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ning Post
知道早报
第18期(半月刊)
The Eighteenth Issue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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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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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创新能力盘活科研,撬动产业
海聚高新 创新未来
高新区科技成果发布
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动态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解读
战略合作伙伴邀请函
供需征集
CONTENTS
高新区:强大的创新能力不仅盘活了科研,也撬动了产业
大连高新区强大的创新策源能力,不仅盘活了科研,也撬动了产业。融科储能就是一家尝到甜头的企业。
21世纪初,可再生能源刚刚兴起,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就开始了大规模电化学储能技术研究。2005年,在国家863计划项目的支持下,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成功研制出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10千瓦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系统,迈出了全钒液流电池储能技术应用的第一步。
彼时,从事高纯钒化学品生产的大连博融新材料有限公司看到了储能产业的广阔前景,开始与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合作。2006年,双方成立液流储能电池联合实验室。2008年,一家专注于全钒液流电池储能技术产业化的企业——大连融科储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大连高新区成立。
“企业有强烈的研发需求,团队有强烈的产业化需求。市场需求从一开始就长在科研的‘培养皿’上。”融科储能总经理王晓丽说,“中科院大连化物所侧重上游的高性能、低成本的关键材料和核心技术研发,以及新一代全钒液流电池电堆技术的开发;融科储能则侧重下游的全钒液流电池材料、电堆的批量化、工程化、产业化技术开发,大规模储能系统的设计和集成,电池管理系统、能量控制策略的开发,以及为客户供应定制化的储能解决方法等。”
2016年,融科储能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全钒液流电池核心材料及储能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制造基地,承接了全球最大规模全钒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在建和投运全钒液流电池储能占全球市场份额约60%,钒电解液占全球市场份额80%以上。产学研用紧密融合、技术成果持续输出,让更多企业有了十足的发展后劲。
01
Events & Activities
2022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大连站)圆满举办
11月3日,2022年度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大连站)在大连高新区圆满举办。本次直通车活动,完善了我市科技产业创新链路的发展,为科技成果应用落地提供了平台、为科技企业持续发展注入了动力。同时,本次活动在促进我市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高质量科技企业的精准对接、推动和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升级转型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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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活动
03
02
Events &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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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活动
07
06
Events &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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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活动
07
06
项目简介:
晶粒细化可提高材料的强度,同时晶粒细化可有效提高晶界协调变形能力进而可有效改
善材料的塑性和韧性。因而镁合金在铸造成型过程中的晶粒细化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将电
磁场、超声场等外场作用及合金化晶粒细化同时引入镁合金的凝固成型过程,通过电磁场与
超声场同时作用于金属熔体对镁合金晶粒的直接细化作用,以及外场对合金化细化剂形核生
长及细化效率的促进作用,实现镁合金晶粒细化、有效提高镁合金的综合性能。
具有细晶结构的高强韧镁合金不仅能满足航空、航天工业对轻质材料的需求,而且可以
减少振动,降低宇宙射线对电子仪器设备的干扰,在航空、航天、电子、军事等领域具有广
阔的应用前景。如可用来制作战术航空导弹舱段、副翼蒙皮、壁板、加强框、舵面等结构零
件,且可用于制造诱饵鱼雷壳体、雷达、卫星上的井字梁、相机架、各种仪器支架和外壳等,
