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知道早报第17期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ning Post

知道早报

第17期(半月刊)

    The Seventeenth Issue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目录

01
02
08
12
16
22
32
33

《人民日报》刊发长文点赞大连高新区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高新区科技成果发布
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动态
知识产权政策
战略合作伙伴邀请函
供需征集

CONTENTS

人民日报: 大连高新区走出了一条产学研用
                 紧密“耦合”的新路

高标准建设创新策源平台,一批高水平实验室陆续入驻
    “原来我的实验室只有不到200平方米,现在有2000平方米;团队也从20多人发展到现在的90多人。”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研究员周光远说。自从2020年4月入驻大连英歌石科学城以来,他带领团队致力于开展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开发,已建成了集基础研究与应用加工于一体的研发平台,同时搭建了一系列放大装置,具备了高分子合成小试及加工中试放大平台雏形。
  在大连高新区,以清洁能源为主线,向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海洋工程等“X”个战略新兴领域深化拓展,总面积44.3平方公里的大连英歌石科学城正在紧张建设。作为最早入驻的科研团队之一的成员,周光远对未来充满信心。“化工离不开中试。这是实验室技术真正走向产业化的必经环节。过去实验室条件有限,只能‘小打小闹’,现在有了场地和团队,对我们的研究工作帮助很大。”
  目前,周光远立足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攻关,承担各类科技项目38项、合同额达8600余万元。在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王博眼中,科学城将为学校开展全链条科学研究和任务攻关提供一个有竞争力的“载体”。据介绍,大连理工大学将以“三纵一横”的布局,在这里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三纵”是基于学校的优势科研力量,建设海洋工程、智能制造、精细化工三个创新平台,“一横”则将围绕产业,联合企业共建全链条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王博介绍,“三纵”聚焦科技创新的前端,开展的是高水平的基础研究。“这些具备顶尖科研实力、有雄厚基础的学科和团队,将在科学城发展得更大更强。”
  “‘一横’,则是要通过集聚需求、产品牵引,缩短成果转化周期,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王博说,“以往学校也与不少企业成立了联合研发机构,学校派出教授和研究团队,企业派出工程师,技术、论文都围绕企业的需求‘打’。这种模式我们尝试了20多年,效果不错。但‘零敲碎打’的多,成规模、成建制的少。”在英歌石科学城,大连理工大学将开展更具辐射带动效应的协作。“我们一起尝试建立联合研发基地,不仅是服务某一家公司,还可以做共性技术,辐射全国。”

01

Events & Activities

2022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大连站)圆满举办
   11月3日,2022年度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大连站)在大连高新区圆满举办。本次直通车活动,完善了我市科技产业创新链路的发展,为科技成果应用落地提供了平台、为科技企业持续发展注入了动力。同时,本次活动在促进我市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高质量科技企业的精准对接、推动和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升级转型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第三篇章
产融对接协同发展 多方合作共创未来
       在科技企业路演宣传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持久发展,从资本端助力科技成果向产业端落地转化。本届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特别设置了产融对接会环节,众多投资机构、银行及基金机构到场参会。大连市科技局、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政府机构则为到场企业进行了政策宣讲解读,为企业发展筑牢政策制度基础。
       大连市科技局成果处副处长孔祥龙就大连科技创新政策进行解读,为在场企业提供了政策扶持。
       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部部长李文焕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宣介,为科技成果的产权保驾护航。
       农行高新支行软件园支行、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等银行机构就科技型企业相关融资产品和政策进行了现场宣讲,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注入了资本动力。
      

 大连市科技局成果处  副处长  孔祥龙

 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部  部长  李文焕

03

02

Events & Activities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2022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大连站)的圆满举办,为我市科技创新链条顺利运转提供了一抹润滑剂;为我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向产业化迈进提供了助力;为大连市三年挺进“万亿GDP城市”、加速推进新时代“两先区”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

      
        
       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思格英(昆山)视觉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科技企业通过现场及线上的方式进行了项目路演,并与现场堪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蜂巢资本等10余家投资机构进行了深度交流。
       
        

   农行高新支行软件园支行

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

05

04

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思格英(昆山)视觉设备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大连分行

