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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早报第12期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ning Post

知道早报

第12期(半月刊)

    The Twelfth Issue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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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发力数字经济再造发展新优势
战略合作伙伴推介
高新区科技成果发布
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动态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战略合作伙伴邀请函
供需征集

CONTENTS

高新区:发力数字经济再造发展新优势

       今年以来,大连高新区围绕“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和大连市“GDP三年过万亿”奋斗目标,高举“又高又新”发展大旗,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全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北方科技创新策源中心,努力建设“科技创新源、数字活力区、生态品质城”,奋力在全国高新区中争先进位,在辽宁、大连振兴发展中当好排头兵,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作为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先行者,大连高新区拥有发展数字经济的强大“基因优势”。
       这里聚集了大连80%的软件企业,数量达到3000多家,软件营业收入占全市90%。在IDC全球软件交付指数排名中,大连名列第5名,区内东软、(信)华信连续10年位居中国软件出口企业前3名,园区年软件出口额达18亿美元
      如何在国内外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放大“基因优势”?今年以来,大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着眼于长远发展,为高新区产业选择作出科学定位,确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推动园区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向数字经济全面转型,再造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新优势。
       “1+N”,即是大连高新区谋划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其中的“1”,即数字技术,以数字技术推动相关产业垂直应用创新发展。“N”是经济发展与产业变革催生的新兴重点领域。
         在具体产业发展规划上,大连高新区提出,加快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前布局元宇宙产业;加快推进车联网产业;着力发展洁净能源产业;大力推进生命健康产业;继续抓好文化旅游产业;积极推进智慧海洋产业;合理布局高端装备制造业;配套抓好数字贸易产业。九大产业同频发展,相互推动,以数字化带动九大产业的智慧化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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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优路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大连优路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而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为21249,是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战略合作单位,也是大连市内燃机知识产权联盟、大连市半导体知识产权联盟、大连市大健康知识产权联盟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发起单位及服务机构。2021年10月,大连优路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被评为大连市高新园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优路智权拥有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服务领域覆盖了机械、电子、通信、生化、材料和医药等各个方向,从业人员均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工作多年的专利代理师或知识产权顾问,始终恪守执业准则,履行代理职责,业务扎实精湛,深受客户高度认可与喜爱,团队成员曾代理过的客户包括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信息科技大学、长沙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大连大学、大连海洋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农业科学院、大连市化工设计院、国家海洋环境检测中心、港珠澳跨海大桥、中铁集团、中车集团、中石化、国家电网、美的、360、京东方、长城汽车、福田汽车、大连长丰实业、大连船柴、大连世有电力、大连维德、北京301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口腔医院、大连金玛集团等。
       在专利分析咨询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目前已完成项目包括:大连世有电力系统智能监测技术专利导航项目、大连金铠催化剂评价分析技术专利导航项目、大连维德飞行载体快速彩色3D建模技术专利导航项目、大连誉洋黑色及有色铸件后处理自动化技术专利导航项目、大连长丰飞机复合材料结构修理技术专利导航项目、大连船柴船用低速柴油机技术专利导航项目、大连市半导体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中建盾构机检索分析项目等。
       优路智权自成立以来,始终本着以人为本、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一直秉承“专业精湛的业务水平、高效可靠的工作方式、细致周到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始终坚持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为客户谋求权益是我们孜孜以求的不变宗旨。

咨询电话:0411-82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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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专利

商标

法律服务

项目申报

知识产权顾问

中国专利申请丨涉外专利申请丨专利复审丨专利无效丨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丨专利查新检索丨专利转让丨专利培训与咨询丨著录事项变更

商标注册丨商标续展丨商标转让丨商标驳回复审丨名义/地址变更丨商标异议丨撤销连续三年不适用注册商标丨商标注册证补发丨无效宣告

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服务丨特许经营丨商品大范围维权丨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处理服务

专利奖申报丨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丨知识产权贯标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丨作品著作权登记

