各方落地生根、做大做强,努力开创大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奋力做实做好“高”和“新”两篇文章。
(来源:大连高新)

打造数字经济新体系。  
聚合“又高又新”头部创新资源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8月18日下午,北京细雨绵绵,高新区考察团冒雨来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实地考察西门子数字化企业示范线,在产业优化布局、新技术应用、赋能科技和工业企业、助力东北振兴、医疗器械顶尖科技落地等方向,与西门子深入交流、深化合作。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区总经理战京涛详细介绍了西门子在国内发展情况、战略布局,他表示,西门子是世界500强领军企业,是第一家与中国进行深入合作的外国企业。多年以来,西门子深耕大连高新区,双方携手共进、共同发展。西门子高度重视双方合作,将继续在大连高新区增资扩产,积极引入智能化、低碳化技术,加强本地研发力量,扩大生产能力,希望与大连市、大连高新区加深务实合作,为大连、辽宁乃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贡献力量。
       中科院计算所
       中科院计算所是我国计算机事业的摇篮,是我国最负盛名的学术研究机构之一,为我国核武器事业、航天事业做出重大贡献,成功研制了我国第一台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首枚通用CPU芯片。8月19日,高新区考察团来到中科院计算所,深入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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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为促进医工交叉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推动前沿医工交叉科技成果落地转化,8月31日,由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主办,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共同承办的“科技成果对接——医工交叉领域专场活动”在线上成功举行。来自大连理工大学医工交叉研究方向的三名团队代表带来计算机辅助医疗技术、生物医用材料与器械、水凝胶在生物医疗中应用等科研成果的精彩项目路演,共吸引了投资机构、医疗企业等280余人次线上观看。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百变医用材料,更广阔的应用空间
       作为人类同疾病作斗争的有效工具之一,生物医用材料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正在成为全球范围内医学研究和开发的热点。大连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董旭峰所在团队,自1997年起从事生物医用材料与器械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团队曾主持、参与生物医用材料与器械方向的国家及省部级项目20余项,包括“九五”“十五”863高科技项目,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等。
       此次董教授主要介绍了团队使用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功能水凝胶、纳米材料等生物医用材料研发的11项极具创新性的技术成果,包括硬组织(牙、骨)替换、心血管疾病治疗、脑胶质瘤间质化疗、软骨修复、葡萄糖燃料电池、脑机互连等。团队多项研究成果正在与辽宁省肿瘤医院等省、市医院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与上海康德莱医疗器械公司共同成立了联合研究中心。此外,董教授还介绍了团队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实验条件,以及多项作为期刊封面的突破性成果发表情况。
刚柔并济,高吸水高保水的双面“胶”娃
大连理工大学工程力学系生物与纳米力学实验室张伟教授所在的团队,是国家重点实验项目平台,团队承担了两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两项国家基金项目课题研究。张伟教授此次带来了水凝胶在生物医疗方面的5项应用研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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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体量身定制,让骨骼重焕新生
       大连理工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教授刘斌介绍,大连理工大学与日本立命馆大学联合成立了健康医疗智能计算联合研究中心,此次路演的医工交叉技术也是国际合作的项目之一。计算机辅助医疗技术涉及医学、力学、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等学科,团队近十年来在计算机辅助个性化骨科手术,尤其是个性化骨科假体建模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取得了领先成就。
       团队的技术研究成果之一,应用于关节修复、骨折微创手术、微孔开颅手术等外科手术的基于3D图形的辅助诊疗技术,已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实现了进一步合作。基于智能影像的辅助诊疗技术已在多家医院的胎儿产检、脑血管疾病防治,以及外科手术技能训练等领域得到应用。团队以数字化技术为抓手,旨在发挥数字化优势,不断拓展应用,真正解决临床一线的实际困难。

