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ning Post
知道早报
第14期(半月刊)
The Fourteenth Issue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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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牵手科技策源 “连合”共筑“高新”发展
战略合作伙伴推介
高新区科技成果发布
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动态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战略合作伙伴邀请函
供需征集
CONTENTS
高新区:两地牵手科技策源 “连合”共筑“高新”发展
两地科学城牵手谋发展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合肥研究院)是中国科学院所属最大的综合性科研机构之一,在核聚变、强磁场等研究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先后创造多项世界记录,建有全超导托卡马克核聚变实验装置、稳态强磁场实验装置等两个国家大科学装置,汇聚两院院士、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关键技术人才等300余人。7月31日,大连高新区代表团实地考察两个国家大科学装置科研情况,走进实验大厅、科学中心,近距离观察科学装置,深入了解科研历程、核心科技和科研成果。中科院合肥研究院的科研力量和策源能力令高新区代表团印象深刻、倍感振奋。
英歌石科学城第三次全国推介会隆重举行
恳谈会上,骆东升与嘉宾代表亲切交流,共话创新。骆东升指出,合肥是“创新之城”“科创之城”,建有多个国家实验室、国家大科学工程实验室,培育了以科大讯飞、科大国盾、阳光电源等为代表的国内外领先高科技企业。英歌石科学城是大连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是引领大连实现创新能级、产业能级、城市能级跃升发展的重要平台,致力于建设汇聚科研力量、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创新策源的重要基地,建设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创新经济体的创新高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本土产业化的孵化基地。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中心方面,大连与合肥各具发展优势,合作基础牢固。英歌石科学城第三场全国推介活动落地合肥,将加快促进两地校企跨区域、深层次、多领域合作,推进创新资源、产业资源汇聚,积极为国家科技强国战略、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战略、推进经济带协同发展战略贡献科技力量、发挥引领作用。
引才引智获得新成果
作为本次合肥考察推介活动的最新成果,大连英歌石科学城与中科院合肥研究院智能机械所、安徽大学海洋工程科研团队、合肥博雷电气有限公司在英歌石科学城建设发展恳谈会上分别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智能机械所作为中科院合肥研究院的重要研究单元之一,以探索和发展仿生感知与智能科学技术为使命,先后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联合国世界信息峰会大奖、安徽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100多项科技奖,本次与大连英歌石科学城签约合作,拟在智能制造、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领域推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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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产业促进协会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产业促进协会是由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联合大连市高新区的多家高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共同发起建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宗旨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汇聚各界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信息利用、保护和运营能力,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企业、政府、高校、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搭建合作平台,建立沟通桥梁,组建产业发展智库,力争成为大连高新区和大连市知识产权发展及产业促进的重要社会力量。
协会自2021年9月成立以来,得到了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社会事业管理局的大力指导与支持,现有会员单位30家,包括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等高校,大成律师事务所、星河彩舟专利代理事务所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国银行、兴业证券等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同方软银、伟岸纵横、融科储能、金华录、康元医疗等行业重点企业。
咨询电话:1884288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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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名录
企业
淘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丨伟岸纵横(大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丨大连蜻蜓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丨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丨大连维德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丨大连金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丨大连融科储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丨康元医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高校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大连理工大学)基地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东北财经大学高级管理者发展与培训(EDP)中心
律师事物所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金融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中国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
服务机构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丨大连鸿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丨大连盎然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丨湃为(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丨大连长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丨大连科莱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丨佳集(大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事务所
大连星河彩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大连万友专利代理事务所
协会工作内容
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调查研究
营造知识产权保护人文环境
提供专业知识产权咨询与培训
搭建各主体交流与沟通的桥梁
组建知识产权及产业发展专家智库
四、生产条件:
现阶段各个部件采用自主设计研发,外部企业分包生产,项目组再组装成机的方式进行生产,近期内无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的硬性要求。
五、规模与投资、成本估算:
为了加速产品落地发展,项目组计划将壁挂式波浪能发电装置及集成发电浮标的研发和生产制造转移落户到大连,从而具备核心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投资规模预计500万元。
六、市场与效益:
未来该产品在可海上浮式测风雷达、海洋监测设备、海底观测网供电、海洋无人机器人充电、海洋养殖供电、海上通讯、海上风电场建设供电等各个领域形成的相当可观市场规模,产生非常良好的经济效益。
七、技术成熟度与合作方式:
目前,项目组对核心技术进行了完备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 设备上核心的空气透平、发电机、控制系统都已完成研发并进行了小批量试产。海哨兵1号已经在我国东海海域运行接近两年,经历了数次台风的侵袭依然完好。
大连理工大学、杭州巨浪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集团第760研究所签暑战略合作协议,依托辽宁省“带土移植”科研项目和科技平台,进一步对该产品进行升级改造,提升产品的品质和可靠性,最终与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及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将该设备进行大规模产业化推广。
八、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一、产品和技术简介:
壁挂式波浪能发电装置是由大连理工大学和杭州巨浪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产品,主要是基于振荡水柱波能转换技术研制,具有造价低、可靠性高、方便与各类海上漂浮设备集成应用等优点,可以快速进行大规模产业化推广,可广泛应用于海洋监测、海洋通讯、深海养殖等领域。该设备上核心部件是空气透平、发电机及控制器,目前已完成研发并进行小批量试产。用于波浪能发电浮标的“海哨兵一号”已经在海里运行接近两年,经历了数次台风的侵袭。
二、知识产权情况:
项目组对核心技术和产品申请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已提交申请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已获得专利授权5项,已申请国际PCT专利2项。
三、应用范围:
该设备主要用于给海洋里耗电功率在100W-5000W之间的用电设备供电,可为海洋监测、深海养殖、海上通讯,以及海洋无人航行器等设备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
果
壁挂式波浪能发电装置
海洋领域 01
成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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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和技术简介:
海底管道内壁腐蚀监测系统以阵列式双环电阻传感技术为基础,协同电化学腐蚀测量方法,在保证管道结构和电化学完整性的前提下,在线监测海底管道内壁周向和轴向的局部腐蚀速率,突破了传统腐蚀监测技术在管道局部腐蚀监测上的限制,极大提升了海底管道完整性精细化管理水平。针对管道焊接接头的局部腐蚀问题,采用了耦合阵列多环组技术,可以实现焊接接头不同区域的宏电池腐蚀和自腐蚀的同步监测; 针对流动腐蚀问题建立了基于双环电阻传感器与电化学技术联合测量方法,可实现复杂“管壁-腐蚀性流质"环境下的腐蚀与机械损伤在线识别与解耦,预警冲刷腐蚀的发生;通过全周向不同分区的腐蚀损伤监测,可快速判断缓蚀剂对局部腐蚀的抑制效率,从而指导缓蚀剂的种类选择和精准加注,有效提高缓蚀剂的选型和加注效率。该系统可大幅提高海底管道智能化、精确化管理水平。
二、知识产权情况:
研发团队获授权中国发明专利5件,具体如下: 一种管道内壁腐蚀监测装置及其监测方法(CN201710031388.5)、海洋油气管道内壁腐蚀在线监测系统及加工安装方法(CN202010252368.2)、一种管道内壁磨损腐蚀监测装置及其监测方法(CN201811535745.2)、一种顶部腐蚀监测实验系统及监测方法(CN201911086980.0)、可模拟受力状态下的焊缝腐蚀监测装置及其监方法(CN201710822027.2)。
果
海底管道内壁腐蚀监测系统
海洋领域 02
成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三、应用范围:
相比传统的侵入式腐蚀监测探针,团队研发的海底管道内壁腐蚀监测系统可实现内壁全周向和轴向的局部腐蚀监测,具有更高测量精度和响应速度的同时,不影响管道的清管作业,适用于需要清管和存在局部腐蚀如(顶部腐蚀、垢下腐蚀、焊接接头腐蚀、冲刷腐蚀)风险的海底管道。除此之外,该监测系统也可以应用于其他存在腐蚀风险的石油化工管道、冷却水和自来水输送管道,指导缓蚀剂的种类选择和精确加注。
四、生产条件:
海底管道内壁腐蚀监测系统主要由大连理工大学、中海油研究总院、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联合研发,监测系统双环探针部分可由大连理工大学磨具所或其他精密加工厂加工生产,测量电路部分可由研发团队生产。
五、规模与投资、成本估算:
根据待监测管道的所处水深、口径、压力和温度,单套监测系统的成本在100-1000 万不等。
六、市场与效益:
双环电阻探针是实现海底管道内壁全周向腐蚀监测的最有效技术,目前国外早已开发了基于双环电阻传感器的深水海底管道腐蚀监测产品RPCM, 且国外产品垄断了国内相关市场,国内新建的多条海底管道都安装了国外RPCM产品。 随着我国海洋开发活动的进一步活跃, 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深水海底管道内壁腐蚀监测系统,解决深水海底管道腐蚀监测的“卡脖子”问题是我国进行海洋开发的重要保障。目前本技术已经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十二五”与“十三五”中进行了充分的试验与验证,且顺利通过验收,证实了本技术成果的实用性与先进性。可以预期该技术将会有效提升我国海底管道智能化完整性管理水平,为深水海底管道流动安全保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七、提供技术的程度和合作方式:
技术成熟度: 小批量生产、工程应用阶段。
合作方式: 技术服务其他。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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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7月21日,由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主办,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承办的金融小课堂活动第六期热烈举办,参与的企业有:大连成者科技有限公司和大连超小厨科技有限公司,银企对接共同讨论高新区银行借贷新政策、探讨企业融资新思路。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平台特别邀请了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的精英骨干,通过听取几家企业的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和融资问题,介绍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借贷方案、优惠政策,普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并对受邀的企业进行评估,提出针对性建议。
企业代表们介绍了目前贷款难的情形以及面临的种种问题,“由于疫情原因,企业急需银行授信支持,但手中并无可抵押的固定资产。”浦发银行代表表示,科技型企业起步阶段更需要资金支持企业的研发、运营,运营起来就有营收流水,才能更好地维持企业的良性循环。知识产权质押用于融资增信后,能够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展业务规模,提升发展速度。“ 信用类贷款根据企业征信情况借贷,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额度每户企业最高有20万元。”
针对抵押难的情形,农业银行代表特别对企业税贷产品进行了详细介绍。企业税贷额度一般按公司营业收入的1/3来计算,上限最高300万,利率4.05%—4.44%,借贷额度可随企业情况增信,且手续办起来简单便利。和其他贷款方式比起来,企业税贷属于纯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而且如果申请人征信状况良好,可以同时操作多个产品综合授信,并且借贷额度的增信测试随时可以申请,测试通过仅需1个工作日即可生效。
针对小微企业初创阶段借贷难的问题,银企双方都认同银行方需要适当提高放贷力度,放宽对小微企业的借贷额度,改善对高新科技类公司评级体系,企业则可将知识产权、专利纳入增信考量,充分调动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增加企业价值体现。
“目前银行产品类型较为单一,无法迅速适配我们的需求。”成者科技代表提到,银企之间借贷放贷存在着一定隔阂,一方面银行想要把钱投放出去,盘活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初创期投入成本较高,偿债能力弱,借贷困难。银行代表一同表示“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充当着润滑剂的作用,我们愿意陪客户一起成长,提供财务、会计、金融方面的建议,去帮助小微企业减少融资成本。”
针对银行自身产品类型单一的情况,参会银行代表分别介绍了银行对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进行的调整,以缓解银企之间“放贷难”“借贷难”的问题。如浦发银行针对高新区科技企业将评级门槛从60分降低到55分;农业银行在线上评级环节之外,增加人工复核环节,弥补线上系统评级弊端,使资金能投放到真正有需求、有信用的企业。
第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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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企业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培训