版权

三、生产条件:
       连续微波萃取器、反应釜、蒸馏分离装置、干燥设备。
四、成本估算:
       叶绿素酸铜钠盐产品价格:
       国内市场:800元/kg ;国际市场:250美元/kg。
       1吨蚕沙可制备叶绿素酸铜钠盐10kg。生产成本5000元。
五、规模与投资:
       投资建设年处理量1000吨蚕沙的工厂,需要设备投资300万元左右。
六、市场与效益:
       年处理蚕沙量1000吨,产品产值800万元~2000万元,产品生产成本500万元,年收益在300万元~1500万元。
七、提供技术的程度和合作方式:
       技术转让,承包工程和工程设计。
八、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一、产品和技术简介:
       叶绿素铜钠盐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和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委员会批准使用的一种天然水溶性安全无毒食用色素,为墨绿色粉末,略带金属光泽,无臭或微有特殊的氨样气味,有吸湿性,对光和热较稳定。易溶于水,稍溶于乙醇和氯仿,微溶于乙醚和石油醚。水溶液呈蓝绿色澄清透明液,其固有的鲜亮绿色特性,远胜于叶绿素对光、热稳定性。并以其特有的杀菌、除臭性能,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工业、医药卫生和日用化学工业等。
       从蚕沙中提取叶绿素,将叶绿素的有机抽提物通过皂化反应,用水或重力沉降除去类胡萝卜素及其它未皂化物质,也可用己烷-丙酮进一步提纯。再经过调酸、铜代、抽滤、成盐、干燥制得成品。研究表明通过微波辅助萃取比传统方法可以减少萃取时间达30~100倍左右,叶绿素提取率增加30%左右,效果明显。完全达到了工业化生产的指标。本项工艺简单、操作容易,可以进行连续性生产。
二、应用范围:
      食品、医药品、化妆品等日用化学工业。

叶绿酸铜钠盐及其制备工艺

新能源领域 03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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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产品输出为合成气(富氢气体)、灰,且根据需要可控制产气中氢气的浓度达75%以上。工艺条件温和,常压,温度750-900oC。
二、提供技术程度及合作方式: 
       共同合作中试或工业试验。
三、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一、产品和技术简介:
     在固体热载体煤干馏技术基础上,自行开发的一种针对褐煤或生物质的新型固体热载体催化气化制富氢气体工艺,已申报公开中国发明专利。该工艺装置主要由移动床气化器和提升管燃烧再生器组成。其反应循环过程的核心是以催化剂为热载体,利用褐煤或生物质气化产生的半焦、催化剂积炭在提升管再生器中与空气燃烧产生的热量加热催化剂,同时实现催化剂再生;再生后的炙热催化剂循环进入气化器中,与从进料系统进入的褐煤或生物质充分混合,作为热载体的催化剂将热量传递给褐煤或生物质,使其在高温下发生快速热解;同时热解产物在催化剂作用下,在水蒸气气氛中发生催化重整反应,产生高质量的合成气或富氢气体;反应产生的半焦和积炭的催化剂由输送装置进入提升管再生器,从而进入新一轮的循环再生反应过程。
       采用移动床气化器有利于焦油催化重整反应,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实现产物中“零焦油”,实现“绿色”化工生产过程;而提升管燃烧再生器则解决了固定床反应器的催化剂再生问题,真正实现了无切换连续再生反应循环。生物质灰分或粉煤灰提升管上部得到有效分离。
       工艺过程的原料为空气、水和褐煤或生物质,采用天然矿石改性催化

