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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汇2020年4月

服务

2020年第四期
总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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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刊首语

      纷纷扰扰的春天即将过去,春末夏初的时节,时光寂静而慵懒。偶尔的鸟鸣,不太闷热而略带刺眼的阳光温暖着每一个人。花开得越发娇柔芬芳,一阵温柔的风吹过,清新的泥土味携卷着花香飘来,沁人心肺。
      轻风淡云,碧空万里蓝如洗,有一种说不出的轻闲感,舒畅愉悦。阳光总算灿烂起来了,一片明朗的世界本就不该被蒙上任何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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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首语
市场服务
热门融资产品推荐
特约专栏
企业展示 ---- 捐款捐物 OTC企业在行动
法律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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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线上活动

市场服务

 阿T回顾: 

让政策落地 让企业受益
      4月15日,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南开区科学技术局、南开区金融工作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共同组织的科技金融政策解读与融资服务对接活动,将科技金融政策及系列融资服务通过云端传递至企业。
      市金融局刘红娜老师为大家带来《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政策解读》,“惠企21条”、“27条措施”、金融政策明白纸、创业担保贷款……刘老师逐一详细解读。南开区科技局李慧宇老师则向企业分享了科技局对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办法及奖励政策,就申报条件、操作流程、优惠政策等与企业互动交流。多项惠企政策解读让企业收获颇丰,也为企业复工复产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天津OTC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为企业朋友们带来财税业务云端系列培训。4月22日,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张超老师为大家解析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为了帮助企业家朋友们便捷的获得知识与技能,阿T精心挑选了线上培训课程提供给企业家朋友们。其中包含在线收听12万人次的由企业教练金嘉轶先生为大家带来的商业计划书分享,以及由天津OTC法律事务部张弘总监在腾讯直播间为朋友们带来的《新证券法》相关问题的梳理。
      下月,精彩纷呈的培训活动将继续推进。阿T期待在疫情过去之后,再次与企业家朋友相逢在线下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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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门融资产品推荐

融资产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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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品二:

资金成本:基准利率上浮30%起
最高额度:500万
最长期限:三年
产品简介
小额授信是指我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客户一次性授予一定额度,约定授信品种。在规定的期间、额度和条件内,该客户可根据业务临时需要分次使用该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咨询热线:022-58965896

资金成本:基准利率上浮30%起
最高额度:2000万
最长期限:十年
产品简介
以其自有(含视同自有)房地产抵押。贷款期限最长10年
咨询热线:022-5896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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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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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小微经济体的真实金融需求是什么?

微小企业主:期待更具稳定性的贷款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发布了《新冠疫情对微弱经济体金融健康的影响与政策建议》(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聚焦工薪阶层和微小企业主,以其金融健康评价作为突破口,试图探究在疫情发生后,微弱经济体对政策的诉求以及未来改进或转型的方向。在对近2000个样本调研结果进行处理和分析后,《报告》显示,工薪阶层和微小企业主的收支管理、应急管理能力都较弱,因此面对疫情后的复产和资金缺口,他们更需要小额且稳定的贷款支持;在疫情防控要求和微小企业银行贷款申请障碍共同作用下,互联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服务微弱经济体中,发挥了更突出的“毛细血管”的作用。

      《报告》显示,与普遍认为的微小企业主青睐随借随还的借期灵活贷款相悖,一半以上的受访企业希望得到一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贷款。一方面,在复产后的一段时间内,企业资金回笼可能变慢,贷款自然需要作展期调整;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主担心随借随还的贷款有被抽贷、断贷的风险,相较于中长期贷款带来的附加资金成本,企业主更看重贷款资金的稳定性。
     
 
      针对融资期限问题,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专家在《报告》发布会上,从企业收支层面分析了展期政策的必要性。他表示,在收入被按下“暂停键”时,财税、金融政策也可发力按下支出的“暂停键”。在没有收入的疫情期间,如果将包括债务支出、税费、房租等刚性支出尽量延后列支的话,企业现金流就可以获得较大程度的缓解。另外,有了这一次的经验,专家建议在更合理设置贷款期限的前提下,普惠金融的指标和考核体系中,可以面对微弱经济体设置一些类似于疫情冲击、不可抗力调整的展期条款,通过体系设置固化这一政策,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相应贷款服务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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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毛细血管”作用