开课啦!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研发人员知识产权能力、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提升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产业促进协会面向科技型企业开设第二期企业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知识产权活动 >>
活动预告
课程安排
8月15日 - 8月20日
课程名称:全员基础课程(8课时)
包括:商业秘密保护
专利通识
商标通识
版权通识
适应对象:对知识产权感兴趣的企业员工
8月21日 - 8月27日
课程名称:研发初阶课程(30课时)
包括:专利基础知识
专利示例
专利检索基础课程
检索实例
专利挖掘
技术交底书的撰写
适应对象:相对零基础的专利工程师、研发工程师、部门主管
8月28日 - 9月3日
课程名称:研发进阶课程(一)(11课时)
包括:专利检索进阶课程
专利申请质检及答审品控
竞争对手专利调查
行业技术专利调查
适应对象:有一定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专利工程师、研发工程师
9月4日 - 9月10日
课程名称:研发进阶课程(二)(19课时)
包括:专利布局
专利风险防控
技术创新综合保护
专利申请和持续创新
适应对象:有一定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专利工程师、研发工程师
课程简介
本期课程在智慧芽知识产权线上培训平台免费开放学习,课程共有三大模块分四批开放,总计68课时。本次开放100个学习名额(每个企业限额申请1个账号,大连高新区内企业优先),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和参加!完成所有课程并参与线上习题者,协会将根据听课统计信息,择优发放优秀学员证书,该证书后续可作为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
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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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云端连“阿里” 金川聚“阳光” 高新区招强引大建设数字经济核心引领区
7月29日至7月31日,大连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骆东升率高新区招商团先后来到阿里云、联动U谷、华润微电子、科大讯飞、阳光电源、国盾量子等领军企业考察,深入对接科技巨头与平台型企业,围绕云计算、精密制造、半导体、人工智能、洁净能源、量子技术等前沿领域对接优质资源,坚持招大引强,建立战略合作,推动高新区主导产业向“云、边、端”拓链,推进软硬件融合发展,全力建设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示范区,为“数字大连、智造强市”做出引领贡献。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云端连“阿里”聚集新业态
阿里云是全球领先的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公司云计算技术水平位列全球前三,长期居于亚太市场份额第一。7月29日上午,高新区招商团来到阿里巴巴集团,就云计算服务、创新链产业链升级、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方向与阿里云主要负责人深入对接、深化合作。在会谈中,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阿里云中国区总裁黄海清表示,阿里云全力支持“数字辽宁、制造强省”建设,与大连高新区合作基础扎实,合作前景广阔,双方在科技企业和制造企业上云、云技术核心研发能力建设、云生态拓链延链等方面的战略布局高度契合,近期将加快推动阿里云大连创新中心项目落实落地,推动阿里云与大连高新区本地企业围绕车路协同、元宇宙等技术领域开展深层次合作,共同培育聚集云计算新业态。
思必驰是国际少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综合语音技术的公司之一,是江苏省首家入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名单的头部企业。7月29日下午,高新区招商团会见思必驰副总裁李春梅一行,双方就车联网、语音识别等领域展开深入交流,达成全面战略合作意向。李春梅表示,高新区创新活力强、营商环境好、产业基础雄厚,拥有创新创业的广阔舞台,思必驰对双方深入务实合作充满信心,将尽快推动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科大讯飞是亚太地区知名的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上市企业,多项核心技术引领国际前沿水平,以其为龙头的中国声谷产业园“入驻企业超千家、营业收入超千亿”。科大讯飞从语音识别起步,延伸到人工智能广泛应用,实现多领域数字技术集成,建立起数字企业发展标杆。7月30日下午,高新区招商团来到科大讯飞,就数字赋能传统制造业、人工智能多场景应用等方向与科大讯飞深入对接,推进多领域务实合作。科大讯飞联合创始人、高级副总裁徐玉林全面介绍了科大讯飞语音识别、人工智能、云开发平台等核心技术,以及在教育、医疗、智慧城市、车联网、工业智能等领域的最新产品。徐玉林表示,在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建设、数字赋能装备制造业、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创新孵化、技术性创新赛事等方面,科大讯飞与高新区合作空间巨大,希望进一步落实落细合作,积极开辟人工智能新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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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业化的开拓者、实践者和引领者,在量子保密通信领域有效专利数排名国内第一、国际前列。双方围绕网络安全、企业跨区域合作、产业优势互补等领域深入交流,促进合作。
联手头部企业打造数字强区
在与各领域头部企业系列会谈中,骆东升指出,大连高新区全面深化与头部企业深入合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将进一步促进高新区软件实体化、产品化,促进高新区企业产业化、生态化,促进区域发展前沿化、专业化,促进企业引育行动迅捷化、精细化,对于促进区域发展、科技创新、产业集聚和企业成长具有深远意义。各领军企业前沿技术先进、要素资源丰富、创新生态一流,与高新区发展目标、战略布局高度契合,加快战略性合作顺应时势、前景广阔、势在必行,必将实现互惠互利、协同发展的良好共赢局面。希望各方依托辽宁数字经济发展、数字赋能产业升级、大连英歌石科学城建设等重要发展机遇,围绕开拓原始创新、开发新一代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拓展“云、边、端”生态链创新链、推进软硬件融合发展等方面,在多领域展开深层次合作,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平台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大在连投资布局力度。大连高新区将持续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助力企业在大连落地生根,努力为高新区“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凝聚新动能,积极打造助力大连“两先区”建设的增长极和动力源,为大连实现振兴发展新突破、GDP“三年过万亿”做出更大贡献。
(来源:大连高新)
(发布来源:大连高新)
金川聚“阳光”拓展产业链
阳光电源是在创业板上市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市值过千亿,光伏逆变器发货量连续4年全球第一,连续10年中国第一,综合实力位居全球新能源发电行业第一方阵,先后荣获“中国最具创新力企业”“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等荣誉。7月31日,高新区招商团来到阳光电源,围绕科技创新成果本土产业化、开展跨区域多领域合作、拓展延伸产业链等内容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探讨在高新区共建金川产业园。阳光电源高级副总裁赵为表示,能源是未来全球最重要发展赛道,大连高新区坐拥清洁能源重要科研资源和产业基础,积极布局清洁能源产业,与阳光电源战略规划深入契合,希望双方开放合作、携手共进,推进光伏发电等产业项目落地,促进产学研融合,推动政校企跨区域合作,共同推动清洁能源产业集聚。
联东粤浦是国内工业地产头部企业。7月30日,高新区招商团来到联东U谷—苏州双创中心考察,就高科技产业园区转型、产业生态链建设、科技成果本土产业化、智慧园区管理运营交流经验,谋划合作。联东粤浦集团副总裁刘云斌表示,联东粤浦聚焦“硬科技”赛道,与高新区在拓展产业生态链、建设成果转化中心、引入产业投资基金、工业上楼等方面发展战略高度契合,将积极服务于高新区发展,围绕“硬科技”培育产业生态,打造产业链条,建立成果转化基地,创建标杆项目,力争近期实现项目落地。
华润微电子是中国半导体制造十强企业,作为世界五百强华润集团旗下高科技企业,承接多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致力于引领功率半导体国产替代。7月30日,高新区招商团来到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实地考察半导体产业最新技术、发展情况,推进在谈项目落地。华润微电子执行董事、总裁李虹表示,华润微电子拥有中国领先的芯片研发和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能力,大连高新区多年来支持半导体产业发展,双方合作基础牢固,发展方向深入契合,希望进一步结合高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加速半导体产业向高新区聚集。