Events & Activities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科技成果专题对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作用,推动高校等科技创新主体与园区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着力新促成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落地生花。本场活动为“医工交叉”领域开辟专场,更是践行“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科技创新方向,带动高新区生命健康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新阶段,让科技为人民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使用水凝胶制作的智能推拿手套,可以通过不同颜色实现压力的可视化监测,能够实现对推拿按摩时间、频率、速度的数据采集;多功能栓塞微球解决了在肝癌栓塞化疗中同类产品无影像学功能,跟踪难的痛点,且团队针对肿瘤制备了兼具栓塞、磁热疗、载药、显影等多功能水凝胶微球,实现了肿瘤磁热疗、化疗、栓塞联合治疗;可注射水凝胶,可用于骨肿瘤的治疗,同步实现骨缺损的修复与骨肿瘤的杀伤,有效平衡了“最大限度切除肿瘤”与“最大限度保留健康骨组织”的骨肿瘤手术“两难”境地。此外,由于具有生物相容性好、力学性能可调等优点,团队研发出高膨胀性水凝胶,进入胃体后可迅速膨胀,发挥长时缓释作用,实现胃滞留,可用于减肥,改善糖尿病等药物需长期口服的现状。
        此次科技成果专场对接活动,大连理工大学医工交叉领域的多个项目通过在线路演形式纷纷亮相,“云”上对接、实时互动、高效联动。在直播间内,恒胜医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负责人樊永胜在项目介绍之后与路演嘉宾针对技术层面、市场需求、应用前景等方面积极进行交流;在线上互动问答环节,交流区气氛活跃,观众踊跃提问,嘉宾一一予以耐心解答,部分企业对此次路演项目表达了浓厚的兴趣,双方建立了会后进行进一步交流对接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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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相关企业:
      现将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2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高新区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于2022年8月16日下班前按要求将项目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九份加盖公章,电子版光盘4份)、以及《申报2022年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表》(附件4)报送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422室。其中,证明投资完成情况的合同、发票、凭证等有关材料因数量较多,请单独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中省直企业及市属国有企业项目可直接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联系人:
孙冠博 84978727
王泽聪 88149590
附件1: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x
附件4:申报2022年辽宁省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表.xlsx
附件5:申报书.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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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2年度 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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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试行)》(大科创发〔2018〕66号号)和《关于开展2022年度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拟推荐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机构,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7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实名反馈至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84820319
电子邮箱:gxq_liuchen@dl.gov.cn   
附件:2022年度拟备案大连市众创空间名单.docx
             众创空间名称                                                    运营主体名称
1          八戒众创空间                                       大连八戒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          宇宙来电                                              上书房(大连)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3          三一优创众创空间                                三众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拟推荐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机构公示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2.08.15

大连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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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补助实施细则》(大科财发〔2019〕23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省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补助包括新批建平台补助和国家平台评价评估补助两部分内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其中,新批建平台指2021年正式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平台评价评估指参加国家科技部组织的定期评价评估并于2021年公布评价评估结果(符合相应补助标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二、符合补助范围的新批建平台依托单位,请登陆“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模板格式在线填写“关于申请2021年国家、省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的函”,上传平台认定或组建文件等附件的扫描件,并报送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函(加盖公章)、平台认定或组建文件(复印件)等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三、符合补助范围的评估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请登陆“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模板格式在线填写“关于申请2021年国家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的函”,上传平台评价评估结果证明材料等附件的扫描件,并报送国家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函(加盖公章)、平台评价评估结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四、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请省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初审工作,对平台依托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科研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正式行文对省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五、请于2022年9月9日前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中山区人民路75号1501室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规划与平台处 3998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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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省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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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大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拟立项公示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8.23

