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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汇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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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期
总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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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刊首语

      疫情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呈加速发展趋势。如何应对这一严峻挑战,关乎各国人民的安危,也成为摆在全世界面前急需解决的难题。在全球战“疫”最焦灼的时刻,中国给世界带来抗疫必胜的信心。回顾中国的抗疫之路,中国全力、科学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表现,给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一场疫情防控全球阻击战仍在进行之中,中国将始终与世界各国在一起,共享防控经验,阻断疫情蔓延,共同努力早日夺得战“疫”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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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首语
浅析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规定的修改
热门融资产品推荐
特约专栏
企业展示 ---- 云账户: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
法律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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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证券法》
          对信息披露规定的修改

新《证券法》设信息披露专章,对原《证券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与修改,凸显了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也彰显了注册制下审核重点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更注重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原则的新要求
      原《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新《证券法》在此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体现了在注册制推行下,监管机构提倡的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理念和原则,也是对信息披露内容质量的新要求,减少过分膨胀、冗杂以及晦涩难懂的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甄别困难,促进投资者能够真正实现从信息披露中识别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商业价值。新增的“及时”标准,则体现了及时性在信息披露中的核心地位,也必将成为监管的重点。
      此外,在信息披露公平性上,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二、拓展了披露主体的范围
      
      由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不明确,导致信息披露的实际有效性差强人意,此次修订后的新《证券法》,针对该现实问题,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纳进了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

三、完善了临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首先,增加重大事项范围,明确了购买、处置资产的具体比例,增加了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新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其次,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了其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上述规定,旨在减少投资者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赋予董监高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
      
      新《证券法》第 82条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均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但同时也赋予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并予以公开的权利,在制度上,保障董监高职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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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自愿披露的规定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问题,新《证券法》提出在法定披露义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也就是说,自愿披露的信息应与之前披露的信息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六、强化赔偿责任
      
     一是,增加对于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实践中,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和报告文件中会作出各项承诺,但也存在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为规范发行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证券法》增加了责任人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是,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是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体现。
      三是,实施过错推定。在修订前,原证券法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追究其赔偿责任需证明其过错。本次修订,建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制度,需相关责任人举证自身无过错。该责任承担机制的转变,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此外,新《证券法》在行政处罚罚金的处罚力度上也作出了大幅度的提升,以此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起到警示作用。
      纵观新《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出以投资者保护为主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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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线上活动

市场服务

                阿T回顾: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我们都将出行的频率降到最低。但是阿T觉得宅在家中,锻炼不可以停,学习也更加不可以停滞,宅在家中是加速成长的好时机。为了帮助企业家朋友们便捷的获得知识与技能,阿T精选了20节培训课程,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提供给企业家朋友们。其中包含与玺名律所打造的OTC精品班在线直播课程,与易后台打造的企业实用的财税音频课程,还与多家律所针对疫情期间的法律问题开展培训、咨询等线上活动。       
     疫情期间,天津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多条惠企政策,阿T深知这些政策对企业很重要,对此类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并发到企业手中,让企业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在复工复产中哪些政策可以享受到。 
      四年一次的2月29日在新冠疫情中度过了,29日那天阿T看到很多企业家朋友在朋友圈打卡,阿T在心目也默默的打卡,希望春暖花开,疫情过去之后,再次与企业家朋友相逢在线下活动中。 

商业计划书解读
3月25日,天津OTC的系列融资企业服务活动在抖音直播间精彩呈现,同时搜狐直播在线收听12万人次。企业教练金嘉轶先生为大家带来商业计划书分享。金教练通过风趣幽默又回味无穷的分享及互动交流方式,为大家逐一解析关于商业计划书的这些问题,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一份商业计划书,带朋友们看到那份让投资人最喜爱的商业计划书。

新《证券法》“新”在哪里?
3月27日,天津OTC法律事务部张弘总监在腾讯直播间与朋友们就新证券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张弘总监通过梳理我国证券法发展历程,介绍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大家分析新证券法一系列调整的目的是什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我们的挂牌企业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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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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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风险冲击 中国经济选哪种模式好?