7月31日,高新区招商团还考察了安徽国盾量子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国盾电子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母公司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量子信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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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开展2022年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通过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给予贴息:
1.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已支付利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2.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
3.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三、申报材料
1.《大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3.专利权(商标)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企业版征信报告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8.对于混合型贷款或信用线上贷款的需出具审计说明原件,并有银行盖章或担保公司盖章(接受质押单位盖章)。
四、申报要求及截止时间
贴息时间范围:2022年4月1日—2022年7月31日。
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审核同意后送至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56553892@qq.com、zscq_735@163.com。
对申报第二批质押贴息政策有咨询的单位,请扫描附件二维码入群,后期会有详细指导。
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8月10日前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审核同意后于2022年8月15日前送至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关注公众号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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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节选)
2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现将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22〕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于2022年8月17日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并提交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大连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
高新处
联系电话:0411-39989885
社农处
联系电话:0411-39989856
成果处
联系电话:0411-39989850
区域处
联系电话:0411-39989867
外专处
联系电话:0411-39989823
规划处
联系电话:0411-39989828
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docx
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2.07.26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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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申报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填报,于8月22日前完成“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相关材料提交,逾期无法受理。
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申报单位上报数据、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于8月28日前将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扫描件发送至市科技局邮箱dlskjjcgc@126.com。
联系人:富小东
电话:39989850
关于开展2022年度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5.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表(附件);
2.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请报告(附件);
3.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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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22年度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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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8.04
为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丰富专利许可模式,提升专利转化成效,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为辽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近日辽宁省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了以下三方面重点内容:一是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信息发布。二是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供需对接渠道。三是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配套服务措施。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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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辽宁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辽宁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辽宁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通知》(附件1)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辽宁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请按照文件要求,准备附件2和附件3的材料各一份,于8月10日(周三)17:00前,将以上材料报送至管委会455房间(梁丹,84797332)。我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最终版报送时间、份数等事宜待上级部门正式发文后另行通知(务必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1:2022年辽宁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指南.doc
附件2:关于申报2022年辽宁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请示-模板.docx
附件3:申报材料模板.rar