   广发银行和平广场支行

10余家投资机构齐聚一堂

Events & Activities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07

06

项目简介:
       本技术以生物质高温介质气化为基础,将生物质转化为再生能源的热化学处理方法。本 技术所用的高温介质主要分为高温空气,高温水蒸汽和其他高温介质三种。生物质高温水蒸 汽气化具有很多优点:气化产气品质高,氢气含量大,清洁无污染,尤其是其较高的H2 和 CO 比例是其他气化技术所不具备的。高温带压水蒸汽发生器作为生物质气化系统的一部分, 是整个系统的关键部件之一,它的主要功能是产生温度在600-1000oC 的过热水蒸汽。这些 高温过热水蒸汽为后续气化过程提供能量和气化剂。利用高温过热水蒸汽作为气化介质对生 物质进行气化可以获得高浓度的氢气含量,高温水蒸汽不仅提供了气化介质,而且为气化反 应提供了能量。纯净的高温水蒸汽会使气化产气品质大大提高,使H2 浓度大幅提高,气化 产气中以如H2、CH4、CO 等气体为主,产气热值大大提高。由于高温带压蒸汽发生器的研制 成功,可以很方便的生产0-0.04Mpa 的高温带压水蒸汽,所以,高温过热蒸汽气化技术可应 用于各种反应器,如固定床、鼓泡床、流化床等。高挥发份物料的除焦技术其治本途径是重 质聚合物的裂解,本技术采用部分燃烧法对气化焦油进行重整,彻底消除焦油生成,对于由 于长年生产所产生的焦油结焦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项目简介:
       脱水污泥干燥气化焚烧技术是基于脱水污泥含水率高、固液结合能大的特点研究开发的 一种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稳定化处理技术。机械脱水后污泥首先进行具有原始创 新思想的转鼓压膜调质热脱水干燥,可析出部分液态水和气态水,其中占污泥总含水量三分 之一的水分以液态形式析出,无气化潜热能量消耗,可大幅降低干燥能量消耗。然后经成型 二次干燥,含水率降低至20%湿基含水率,输送至流化床气化炉进行气化,气化产物采用蓄 热式超绝热燃烧技术(专利技术),分解焦油类大分子有机物,降低焦油产率,通过提高产 气中氢气量提高产气品质。产生的气化气净化后送入燃气锅炉燃烧,供给转鼓压膜热调质干 燥过程所需的干燥介质水蒸汽,燃烧热烟气可为二次干燥提供过程所需干燥介质热空气。气 化残渣用于制造地砖,进一步实现资源化利用。整套工艺脱水污泥减量化率高达90%以上, 污泥自身能量得到充分利用,实现了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气化焚烧过程可实现重金属的固化 稳定化,且污泥气化技术可降低二噁英、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排放量,实现过程及产物的无 害化,是一种环境友好型污泥处理及最终处置技术。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生物质气化制氢技术研究

节能环保领域 03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脱水污泥干燥气化焚烧技术介绍

节能环保领域 04

09

08

项目简介: 
       技术特点:我国工业企业中,大量存在着中压、低压使用过的乏汽,这些蒸汽在进行了 工艺过程后,压力和温度下降,其品质不能满足工艺过程使用,往往被直接排放或者凝结收 集其凝结水,造成了蒸汽本身所含有的热能损失;即便是进行了回热换热,其能量利用等级 也大大下降,例如建材和管装行业中。 本技术通过对工艺过程各压力等级蒸汽进行分析和优化,利用新近开发的在线可调试热 泵技术,对中低压工业余汽进行回收、增压和再利用。目前已经开始在管装行业推动现场运 行,不但回收了原本大量排放的余汽、减小了高压釜、养生池来自锅炉蒸汽的消耗量,减小 了环境影响,而且工艺过程实现了自动化/半自动化运行、提高了高压釜操作安全系数。 主要指标:本系统使得高压釜蒸汽利用率从原来的35%左右提高了80%以上。一组三台 高压釜,年节省燃煤折合经济价值达到100 万元人民币左右,投资回收期小于十个月。本系 统关键部件为高等级不锈钢固定部件,内部增加了金属镀膜,运行可靠,基本不需要清理和 维护工作,使用费用低。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项目简介:
       烟气脱硫是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受到广泛重视。本技术是在已有喷雾干燥脱硫技术的 基础上,针对该脱硫技术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一种综合半干法优点的集成创新脱硫技术。 其基本原理是:以钢厂的钢渣微粉(也可用石灰粉)作脱硫剂,加入到工业废水中,打浆制成 吸收剂浆液,浆液由泵打入位于吸收塔内的雾化器中雾化,被雾化成细小液滴的吸收剂与烟 气在吸收塔内混合接触,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发生化学反应生成CaSO3 和CaSO4,烟气中的 二氧化硫被脱除。同时,在塔顶雾化区,引入干粉活化技术,进一步增加脱硫效率。 在喷雾吸收干燥法脱硫技术的基础上,加入干粉活化大倍率循环技术,不仅保持了原技 术的脱硫效率高的优势,同时克服了脱硫剂利用率低的缺点,实现了脱硫工艺的高效经济运 行.以钢渣微粉作为脱硫剂,脱硫后的灰渣可以作为钢渣水泥的原料使用,既减少了脱硫成 本,又解决了灰渣的再利用问题。 本技术适用于钢厂的烧结机烟气脱硫,以及燃煤电厂的烟气脱硫。对于已有的工业装置 或新建的装置,均可采用该技术,不影响装置的正常运行。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喷雾干燥—干粉活化大倍率循环烟气脱硫技术

