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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早报第13期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ning Post

知道早报

第13期(半月刊)

    The Thirteenth Issue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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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 做实、做好“高”和“新”两篇文章
战略合作伙伴推介
高新区科技成果发布
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动态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战略合作伙伴邀请函
供需征集

CONTENTS

高新区 : 做实、做好“高”和“新”两篇文章

       虚拟主持人与嘉宾现场互动,虚拟工厂有序运转,数字藏品博物馆收录名家名作,远程可视化智慧医疗指导手术……仲夏之夜,七贤岭下、凌水湾畔,一场充满科技感和未来感的“元宇宙·新征程”主题活动,让人们感受到元宇宙产业的活力和潜能。
       6月30日,大连高新区以“新起点 再出发”主题,与东软集团共同举行了新兴产业合作成果发布活动。今年以来,大连高新区再次聚焦车联网、元宇宙等新兴产业,提出将促进车联网、元宇宙相关产业集聚和创新发展,紧紧抓住互联网的下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作为全国首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之一,大连高新区是大连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主战场,吸引了14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项目落户,引领了我国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见证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信)等一批自主创新的企业发展壮大。
      “最近这10年,企业产值从13.5亿元增长到近28亿元,员工人数从5400人增长到超过10200人。”信华信副总裁张立说。
       数字的变化,源于企业的不懈创新和发展模式的不断转变。“我们已从单纯技术服务、劳动力驱动转变为价值输出、价值驱动,从IT服务公司向DT服务及解决方案提供商升级,数字赋能水平全面提升。”
       9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考察时指出,看一个高新区是不是有竞争力、发展潜力大不大,关键是看能不能把“高”和“新”两篇文章做实做好。
       向“高”而攀,向“新”而行。近年来,大连高新区已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向数字经济全面转型,建设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示范区,助推大连信息技术向数字技术转变,产业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低端服务向高端赋能转变,构建起以数字技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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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95年,总部坐落于大连,在沈阳、本溪、秦皇岛、营口、本溪、朝阳设有办公机构。以“敬业、诚信、创造、进取”为经营理念,以“立足大连、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为宗旨,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科技创新赋能。
       公司是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全国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全国三星专利代理机构、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辽宁省专利代理机构先进单位、辽宁省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大连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大连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大连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建有辽宁省工信厅认定的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大连市工信局认定的大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还建有大连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大连市西岗区知识产权服务站、大连市西岗区商标品牌指导站以及大连市中山区商标品牌指导站。此外,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全国企业信用评级AAA级企业。
       公司专业团队由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专业律师及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70余人组成,研究生以上学历代理师人数超过50%,涉外业务核心人员具有博士学历及海外留学、工作经历。公司业务涵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高企认定、知识产权贯标、项目申报、科技查新等服务,并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托管、投融资等,此外,公司还提供定制化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市场分析及战略规划、疑难及法律案件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等高端服务。公司多年来已与全球50多个国家与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业务。

      咨询电话:0411-8363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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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板块

专利代理
代理人全部具有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涉外代理人均有海外留学经历或工作经验,代理人均专注从事代理,具备丰富的代理经验。
商标注册
提供商标在线咨询、在线检索等功能服务。
版权登记
国内、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变更、转让普通、加急代理。
项目申报
提供各类基金项目、科技项目咨询、材料编制、申报等代理。
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监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同起草;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诉讼;国内、外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价值认定。
涉外翻译
涉外代理部分设欧美组和日韩组;代理人具有多年的海外工作经验,具备英、日、韩、德的语言沟通能力,与境外代理机构建立长期良好合作关系,能及时掌握国外专利制度的最新动态。

项目简介:
       工业生产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和知识信息,该解决方案面向工业企业需求,通过机器学习、智能控制、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工业大数据和多源异构知识的管理和应用。通过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设备控制和决策优化,实现经济效益提升和工业智慧应用的目标,具体包括工业过程智能控制、生产调度与智能决策、能源系统预测与优化调度、智慧云端管控以及物质平衡计算与数据协调等。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项目简介:
       基于可穿戴计算和物联网应用理论,针对穿戴式多生命体征智能监测、情感和认知计算与人工智能等关键问题开展理论与技术研究,努力实现传感器、多模态信息、人机交互、健康监测技术的深度融合,在智慧医疗和智慧体育应用场景下的个体化穿戴式健康监测与智能交互领域形成原创性理论成果和实用设备。目前已经在基于穿戴式步态分析的脊髓型颈椎病的评价研究、脑瘫儿童马术治疗运动监测、皮划艇运动员训练辅助等领域得到实际应用。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工业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