两种应对风险的经济发展模式

      经济发展模式可以分为投资生产型发展模式和消费型发展模式。投资生产型发展模式主要是靠投资、靠扩大生产、靠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刺激和拉动经济发展,其立足点在生产方面、在供给方面。凯恩斯主义理论将投资视为需求,但投资的实质依然回到生产上来,因而在这点上,凯恩斯理论与古典经济学理论并无实质上的分歧。但凯恩斯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通过扩大投资需求,特别是通过扩大政府投资需求,进而通过乘数效应拉动经济增长。从模仿经济学角度看,凯恩斯主义理论运用的逻辑前

提是当企业或个人对经济预期向坏,进而对经济失去信心时,需要政府担任示范人的角色,通过扩大投资,扭转坏的预期,恢复市场信心。而由消费拉动投资和生产所形成的循环型经济发展模式称为消费型发展模式。消费型发展模式主要依靠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和(港股00001)发展,以刺激和满足居民消费以及提高居民消费效用为发展导向。这种发展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从风险经济学的角度看,投资生产型发展模式和消费型发展模式也可视为风险应对的两种模式。经济周期或经济波动是经济长期运行中的重要经济规律,因而在经济运行当中或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风险始终存在。风险大小与经济波动的频率和幅度是成正比的。经济波动越频繁,经济波动幅度越大,风险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可以风险零值或无风险作为核心理想目标确定财富追求模式。风险经济学认为,无论选择何种发展模式,经济主体首先要做的是确定防范风险的策略,再考虑如何发展和财富增长。尽管从投资个人看,存在风险偏好者、风险厌恶者和风险中性者三类人,但从国家角度看,宏观层次的风险、系统性风险越小越好。所以,从规避系统性风险角度看,投资生产型发展模式和消费型发展模式这两种发展模式的共同点是规避系统性风险,两者的差别在于规避系统性风险的方式以及效果不同。这就存在当风险出现时,短期也面临投资生产型发展模式和消费型发展模式的选择问题。当然,也存在这两种模式的“混合”模式,但混合模式中依然存在以哪种模式为主的问题。

      2020年疫情对经济产生一定的风险冲击,特别是短期风险冲击,尽量将这种风险冲击力降低,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以低成本方式达到风险控制目标,需要在投资生产型发展模式和消费型发展模式这两种风险应对模式中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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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风险冲击  关键要靠强大消费力

      无论是对付2020年疫情还是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中国都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那就是国内巨大的消费能力,这种消费能力不仅包括即时的消费能力,也包括未来巨大的消费潜力,即中国具有巨大的国内消费市场,而且这个消费市场还在成几何级数的倍增。
      中国拥有14亿人口,这是一个巨大的消费主体基础。到2019年中国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中产阶级占总人口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中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中国已经逐步进入消费社会。这个消费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作为企业,作为投资者,就看你能否从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及其衍生的市场中分到一杯羹

这个要靠企业自己。时下热起来的网红经济靠的就是国内消费。网红经济依赖的就是中国国内巨大的消费市场,离开中国这个市场,所谓的网红经济不可能这么牛。
      所以,疫情结束后,存在一个国内大增或剧增的局面,大量被压抑的消费可能在疫情结束之后释放出来,这是潜藏于消费者群体之中的一个重大机会。因为疫情发生期间,特别是像对付肺炎这类疾病传染,隔离是可选的甚至是唯一的措施,结果是大量的刚性消费被压抑被限制,疫情一旦结束,这种刚性消费在短期内可能出现几何级数的增长,就像正常年份春节期间的消费一样。疫情结束之后,快递小哥可能会更忙过来了,虽然疫情期间,网上消费成为消费者的重要消费方式,但同样受到疫情的影响,疫情结束之后,网上消费会大规模增加,所以,消费大规模增加会对物流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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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中国采取消费型发展为主的风险应对模式为更佳的选择。因为,私人部门的信心总体上尚未受到巨大冲击,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预期没有发生改变。
      采取消费型发展为主的风险应对模式应注意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史上,信用卡和分期付款是金融领域的重大发明,它们极大地促进了消费,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提前使人们获取了消费带来的效用,并进而刺激了经济增长。比如,汽车分期付款消费、住房分期付款消费对拉动汽车消费和住房消费起到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应进一步创新消费金融。