节能环保领域 05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中低压余汽回收热泵系统

节能环保领域 06

11

10

Events & Activities

8月4日,由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指导,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承办的“金融小课堂”系列活动第07期热烈举办。本次活动参与的企业有大连汇平船务有限公司和大连蜻蜓智能教育有限公司,平台特别邀请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精英骨干,通过听取两家企业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介绍了银行特色产品,给予针对性融资建议,并为企业介绍了最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政策,共商企业融资困境的新出路。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大连汇平船务负责人介绍,公司主要产品为环保船,为河海湖泊提供水治理服务,但前期研发投入成本高,市场推广缓慢。对此,公司规划对产品进行美化展示以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
       目前,银行贷款主要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大类,信用贷款以公司经营状况和流水数据来合计信用额度;抵押贷款,银行则偏好房产类标准化抵押,处置变现较为方便,工商银行代表说道。初创期科技企业流水不可观,光有固定资产处置变现困难,所以小微科技企业提前做好财务准备工作尤为重要。
       “我们公司作为软件企业,市场客户以全国教育机构为主,主营业务为职业教育规划和志愿填报辅导的APP设计,营收可观。由于公司法人、社保主体发生变化,虽然数据完整,但无法贷款。”大连蜻蜓智能教育负责人谈到。对此,银行代表介绍,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一般要满一定时间后才能申请贷款,因各地放款机构、放款银行对企业资质等各方面的审核要求均不相同,通常是三个月到两年不等。
       针对高新科技企业借贷难题,银行代表表示,企业要实时关注并利用好政策红利。银行要更好赋能企业,需要适当放权,给予前端业务部门更大权限,便于迅速响应客户、适配市场,同时针对高新科技企业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专利和技术质押体系,打破借放贷隔阂,实现银企双方积极联动。
       目前园区正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连市去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已经突破了10亿元。今年的政策将围绕知识产权金融平台的搭建,为加强银企合作开辟更宽的道路。根据已有鼓励政策,融资授信额达500万的企业可获得20万贴息,园区也将积极拉近银行与担保公司等投融资机构响应政策号召,助力中小微科创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优势,共同创造知识产权价值。

13

12

Events & Activities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9月30日,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大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大连市版权保护协会与大连高新区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TISC)在高新区创业大厦联合举办“大连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讨会”。
      出席研讨会的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钟晓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李丽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陈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安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张亚亚,大连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刁奇秀,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知识产权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光起,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张振锋,大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市版权保护协会副会长衣维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师金美冬。研讨会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徐元主持。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徐元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出席表示热烈欢迎。他首先介绍了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大连高新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的成立背景、工作团队和主要成果情况,然后指出,今年8月,大连市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体现了国家对我市近几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所给予的肯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对于加强我市的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实务界和学术界都有必要对此予以重视。
       钟晓宇副主任介绍了我市检察院2021年4月成立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三检合一”方面所承担的职能,办公室成立以来处理案件的情况,在推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面做出的努力,以及在4月26日知识产权日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的情况。李丽丽检察官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简要发表了意见,并表示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之间的持续沟通交流。陈铮检察官着重介绍了大连市设立“两中心”(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中心”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助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情况。张亚亚检察官介绍了西岗区检察院设置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线上培训的情况,并就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问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产品真假鉴定问题,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管辖及罪名竞合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刁奇秀副处长介绍了大连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承担的职能,以及近期与各机构联合组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情况。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今年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了对重复故意侵权的侵权人向社会进行公布的机制。李光起副队长介绍了近几年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要情况,对于近三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呈现下降趋势的情况以及其成因做出了说明和分析,并提出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取证、侵权金额认定、行政刑事衔接等问题。
       张振锋主任指出司法鉴定是按照所采用的技术进行分类,有效的司法鉴定有赖于相关实务工作者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对鉴定的目的予以明确,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对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了解。衣维成主任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的几个难点。他指出,商业秘密维权的核心要点之一在于对权属的证明,权利人对权利基础的准确提供对于商业秘密案件非常重要,留存并提供记录有原始信息的载体是商业秘密案件的一个关键点。金美冬博士根据其在韩国留学学习的背景,对韩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简要介绍,着重介绍了韩国《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法》第18条中规定的商业秘密犯罪对应的刑事责任,比较了韩国和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制方面的几点差异。
      最后,徐元教授对与会专家的发言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本次研讨会内容涵盖理论和实务、执法和司法、国内和国外,内容丰富、研讨深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5