人工智能领域 01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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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生理与情感信息采集监测和分析识别技术及应用

人工智能领域 02

项目简介: 
       由本团队研制开发的便携式大范围三维场景全景重构与智能监控系统是用于移动机器 人、环境监控、灾难救援等领域的三维环境感知、建模与监控的最新一代产品。本产品由自 主研发的硬件设备和专用配套软件两部分构成。本产品还可与视觉传感器配合使用,并基于 自主专利技术实现三维激光数据与视觉数据的像素级融合,从而基于RGB-D 数据实现大范围 三维场景的建模与重构。该成果属于自主创新成果,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 内空白。本产品利用自主研发的高精度旋转云台,可实现360 度全景激光测距数据实时采集与处 理、多类物体在线检测、以及三维场景重构与智能监控等功能。本产品360 度全景数据的采 集频率可达到1Hz,且产品体积小(10cm×10cm×15cm)、重量轻(小于2 公斤),数据接 口支持USB2.0 或者以太网接口。可能的应用实例包括:震后废墟救援机器人、无人驾驶车 三维环境理解、高危环境智能三维监控等项目。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项目简介:
       水下设备种类众多、为保障可靠运行需要为其提供持续的电力供应。传统的采用湿插拔接插件电缆连接方式,可靠性和便利性受到极大限制。非接触电能传输系统的发射和接收分离,能够显著提高水下设备供电的可靠性。
大连理工大学无线电能传输团队,通过深入研究海水介质的声、电、磁等物理特性,设计了多种耦合形式的非接触水下电能传输系统,包括超声波50W/50cm、电场耦合100W/20cm、磁场耦合1000W/10cm等多种形式。目前研究团队正在开发更大功率更远距离的水下无线电能传输系统。
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
       13109826167(岳女士)

水下非接触无线电能传输技术

人工智能领域 03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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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大范围三维场景全景重构与智能监控系统

人工智能领域 04

Events & Activities

      由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主办,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承办的“金融小课堂”是平台专为园区科技企业量身打造的银企互联专项辅导系列活动。专注为科技企业解决贷款融资难题,讲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补贴政策,7月21日下午,金融小课堂第五期又一次将企业与银行连结,需求与资源对接。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通过沟通不难发现,云上智能与云帆科技两家企业作为典型的中小科技型企业,都有着不知如何选择贷款产品、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补贴政策不明晰、信用审查指标复杂难以掌握以及无法全面展示企业价值等问题,这些都导致了企业“贷款难”。相对的,银行方面也面临着抵押难、授信难、风控难的问题,小微企业信息难以全面掌握,掌握资金资源却很难精准匹配,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深深困扰着供需两方。
       对此现状,农业银行高新园区支行对公负责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建议。小微企业往往在授信审查过程中因为某一项或两项审核指标不合格而错失融资机会。很多企业至此失去信心,认为银行贷款是条“死路”而放弃尝试。考虑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高周期、轻资产”的特点,银行已经推出了 “组合贷”的方式,让企业和银行都换个贷款“思路”。“组合贷”顾名思义,是将多种贷款方式相结合,对于企业单一贷款授信审核中不达标的部分,予以担保弥补,以“1+N”的形式,通过授信细分分散融资风险。
       浦发银行客户经理讲解到,科技型企业其实具有天然优势,即掌握着大量科学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现有的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陆续出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补贴政策正是加速实现知识产权商业化价值的重要体现。云上智能和云帆科技两家企业的情况,都可以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列入组合计划,还可享受20万的利息补贴政策。都适合组合贷的形式,但在改变贷款思路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为企业未来前景及整体价值背书。
       第五期金融小课堂在企业代表与银行代表的热烈交流中进入尾声,参会各方都在本次活动中收获满满。相信随着银企沟通逐步加深,会有越来越多的融资问题得到解决,平台也将继续前行,为助力企业成长贡献力量,不遗余力。