       根据《大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大科计发〔2017〕188号)和《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大科外发〔2018〕127号)有关规定,经指南征集、项目申报、初审推荐、行业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等立项程序,现将2022年度大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拟立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项目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信函应署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联系电话:
机关纪委
0411-39989816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0411-39989885
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处
0411-39989856
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
0411-39989850
外国专家与国际合作处
0411-39989823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人才处
0411-39989867
规划与平台处
0411—39989827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1613室
邮 编:116001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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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高新区内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高新20条”)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20条”研发费用补助政策(针对规模以下企业)申报工作。
一、受理时间
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20日17:30
二、支持方向
       符合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洁净能源、生命科学、智能制造、海洋科技、文化创意、新材料等。
三、主体资质
      1.在高新区注册,且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2.2021年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
      3.2021年未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销售收入、产值未达到2000万元,入库情况请与统计部门确认),2021年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范围的企业。
      4.部分列入2021年度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抽查名单的规模以下企业(销售收入、产值均未达到2000万元)也可申报。
四、具体要求
       申报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请参看《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申报指南》(附件)具体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审核、政策兑现流程顺利进行。
联系人:李 楠 84794125
李伟方 8814991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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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20条” 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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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节选)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2.08.26

国知发运函字〔2022〕13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
       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二、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三、参评方式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参与推荐的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见脚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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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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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青岛啤酒(荣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威海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04176号“青岛啤酒”商标和第1351701号“TSINGTAO”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酒瓶瓶颈处均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被投诉人按照行业惯例长期使用回收的旧酒瓶作为自己生产的啤酒容器,其中600ml旧酒瓶中包括瓶颈烙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青岛啤酒瓶,在使用过程中贴上自己的商标及包装进行销售,但没有对瓶颈上“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
       被投诉人在从事啤酒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回收的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啤酒瓶作为啤酒产品容器,在将青岛啤酒酒瓶原有的纸质标签清洗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及包装销售,却没有对酒瓶瓶颈处的“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当事人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侵害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法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办案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例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推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涉及“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容器进行再利用领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行为认定问题,在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2年3月,该案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作为第二批指导案例发布。
       本案涉及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再利用领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近年来,此类案件呈多发态势,虽然行政和司法实践均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存在案件定性依据条款不明确的问题。根据国家资源循环利用政策和行业惯例,允许对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但再利用也应当依法合规。利用回收他人的容器重新灌装销售的,往往是与权利人商品相同或类似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的商品,如果不对容器上难以去除的浮雕文字等标识进行有效遮挡就再次投入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误以为商品生产者与容器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侵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制止和纠正。该案的处理有助于解决类似案件认定难、定性依据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在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回收再利用行业市场秩序。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案件要点为:回收旧啤酒瓶再利用,灌装与商标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重新投入市场销售,但未对啤酒瓶上他人注册商标的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案所涉问题的定性,是商标专用权保护中的难题。该指导案例的焦点问题包括:1.回收再利用的啤酒瓶上无法去除的“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2.商标注册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回收再利用啤酒瓶进入流通领域;3.回收再利用的啤酒瓶上使用原有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行为;4.具体条款的适用。
      (一)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根据上述规定,啤酒瓶上刻印的“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无论表现形式还是所起作用,均为商标性使用。回收再利用的啤酒瓶上存在无法去除的原权利人商标标识,如“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如果未被有效遮蔽,实际上依然能够作为商业标识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回收利用的啤酒瓶上标注有其他厂家的商标,但不能否认的是,即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啤酒瓶上贴附的其他厂家的商标识别出商品的真正来源,消费者仍然可能产生该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认知。因此,在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原有的“青岛啤酒”“TSINGTAO”标识仍然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是否有权禁止
       通常情况下,当商标注册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销售至市场后,其基于商标价值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已经实现,商标专用权针对该商品上的“商标”被视为“用尽”,商品的购买者即该商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销售该商品,从而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但是,如果该商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使得继续流通的商品与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原先投向市场的商品不再是同一商品,又容易导致混淆,妨碍商标区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发挥,该情形下,则不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应予以禁止。
       该案中,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将瓶体上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商品售