14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开展2022年第三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开展2022年第三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通过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给予贴息:
        1.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已支付利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2.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
        3.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三、申报材料
        1.《大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3.专利权(商标)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企业版征信报告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8.对于混合型贷款或信用线上贷款的需出具审计说明原件,并有银行盖章或担保公司盖章(接受质押单位盖章)。
四、申报要求及截止时间
       贴息时间范围:2022年8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11月15日前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审核同意后送至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56553892@qq.com。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申报路径见附件2。
       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8日。
五、业务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许先生
       联系方式:84312999-2231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707室

1

转发关于开展2022年第三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

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4号)和《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大知发〔2020〕8号)的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和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开展2022年大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和大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示范学校”) 申报评定工作,同时开展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年试点学校和示范学校申报
(一)申报条件
        1.试点学校申报条件
     (1)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
     (2)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培育工作;
     (3)已开设或计划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4)积极支持学校团队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5)积极开展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鼓励和激发中小学生的创新热情;
     (6)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
        2.示范学校申报条件
     (1)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满1年,或被评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单位;
     (2)建立校领导负责制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3)拥有一支能熟练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4)制定较为明确、合理的课程计划,在合适的年级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
     (5)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师生喜闻乐见的知识产权宣传,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氛围;
     (6)依托“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 “国内、国际发明展览会”等活动平台,积极开展各类与知识产权教育相关的体验实践活动;
     (7)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8)积极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9)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师生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发明创新活动积极踊跃。
(二) 推荐要求
       从全市中小学中推荐申报2022年试点学校,无名额限制;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满1年,推荐申报2022年示范学校。
(关注平台公众号阅读全文)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大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 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2.11.04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大连市教育局
2022.11.04

16

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我市“2022年度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优势企业的,应为我市创新水平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管理能力较强,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
 
二、申报材料
       包括《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承诺书》及企业营业执照纸件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PDF格式)。
 
三、截止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四、要求
      1.申报材料一份,统一装订(胶装),报送到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处(707室);
       2.材料盖章后,以PDF格式报送电子版到受理邮箱;
        
联系人:尹昌庆 祁国昕   
联系电话:84312999-1748、2220
受理邮箱:dlszscqjyycjc@163.com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707室
附件:《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承诺书》

3

关于开展2022年度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4

关于组织开展《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2年高端创新平台政策申报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2.11.08

各相关单位:
       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 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大连高新 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高端创新平台的建设力度,有效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高端创新平台政策申报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高端创新平台政策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的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于2022年11月20日17:30前将申报材料递交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一、联系方式
       李伟方 88149916
       李楠 84794125
       邮箱:zck732@126.com
 