       本期活动由中国农业银行高新园区支行的对公负责人和浦发银行高新园区支行的客户经理为云上智能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和大连云帆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代表提供贷款融资的专项辅导。两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分别讲述了企业的运营状况与融资需求,阐述了过往申请贷款的经历中遭遇的问题、面临的困境等。两家银行以专业角度解答专业问题,对企业的困惑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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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 05 期

Events & Activities

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对接专场活动线上举办
       为了增强人工智能领域产学研合作,推动前沿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落地转化,2022年7月28日下午,在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指导下,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联合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承办的“科技成果对接——人工智能领域专场活动”在线上举办。
       本次活动聚焦三个方面:工业智能化系统、可穿戴智能设备、和水下无限电能传输,大连理工大学工业人工智能实验室吕政老师、大连理工大学智能实验室仇森老师、和大连理工大学电能变换与电力传动研究所齐琛老师,分别介绍最新的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智慧“大脑”,优化工业生产过程
       吕政老师围绕工业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展开,从多方面展示智能化系统的强大功能和应用场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系统的智能化解决方案可谓展现得淋漓尽致,有基于专家知识和生产过程数据建立的“模糊专家控制逻辑”,从而给出最优工业过程控制方案;有通过混合智能优化算法,对轧机进行优化和编制;还有从工业实际问题出发,对未来能源产销情况进行高精度预测,并建立优化调度模型,提供调度参考建议,从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运用数据协调,诊断生产过程的误差,避免误差对数据分析的影响。整套工业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得到多方认可,不同模块功能已经在宝钢、包钢、湛江钢铁、祥光铜业等多家龙头企业投入生产应用。
       大连金勺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闯就生产调度与智能决策提出问题,吕政老师回复到采用智能化算法的同时,要结合生产过程约束和生产人员的经验知识,否则会与实际生产脱节。随后刘闯表示想与吕政老师团队展开进一步更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双方交谈甚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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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贴心“管家”,用心守护
       大连理工大学智能实验室的仇森老师本次带来了一对“双子星”,就是基于信息采集与监测分析系统的可穿戴设备,聚焦智慧医疗领域展开介绍,利用可穿戴设备监测病人行为特征,客观精准地反映、分析病人的康复情况和情绪状态。面向脑卒中、帕金森病人治疗康复监测,开发了人体步态异常识别与评估系统,现在已经通过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的安全检验,并进入临床实验阶段,同时,面向脑瘫儿童马术恢复开发的人体运动信息采集和信息识别技术系统,经教育部评定为“国际先进水平”。智慧体育领域,则运用可穿戴设备实时监测运动员肢体动作标准程度和心率情况,减少因锻炼时动作变形出现的受伤情况,在动作捕捉技术层面在同行业内有较强竞争力。行人导航领域,则可以精准定位消防员在楼内位置,形成立体图像,进行实时指挥救援。目前团队基于自主研发体感网的人体动作捕捉系统,希望能在人体生理与情感信息采集检测和分析识别技术上取得突破,继续深耕医工交叉领域,更好响应国家“四个面向”的号召,同时更好帮助病患康复治疗。

业界前沿,水下无线电传输
       目前海下航行器设备多采用“设备打捞——更换电池——重新投放”的模式,齐琛老师介绍到,打断水下作业的连续性,还增加总体运行成本,带来水密性和安全性隐患,同时母船作业过程还会受天气条件制约,而运用无线电能传输技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手段。在研发出感应耦合树下无线电传输技术同时,还突破性实现“米”级的远距离无线电能传输,利用多种特斯拉线圈,以海水为传输介质,而且将提出新型无限电能传输原理拓展至泥土介质和桌面移动物体等应用场合,扩大应用场景。不仅如此,大连理工大学电能变换技术研究室还研发出“超声耦合水下无线电能传输技术”传输能量不受海水限制、损耗小,接驳点无电磁辐射,无须考虑电磁兼容问题,可应用范围广,独具优点。团队近些年在无线电能传输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性专利和理论成果,也在实际投产中承担大型校企合作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本次科技成果对接会——人工智能领域专场是知产平台举办的又一场聚焦重点领域的专场活动。高校技术专家与企业之间均达成了良好的合作意愿,是高新园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向前迈进的一小步。全面推动各个领域产学研合作,为企业高校研究院所搭建更方便多元的交流平台,将是始终坚持的目标。后续也请继续关注知产平台,关注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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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洁净能源、数字经济重点项目达成合作意向!高新区长三角招商首日获成果  
       7月27日,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骆东升率高新区招商团赴长三角地区开展系列招商活动,首站来到杭州,围绕英歌石科学城建设、数字赋能、拓展产业链创新链,与民营500强企业开展深入务实交流,推动创新策源,发掘优质资源,谋划创新项目,促进在谈项目达成实质性合作意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石德山,区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系列招商活动。
      