固体热载体催化气化生物质或褐煤制富氢气体工艺

新能源领域 04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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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重磅签约!高新区与东软携手布局新兴产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高新区隆重举行“新起点 再出发”2022年大连高新区与东软新兴产业合作成果发布活动,现场回顾了20余年高新区与东软政企携手并肩共进的发展历程,双方现场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聚焦下一代汽车智能座舱、元宇宙等技术,推动项目落地。历经20多年拼搏,双方再度携手,瞄准前沿,前瞻布局,积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努力抢占新一轮产业竞争制高点,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全力打造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引擎。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回眸:20余年风雨同舟携手共进 
       本次发布会是高新区“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系列活动的第五场活动,活动现场回顾了过去20余年高新区与东软风雨同舟、勇于创新的合作历程,双方共同拉开了大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崛起的序幕,见证了大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东软作为入驻高新区软件园的第一家企业,多年来与高新区共同发展。截至目前,东软在高新区共设有33家法人机构,2021年销售收入32亿元,为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通过20多年的发展,高新区形成了庞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共有3000多家本地软件企业在这里蓬勃发展,超过140家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落户。目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已成为大连经济结构中重要、稳定的产业板块,对地区经济建设、科技创新提供重要支撑和人才支持。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高新区与东软结成了稳固的产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为双方下一步合作,以及产业未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展望:政企合作再创发展新高峰
       今年3月,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胡玉亭在大连与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一行,围绕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智慧城市和在连项目建设等举行工作交流。胡玉亭指出,希望东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大在连投资力度,加快成果在转化,拓展产业布局,在智慧医疗、汽车、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化务实合作,为大连培育壮大数字经济产业提供有力支撑。
       东软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结合自身产业升级发展需求,围绕高新区数字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以下一代智能座舱、医疗健康、元宇宙产业为切入点,布局重点项目落户高新区。
       高新区党工委高度重视东软项目推进落地工作,主要领导多轮推进洽谈,加快推动双方深化合作步伐,紧紧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和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发展数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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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济发展新格局,奋力实现振兴发展新突破。
       今年以来,高新区以前瞻眼光想问题、作决策、抓发展,聚焦科技变革最前沿和产业发展新趋势,积极谋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蓝图,大力推动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向数字经济升级,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先后举办五场“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主题活动,发布和确立一系列新举措、新政策、新目标,为高新区“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注入动力。
       本次发布会的成功举行得到了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标志着高新区和东软将在更前沿、更广泛的领域深化合作,不断发展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筑高新区新一轮发展基石,有效促进政企合作迈上新台阶,进一步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深度融合。
(来源:大连高新)

济,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积极发挥头部企业引领作用。
       在现场,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薛雁翔作了高新区加速推动产业升级做优一流营商环境的推介讲话,他表示,大连高新区承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国家使命,在改革的大潮中诞生,在创新的实践中奋起,为助力我市实现振兴发展新突破、三年挺进“万亿GDP城市”发展目标,高新区将进一步凝聚支撑大连振兴发展的关键力量,要切实担起领跑者、主引擎、增长极的作用。希望更多企业像东软一样,扎根高新区这片创新创业的热土。高新区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成人达己”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助力企业在新的征程上实现新的腾飞、创造新的辉煌。
       在现场,东软全面展示了汽车电子业务,生命与健康元宇宙科普云展馆和元宇宙医疗数字人解剖等项目,向人们展示了未来科技力量,数字化生活将带来深刻影响。
       刘积仁发表了“新时代、新起点、新未来”主题演讲,并表示,大连是东软的重要战略基地,东软的汽车电子、云服务、软件国际化、人才培养、教育科技、医疗服务等众多核心业务在大连落地并得以快速发展。十分感谢大连市委市政府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一直以来给予东软的关注和支持。此次,东软与大连高新区结合各自的优势,在汽车、医疗、教育等领域再次展开全面、深入的合作,希望能够与大连高新区共同探索数字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带动大连新技术、新产业、新经济,打造大连信息技术领导者品牌。
意义:构筑高新区新一轮发展基石
       市第十三次党代会赋予高新区“推动 ‘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北方科技创新基地,形成千亿级数字技术产业集群和洁净能源、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百亿级产业集群”的重要任务。今年以来,高新区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实现“六新”为发展目标,着力构建“四个体系”,搭建“三个支撑”,深化“两个改革”,做优“一个环境”,坚持兴新业、布新局、出新政,聚焦英歌石科学城建设主战场,聚焦以数字技术为主导的九大产业,努力抢占新一轮产业竞争制高点,全面构建区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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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企业初创时期,技术创新是发展的核心关键。为了加速提高园区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保护创新长效发展的意识,7月14日下午,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在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的指导下,开展了“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培训活动。
       培训邀请到了大连优路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合伙人宋春昕担任培训讲师。宋春昕老师在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诉讼、专利检索分析/导航、涉外专利代理等业务领域拥有10余年丰富经验。为中建集团、国家电网、大连船柴、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等多个大型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培训、咨询以及指导服务。此次,宋春昕老师结合多年行业经验,为初创企业量身定制了高质量的创新发展课程。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把握专利布局  助力初创发展
       从技术和专利的关系入手,宋老师强调了实施专利管理与布局对于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重要性。知识产权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但保护的是有形的技术产品的价值。对初创企业而言,专利既是可交易获益的资产,也是风险防御的利器,可以威慑垄断市场,更是经营模式的推手。对于中小科技型企业及生产型企业,专利在企业资质认定、政策项目申报、融资质押贷款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接下来,通过对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例解读,宋老师带领初创企业学习了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利弊和选取条件。
       抓住市场痛点,专注产品创新,开展技术挖掘,完善专利布局,企业的专利挖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要做好专利布局,企业要细致分析技术的纵深发展、领域扩展,把握竞争态势以及关联技术;就产品的结构功能、维护制备等方面要有全面且详细的分析了解;针对市场的地域特征开展合理性、前瞻性的研究;时间上要及时掌握技术、产品、产业及专利的期限。对于初创企业来说,要做好专利布局需要全面把握总体规划、权利落实和策略实施。
       专利风险防控方面,培训就申请策略不当的风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书写不当带来的风险以及侵权法律风险等进行了讲解。通过专利检索、侵权风险分析、竞争对手实时监控以及交易风险防控等手段,企业从初创时期开始就可以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为长效、高效的技术创新发展制定周密的规划布局。
       专利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包含多个层面的价值,技术价值是基础,法律价值是延伸,经济价值是结果。通过此次主题培训,初创企业更加细致的学习了解了从专利挖掘、申请到专利运营、布局,再到专利风险防控的全面知识要点,助力企业更高效的将知识产权价值转化为市场效益。知产平台也将为园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与支持,助益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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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昕