二、报送地点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7楼732室
 
特此通知。
 
附件:高端创新平台政策申报材料.rar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2.11.10

19

18

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我市创新主体引进专利技术,提升专利转化成效,近日,我局向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征集了一批向我市企业转让、许可、开放许可专利,有关情况如下:
一、向我市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情况
       征集高校院所、国有企业363件专利向我市企业转让许可,其中大连理工大学34件,大连海事大学31件,大连工业大学52件,大连交通大学136件,大连海洋大学33件,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33件,中国华录集团31件,瓦房店轴承集团13件(见附件1)。
二、向我市企业开放许可专利情况
       征集高校203件专利向我市企业开放许可,其中大连大学100件,大连理工大学20件,大连海事大学22件,清华大学61件(见附件2)。
三、辽宁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
       支持注册在辽宁省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合同实际到账金额区间不同奖补权重给予补贴,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单笔专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按专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40%给予补贴,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0万元;单笔专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10-100万元的,按专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20%给予补贴,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50万元;单笔专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100-1000万元的,按专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10%给予补贴,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单笔专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专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5%给予补贴,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度内形成专利备案产品且产生经济效益的,按专利备案产品营收净利润总额的10%给予追加奖励,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二)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试点
        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等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方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促进省内中小微企业更大范围的获取专利技术,并为开放许可专利补贴侵权责任险部分费用。根据备案许可合同中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成功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并为每件开放许可专利补贴1000元侵权责任险费用。
       请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我市广大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有关企业推介。
       市知识产权局联系人:许来庆
       联系方式:13514115878
       北方版权交易中心联系人:高寅飞
       联系方式:13504097628
       各专利转让、许可、开放许可单位联系人:详见附件1-2‍

5

关于向我市企业推介转让、许可、开放许可专利的通知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2.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总结和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主体,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两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遴选活动。
       现将第一批15个优秀案例名单、第二批20个优秀案例名单予以公布,案例详情将通过知识产权报等进行展示。请做好宣传推广,并组织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2年度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名单.pdf
2.2022年度第二批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名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22.11.15

20

21

第二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本条是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 “三定”规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是指履行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除了承担商标执法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包括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具体以地方“三定”规定为准。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制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涉及保护商标权利人法定权利,还涉及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需同时保障私权和公共利益。但商标的管理,在使用人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仅涉及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因此对其仅进行行政查处,同时,相关行政行为接受司法监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本条规定了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含义和具体类型。
        “商标一般违法”是实践中形成的固定表达,是指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但未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违法”中的“一般”是指违法的情形,并非指违法的情节,故“一般违法”不是与“严重违法”相对应的概念,而是与侵犯特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相区分的概念。《标准》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是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案件。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条明确了《标准》的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商标,作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具有私权属性,但其也关系到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兼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商标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约束,以维护商标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商标执法部门既承担保护商标权的职能,也负责对商标的申请和使用行为进行管理,从而保障商标功能正常发挥,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商标管理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商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加强商标管理是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进一步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法》第六章以专章形式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通过商标管理,净化商标注册及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商标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管理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职责,在现有商标法律体系框架之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多年来商标管理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聚焦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制定《标准》,旨在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切实加强商标管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POLICY INTERPRETATION

知识产权政策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专题

22

23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包含的十种具体情形,兼具明确性和开放性。这十种情形涉及强制注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宣传、被许可人义务、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冒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及恶意申请等。       
第四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本条规定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规定了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的商标注册制度。对于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其经营者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才需要申请商标注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其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是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作出规定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限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是指在我国注册的有效商标,且其核定使用商品应当包括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进口的烟草制品及进口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实践证明,在商标自愿注册的基础上,在部分特殊商品上保留强制注册制度,通过商标管理商品,确有必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严格管控的商品,对其商标注册及管理上也应严格,其使用的商标均应经核准注册后方能使用。
       此外,部门规章对其他特殊商品也有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如原农业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第五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规定的判断原则及例外。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标准》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突出的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良影响商标的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并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但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考虑到现行《商标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故其判断标准一般是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而非特定的相关公众。然而,实践中不同社会群体对某些特定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禁用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良影响等情形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果特定公众认为特定标志用作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应重点考量理由是否合理充分,进而判断是否属于禁用情形。例如,关于“泰山大帝”,《中国神怪大辞典》等书籍及中国道家协会网站等网站中记载:东岳泰山大帝为道教众神之一,又有“东岳大帝”“泰山神”“东岳仁圣天齐王”“泰山府君”等称谓,其不但被历代帝王封禅,同时在民间百姓和道教信众中长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极高的宗教地位。即便官方记载未记载“泰山大帝”为“泰山神”或“东岳大帝”,“泰山大帝”不是“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谓的唯一对应,但宗教界机构人士的认知表明,“泰山大帝”指向“泰山神”或“东岳大帝”,具有宗教含义。因此,“泰山大帝”作为商标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该标志属于禁用情形。
第六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本条规定了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禁用标志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鉴于商标相同及近似判定的复杂性,《标准》没有详细列举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是明确了执法人员应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商标执法环节与商标审查环节中,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和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是执法部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参考。
案例1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案
       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服务的公司。自2016年2月起,在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及其他宣传资料、报名协议等处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名称及徽记,并以所谓“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的

