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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产租赁分会11-1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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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11月-1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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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行业前沿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22年中国安全应急产业集群白皮书
徐工群塔助力佛山机器人智能产业园
BAUMA2022|中天智装大放异彩
奋进新征程 | 中核二四新增一甲级资质
中核华兴达丰开展《新增长飞轮》封闭式培训
长沙成诚公司召开“8·19”基地现场办公会复盘会议
山东富友与大汉科技合作的项目
成功入选2022年“济南市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示范项目”
 

contents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22年中国安全应急产业集群白皮书
2019-2022庞源租赁塔吊吨米使用情况表
徐工群塔助力佛山机器人智能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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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成诚公司召开“8·19”基地现场办公会复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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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兴达丰开展《新增长飞轮》封闭式培训
BAUMA2022|中天智装大放异彩!
山东富友与大汉科技合作的项目
成功入选2022年“济南市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示范项目”
大都租赁公司在全区职业技能竞赛中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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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 | 中核二四新增一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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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拥挤和踩踏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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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小编为您摘录了重要内容,下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 量 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 励 措 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法律法规

白皮书

22页PPT!赛迪发布《2022年中国安全应急产业集群白皮书》

来源:强国号发布内容 赛迪研究院

      2022年,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明确提出了要"壮大安全应急产业"。贯彻统筹发展和安全战略部署,安全应急产业将在国家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从2010年以来,我国安全应急产业在国家的支持下,不断发展进步,在各地方政府支持和企业积极参与下,安全应急产业的区域布局与空间格局由点到面,逐渐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成为引导安全应急产业企业集聚发展,优化安全应急产品生产能力提升,保障应急物资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赛迪智库安全产业研究所在中国安全产业协会支持下,总结多年从事安全应急产业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安全应急产业集聚发展的经验,分析我国安全应急产业分布特征,对未来我国安全应急产业集群发展提出对策建议,希望为国家和地方安全发展,为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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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布

2019-2022庞源租赁塔吊吨米使用情况表
-20221102更新

会员动态

产业升级 | 徐工群塔助力佛山机器人智能产业园

产业升级
百亿级服务机器人产业园
即将亮相
机器轰鸣 塔机林立
徐工XGT7026-12S1群塔出战
助推千亿级机器人产业集群加速建成

     银星智能服务机器人研发制造产业基地位于广东以制造业立市的佛山,项目占地125.08亩,项目总投资20亿,致力打造高水准服务机器人工程实验室与产业孵化器,建设服务机器人创新资源集聚平台。
     结合项目群塔施工方案,徐工XGT7026-12S1塔机承担钢筋等建筑材料的吊装任务,助力产业园更好更快的建设。徐工S1系列产品采用模块化安装技术、精准化智能控制技术等先进技术,实现安装速度快、吊装效率高。
XGT7026-12S1塔机作为徐工S1系列塔机的主力产品,拥有多项核心关键技术,对塔机全工况进行多重保护。
     围绕“三高一大”技术创新产品战略,徐工塔机牢牢锚定“做最安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目标定位,秉承标准化、模块化、平台化设计理念,不断为市场推出优质产品。