大连优路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 合伙人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有关规定,市科技局编制了《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指南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规划与平台处 39989828
      地 址:中山区人民路75号1501室
      技术支持:张俊华18340837680
                        冯浩东158409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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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大连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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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25号),经自下而上推荐、所在单位公示、严格审查审核、评选推荐会议、评选推荐组织机构研究等程序,确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引智与外国专家服务处等6个集体为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拟推荐对象,张金钰等5人为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拟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4日。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提供具体线索或事实依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省科学技术厅,电话,024-23893018;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传真,024-2398358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话,024-22959186;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传真,024-22959142。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电话,024-23983115。
 
辽宁省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拟推荐对象名单
一、先进集体(6 个)
              01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引智与外国专家服务处
              02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
              03 大连市金普新区科学技术局
              04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05 丹东市科学技术局
              06 锦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先进工作者(5 名)
              01 张金钰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联盟建设与攻关服务处(规划与平台处)副处长
              02 卫静波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协同创新与成果处一级主任科员
              03 沈诗琪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规划与平台处一级主任科员
              04 翟贵东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规划平台科科长
              05 齐宏升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转化科科长

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名单公示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7.08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07.08

各相关单位:
        2021年度,大连国家高新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又高又新”重要指示,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和国家自创区的核心支点引领作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高质量发展路线不动摇,在技术革新、科技攻关、产业集聚等方面取得了瞩目成绩,为全市创新能力提升和策源能力建设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激励全区研发企业进一步提升科技攻关能力和创新发展活力,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对2021年度研发投入增长较快、创新能力提升较大的45个先进单位,以及统计工作表现突出的55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持续强化科技创新力度,为全区科技企业树立标杆,再创佳绩。
 
附件:关于表彰2021年度重点研发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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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2.07.11

关于表彰2021年度重点研发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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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任务,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高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省知识产权局将于近期举办三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班。第一期“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典型案例述评”培训班(线上)定于2022年7月15日通过“腾讯会议”举办。
  本次培训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主办,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大连至诚专利代理事务所协办。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特邀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律师(辽宁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大连理工大学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讲授商标侵权判断基础知识及商标侵权案件的判断标准。通过梳理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帮助参训人员全面理解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逻辑。 
  二、参加培训人员
  各市及县区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及工作站相关人员;各地维权援助服务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三、培训相关事宜
  培训时间:2022年7月15日,上午9:00-11:30。
  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参加本期培训的学员需在培训开始前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腾讯会议:534-803-796) 
  2022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班共三期。全部课程结束后,在第三期课程当天13:00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完成线上测试,且分数在60分以上的参训学员,经申请可获颁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电子版结业证书。 
  本次线上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其他要求
  各市局组织相关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培训,组织各地维权援助机构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参加培训。
  特此通知。
  联系人1:省知识产权局  陈海涛     电话:024-86674256
  联系人2: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  
       张丽霞      电话:0427-2631229     邮箱:zscqjd@dl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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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2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班(第一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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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知识产权领域“亮剑”“护航”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动态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
 2022.07.13