25

24

名义组织招募人员赴美参会,从中获得参会费等违法经营收入600余万元。当事人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在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联合国青年峰会”“联合国”“United Nations”字样以及包含“United Nations”字样的峰会徽记和联合国徽记,极易让公众误以为该峰会由联合国授权举办,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之规定。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是国际组织的象征。该案中,执法机关参照案发时执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定涉案人使用的标志与联合国的名称、徽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继而认定违法,并及时予以禁止,有效维护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达到了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目的,树立了法治权威。
案例2
       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英国国旗案
       2018年3月,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英国国旗作为商标使用,涉嫌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 2016年11月起,经我国台湾龙巧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咖啡馆”等服务中使用第21621450号“”、第21388082号“”、第 21388149号“”以及第10904562号“”等注册商标,从事奶茶经营业务。当事人为了将使用“精典泰迪的奶茶铺”等商标的产品包装成来自英国的产品,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感,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在第21388082号和21388149号商标上添加英国国旗,并在办公招商、门店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当事人还自行设计制作带有英国国旗商标的招商加盟网页和相关文字说明,开展网上招商加盟业务。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与他人合作在核心商业街区开设3家连锁店,经营额共计454.1万元。
        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该案当事人擅自在店铺、网页等多处使用带有英国国旗的商标,试图将其商品包装成所谓外国商品,欺骗消费者。该案也是商标执法部门贯彻《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具体体现。
第七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本条规定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含义。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民族歧视性包括丑化、贬低及其他不平等看待特定民族的情形。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些与民族或种族有关的文字、图形等,其本身可能不具有歧视性含义,但使用在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产生歧视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标志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

特定民族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规定;若标志本身不具有歧视性含义,但使用可能伤害民族感情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第八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带有欺骗性的含义。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禁止使用夸大商品或服务功能、作用等的标志,防止其掩盖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例如,在卷烟商品上使用“健康”,在药品商品上使用“包治”等。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识能力出发,结合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等予以综合判断。此外,需考虑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例如“好土”用于“鸡蛋”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培育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例如 “蓝色阳光”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由于普通消费者基于生活常识不会误认为阳光为蓝色的,因此不宜认定该商标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带有欺骗性。
第九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本条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带有欺骗性包含的具体情形。
       一是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国宾”通常指接受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的正式邀请,到该国进行访问的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 ”作为商标使用在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其系专门用于宴请前来访问的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的专用食品,从而对其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再如,“小麦白啤酒”,其直接表示了啤酒的原料,指定使用在“姜汁啤酒”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二是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将地名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作为产地标记认知,而商品或者服务实际产地与所用地名不一致的,则会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27

26

征集丨供需对接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效整合高新区科技成果、技术需求资源,搭建科技成果需求及供给平台,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现面向园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个人征集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供需信息。
      针对园区企业定向的技术需求,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将联合大工科技创新服务团深入园区企业帮助摸排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需求,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筛选真正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需求,深度助力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征集目的:
(一)进一步了解园区企业面临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和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掌握企业技术需求现状,增强科技服务企业的针对性。
(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联系我市及国内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科技专家,寻求技术难题及技术需求的解决办法。
(三)对收集来的难题将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发布,并组织引导企业与专家对接,使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人员近距离交流、洽谈,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咨询服务。

征集内容:
(一)企业技术需求
    重点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征集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技术需求目标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近年来的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设备及研发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产品及技术等配套合作等,便于实施,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科技创新成果
    近年来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的或引进(承接)的具有产业化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等。

知识产权服务战略合作伙伴

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

联系方式:

科技创新成果征集表

13478440468(王女士)
13109826167(岳女士)

尊敬的合作伙伴:
        您好!
       大连创业工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2014年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11月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授权委托运营管理“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简称知产平台)。知产平台本着“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高效化、多元化”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聚合作用,整合各类财税法及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孵化器、行业协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优质的服务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集群。"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携手共赋高新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期待您的加入,感谢支持!
       座机:0411-39735899
       手机/微信:15909848160 徐女士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2022年11月

邀请函

29

28

3047479266@qq.com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6层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