精彩活动

        7月的杭州骄阳似火,27日下午,高新区招商团来到总资产、销售收入“双千亿企业”正泰集团,参观正泰集团创新体验中心,围绕新能源核心技术研发、洁净能源创新平台搭建、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建设、数字赋能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型等方面深入交流,探讨多领域合作,推进在谈项目落地。    
       会谈中,骆东升指出,大连高新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始终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又高又新”重要指示精神,当下正按照省市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以洁净能源为主线的大连英歌石科学城建设,努力打造全国洁净能源科技创新策源地。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生态活跃,产业基础雄厚,坐拥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国家级科研资源和大连充沛的工业副产氢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前景广阔、优势突出,与正泰智慧产业布局、未来规划高度契合。希望正泰智慧充分结合高新区优势产业、优势技术和科研资源,围绕校企合作、清洁能源、数字赋能、区域中心建设等广阔领域加深务实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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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

精彩活动

合作空间广阔,发展目标高度契合。希望安恒信息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工业数字化安全应用场景开发、行业赛事等领域深入展开实质性合作,推动相关项目落地见效。
       “大连高新区招商团的来访给我们打了一剂强心针。”安恒信息副总经理苗春雨在会谈中说,大连高新区区位优势明显、资源禀赋优越,是公司布局东北地区的首选之地。公司将尽快细化落实双方洽谈事宜,倒排时间表、加紧对接,深化与大连当地代表性企业合作力度,规划建设人才培养、智慧城市安全运营、传统制造业数字化升级网络安全等一系列实体投资项目,加快网络安全产业要素向大连高新区汇聚,构建网络安全人才聚集地、网络安全产业引领区,辐射东北,影响全国,助力大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日,高新区招商团还会见了阿里集团旗下全球最大网络拍卖平台阿里资产主要负责人一行,就数字技术平台建设、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等达成合作意向。

           正泰智慧低碳公司总经理陈平表示,大连高新区是全国氢燃料电池的创新策源地,多年来始终蓬勃发展、不断创新前行,资源丰富、优势明显、基础雄厚。正泰集团是全球知名的智慧能源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连续20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位居亚洲上市公司50强,总资产和销售收入均超过千亿元。对于双方的深入务实合作,正泰充满期待、信心十足。正泰智慧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围绕洁净能源开发、风光储一体化、创新应用中心、零碳创新社区、综合新能源管理等方面,与大连高新区深入对接,加快项目落地。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网络安全领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先后参与北京奥运会、G20峰会网络安保工作。27日下午,高新区招商团来到安恒信息参观考察,深入了解企业核心技术、发展规划及经营情况,开展务实合作交流,就相关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骆东升在会谈中指出,大连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基础雄厚、人才储备充足,是东北地区发展数字经济的产业聚集区、创新示范区,数字经济在GDP中占比超过50%。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的根基,已经形成专业赛道,是大连高新区重点发展方向,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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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22〕79号),经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批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将共同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洁净能源产业技术创新专业赛(以下简称洁净能源专业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洁净能源专业赛由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指导,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支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主办。 
       二、洁净能源专业赛聚焦“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与综合利用”方向,设置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太阳能发电及利用技术、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利用、新型储能技术、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五个赛道。
       三、参赛企业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方网站(www.cxcyds.com),点击“洁净能源产业技术创新专业赛”报名参赛,流程详见附件2。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9月6日。比赛不向参赛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参赛企业经过线上资格确认、初赛评审环节,进入半决赛/总决赛评选。视疫情实际情况,半决赛/总决赛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路演和答辩。评委根据统一评审规则及评选标准进行打分,评选优胜企业。
       总决赛结束后,将举办颁奖典礼暨主题峰会,还将设置产业对接会、科技招商对接会、项目融资路演对接会、创新滨城行等活动。
       五、奖项设置。决赛产生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3万元。同时,设立优秀企业奖10名,颁发荣誉证书。
       六、赛道描述、参赛条件、赛程设置及配套政策等事项详见附件1。
      联系人:刘鸿轩 周宏乔
      联系电话:15642688281/0411-84799752
      电子邮箱:jjnyds@zoni.com.cn
 