       大连市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一是制定出台《2022年度大连市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行动执法行动方案》,为加强医药领域、食品领域、电子商务领域等方面执法保护。二是与宁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跨区域联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工作,签订备忘录,共同提升区域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水平和效率。三是在全市知名企业中选取知名度高,产品质量好,生产规模大,在全国同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建立2022年度大连市申报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企业梯队,实施重点保护。四是部署各区市县局摸清本地区专业市场分布,规范市场主办方及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专业市场秩序。对重复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行政约谈,引导督促企业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诚信守法承诺。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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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大连)“产业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22〕146号),我市作为全国19个赛区之一,将承办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大连)“产业赛”。大赛针对企业的“短平快”技术需求,采取揭榜比拼的方式,打通产学研创新链。通过现场赛等形式对挑战者及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和评比,推动有合作意向的技术需求方和挑战者签订意向合作协议。
        为推动大赛实施,现面向大连市企业开展需求征集,编制榜单建议,请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发动辖区内企业广泛填报。报名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二选其一即可):方式一:下载并填写《技术创新需求征集表》(附件1)及《技术创新需求汇总表》(附件2)。内容准确、详实,于2022年7月30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beifangbanquan2020@163.com);方式二: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线上填报(填报填报需求步骤见附件3)。
联系人:刘葛南     联系电话:0411-39271007          
邮箱:beifangbanquan2020@163.com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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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指导案例1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
一、 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15日办结。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例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推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案例涉及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界定问题,在指导类似案件的查处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0年1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指导案例明确了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搜索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页面网页链接的标题等显著位置显示该关键词,构成商标的使用。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厘清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一)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侵权判断。
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在商标权利的取得、维持和救济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该规定明确了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本质。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中逐渐将商标的使用从“混淆可能性”判断中剥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侵权判断要件。这一方面可减少 “混淆可能性”侵权判断标准的松动所带来的风险,更好地平衡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避开“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复杂性,将一些案件排除在“混淆可能性”判断之外,以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效率。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6月15日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使用。
       该指导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在互联网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如何界定相关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也极为复杂。关键词搜索通常指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利用关键词进行检索,从而获取与该关键词相关联内容的行为。在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常见两种情形:一是在搜索引擎关键词部分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即该文字仅用于关键词推广,不显示在搜索结果中,即内部使用行为;二是除关键词部分外,在搜索结果网页链接的标题等显著位置也显示该文字,即外部使用行为。该指导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形。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想要寻找与其相关的信息。通过关键词搜索后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网络用户通常会认为显示结果与关键词相关,尤其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标题等显著位置出现该关键词时,会让这种关联性加强,让网络用户产生联想,认为该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从而认为上述链接涉及与该关键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前述的外部使用行为相比内部使用行为,更易产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宜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
       该指导案例中,当事人将与商标权利人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的“邓白氏”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搜索关键字使用,在搜索结果页面网页链接标题以及链接网页内容中均突出显示与商标权利人“邓白氏”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对于网络用户来说,商标的使用效果是可视的、可感知的,上述行为将商标中所蕴含的信息传达给相关公众,易使相关公众将商标与其指向的特定服务相关联,从而对应特定服务的提供者,起到了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的使用。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指导案例还涉及互联网环境下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用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根据上述规定,混淆的可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将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作区别规定,对非“两同”(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即对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情形,未要求“容易导致混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明确要求“容易导致混淆”。但商标法没有明确判断“容易导致混淆”的具体标准。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理解与适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CAS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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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等关系。“足以”二字表明,“容易导致混淆”不以实际混淆为要件,只要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该指导案例中,有八家企业通过互联网搜索,基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误认为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有授权许可关系,委托当事人办理了邓白氏编码申请。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收取上述八家企业代理服务费17.991万元。综上,当事人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不仅存在使相关公众将涉案服务与权利人提供的服务混淆的可能性,而且产生了实际混淆的后果,当然可以认定其构成“容易导致混淆”,继而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关键词搜索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属于世界前沿问题,国内外相关案例较少。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法实践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指导案例办案机关准确把握商标使用的要旨,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为商标行政执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原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理解与适用

