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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成都本一理赔周报

其他分类其他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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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周报

華夏人物

方惠

华夏保险成都本一

时间:
2021.12.10-12.16

從業感悟:
讓華夏充滿愛

主办

华夏保险成都本一

理赔周报

投稿邮箱:

wuzhimin@hualife.cc

2021年第12期

目录

CONTENTS

01    华夏人物
02    本周理赔情况
03    理赔案件
04    核保小常识
05    保险法商

       华夏保险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53亿元,总部设在北京,目前设有24家直属分公司, 分支机构合计673家(含筹),客户规模1.84亿,人力规模36万。连续两年上榜《财富》世界500强。截至11月底,公司累计总保费2375亿元,市场排名第三。

华夏人物

方惠

2015年11月同业加盟华夏;现任华夏保险业务总监;
获得总公司信用评级5A证书;
2020年荣获四川省第七届保险双星奖;
2021年入围美国百万圆桌会员(MDRT);
多次入围总、分公司各项荣誉峰会(红原峰会、西安峰会及井冈山峰会);
2017年开门红荣获金鸡贡献奖、金鸡功勋奖;
服务客户600+个家庭;

客户:A
出险原因:直肠息肉
赔付金额:7099.02元
赔付险种: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

本周理赔情况

本周客户 11 位
赔付金额  3.2 万

赔案节选

客户:B
出险原因:髋关节疼痛
赔付金额:1139.52元
赔付险种: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

客户:C
出险原因:良性阵发性位置眩晕
赔付金额:1120.18元
赔付险种: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客户:D
出险原因:急性支气管炎
赔付金额:520.13元
赔付险种: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W先生,51岁,其妻子于2021年10月20日为其投保我司《康平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华夏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1年10月25日因右手食指远节指骨基底部开放性骨折在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W先生向我司申请理赔,经受理审核确认事实无误后,我司向W先生支付16973.88元。

理赔案例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什么是“甲亢”

“甲亢”是指由多种病因导致甲状腺功能增强,甲状腺激素分泌过多的一组常见的内分泌疾病。

核保小常识

投保时需要提供资料

1、疾病诊断书;
2、治疗病历;
3、规律复诊资料;
4、甲状腺超声、心电图、甲状腺功能等检查化验报告;

可能的核保结论

可承保条件:已经进行全面检查,明确诊断为原发性甲亢;经过药物治疗或外科手术治疗,甲状腺功能正常;病情控制较好。
一般拒保/延期情况:存在现状(心悸、突眼、手抖等);已出现并发症(心脏损害、视力下降等)。

客户想指定侄子为身故受益人,行得通吗?

保险法商

案例情况

陈媛今年50岁,因为身体原因没有生育子女。 陈媛的哥哥有一个儿子叫陈锋,今年26岁,从小就跟姑妈陈媛非常亲近。陈媛没有子嗣,就把这个侄子当成自己的儿子看待。
最近,陈媛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想为自己购买一份终身年金保险,在受益人方面,她想指定侄子陈锋为唯一受益人。请问,这种情况在保险公司那里行得通吗?

案例情况

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 只要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后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指定为任何人。法律对此没有限制。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受益人的道德风险(比如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人,以骗取理赔金),在执行规范上会严格一些。保险公司对受益人指定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的,一般不需要受益人签字。但是如果指定受益人为上述亲属关系之外的人,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书面说明,并要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书面说明上签字确认,审核通过后才能出具保险合同。 所以,陈媛要想指定自己的受益人为侄子陈锋,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书面说明,而且陈媛和陈锋都要在书面说明上签字。 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出具保险合同了。

你在或不在,我身边的风景不淡不清;你走或不走,我眼角旁的青泪不增不减。可知在你远看不到的罅隙里,刺骨的痛撕心般穿于感知处。一段路,我走累了,不想与外物一体,不想问人间烟火,一片冰心埋没于玉壶,一片伤忆悲痛于眉宇。彼年豆蔻,谁许谁一场繁华,那些情,我深藏于心,不碰不触,让它随心也罢。那些情,也不是我不懂,但是你总以为我单纯地像小女孩,我只是不想拥有一段繁华事散,忍看香尘孤独成景。

知识扩展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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