附件:
附件1.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洁净能源产业技术创新专业赛组织方案.pdf
附件2.操作指南.pdf
 
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洁净能源产业技术创新专业赛组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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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洁净能源产业技术创新专业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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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参与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省(区、市)进行了实施成效评估,辽宁实施成效显著、评价排名靠前,成功列入第二批中央奖补省份,将获得1亿元奖补资金。 
 
        2021年,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中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陕西8个省份获得首批奖补,天津、河北、辽宁、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四川8个省份为2022年新增奖补。
       2021年,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辽宁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提出将通过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式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相关工作得到国家知识产权肯定,并在今年年初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重大决策和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部署,同时,围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要素核心载体的重要作用,紧密结合东北、辽宁振兴重要任务,以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以打造东北区域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高地为目标,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水平,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助力我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推动辽宁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辽宁省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
2022.07.14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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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任务,增强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高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省知识产权局将举办三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班。第二期“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与维权” 培训班(线上)定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腾讯会议”举办。 
       本次培训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主办,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大连至诚专利代理事务所协办。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特邀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辽宁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大连至诚专利代理事务所合伙人讲授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基础知识、侵权判定规则、侵权维权方式及典型案例。
      二、 参加培训人员各市及县区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及工作站相关人员;各地维权援助服务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三、培训相关事宜
        培训时间:2022年7月22日,上午9:00-11:30。
        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参加本期培训的学员需在培训开始前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
        2022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系列培训班共三期。全部课程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完成线上测试,且分数在60分以上的参训学员,经申请可获颁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电子版结业证书。
        本次线上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其他要求
       各市局组织相关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培训,组织各地维权援助机构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参加培训。
        特此通知。
联系人1:省知识产权局   陈海涛 电话:024-86674256
联系人2: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  张丽霞 电话:0427-2631229 
邮箱:zscqjd@dl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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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2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班(第二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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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大连市2022年第三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
 2022.07.19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2022年第三批67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8月1日前以书面实名形式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反映,反映的问题应有清楚的表述,并提供事实证据。对于收到任何异议文件,我们将认真查实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联系电话:0411-83635835/0411-39989887
       传真:0411-39989815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1515房
附件:大连市2022年第三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pdf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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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大连市氢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相关企业:
    现将大连市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大连市氢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大发改[2022]1321号)转发你们,请符合申报标准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2022年7月27日17:00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 gxqjfjtzglk@163.com 。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大连市氢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印发《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联系人:李书豪 88149150)

大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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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指导案例3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23日办结。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例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推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案例涉及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中承包方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指导类似案件的查处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0年1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发布。
       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赚取更大收益,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施工建设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此类行为隐蔽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侵权认定难度较大,一直是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该指导案例明确了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使用侵权商品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中承包人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该焦点问题涉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范围和外延界定。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本条款中所述“销售”的定义和边界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明晰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边界是依法查处此类案件的关键。
        从立法本意出发,通过梳理商标法立法及修订历史进程,有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规定

