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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13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08
149

magazine

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13期
               Jul

解读分析:新《公司法》政策解读
热点知识:股东用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何进                    行税务处理?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新华网
http://www1.xinhuanet.com/tech/20240701/2385c3512b454e2191
eee9e5c6e3f981/c.html

摘要:
7月1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消息,北京线上购药医保个账支付已接入300家药店。从线上下单买药到医保个账支付再到外卖配送到家,即买即得的医保购药新选择正在给北京市民带来更多便利。
1、线上医保购药创新举措受关注,北京用户医保关键词搜索量月增超2倍
6月,美团买药平台北京用户医保关键词搜索月环比增长超过2倍。在测试期内,各社交平台也有大量用户主动分享使用心得及攻略,可以看出线上医保购药这一创新举措受到市民关注和欢迎。
2、24小时线上购药,家庭常备药、营养保健品等医保购药需求较高
入夏以后,北京多次发布高温预警,夏季家庭常备药线上医保购药需求量也在持续上升。美团买药数据也显示,在线上医保购药订单中,降温防暑药品、肠胃用药及防蚊驱虫类夏季家庭常备药需求最大,此外力度伸、爱乐维等营养保健品订单量也相对靠前。

【新华网】北京线上医保购药规模扩
   大,美团买药已实现全城覆盖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6/content_6960125.htm

摘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新修改的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同时,保留了现行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

【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的决定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95.htm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缴足期限、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股东权责、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接下来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变化及解读主要如下:
一、删除“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现行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登记注意事项、章程、股东决议、财会报告、债务承担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新《公司法》对此部分进行了整体删除。
解读: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现行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和转投资的限制,旨在防范自然人通过设立一人公司来逃废债务。然而实践表明,此项规定不仅极易被规避,而且也不当抑制了经营主体的投资热情。在修订之后,一个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可以继续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经营主体进行投资,激发市场活力。
二、保护股东的查阅权。
现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关股东的查阅权。新《公司法》第五十七

政策解读——新《公司法》政策解读

解读分析

条增加“股东名册”与“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的可查阅对象。在查阅方法中,赋予了股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权利。
解读:
股东名册作为静态把握股东信息的资料,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信息。而会计凭证作为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直接反映企业动态的经济业务。新《公司法》从股东的查阅对象到股东的查阅方式,都比现行法更强调并保护了股东的查阅权及其权利实现。
三、完善认缴登记机制
1、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与现行法第二十六条相对应,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规定,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强制规定最长认缴期限。
解读:
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是对现状的回应。自实行认缴登记制改革以

解读分析

来,实践中涌现出不少“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达五十年甚至更长,且股东又可在认缴期限届至之前转让股权,由此可能“粉碎”债权人对注册资本的信赖。设置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可激励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更理性地评估未来经营需求、投资风险和照顾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以五年为标准,与企业的平均寿命为五年相关。
2、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增加“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解读:
新《公司法》施行后,必然面对如何看待存量公司的问题。设定过渡期的立法安排,可以为存量公司调整预留较为充足的时间,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以企业正常经营为出发点,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
3、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在非货币出资类型中,补充列举“股权”“债权”两种形式,明确股权、债权可用于出资。
解读:
股权、债权皆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的相应法理;第二,针对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股东是否能够以股权、债权方式出资问题的相关规定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解读分析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分别对于股权、债权是否可用作出资及其相应条件进行了规定。
4、现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和出资违约责任规则,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将“出资违约责任”的表述调整为“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第一,股东对公司具有按期足额出资的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意味着其行为侵害公司独立的财产权,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影响;第二,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与公司是出资合同的相对人,股东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第三,考虑到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难以制衡控股股东的问题,若违约股东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迫于压力或难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对滥用认缴期限规则等不负责任的投资对公司和债权人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予以规制。
5、现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出资瑕疵责任规则,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对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置于同一条文进行规定;在责任形式中,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股东出资形式具有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种,前者因货币本身具有确定性而不存在差额问题,但设立期间同样可能因未按章程规定足额