重量可与原来的塑料壳体相当,而刚度更高。
通过外场作用及合金化细晶强韧化技术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镁合金综合性能,可充分发
挥镁合金的轻质特性,大大促进镁合金在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等领域的应用。同
时镁合金组织性能的改善和应用领域的扩大将带动轻合金冷热加工技术、热处理技术、金属
回收与再利用技术等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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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更多该成果项目合作详情,请咨询:13109826167(岳女士)
项目简介:
超高纯氧化镁是一种新型功能精细无机材料,广泛应用于电子元器件、高级陶瓷材料等
多个领域;例如MgO 介质保护膜是新一代等离子平板显示器(PDP)中的关键部件,它的性
能直接影响到PDP 的工作特性和寿命,一般要求MgO 纯度要求大于99.99%,杂质元素总量
不得超过100ppm。虽然我国镁资源储存量世界排名第一,但尚缺少大规模生产高纯氧化镁
的关键技术,国内批量生产的MgO 纯度通常都在99.9%以下,这限制了其在高科技领域的应
用。
本项目发明一种简单制备高纯MgO 产品的技术,可用于生产PDP 显示器的介质保护膜原
料,及生产氧化镁单晶的原料,产品纯度达到99.99%以上;发明了密堆积高纯碳酸镁制备
电熔氧化镁技术;发明了Ca、Sr、Sc 掺杂氧化镁材料制备工艺;发明了镁铝、硼镁等复合
功能氧化物材料制备技术;制备了空心管、方块、纤维、多层片、花状等形貌的氧化镁、碳
酸镁、碱式碳酸镁和碱式硫酸镁微纳米材料;其原料易得、产品纯度高、成本低,具有工业
化应用的价值。本发明提出一种新的实用技术,使MgO 产品纯度达到99.99%以上、粒度在50nm~10μm
之间;其原料易得、产品纯度高、成本低,具有工业化应用的价值。知识产权:一种制备超纯氧化镁粉体的方法;ZL200910010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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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合金复合细化技术
新材料领域 03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PDP 用高纯度氧化镁制备技术
新材料领域 04
果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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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本项目制备的泡沫多孔材料具有有质轻、保温、吸声、防潮、防火、耐腐蚀、不燃烧,
以及造价低等一系列优点,可以应用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吸附过滤材料、污水处理和多
孔催化载体等方面。基于滑石粉制备增强型有机无机复合泡沫材料的低成本制备技术,可以
弥补泡沫聚苯乙烯和泡沫聚氨酯等有机泡沫材料低强度的缺点。
本技术以粉煤灰和滑石粉为主要原料制备新型轻质泡沫多孔材料,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含
硅矿渣(如尾矿、硼泥)的综合利用。该项目的研究不但可以消耗大量的粉煤灰(或尾矿),
利用率大于90%,提高了粉煤灰应用的科技含量;以脱镁硼泥为主要原料通过原位聚合发
泡、高温烧结强化制备得到新型泡沫材料,具有多连通孔等特点以及良好的保温、隔音、保
水、保湿性能,具有极大市场应用前景,不仅可以进一步降低成本,而且还消耗大量的硼泥,
净化环境;滑石粉的利用为泡沫材料的强度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拓宽了滑石粉的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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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二氧化钒智能控温纳米晶及纳米杂化有机膜可以用来自动控制车内或室内温度的一种
智能薄膜材料,可根据车内或室内温度自动调节对太阳光热的透过率,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基于二氧化钒的智能节能技术是下一代节能窗核心。若能实现具有良好控温效果的二氧化钒
智能控温纳米晶及纳米杂化有机膜的产业化生产,对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智能控温视窗的市场非常广阔,生产二氧化钒智能控温纳米晶及纳米杂化有机膜具有极
高的经济效益。
本课题所取得的成果解决了目前掺杂二氧化钒粉体制备工艺苛刻而难以产业化以及无
机二氧化钒膜窗材料透光率低而难以应用的实际问题。本课题的研究为二氧化钒智能控温纳
米晶及纳米杂化有机膜这种智能透明窗材料的产业化生产提供可理论和技术上的基础。同时
课题成果的产业化对于解决玻璃窗耗能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符合我国节能减排的策略。
二、应用范围和生产条件:
该发明根据实际应用控制VO2 晶粒尺寸在20nm-5μm 范围内,分成20-100nm、
100-500nm、500nm-1μm 和1-5μm 等粒度区间,满足不同需求;VO2 纯度大于98.5%, 其
中其它价态钒氧化物含量< 1%wt;制备的有机-无机杂化温感控温膜可见光透过率期望大于
50%,制备的有机-无机杂化温感控温膜使用寿命暂定为3 年以上.
三、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一种制备高纯二氧化钒微粒的方法;ZL200510200814.0
一种制备掺杂二氧化钒粉体材料的方法;2009100104160.