      中国激活国内消费市场,稳定股市,让股市理性地涨起来极为重要。美国经济主要依赖其国内消费,实际上就是美国经济非常依赖其股市,因为美国家庭和个人配置的资产大比例地与股市相关,他们从股市繁荣中获取大量财富,从而拉动了美国国内消费和美国经济。2020年疫情发生后,中国稳住了股市,对于疫情结束之后的国内消费起到支撑性作用。
      在应对疫情风险冲击方面,中国应更多的精力放在稳定股市上。
      其一,只要股市不出大的问题,甚至出现牛市,则楼市总体上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只要股民在股市上获益,就有相当一部分股民会将赚的钱投向楼市。
      其二,股市受的影响因素多,且波动性大。
      其三,股市繁荣将极大地刺激消费。经过库兹涅兹周期或建筑业周期的接近20年的发展,中国楼市总体上,尤其是一线二线城市已经繁荣起来,如果股市再经历一个长期的繁荣,中国的消费力必然得到一个巨大的提升,消费力的提升又会反哺实体经济。
      有一个观点认为,应让银行业反哺实体经济,银行业应该让利于实体经济。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尤其是在疫情意外冲击发生后。融资贵、融资难是长期压在实体经济上的一块石头,到了应该搬掉它的时候了。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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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爱心、有担当、有责任的企业来说,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人们生活产生不便的时候,就是这些企业站出来的时候。天津OTC直通板挂牌企业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简称:云账户,股份代码:Z00895)在疫情爆发的时候,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与各界人士一起,抗击疫情,与全国人民一起,共渡难关。
      为了支援抗疫一线,云账户拿出一千万元定向捐赠给武汉和天津,支持抗疫工作,为武汉加油,为中国加油。除了捐款之外,云账户还相继向天津定点帮扶的湖北省恩施,以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分别捐赠了一百万元的物资,支持当地抗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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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账户: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   
                     ——OTC企业战“疫”

      云账户是在新经济新机遇下成长起来的新时代企业,始终坚持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应用。云账户以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为愿景,深耕共享经济行业,以人工智能赋能,依托自主研发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个体经营者提供包括劳动服务分包、收入结算、人工智能报税、保险保障等综合服务。云账户始终重视员工思想建设,组织开展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治企理念结合红色文化,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精神激励团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云账户思想建设成果也不断彰显出来。
     云账户对受到疫情冲击的客户,采取让利的形式,与客户一起共渡难关,与全国人民一起,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儿,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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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相关分析
      由于在民事法律中,可将强制性规范又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应当如何)和禁止性规范(不得如何),因此,在确定是否适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时,应合理判断所涉及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一般而言,判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首先要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包括: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审慎并正确地认定合同的效力,影响着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以致交易结果的合理期待,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是否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
一、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 14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合同法》第 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典型案例
      企业间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若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上海津葳经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龚妹芳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间订立的名为买卖实质上为借贷性质的合同,虽然出借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但其借贷资金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从银行融入的,并非其自有资金,该行为具有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盈利的目的,应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15)民申字第 6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精选

编委会

主办:天津OTC
主编:汪雪春
主任:王珩
编辑:孙雯
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C座24层
联系电话:022-58965896
投稿邮箱:sunwen@tjot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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