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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汇2020年7月

服务

2020年第七期
总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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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刊首语

七月的天空流光溢彩,七月的大地笑语欢歌,党的旗帜迎风飘扬,人们的脸庞流露微笑。建党节飞出祝福电波,祈福祖国,谱写幸福欢歌!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华夏天空的每一片云彩都显得那样的辉煌灿烂,昨天的故事依然精彩,明天的梦想更加斑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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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首语
市场服务
热门融资产品推荐
特约专栏
企业展示 
法律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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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市场活动

市场服务

 阿T回顾: 

科技企业财务规范与税收筹划
      为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创新创业双创载体的服务职能,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税收筹划能力。7月22日,东丽经开区管委会、中科院苏州医工所天津工研院、天津OTC、天津亮途永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中科创新、智汇医工——科技企业财务规范与税收筹划”专项培训活动。
      活动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型企业税收筹划,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后续管理,讨论与交流。

借力资本市场 收获融资支持
       7月21日,由天津市津南区金融工作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主办,天津科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津南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协办的津南企业融资服务推介与产品对接活动成功举办。活动中,参会企业了解到了天津OTC系列融资服务体系。银河证券则为企业详细介绍了主板市场、新三板市场的板块设置与操作流程,分享企业如何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科融担保、中国银行的嘉宾也分别介绍了各自的融资产品。在互动交流环节,参加活动的企业分享了企业基本情况及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参会嘉宾为企业逐一解答,并帮助企业找到最适合的融资路径,为企业融资匹配资源。

      炎炎夏日来袭,为了帮助企业家朋友们便捷的获得知识与技能,阿T精心挑选了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培训课程提供给企业家朋友们。其中包含由天津市津南区金融局、天津OTC、科融担保、中国银行津南支行、银河证券共同组织的津南区企业融资服务推介对接主题活动,以及由天津亮途永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延敏会计师主讲的《科技企业的财务规范与税收筹划》。 
      下月,精彩纷呈的培训活动将继续推进。阿T期待与企业家朋友相逢在各类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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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门融资产品推荐

融资产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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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品二:

资金成本:基准利率上浮30%起
最高额度:500万
最长期限:一年
产品简介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回购”模式,由市担保中心担保,银行发放贷款,专业评估机构提供前期评价估值、中期质押物管理、后期“承诺回购+质押物处置”等全面管理。
咨询热线:022-58965896

资金成本:基准利率上浮30%起
最高额度:合同金额的70%
最长期限:四年半
产品简介
国家发改委或当地合同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国家工信部推荐的工业节能服务企业名单内的小企业。
咨询热线:022-5896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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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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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规范转板上市行为,统筹协调不同上市路径的制度规则,做好监管衔接,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 3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转板上市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 4个原则,着眼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
二、主要制度安排
      一是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这样的安排有利于与科创板、创业板改革相衔接,也有利于控制风险。
      二是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

求。三是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审核并作出决定。四是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五是股份限售安排。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监管安排
      一是严格转板上市审核。交易所建立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
     二 是明确转板上市衔接。沪深交易所建立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
      三是压实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四是证监会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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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OTC科创专板的众多企业中,有一家提供大型工业VOCs废气处理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天津市远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简称:远卓环境,股份代码:870013)。近期他们与“一带一路”产生了紧密的联系。2019年11月底,远卓环境携手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俄罗斯全循环高科技工农综合体,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这也标志着,远卓环境的产品与技术正乘着“一带一路”政策的东风,在国际化的汪洋上扬帆起航。

企业展示

远卓环境:
         产品装箱发货 扬帆“一带一路”

      然而,疫情的到来始料不及,打破了原有的节奏,使远卓环境的部分业务推进受阻。但企业并未因此而放慢脚步,通过错峰办公,视频会议,调整组织架构等方法,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积极复产复工。其中涉及境外的白俄罗斯全循环高科技工农综合体VOCs异味治理项目,通过项目团队的多方协调,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保障了项目的有序稳定落实。
      4月27日,第一批异味治理设备已成功装载,发往白俄罗斯全循环高科技工农综合体的项目目的地,后续的几批设备也在紧锣密鼓地生产备货中。远卓环境的产品研发、生产一贯严格执行国际标准,最大程度满足各类项目需求。也正是基于对自身产品与服务质量近乎苛刻的要求,远卓环境获得了合作伙伴及海外客户的高度赞赏。
      经历疫情考验,远卓环境却能够将所受影响降低到最低。这也给予企业极大的信心,去迎接未来挑战。而产品广受认可,扬帆“一带一路”,则为远卓环境未来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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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课堂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章节贯彻“尽可能保留原有规定”的思路,对《合同法》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承担方式未有大幅修改,但仍有部分修订,具体如下:
一、新增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 
     《民法典》在第 580条“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项下,增加违约方诉请解除时的司法终止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该条款并未直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仅规定了司法终止制度,在合同履行不能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消灭其给付义务,相应地,守约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归于消灭。第二,该条款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对于一些长期性合同,如租赁合同,违约方承担金钱债务,无法适用该条款。
二、将质量瑕疵救济统合于违约救济,扩展了减价、退货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 582条将《合同法》第 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修改为“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违约责任统合了物之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扩大了减价、退货等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减价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可作为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价格的另一权利基础。

三、增设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
    《民法典》第 581条规定,根据债务性质不得强制履行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一般指向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此类非 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可能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一般不宜强制履行。此时,守约方可委托第三人替代履行,由此产生的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履行义务、受领给付、使用标的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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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仍应注意两点:第一,违约方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本质上是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等费用仍应受可预见规则规制,限于合理范围之内;第二,守约方为了履行与违约方的原合同,有必要付出一定成本(如运费、人工管理成本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客观上节省了守约方相关成本支出,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时,应做一定扣除。
四、明确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均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合同法》第 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该规定在可得利益之后直接以逗号连接可预见规则,此前有观点主张,可预见规则仅及于可得利益,不约束实际损失。对此,《民法典》第 584条将该逗号修改为分号,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分前半句与后半句,明确了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均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五、明确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受领义务系不真正义务,债务人无法请求强制履行,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民法典》第 589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费用,并无须支付迟延期间利息。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买卖合同”等章节对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迟延受领后的风险负担作出规定。

编委会

主办:天津OTC
主编:汪雪春
主任:王珩
编辑:孙雯
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C座24层
联系电话:022-58965896
投稿邮箱:sunwen@tjot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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