联系方式:想要了解更多,请咨询:13109826167(岳女士)
二氧化钒智能控温纳米晶与纳米杂化有机膜关键技术
新材料领域 05
Sci-Tech Achievement
科技成果发布
基于粉煤灰、滑石粉、硼泥制备泡沫材料的技术
新材料领域 06
果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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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10月18日,第二期法务小课堂专项辅导活动在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顺利举行,活动由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主办、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承办,旨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导师单独一对一辅导机会,解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全方位助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竞争力,打造创新发展“护城河”。本期知识产权专业导师是来自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孙平,在和谐融洽的氛围中,孙律师就受辅导企业——大连伊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全面、专业、细致的解答。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大连伊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团队由国内和国际顶尖农牧多领域院士专家组成,在高产、高效、高质蛋白菌草、牧草种源、种质、种植;高产青储、粮食作物、太空无抗饲料菌种、SOD提取、特色畜牧品种等农、牧、深加工等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孙平律师指出,作为拥有核心技术团队,以技术专利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在专利归属权、专家职务发明创造问题上要引起十分重视。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有以下四种类型: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上述前三种情况都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上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离职的,发明成果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权问题上:
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专利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③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申请专利的权利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在单位和发明人之间专利权不够明确的“灰色地带”,会给引进发明人作为合伙人和核心技术团队成员的企业造成风险,在企业融资时,投资机构会重点关注企业知识产权问题,技术如果存在法律风险,会直接导致融资失败。目前法律允许和鼓励单位和发明人通过签署协议将专利权合法转移,也是企业有效规避这一风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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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 Activities
11月11日,“大连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专题研讨会”在海创大厦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大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盟、大连市版权保护协会、大连高新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承办。研讨会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徐元主持。
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立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员额法官董英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员额法官张景馨,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知识产权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光起,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级知识产权师汪嵩,大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大连市版权保护协会副会长衣维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李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师、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金美冬,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法方向的研究生也参与本次研讨会。
知识产权活动 >>
精彩活动
徐元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进行介绍,同时对各位市场监管局领导、法院系统、高校教师及律师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对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和高新区TISC项目作了简要介绍。
李国强教授代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词,对各位嘉宾的莅临指导表示感谢,并就知识产权学科的建设情况作了简要介绍。
王立媛副庭长讲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过程,介绍了大连知识产权两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并且向大家介绍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意见。
董英杰法官介绍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例向大家介绍了在实务中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要件,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张景馨法官介绍了大连开发区法院自贸区法庭自2018年6月起享有知识产权管辖权以来案件的受理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交流。
李光起队长介绍了行政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司法确认情况,并介绍了大连市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案件,该案件“当日立、当日结”,打造了大连行政机关与法院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大连样本”。
汪嵩向中院的两位法官请教了大连中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指导意见中对于多次侵权的认定标准,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衣维成主任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提出处理案件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难点,如在基数的确定方面,利润该如何确定,究竟是营业利润还是销售利润;此外,在实务中由于原告企业一般生产多款商品,很难对其生产的一款与侵权相关的商品的成本进行准确的财务核算,因此很难准确计算出单一商品的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
金美冬老师针对上述发言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使用上是否有更细化的标准及规则,侵权规模是否有更量化的标准,以及相关问题在我国实务中如何处理。
在互动环节,针对上述问题,各位嘉宾展开讨论,徐元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应当坚持一种审慎谦抑的原则,王立媛庭长表示在知识产权对于创新的保护方面,行政授权环节是关键,在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工业标识时应当注重价值引导。
研讨会最后,徐元教授表示各位嘉宾发言精彩、思想深刻,认为本次会议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生动实践。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大连市营商环境,服务大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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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改革〔2022〕222号)和市工信局《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辽工信发〔2022〕209号)规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从创新型中小企业中培育选拔,为提升我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现将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高新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主导产品(技术)进入市场(技术运用)2年以上;
(五)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六)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申报时间
此次申报时间:2022年11月21日0:00-2022年12月31日24:00;
其他批次申报时间:全年开放,季度评价,每季度首日0:00-每季度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线上申报。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1),并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2)。
(二)审核公示。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账号信息单独发送),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市工信局将按照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名单适时进行实地抽查,公示无异议(如有相关异议或问题,企业可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将拟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省级公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各市报送名单进行汇总后统一公告为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并适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四、工作要求
省工信厅和市工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企业代理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事宜。
(一)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二)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企业盖公章的纸质自评表、佐证材料纸质版材料报送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422室。
工作联系人:孙冠博84978727、王泽聪88149590
平台技术联系人:文露 李阳阳 024-86895724
附件1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docx
附件2佐证材料清单.docx
附件3操作手册(企业端).docx
附件4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zip
1
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4号)、《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知发〔2020〕1号)和《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大知发〔2020〕8号)的有关要求,经学校自愿申报,各区(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推荐,经专家评审,联合考评,现将拟认定2022年大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名单予以公示。
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凡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监督部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联系电话:0411-84312999-2206
业务部门: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
联系电话:0411-84312999-1799