的立法本意。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未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规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的商标法,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区分了生产和销售,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生产领域侵权;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销售领域侵权。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将销售领域侵权条款修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范围扩大到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和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行为。同时,删除了“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即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商品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实践中存在几个认识误区,一是将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狭义地理解为销售商品,认为只有在商品买卖中,才会发生销售侵权行为,而服务不会涉及,所以服务行为不属于销售侵权行为;二是认为承揽人购买侵权商品用于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其购买的商品并没有直接转卖给委托人,其购买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而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属于侵权行为;三是认为承揽人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而购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上述认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意。一是“销售”应理解为“非生产领域的经营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是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使用”相对应,即与生产领域相区分,涵盖非生产领域的经营行为,当然包括加工承揽经营等服务行为。二是承揽人购买侵权商品不是消费行为。在包工包料的承揽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施工等领域,承揽人既采购材料,又负责材料的安装使用,其使用侵权产品具有经营性目的,不属于一般消费者。承揽人将其购买的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并成为最终成果的一部分交付给委托人,其取得的价款中包含侵权商品的对价,侵权商品所有权随工程成果的交付一并有偿转让,委托人与承揽人本质上是买卖法律关系,而不是消费法律关系,其行为符合销售行为特征。三是承揽人购买侵权商品是否知情,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如前所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对于销售侵权行为,已经删除了“明知”的要件。虽然2013年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增加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但该规定仅免除善意销售人除责令停止销售以外的侵权行政责任,并不改变其侵权行为的属性。故只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明确“主观过错”不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承担行政处罚的要件。
       包工包料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法律关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理解与适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CASE STUDIES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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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分案申请临时保护纠纷案”的理解与适用

       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河北省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分案申请临时保护纠纷案”(指导案例4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推选工作,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该案例作为参评指导案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案例在认定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限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0年1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发布。
       “临时保护”是专利领域特有的一种保护制度,是指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除了在发明专利被授权后能够受到专利权保护,其还享有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日期间受到临时保护的权利。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临时保护期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对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限起算点等情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该指导案例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结合案件实际,对发明专利申请特别是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起算日作出明确认定。其确立的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关于“临时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案件要点明确:“临时保护期”为发明专利的公开日至授权日;其中对于分案申请的公开日判断,以其母案、分案申请中较早的公开日为准。该指导案例中母案申请公开日早于分案申请公开日,故以母案申请公开日为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的起算点。
(一)关于“临时保护期”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临时保护期”作了相应规定。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一步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进行调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上述纠纷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保护期”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即公开日开始起算,并至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终止。一般而言,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日是明确的,即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早公布。而当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系较为复杂,在法律法规尚未对商标法意义上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之前,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结合销售行为的民事法律特征及商标侵权原理综合分析,既不能不合理地扩大销售侵权行为的范畴,也不能放任该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与工程发包人的委托方式为包工包料。二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在承包方和发包人之间流通过程中,其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被阻碍。三是承包方的行为足以造成发包人及相关公众对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本案中,首先,当事人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武汉光谷新天地项目防水工程分段施工工程,其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与劳务结合作为劳动成果,一并交付给发包方并获得工程款。当事人取得的工程款中包含侵权商品的对价,当事人在承包工程中购买、使用相关建筑材料的行为,具有经营性和营利性,属于销售行为。其次,涉案侵权商品在当事人和发包人之间流通过程中,“CKS科顺”商标清晰可辨,其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被阻碍。最后,当事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发包人及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中,销售商以“不知道”为由主张不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必须同时满足“不知道”“合法取得”“说明商品提供者”三个要件,才能免除相关责任。该指导案例中,当事人曾为CKS科顺品牌销售代理商,理应对该商标具有较高辨识能力,并充分了解CKS科顺品牌防水卷材的购货渠道、成本价格、销售价格等。在前期工程中,当事人通过正规渠道购进CKS科顺品牌商品并使用于工程,但后期工程中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从非正规渠道购进CKS科顺品牌防水卷材,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也未取得任何票据,当事人行为明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同时,当事人虽提供了供货商的联系方式,但该供货商不承认相关供货事实,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不满足“说明提供者”的要件。综上,当事人的行为不能适用销售商免责条款,应当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此外,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金额为2.28万元,但当事人在被调查过程中,私自转移、调换被办案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企图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办案机关从重处罚,处以2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对当事人和此类违法行为产生较强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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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时,申请人为克服该缺陷可提出分案申请,或者在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申请人亦可主动修改而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通常与作为分案基础的母案申请存在不同的公开日。在确定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时,就需要明确是从分案申请的公开日起算,还是应当从母案申请的公开日起算。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对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起算日的认定及相关理由
       对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起算日的认定是该指导案例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分案申请的公开日作为起算日。主要理由是分案申请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的一类专利申请,其公布程序独立于母案申请,并且分案申请的公开日一般会晚于母案申请;如果将母案申请的公开日作为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起算时间点,会不当地扩展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从而对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所损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以母案申请和分案申请中较早的公开日作为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的起算日。该指导案例采纳了这一观点。这主要是考虑到临时保护是对申请人公开其发明的一种权益保护,应着重考虑其发明内容何时被公布。分案申请源于母案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由此可见分案申请的发明内容应该在母案申请中已有记载,因此应当以最先公开发明内容的日期作为临时保护期的起算日。
       不同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还要经过公布和实质审查才有可能获得授权。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的,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予以公布或应申请人的要求提早公布;同时,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是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所实行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启动对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在综合考虑后撤回申请,在该申请尚未被公布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等途径保护其技术内容;另一方面也能使社会公众尽早地了解发明内容,不至于因审查的延迟而阻碍技术信息的传播,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及时对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提出意见。如果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存在法定驳回情形,便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时专利权人便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得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但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公告期间,由于申请处于尚未授权的状态,因此申请人无法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得保护,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实施发明或赔偿损失,并且因申请文件的公开使得公众已经知悉其发明技术内容,申请人也无法采用商业秘密等方式对其发明进行保护。如果在这段时间允许公众随意实施申请人的发明,而不为申请人提供一种适当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明显损害,不利于“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实施,也不符合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宗旨。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临时保护”是申请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因第三人