     《报告》指出,受访的微小企业主更青睐于网络平台或民间融资渠道解决现阶段的资金困难,虽然有可能要承受更高的资金成本。调查结果显示,贷款流程复杂、缺少抵押物、财务状况差、

      可以看到,“重展期”是人民银行提出的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18字工作思路中的一项。
      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联手发布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提出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为保障这一政策得以落实,银保监会在不放松监管标准的前提下,明确将采取阶段性提升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政策措施予以配合。

放款周期长是微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四大障碍。可见,非银行业金融服务商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更好地满足了疫情期间微小企业对贷款“流程简单”“不需要抵押物”等的需求。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此次疫情中发挥出了巨大的服务潜力,也让市场认识到了他们在提升金融包容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3月13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银保监会首席检查官杨丽平表示,要加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与民营银行的合作,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民营银行手中有大量的大数据,但是其在资金来源特别是存款来源上不如传统商业银行。“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给民营银行转贷款,给它资金,利用其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大数据,来精准地滴灌到这些用户。”杨丽平说。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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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病毒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也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全力以赴早日渡过疫情难关,人们都积极行动起来,做好自身防护,减少外出及聚集。但防护物资以及百姓生活必备物品的供给问题凸显出来。此时,很多爱心企业站了出来,贡献力量,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保障防疫物资与人们生活物资供应到急需的地方。

企业展示

捐款捐物 我们一直在行动   
                     ——OTC企业战“疫”

      另一家天津OTC挂牌企业,天津磊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简称:磊实科技,股份代码:000226)董事长张志华捐赠84消毒液100桶,金额共计10000元。天津磊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东丽区,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公司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公司有着质量上乘的产品、专业的销售团队,以及技术过硬的研究开发团队。

      天津OTC科创专板挂牌企业天津丰华裕隆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简称:丰华裕隆,股份代码:870277)通过市民政局,向我市27个敬老院捐赠红薯等食物,为众多老人供给物资。与此同时,丰华裕隆还积极捐款,用于支持一线防疫工作。丰华裕隆以实施“公司+特色甘薯基地+合作社+市场网络”的模式,不断发力甘薯产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产业链的示范型农业企业。公司拥有1000亩烤食型甘薯生产基地,注册“薯老大”烤薯连锁品牌。

      此外,天津OTC挂牌企业----天津旭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简称:旭晟科技,股份代码:000369)积极给武汉市慈善总会捐款。旭晟科技主要以德国奈固净水、清华同方空气源热泵、汉能薄膜发电系统销售、服务于一体,并且引进了德国原装进口奈固净水设备,满足并打造家庭全屋净水生活。产品主要分为前置过滤器,中央软水机,中央净水机,末端纯水机和台式直饮机,进口品牌产品系列齐全,可以保障用户需求。
      百姓的需求是企业行动的动力。我们的企业能在疫情爆发第一时间做出响应,与他们时刻关注百姓生活,关心他们的需求与困难密不可分。只有将目光落在百姓身上的企业,才能不断提升企业产品与服务质量,得到市场的认可进而获得发展的不竭动力。为我们的企业点赞,为我们的企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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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课堂

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的审核义务

      案号:(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 182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只要审查董事会决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签名即可,无需审查董事签名是否为本人签署。
来源:《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 2辑(总第 14辑)
      3.公司章程中的记载不具有对世效力,公司对外担保中的债权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它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存在恶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案号:(2009)高民终字第 173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 12期

      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在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上,最高法统一了裁判标准,进一步强调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和对公司股东、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保障。
一、司法观点
      债权人根据公司提供的或者从正常公开途径查询到的现有资料能够证明公司担保的决议机关、决议程序和担保限额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即可认为债权人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债权人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仅限形式审查,基本要求包括:一是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二是在关联担保情况下,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至于相关决议是否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是否违法、签章(名)是否属实、担保金额是否超过法定限额等均非债权人的审查能力所能及,不应将其作为考量因素,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
二、典型案例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限形式审查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诉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外担保案
      本案要旨:保证合同有保证人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签订保证合同前债权人亦取得了保证人提供的公司有关同意保证的股东会决议,可认定从形式上满足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已负形式审查之责,即使该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印鉴、签名不真实,也不影响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

编委会

主办:天津OTC
主编:汪雪春
主任:王珩
编辑:孙雯
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C座24层
联系电话:022-58965896
投稿邮箱:sunwen@tjot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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