附件:拟认定2022年大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关于对拟认定2022年大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 示范学校进行公示的通知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2.11.18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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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4号)、《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知发〔2020〕1号)和《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大知发〔2020〕8号)的有关要求,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通知,由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经专家评审,现将拟认定2022年大连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凡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监督部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联系电话:0411-84312999-2206
业务部门: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
联系电话:0411-84312999-1799
3
关于公示2022年大连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通知
4
关于2022年大连市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培训后补助评审结果的公示
知识产权动态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2.11.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4号)、《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知联〔2020〕1号)、《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2022年大连市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培训后补助工作,经过网上通知、高校院所申报、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1所高校院所共评审2个项目,符合后补助,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如公众对上述公示项目的真实性或公平性等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出。提出异议者,需采取书面形式,并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联系方式等。凡匿名、超出期限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均不予受理。
电话:84358610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709室
附件:2022年大连市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培训后补助评审结果汇总表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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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
(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
(三)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本条对其他不良影响包含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本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良影响包含的八种具体情形。一是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例如“”;二是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例如“福爾摩莎”(该标志系殖民者对我国台湾的称谓);三是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例如“”;四是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例如“”;五是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六是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七是与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八是兜底条款,例如“”。
需要注意的是,当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特定行业、地域的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并由此导致公众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例如在资本投资服务上使用 “”商标。当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例如“”。
第十三条
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
本条规定了判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不良影响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是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标志的含义会随着事实状态的改变发生变化,一般以相关标志使用时所处的
第十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本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含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内涵是一致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同时包含了裁判者自由裁量的因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民商事法律中被广泛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维护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对比来看,《商标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善良风俗”的含义基本一致。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通常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相适应,一定时期社会上普遍流行的道德现念、善恶标准、道德行为模式和道德心理习惯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即对此良好风气和习惯的损害,例如“包二奶”“黑社会”“泼妇”等。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本条规定了“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
需要注意,一是“其他不良影响”须排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适用,即该不良影响不包括“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是“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标志本身具有贬损含义,如“闯红灯”等,也包括标志本身没有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使用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三是具体判定时需考虑商标的使用主体,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分别在医院等服务上使用“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没有不良影响,但其他无关主体将“火神山”“雷神山”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POLICY INTERPRETATION
知识产权政策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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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情境作为判断基准。
二是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与烈士名字相同或含有烈士名字的标志,应结合该标志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人所在地域与烈士的关联程度等,综合判断相关标志的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荣誉、名誉,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三是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需要注意的是,该因素仅作为参考因素,不作为必然考量因素。例如,“要疯”作为商标使用,直观含义与不健康的精神状态相关,会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但该商标的使用人主观上未必认为其为不健康的精神状态。
此外,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即在特定的背景下,特定的标志被特定的人使用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
本条规定了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时适用禁用条款的判断原则。
文字标志时常具有多种含义,只要相关标志的某一种含义违反禁用情形,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例如,“GODFATHER”中文译为“教父”,其本身具有多种含义,其在基督教中指在制定或阐述教义方面具有权威的神学家。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且相关宗教含义并未泛化至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相联系的程度,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禁用情形。
案例3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叫个鸭子及图”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驳回注册申请。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驳回。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有悖于一定时期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属于该规定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判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应综合考虑其文字组合、构词方式、应用语境、使用商品、接触人群等特点。“鸭子”通常指一种家禽,但在一定语境中也有“提供色情服务的男性”的第二种含义。社会公众接触到“鸭子”一词时是将其作为通常含义认知,还是作为第二种含义认知,与其前后语境和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境
密切相关。该案中,“叫个鸭子”中“叫”为谓语动词,“个”为量词,与餐饮行业中订餐时常用的谓语和量词明显不同,“叫个”+“鸭子”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容易使人将“鸭子”与前述第二种含义相联系,对“叫个鸭子”整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此外,“叫个鸭子”品牌在营销过程中使用的广告宣传用语、营销战术等具有“引人遐想”的暗示性。申请人还同时申请注册了“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招只鸡来”商标,强化了这种低俗联想。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组合中尚有鸭子的具象图形,但是相比而言,文字的认读、呼叫和传播功能更强,更易产生社会影响,鸭子图形并不能冲淡或者抵消“叫个鸭子”文字所产生的低俗暗示。
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进入公共领域的商业标志,除了承载企业商誉之外,还负载着一定的价值传扬和文化传播功能。该案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实际接触者和影响力范围存在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商标所体现的文化格调和价值内涵能够通过其使用被广泛传播。申请人通过商标标志的低俗暗示打擦边球、制造营销噱头、吸引公众关注的行为本身也容易对公共秩序、营商文化、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该案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应禁止注册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
本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被认定违反禁用规定,相关当事人仍使用该商标的处理。