2022年辽宁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项目化推进数字辽宁建设的工作部署,做好2022年辽宁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推动一批带动性好、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数字经济应用示范项目建设,依据《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辽政办〔2022〕35号),编制本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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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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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cnipa.gensee.com/training/site/s/37761404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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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馆2022年8-9月公益讲座计划:“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分析成果”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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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22.07.26
国知办函运字〔2022〕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决策部署,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现发布2021年度及2017—2021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相关数据。请加强对上述数据的推广使用,为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的评估定价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提供数据参考。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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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举办2022年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宣传并广泛动员,深入挖掘和组织具有颠覆性技术苗头的项目参加比赛。报名参赛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开海选。通过大赛官方网站进行统一注册报名(http://dfxjs.cxcyds.com,内有注册报名操作指南)。
2、揭榜挂帅。2022年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揭榜挂帅”榜单需求已发布(附件2),有意向参赛单位请围绕地方优势产业,结合榜单需求,填写大赛报名表(附件3)发邮箱cyc39989879@163.com。市科技局根据要求择优推荐,被推荐单位将收到推荐码,然后进入大赛官网填写报名相关材料。
3、征集专家。要求在颠覆性技术发现和识别等方面具有研究基础的战略专家、行业专家、金融投资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鉴于颠覆性技术具有跨学科特征,重点考虑兼具产业经营和技术研发经历的专家。有意向申请大赛评审专家的,可填写大赛专家申请表(附件4)发邮箱cyc39989879@163.com。
以上各项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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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指导案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行政执法委员会审理的第一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推荐作为指导案例。2018年8月16日,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处理决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案例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确定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0年1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发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上述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执法委员会在该指导案例行政裁决中确定了如下原则:确定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载体,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基础,以集成电路样品为参考。该指导案例的认定结论尊重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和保护现状,参考行政、司法实践探索,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一)权利载体的效力认定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获得专有权保护,登记是获得专有权的必要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电子版本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可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载体包括两种形式:复制件或图样、含有该复制件或图样的集成电路样品。两种载体形式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应当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内部反映的布图设计应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当与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所反映的布图设计是一致的。但有些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与集成电路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存在不同。此时权利载体是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还是以集成电路样品为准,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给执法实践带来困扰。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无论该布图设计是否投入商业利用,复制件或图样都是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在投入商业利用的前提下,集成电路样品才成为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可见,从登记行为构成要件这个角度来看,复制件或图样处于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核心地位。另外,布图设计专有权经登记后确立,其面向社会公众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社会公众可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例如,社会公众通过查阅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能够直接获取复制件或图样上反映的布图设计,从而避免对受保护布图设计的复制或商业利用,也可以通过改进该布图设计从而促进技术进步;而集成电路样品无法实现这种效果,社会公众通过查阅登记备案的集成电路样品只能得到样品外观,不经专业手段无法得知其内部的布图设计。可见,复制件或图样比集成电路样品的公示公信效力更强。从公示公信效力这个角度来看,应当优先以复制件或图样反映的布图设计为准。
随着集成电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件或图样已经无法清楚完整地展示集成电路内部布图设计的全部细节,至少需要放大千倍以上才能看清楚集成电路内部的层次和具体细节。对于纳米技术而言,放大倍数要求更高。在登记环节,对于比较复杂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来说,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能够清楚完整地展示布图设计全部细节的复制件或图样,显得过于苛求,申请成本也过于高昂。因此有些申请人在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并不能够清晰表达布图设计的全部细节。单独依靠这种不够清晰的复制件或图样,无法与被控侵权布图设计进行准确的对比分析,不利于查明侵权事实。申请人在登记备案时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经过专业手段处理后能够清楚准确地呈现布图设计的任何细微之处,在此基础上与被控侵权布图设计进行对比分析,能更准确地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可见,集成电路样品可以作为复制件或图样的补充,当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存在某些细节不够清晰,对侵权判断存在影响时,在集成电路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样品呈现的布图设计来明确复制件或图样的细节。该指导案例中,权利人在登记时同时提交了涉案布图设计的图样和集成电路样品。经鉴定,图样和集成电路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相一致,因而可以利用集成电路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来辅助确定图样的细节。