    10月24日上午,成诚公司在汨罗基地召开会议,对“8·19”现场办公会后基地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尚存在的问题进行复盘,并由董事长就基地下一步管理工作作出部署。会议由安全总监孙禧翀主持,副总经理马政坤、副总经理霍毅胜、基地管理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基地分别从运输效率问题整改、理顺管理流程、努力提升自我、积极主动、出货保障情况以及基地下段工作重点共六个方面,对基地现场办公会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基地通过调查误工行为、约谈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处罚制度,进一步保障运输效率。 制定《钳焊班塔机灰盆料斗维修及收发管理实施细则》、《设备出库“八不发”原则》以及《汨罗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对基地管理人员的岗位分工和职责进行调整,推动了管理职能的转变。 在原有装车模块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制定了细化到零件的塔机装车标准模块,进一步提高运输设备装载效率。
    会议第二个议程,由与会管理人员发言,对基地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接受基地服务的生产部门与项目负责人阐述了基地工作的改善与不足之处。  
    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董事长一一作出了解答和工作指示,强调了降本增效的原则和满足生产需要的底线,要求大家在自己的岗位上恪守职责、牢记使命,并鼓励大家多思考、多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提升个人能力。
    会议最后一个议程,由董事长就复盘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基地管理调整情况作新的部署。董事长表示,今天的会议卓有成效,并借用习主席的一句话对基地生产后期管理工作提出建议,那就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在技术方面,每个员工都要在本职岗位上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例如基地制作生产辅助工具,体现出员工在提高生产能力方面的创新性思考,公司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要提供协作支持,保证技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人才是企业前进的动力,专业人才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资源。要做好人才梯队建设工作,培养人才、引进人才。
在管理制度与模式上,基地要保持创新思维,在货物基础管理、安拆人员行为管理、设备回库管理等方面,以制度优化助推工作效率的提升。
    为了进一步夯实责任、提高效率,公司将对暮云基地和汨罗基地采取分别管理模式,汨罗基地作为塔吊设备的专门堆放基地,暮云基地则作为电梯设备的专门堆放基地,相关人员配合公司管理,及时调整和转变工作职责。
    董事长希望通过此次复盘会,全方位地帮助基地做好管理工作,基地全体员工在后期的工作中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做好现场生产的大后方工作,让成诚公司为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长沙成诚公司召开“8·19”基地现场办公会复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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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增效创价值 
                            我与企业共成长

    任正非曾说过:“培训工作很重要,它是贯彻公司战略意图,推动管理进步和培养干部的重要手段,是公司通向未来、通向明天的重要阶梯。"2022年10月16日,以《新增长飞轮》为主题的四天封闭式培训在苏州拉开了帷幕。達豐集团领导组织各子公司高管及次高管参加培训。大家在启迪和交流中结合企业实际,不断提炼复盘,碰撞出新想法、新思维。
    经历20多年规模上的飞速发展,面临数字化时代带来的价值重构,众多企业开始面临增长的困境::一方面是规模的扩张已不再是具有吸引力的方向,很多企业陷入规模不经济的状态;另一方面,更多的企业陷入增长停滞的状态,找不到增长的方向和方式。 
    当下,企业增长的方式迫切需要重新定义。“以价值驱动企业持续增长的商业系统”是本次培训《新增长飞轮》的核心方法论。紧密围绕“价值”主题,就“价值创造、价值塑造、价值交换、价值复制、价值裂变、价值挖掘、价值分配、价值倍增”八个方面建设增长飞轮。
     任何一个价值的正反馈裂变都可以加持企业价值的增长。
     随着外部环境或者内部环境的变化,重新拆解、定义、分析每个价值的实现渠道和场景的过程就意味着品牌的重建。“通过借鉴成功企业的飞轮,挖掘出自身的经营优势,建立自己公司的增长飞轮,并通过长期持续的坚持,产生“飞轮效应”,帮助企业持续增长。”

    通常来说,企业的核心业务能力可以通过四个方面来界定:市场份额优先;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有稳固的财务基础。而这四个方面如果归结到一个基本点上,就是价值增长。 增长是每个企业的追求,只有回归经营本质,洞察趋势,做好价值增长的三大支柱(客户价值、员工价值、文化价值),构筑价值增长的基石,才能让企业保持持续的增长。”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提升,行业变化异常迅速,过去的经验已无法应对未来的变化,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突出重围,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就要寻求行业合作,构筑市场新的增长驱动力,开拓发展新局面。大家表示,此次培训让大家更系统、更客观、更深入地认识公司面临的发展形势和肩负的使命,在今后工作中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将公司倾力打造成为极具影响力综合实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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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兴达丰开展《新增长飞轮》封闭式培训

