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周报
华夏保险成都本一
li pei zhou bao
新的一年,
我们要砥砺前行!
——
IN THE NEW YEAR,
WE WILL FORGE AHEAD !
主办
华夏保险成都本一
理赔周报
投稿邮箱:
wuzhimin@hualife.cc
2022年第3期
contents
目录
01 本周理赔情况
02 理赔案例
03 核保小常识
04 保险法商
华夏保险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53亿元,总部设在北京,目前设有24家直属分公司, 分支机构合计673家(含筹),客户规模1.85亿人,人力规模36万人。连续两年上榜《财富》世界500强。截至2022年1月底,公司累计总保费479.3亿元,市场排名第六。
理赔客户 22 位
赔付金额 12 万元
客户:A
出现原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赔付金额:17472元
赔付险种:华夏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
本周理赔情况
赔案节选
客户:B
出现原因:骨折
赔付金额:17237.46元
赔付险种:守护神
客户:C
出现原因:掌骨开放性骨折
赔付金额:14247.94元
赔付险种:守护神
客户:D
出现原因:乳房良性肿瘤
赔付金额:6739.18元
赔付险种: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M先生,51岁,2017年1月其妻子为其投保我司《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5至尊版)》、《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黄金版)》、《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1年12月,M先生因降主动脉瘤住院。之后,M先生来我司申请理赔,经审核确认事实无误,属于保险责任,我司向M先生支付补充医疗费47434.44元。《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继续有效,为M先生后续治疗费用提供保障。
理赔案例
什么是胃炎
胃炎
核保小常识
胃炎是由不同原因引起的胃粘膜急性或慢性炎症。
患者可无任何症状,有症状者多表现为非特异性消化不良,如上腹不适,疼痛,烧灼感,饱胀,早饱等,且症状无明显规律性,进食可加重或减轻。
胃炎类型
急性胃炎:各种外在和内在因素引起的急性广泛性或局限性的胃粘膜急性有炎症;
慢性胃炎:
1、慢性浅表性胃炎:胃粘膜发生以淋巴细胞、浆细胞浸润为主的慢性炎性改变;
2、慢性萎缩性胃炎:胃粘膜上皮遭受反复损害导致固有腺体萎缩,伴或不伴有肠化和假幽门化生的慢性消化系统疾病;
投保所需资料
门诊病历;
胃镜检查;
幽门螺旋杆菌检测;
如有住院病例和胃部活检病理报告等需一并提供
可能的核保结论
急性胃炎:一般治愈后可标准体承保;
慢性胃炎:浅表性胃炎发病时间距今较久,无其他症状、HP阴性,通常可标准体或条件承保;
萎缩性胃炎需结合HP感染情况、是否伴有肠化、异性增生等情况整合评估;
具体核保结论以核保师审核为准
我婚后获得的身故保险金
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法商
案例情况
不久前,孙先生就想搞清楚一件事:自己婚后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回答这个问题,只需要知道这张保单有没有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
第一种情况:如果保单明确指定孙先生为身故受益人,那么其所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孙先生的母亲自己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在身故受益人那一栏明确地填写了孙先生的名字及个人相关信息。母亲去世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孙先生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与他的老婆没有关系。
图文解析
第二种情况:如果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那么此时身故保险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孙先生母亲的保单身故受益人选择的是法定继承人,并且孙先生是母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他会获得全部的身故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如果其母亲的保单没有填写身故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算作遗产由孙先生继承,那么此时身故保险金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孙先生的母亲没有在受益人这一栏填写任何信息,也没有选择法定继承人。
母亲去世后,这笔身故保险金将作为母亲的遗产处理,由孙先生继承。可孙先生在继承这笔遗产时是已婚人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笔身故保险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扩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
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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