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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2022年(春节期间)

华夏保险宜宾中心支公司宣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特征一: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特征二:利诱性
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特征三:社会性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

非法性

利诱性

社会性

一是承诺保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造成群体性案件风险,引发社会不稳定,重 影响社会和谐

危害

后果

◆损害参与者利益,参与者很难收回本金
◆非法集资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政府不买单
◆组织参与非法集资,严重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一)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二)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近年来,以保险的名义或保险从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屡有发生,其特点是既具有欺骗性,又具有隐蔽性,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行业形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是维护社会稳定、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提高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我们特别选取了近年来保险业发生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对案件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示了防范要点。帮助大家认清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避免误入非法集资骗局陷阱。

案情介绍
徐天某、管海某原为某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营业区总监、业务主任。2014年至2015年8月期间二人通过杜某的介绍,了解到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短期理财产品后决定代理销售其理财产品。
销售期间,徐天某、管海某组织公司业务员韩美某、马小某等10人,以“保本保息、刚性兑付、零风险、由某人寿保障本金和收益”为噱头公开向不特定的保险客户宣传金赛银基金产品,合计吸取138名投资人9000余万元,徐天某、管海某及其他业务人员收到销售提成返款500余万元。2015年4月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兑付危机,徐天某、管海某动员业务员继续吸引客户投资,用新投资的钱兑付原客户的利息,后因资金链断裂案发。
经查明,某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无合作关系,并严令禁止保险代理人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案件查处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嫌疑人赃款合计58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徐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万元。管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5万元。责令二人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其余涉案人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犯罪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此类案件风险的基本特点:
1、以储蓄型或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单持有人为特定目标;
2、以“高额收益”为诱饵;
3、假借保险机构及其销售、客服等从业人员名义邀约客户;
4、以套取资金为最终目的。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消费者应当在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前,要求保险机构出示相关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或者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了解有关产品的批准情况。
二是消费者有权在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前要求相关保险机构或销售人员出示具备销售该类产品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是消费者在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时,应当首先认真了解或查询销售该类产品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已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具体销售人员是否已取得所在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四是消费者在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时应当仔细阅读销售合同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并仔细衡量所购产品是否符合自身的金融需求,尤其是要认真了解该类产品在到期兑现前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对不确定的较高收益回报的片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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