申请注册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违反禁用条款,相关当事人仍使用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商业活动中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未注册商标,可能正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也可能从未申请商标注册而直接使用。经营者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无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或裁定为先决条件,地方商标执法部门有权径行查处。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知道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使用的情况。对此,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并被生效的通知或者决定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后,商标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属于知法犯法,主观过错明显,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了商标注册申请信息以及审查结果,对于商标申请人之外的他人而言,通过检索,可以知晓某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被驳回;若其明知或应知该商标注册申请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被驳回,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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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本条规定了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用条款的处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照该款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报告的形式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同时,为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本条规定“逐级报告”,明确对相关案件市、省两级要审核把关,并最终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报告后,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结合案情,决定是否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依照该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生效判决维持复审决定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属于明知故犯,主观过错明显,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查处。
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比普通商标容易在更大的范围造成混淆,为保障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需要在更大的范围内禁止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是对商标驰名事实的法律确认,主要用于判断相关商标注册、使用是否可能造成混淆、误导,而不是对该商标或者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赋予特定的身份。因此,只有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需要认定一方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然而,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误将驰名商标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将广告效应作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商标权的保护却成了一种辅助功能,这种做法明显偏离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此外,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厘清驰名商标制度,使其回归立法本意,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使用限制条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切实做好该新增条款的法律适用工作,避免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为避免企业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被错误打击,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16〕601号)中明确:“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号),进一步强调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作事实性陈述。
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对于纠正驰名商标制度认识上的偏差和实施中的异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定时期内营造正常商标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激发市场活力,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既要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也要避免企业的正当使用行为遭受错误打击。此外,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要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相适应的处理。如生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地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保障过罚相当方面作了有益实践。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深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深市监〔2019〕799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沪市监规范〔2021〕6号)均对涉及驰名商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了过罚相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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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理。
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对于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参加的国际公约义务,在《商标法》中引入了驰名商标制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建立特别的保护制度,本意在于驰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案例4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查处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内宣传材料使用驰名商标案
2014年4月23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就《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及实施,向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宣传,并送交了京工商朝商标行提字(2014)第004号《行政提示书》,明确提示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告知了该法的实施时间。2014年6月6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在进行检查时发现:2014年5月1日至6月10日,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北京华严里分店内,摆放含有“马兰拉面”注册商标图形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易拉宝。此易拉宝主要用于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会员卡的商业活动的宣传。涉案分店是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直营店,涉案分店中的易拉宝及宣传内容是由该公司统一制作并用于各连锁店摆放。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15年3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京工商朝处字(2015)第28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以涉案易拉宝上显示的“驰名商标”字样系在2014年5月1日前制作完成并进行展示,该行为并未违反2014年5月1日前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朝行(知)初字第22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构成《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对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竞合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案例5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案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6类轻钢龙骨等商品上注册第5443945号“”商标、第14821518号“”商标。个体工商户霍某某在建筑用金属架等商品上注册第14489152号“”商标。2020年11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经营者:霍某某)制售的“今德龙牌®”轻钢龙骨与该公司的“龙牌”轻钢龙骨相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经营者拥有“”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制售的轻钢龙骨上标注“今德龙牌®”字样,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但“今德龙牌®”商标标识不足以与北新集团的“龙牌”注册商标相混淆,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评 析
“牌”字在商标中显著性不强,该案当事人在注册商标“今德龙”后加“牌”字并标注注册标记,并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改变后的商标系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故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而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第十九条
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卷烟商标改变的例外情形。
实践中,许多卷烟商标涉及将烟盒整体包装进行注册的情形。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相关承诺,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该规定对卷烟包装的警语内容、警语区等内容作了强制性规定。卷烟商品加注警语后,会导致烟盒整体包装发生较大变化。为支持和配合全国卷烟包装标识的调整工作,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6〕241号)指出,卷烟商标改版属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强制性调整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将卷烟全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标准》延续原有关规定,对于将卷烟包装整体进行注册的商标进行豁免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卷烟商标时进行了其他改动,仍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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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本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含义。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后方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前提下的改变,即商标主体及其表现形式均未进行实质性改变,且改变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若相关改变导致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实质性变化,变成另一个商标,改变后的商标又未注册且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构成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若注册商标经变形、修改从而导致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征集丨供需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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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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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征集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技术需求目标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近年来的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设备及研发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产品及技术等配套合作等,便于实施,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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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的或引进(承接)的具有产业化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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