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理解与适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CAS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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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被投诉人回收该酒瓶,在未去除或有效遮蔽“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的情况下,灌装自己的啤酒继续销售,被投诉人尽管已在酒瓶上贴附了自己的商标,但“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辨识度较高,容易导致混淆,妨碍商标区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发挥,属于前述应当禁止的情形。
     (三)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旧瓶回收再利用,旧瓶上的原有商标通常有3种显示方式。第一种是粘贴带有商标标识的瓶贴,瓶贴经过清除,其他厂家可以继续使用。第二种是除了第一种情形瓶贴外,酒瓶上面还有原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浮雕烙印,例如该案中的“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如果这些浮雕文字在回收再利用中未被有效遮蔽,将处于消费者视觉感知范围内,哪怕已标注其他厂家商标,消费者仍可能误认为该商品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影响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信誉和品牌形象。因此,这种再利用实际破坏了原商标的识别功能,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第三种就是啤酒瓶本身已经作为立体商标获得注册。该情形下,其他厂家回收灌装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销售的,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四)具体条款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是适用该条第一项,还是第七项。在行政执法中,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法定数额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穷尽行政、民事等非刑罚手段仍不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不足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时,才考虑动用刑罚。因此,行政机关一般认定该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995年10月19日,原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商标管〔1995〕373号)中明确,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2019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19〕231号)中指出,“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系回收酒瓶固有标识,且“青岛啤酒”商标于1991年即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他人在瓶贴上虽然使用了自身的商标标识,但是消费者会留意到辨识度较高的“青岛啤酒”“TSINGDAO”浮雕标识,相关公众

会也会误认为其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投资、许可或者合作等特定联系,但一般不会误认为涉案商品或服务系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即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导致的当然混淆情形相区别,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对市场上流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二手容器回收再利用,符合物尽其用、资源节约的环保政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直接体现,应予鼓励和提倡。但在回收利用的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回收瓶身上烙有原商标注册人的特定商标或商业标识,回收利用企业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原有商标标识进行有效遮蔽、去除等,同时也应当尽量在旧瓶的显著位置处用醒目字体标出自己的商标信息,以区别于原有商标标识,达到既利用回收旧瓶又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上海某公司许诺销售的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6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9月29日,双方当事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并于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2年3月,该案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作为第二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指导案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备政府公信力和较高专业水平,由其作为第三方主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然而,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后续有一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拒不执行协议,协议将失去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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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经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助于解决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另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行一审终审,提升了保护效率,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目前,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四川、陕西等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设立侵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多项文件中鼓励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例如201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案件要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一)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
      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调解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它是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司法确认实行一审终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在职能范围内专业性更强,在化解各专业领域纠纷方面可起到关键作用。通过行政程序化解纠纷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既能发挥行政程序的优势,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由于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履行几率较大、反悔率较低,可提升纠纷化解质效,缓解案件执行压力。
     (二)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的法律依据
       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见,依据上述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适用司法确认制度。而对于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否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上述文件受理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三)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目前国内部分地方在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行政与司法的配合衔接,整合矛盾纠纷解决资源,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
该指导案例的发布,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当事人就侵权纠纷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笔录,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司法确认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于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不同形式,其核心区别在于调解主体不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由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设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要由相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纳入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纳入辖区内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来主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权威性更高、专业性更强。根据2021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到2025年,将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充分显现,影响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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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丨供需对接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效整合高新区科技成果、技术需求资源,搭建科技成果需求及供给平台,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现面向园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个人征集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供需信息。
      针对园区企业定向的技术需求,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将联合大工科技创新服务团深入园区企业帮助摸排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需求,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筛选真正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需求,深度助力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征集目的:
(一)进一步了解园区企业面临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和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掌握企业技术需求现状,增强科技服务企业的针对性。
(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联系我市及国内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科技专家,寻求技术难题及技术需求的解决办法。
(三)对收集来的难题将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发布,并组织引导企业与专家对接,使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人员近距离交流、洽谈,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咨询服务。

征集内容:
(一)企业技术需求
    重点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征集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技术需求目标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近年来的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设备及研发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产品及技术等配套合作等,便于实施,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科技创新成果
    近年来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的或引进(承接)的具有产业化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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