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实践中,部分销售商并不知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将此类行为一概而论全部追究侵权责任显失公平。因此,为了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商业流通;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安全的同时寻求商标权人与销售商的利益平衡,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设立了销售商免责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免责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销售商追查生产商,并追究生产者的侵权责任,继而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根据该规定,销售商免除侵权行政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二)“不知道”的理解与界定。
       TRIPS 协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各成员可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将生产和分销侵权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分销渠道告知权利持有人,除非此点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相称。”即TRIPS 协定要求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有义务把生产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人身份信息等告知司法机关。但该条并未对侵权产品销售商主观过错标准以及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1983 年和1993 年的商标法并未对“不知道”作出规定。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使我国法律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定)接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中首次出现了“不知道”的相关规定,并保留至今。现行商标法将“不知道”作为销售商免责的必要条件,而非不侵权条件,即销售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只是在满足一定要件的情形下免除销售商的侵权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与商标法同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理解商标法中规定的“不知道”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2000年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对“不知道”作出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七十条进一步将免责主体扩张为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专利法规定的 “不知道”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其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将“知道” 与“应当知道”并列使用,即明确“应当知道”属于“知道”,而非“不知道”。例如,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
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指导案例2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办结。办案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例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推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案例涉及“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认定问题,在指导类似案件的查处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0年1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指导案例办案机关积极主动作为,正确理解“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内涵,准确适用销售商免责条款,依法严厉打击了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名,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之实的违法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该指导案例对于查办销售领域商标侵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一)销售商免责制度。
       该指导案例的焦点问题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认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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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语境下,“知道”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即明知和应知。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6月15日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明确“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不属于“不知道”。
        综上,商标法中 “不知道”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明知或者应知不属于“不知道”。
(三)“不知道”的考量因素。
       销售商是否确实不知道其销售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际上是销售商内心的主观心理活动,具有抽象性。如何认定销售商“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客观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作出认定。
       一是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进货渠道。销售商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商品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商品价格受商品质量、知名度、营销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购入商品的价格与正品的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如远远低于同类商品的通常价格时,一般可认定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同时,销售商的进货渠道须具备合法性,即销售商在确定供货渠道时,应审核供货方主体资格,对于来源不明的供货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
       二是商品的特殊性质。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烟花爆竹、化工、酒类等商品,因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会在生产、运输、销售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如销售商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到其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不满足“销售不知道”的要件。
       三是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知名度越高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越大,特别是驰名商标,销售商知晓该商品和商标的可能性也越大,其审查义务越高。
       四是销售商的具体情况。对于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时间长、具备法人资格的销售商,其更有优势、能力和资源来判断所购销的商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具有更高的审查义务,例如总经销商及上级经销商相较于终端零售商具有更高的审查义务。
       五是其他考量因素。包括销售商曾就类似纠纷与权利人有过民事诉讼并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或曾因为销售同样的产品受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事后销售商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曾为相关品牌代理商,销售商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曾经注册过相同、近似商标被依法驳回的,总经销商或上级经销商的销售行为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侵权等。
       本案中,商标权利人的Tiger等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积累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侵权当事人长期从事鞋类商品销售,规模较大,其应当知道在服装鞋帽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权利人商品及商标情况。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侵权当事人与供货商存在股东交叉任职关系,侵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供货商股东之一,出资比例为49%,而供货商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担任侵权当事人的财务、人事经理,直接参与侵权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经核查,供货商曾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的第22296271号图形商标和第22296228号图形商标因与商标权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168844号、第5875805号和第5875802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已被商标主管机关于2017年9月1日依法驳回。综上,供货商实际知道相关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权人权益,侵权当事人与供货商系关联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其在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商品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与供货商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大规模销售涉案商品,企图利用销售

商免责规定行侵权之实,违法故意明显、违法事实确凿,违法情节严重。
       基于上述事实,办案机关认定侵权当事人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符合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要件,不适用销售商免责条款,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类商品6687双,并按照违法经营额的5倍予以顶格处罚,罚款5577.35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指导案例还涉及“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的判断问题。在“合法取得”要件方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对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实践中,销售商通常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发票、购货合同、销售清单、收货清单、付款凭证、供货单位证明等证据。销售商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从供货者处购入商品,原则上应由其提供证据证明,且发票等证据上记载的商品、商标、型号、价格、时间等要素需要与涉案商品、商标、型号、价格、时间等要素一致,即涉案商品与来源于供货者商品应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方可视为合法取得。在“说明提供者”要件方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根据该规定, “说明提供者”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或者线索,且能被查实。本案中,销售商确实满足销售免责条款中的“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两个要件,但其不满足“不知道”的要件,故不能免除侵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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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丨供需对接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效整合高新区科技成果、技术需求资源,搭建科技成果需求及供给平台,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现面向园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个人征集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供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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