综上所述,关于权利载体的效力认定问题,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登记时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能够清晰完整地呈现布图设计全部细节的,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复制件或图样的细节不够清晰,单独依靠复制件或图样无法界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集成电路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呈现的布图设计一致时,可以参考集成电路样品来明确复制件或图样不清晰的细节。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认定
“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的理解与适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CAS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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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或者虽然该布图设计由常规设计组成,但该组合作为整体应当具有独创性。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受保护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部分的复制行为,以及对受保护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商业利用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可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以该布图设计的所有独创性区域为准。
由于我国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用登记备案制度,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获得登记备案,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申请登记时需要对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声明,因此经过登记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区域并不明确,社会公众对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缺乏明确预期,容易发生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发生时,如何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司法实务并不多见,也没有统一标准,给执法实践带来困扰。
该指导案例中,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处于存续期间,权利人结合涉案布图设计的图样,在请求书中声明布图设计共有11个独创性区域,并对各独创性区域的设计要点、实现功能进行了具体说明。在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方面,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以该布图设计的所有独创性区域为准,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就全部独创性区域主张专有权,也可以就其中的一部分独创性区域主张专有权。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因而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以布图设计为基础,结合权利人在请求书中的独创性声明,确定权利人主张的保护范围,据此与被控侵权布图设计进行比对分析,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同时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元件和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电路的功能、电路的原理、要实现的效果、处理过程、设计思想等,不应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因此,该指导案例将权利人划分的11个独创性区域认定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布图设计的对应区域进行比对,同时对权利人提交的独创性声明中涉及功能的描述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关于如何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鉴于布图设计登记时不要求声明其独创性,在侵权纠纷中,应依据权利载体载明的布图设计,结合权利人在请求书中作出的独创性声明,确定权利人主张的专有权保护范围,并以此保护范围为准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此外,对于权利人在独创性声明中涉及设计思想、功能的描述,在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时不予考虑。
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复侵犯“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权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侵犯其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11月12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
2019年9月4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2021年2月26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对郭某涉嫌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行政裁决和裁判文书,认定郭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
郭某重复侵犯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专利权的行为,构成《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郭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规制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2年3月,该案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作为第二批指导案例发布。
本案是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规定的适用。重复专利侵权是典型的故意侵权,侵权人主观故意和过错明显,客观上给专利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更大,应该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但是,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侵权行为的判定、对不同侵权行为的对比等,有时还需识破实际侵权人更换“马甲”的假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未作规定。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重复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请求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目前,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该指导案例准确适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重复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被请求人未停止侵权行为,持续或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情形,可以适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予以规制,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再次侵犯同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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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作出行政裁决后,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可根据地方性法规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指导案例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体现了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案件要点为:对于行为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在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权行为,就同一专利权持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直接认定为重复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通常情况下,在认定重复专利侵权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地方性法规有关重复专利侵权的规定