实施其公开的发明所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因而在确定临时保护的时间起点时,应当以申请人最早将其希望获得保护的发明内容向公众公开的日期为准。当一件专利申请存在多项发明创造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只能在该申请中保留其中一项发明创造,但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他发明创造提出新的专利申请,并保留原申请日。这一新的专利申请即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内容源自母案申请,并且在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母案申请时便表达了希望这些发明创造也能获得保护的意愿。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分案申请不能新增发明创造的内容。由此可见,当母案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布时,实际上也已经对分案申请中所期望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内容进行了披露。如果第三人通过母案申请的公布提早获知分案申请的发明内容并将其实施,此时也应就这一期间实施相关发明的行为向申请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分案申请可以在母案申请办理授权登记手续届满日前或母案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前提出,而且当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时,申请人在该分案申请满足相关期限要求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再次分案。因此,除了极特殊情况外,分案申请公开日晚于母案申请公开日,两者可能会相差几个月甚至几年。如果不对申请人在该时期内的权利予以保护,造成“权利真空”,将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申请人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充分公开其发明内容的积极性。对于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来说,虽然以母案申请和分案申请的公开日中较早的日期作为“临时保护期”的起算日可能会导致其需要支付更多费用,但是因提早获知相关发明内容而给予申请人合理补偿本身就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可知,该指导案例对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的认定,既严格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造成权利的过度扩张,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符合“临时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和精神。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涉及临时保护的专利纠纷案件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性质不同,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这一期间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享有要求给付合理使用费的权利,但并不享有请求停止该实施行为的权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及临时保护的案件有着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同的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和执法权限。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因临时保护期费用支付问题所引起的专利纠纷有调解的权限。但只有当涉案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才能提出调解请求;对于授权之前所提出的调解请求,应当不予立案。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因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纠纷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在被请求人同意调解并提交意见陈述书后方可立案;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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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丨供需对接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效整合高新区科技成果、技术需求资源,搭建科技成果需求及供给平台,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受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现面向园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个人征集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供需信息。
      针对园区企业定向的技术需求,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将联合大工科技创新服务团深入园区企业帮助摸排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需求,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筛选真正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需求,深度助力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征集目的:
(一)进一步了解园区企业面临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和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掌握企业技术需求现状,增强科技服务企业的针对性。
(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联系我市及国内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科技专家,寻求技术难题及技术需求的解决办法。
(三)对收集来的难题将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发布,并组织引导企业与专家对接,使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人员近距离交流、洽谈,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咨询服务。

征集内容:
(一)企业技术需求
    重点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征集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技术需求目标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近年来的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设备及研发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产品及技术等配套合作等,便于实施,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科技创新成果
    近年来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的或引进(承接)的具有产业化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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