解读分析

缴纳的问题而影响公司的成立基础,增加相应的出资不足情形可以有效保证公司在成立期间注册资本的实有性和充实性;第二,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的法理基础较为特殊,其作为公司设立责任人具有防止公司设立程序及目的具有不法性的特殊作用及地位,因此应对其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完善。
6、现行法对于抽逃出资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只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新《公司法》在责任主体上,从单一股东扩大到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增设规定了赔偿责任与赔偿范围。
解读: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使得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追缴主体更广泛与明确,更强调保护公司的财产。同时,明确了股东的责任义务,意在增强股东的责任意识,避免抽逃出资现象的出现。
7、现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名册这一法律文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股东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时间”三个记载事项,将“出资额”区分为“认缴”和“实缴”进行记载,并删去原条文第三款规定。
解读:
股东名册是公司查询股东状况的重要依据和公司开展正常活动的基础,记载股东“认缴”“实缴”“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事项有利于公司债权人、投资者了解公司资产情况,以此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投资、

解读分析

交易或参与监督管理等;第二,股东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东名册记载“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可以有效记录公司股东结构的演变历程以及股东状况的好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现行法并无有关股东失权规则的相应制度设计。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对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单独用一条文进行规定,明确对股东失权的相应程序设计,以及失权股东相应股权的处理方式。
解读:
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角度看,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以缴纳出资与接受出资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会危及公司资本充实及正常经营;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封闭程度较高,为督促股东及时缴纳出资、保护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需要对在出资承诺方面违约的股东构建合理退出机制。
五、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现行法并无相应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规定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强调请求权人为公司和“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解读:
第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实践中存在着公司股东设定较长的出资期限,以至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长期差异巨大的现象。

解读分析

第二,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角度看,在股东与公司的出资关系中,股东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可作为公司未到期债权,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则意味着公司资产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因此此时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用于弥补公司经营的资产缺口。
总结:
新《公司法》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决策机制、融资渠道和竞争环境等方面,新《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然而,企业在享受新《公司法》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需要积极应对其中的挑战和风险。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治理水平和竞争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6/id/8000480.shtml

(一)案件概要:
2014年,中某某股份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某某投资公司持有的中某某技术公司的100%股权。2014年4月25日、8月8日,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对中某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2014年8月8日,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对中某某技术公司作出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审核。2014年6月10日,招某证券公司出具关于该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承诺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理由确信重组报告书符合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9年5月31日,中某某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

 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
 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
 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在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承
 担责任

司法案例

1、2013年11月,中某某技术公司根据其与某地方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但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某某技术公司均未实际中标,知悉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但其未及时重新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2、2013年,中某某技术公司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智慧石拐”项目收入,导致其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李某不服,想申请连带赔偿,故起诉。
(二)庭审主张:
投资者李某等起诉,请求判令中某某股份公司、中某某技术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
(三)判决内容:
招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分析解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某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验,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

司法案例

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本案中,招某证券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对案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且其在知悉该项目的真实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行为予以更正。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案涉项目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对项目的实际开工情况、施工进展、完工进度等缺乏应有的关注以及必要的数据复核。因此,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虽未受行政处罚,但在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中,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导致资产定价严重虚增,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分别确定招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维护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部分证券服务机构未充分履职尽责,是造成证券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本案判决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独立财务顾问承担“部分

司法案例

连带赔偿责任”,合理界定了各方注意义务标准和法律责任范围,有利于督促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资本市场环境。

热点知识

1、实缴注册资本远远小于认缴注册资本的企业股东通常选择减少注册资本,或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减轻实缴压力,税务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当法人股东转让股份股权时,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转让收入大于初始投资成本时,包括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减资视同企业回购,在企业尚未实际经营时,个人股权转让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但在企业实际经营且产生盈利时,自然人股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小知识

热点知识

2、股东用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规定不同。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层面,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若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若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因此,自然人股东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资,存在免征增值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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