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该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就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规定。例如《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重复侵权,是指同一侵权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并作出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前行为与后行为相关要素的判断
如果前行为(或称首次侵权行为)与后行为的侵权主体相同,可结合案情将后行为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如果前行为与后行为的侵权主体不同,但实际控制人相同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特定关系,或者前行为与后行为的侵权主体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人格混同或者其他关联关系,也存在可将后行为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的可能性,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五种应予规制的侵权行为,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在前行为和后行为均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时无须考虑具体行为类型。例如,前行为涉及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后行为涉及使用该专利产品,仍可将后行为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
(三)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起算时间的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33号)》指出,首次侵权行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时,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结束的时间,其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即属于重复侵权行为。
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权利人在上述法定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终结,或者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程序结束。
该案中,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其后,郭某没有自行政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相关规定,此时已超出了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程序结束的时间。2019年9月4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其后郭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在郭某提起上诉又撤诉后,一审判决生效。据此,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行政裁决和生效判决,认定郭某构成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并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
该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有关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认定和处罚的具体适用,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形成了有力打击并对其规制形成示范效应,可以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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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丨供需对接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效整合高新区科技成果、技术需求资源,搭建科技成果需求及供给平台,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现面向园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个人征集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供需信息。
针对园区企业定向的技术需求,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将联合大工科技创新服务团深入园区企业帮助摸排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需求,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筛选真正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需求,深度助力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征集目的:
(一)进一步了解园区企业面临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和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掌握企业技术需求现状,增强科技服务企业的针对性。
(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联系我市及国内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科技专家,寻求技术难题及技术需求的解决办法。
(三)对收集来的难题将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发布,并组织引导企业与专家对接,使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人员近距离交流、洽谈,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咨询服务。
征集内容:
(一)企业技术需求
重点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征集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技术需求目标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近年来的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设备及研发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产品及技术等配套合作等,便于实施,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科技创新成果
近年来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的或引进(承接)的具有产业化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等。
知识产权服务战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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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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