   近日,德国宝马展,这场国际工程机械领域中规模最大、展出效果最好、堪称工程机械界奥林匹克的盛会,正在慕尼黑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天智装作为中国塔机行业的杰出企业代表,与全球行业巨擎同台竞技,凭借出色的设计、过硬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在国际舞台大放异彩,向世界全面展示了中国装配式吊装领域的新成果、新发展。
     热情专业的z中天技术团队现场为每一位客户详细讲解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精心打造的智能产线、领衔前沿的科技应用,并结合中天智装各类王牌机型全面展示了服务于世界各地基础建设、文体场馆、桥梁道路、大型工矿、高层建筑的施工案例,在专业研发制造领域加深了海外客户对中天智装品牌的认知,赢得了观展客户的高度赞赏。
中天智装以服务作为持续合作的根本,立足中国,布局海外,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平台,产品出口韩国、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迪拜、意大利等20多个国家,将中国高端制造精益求精的品质深入推进国际市场。本次参展,很多海外客户慕名而至,对中天智装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客户表示,对比同业产品,中天生产的智慧塔机无论是技术还是服务都十分到位,沟通也十分顺畅,是最值得信赖的商业合作伙伴。
     经过近二十年的沉淀与发展,中天智装始终聚焦设备本质安全,秉承“客户至上”的核心价值观,全心致力于智慧塔机的研发与生产应用,在这次引燃全球的宝马展国际舞台上,中天智装的精彩亮相,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的前瞻和内涵,完美推进了海外市场的发展新局,未来将继续坚持创新引领,坚持精工品质,服务中国,服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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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UMA2022|中天智装大放异彩!

    目前,该系统服务于起重机械产品的相关单位,如行业、政府监管部门、总承包单位、租赁公司、检测公司等、以及整个起重机械的下游企业;带动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市政建设等行业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体系。现已在超过2000多台起重机械上得以应用,打造形成了信息化应用示范,取得了良好的信息化管理效果,之后将在更多的设备乃至所有出厂设备上进行应用,销至全国,对行业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及远程健康诊断平台”,在实现数据存储与管理、统计分析、预警和状态查询,实时进行远程健康诊断,及时发现隐患点并通知用户,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济南市公布了2022年“济南市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示范项目和储备项目”名单,山东富友与大汉科技合作的“起重机械远程健康诊断及控制运维系统”成功入选,该系统通过采集现场信息和理论分析,可进行起重运输机械当前的运行状态(即健康状态)分析,进行远程设备故障诊断、维护,实现对每台设备的远程健康诊断及控制运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山东富友与大汉科技合作的项目成功入选
2022年“济南市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示范项目”

山东富友      大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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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租赁公司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再创佳绩

    11月3日下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联合主办的2022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在桂林圆满落幕。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共选派2组共4名队员参加此次竞赛。其中,蓝必建(塔吊司机)、盘锦德(司索信号工)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和沉着冷静的现场发挥,在此次竞赛中荣获塔式起重机吊装赛项二等奖。
    此次竞赛中的塔式起重机吊装赛项面向行业一线职工、聚焦技能交流,得到了区内各级单位的积极响应。经过各地市推荐及资格审核,竞赛组委会择优确定了16支具有代表性的队伍参加本次竞赛。比赛现场紧张激烈,公司2组参赛选手操作娴熟、技术精湛,按照考核要求完成了相应的竞赛内容,并以整洁的服装装备、利落的技术动作和规范的操作姿态,向同行和社会展示了大都租赁公司一线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赢得了评委一致好评。
    多年来,公司高度重视职工职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以工匠精神激励员工树立终生学习理念和岗位建功意识,大力推进创新人才工作室建设,在公司内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涌现出一大批专业精、业务强、作风实、工作成绩卓著的高技能优秀人才,鼓舞和带动了一大批有理想、敢拼搏的青年员工,立足岗位、苦练内功,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为提升“大都租赁”品牌形象、推进公司专业特种设备实操技能常态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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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必建(右二)上台领奖

奋进新征程 | 中核二四新增一甲级资质

    近日,经国家自然资源部审查,公司成功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这是国内含金量最高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该资质的取得,标志着公司可向市场提供全方位全覆盖的地质灾害防治服务,能够承接全部地质灾害治理类业务,且不受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地域限制,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竞争力和品牌价值,有力推进“补链、扩链、强链”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评审对企业制度、人员资质、行业业绩等条件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中核勘察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大软硬件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推动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实力持续提升,确保顺利通过审查。
    中核勘察将以此次“升级”为契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做大做强资源环境相关业务,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争当勘察设计产业链“链长”,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遇到拥挤和踩踏如何保护自己?

     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若发生踩踏事件,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当身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时,一定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如何远离拥挤的人群?遇到拥挤和踩踏如何保护自己?戳图了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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