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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产业周刊 2023 2-1

其他分类其他2023-02-11
489

2-1

2023年.2月

安全产业周刊

中国安全产业协会安全管理与机械租赁服务分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
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 ‖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围绕稳市场征集问题线索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的通知 ‖

CONTENTS
目录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围绕稳市场征集问题线索

0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0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08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答记者问 

09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的通知

10

庞源指数-20230211更新

11

12

陕建机股份召开十一届二次职代会 2023年工作会

中華興達豐华南区域总部 庆元宵活动

13

广东亮剑 开门大红!携手并进,共赴新程

14

中建物资召开2023年节后复工安全生产推进会

15

徐工塔机全员学习贯彻公司2023年经济工作会议

16

江西飞达 建言献策 参政议政 共绘发展新蓝图

17

山东富友组织开展年度内训活动

18

中天智装新春年会圆满举行!

19

读书栏目

20

政策
法规

会员
风采

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

0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04

广东亮剑 开门大红!携手并进,共赴新程

封面故事

本刊编委会
EDITORIAL BOARD

柴昭一
周致远

总  编:
主  编: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交警队西院

政策法规

2-1

2023

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为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背景
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全民质量意识显著提高,质量管理和品牌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更有保障,一批重大技术装备、重大工程、重要消费品、新兴领域高技术产品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产业和区域质量竞争力持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效能逐步彰显,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的深刻变革。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焦点。当前,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基础还不够坚实。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健全质量政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推动品牌建设,着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着力提高全民质量素养,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全方位建设质量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质量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单位GDP资源能源消耗不断下降,经济发展新动能和质量新优势显著增强。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瓶颈不断突破,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一二三产业质量效益稳步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6,服务业供给有效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质量竞争型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建成一批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和食品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4%,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有效支撑高品质生活需要,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
——品牌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更加健全,品牌建设水平显著提高,企业争创品牌、大众信赖品牌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品质卓越、特色鲜明的品牌领军企业持续涌现,形成一大批质量过硬、优势明显的中国品牌。
——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质量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布局更加合理,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实现更高水平协同发展,建成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打造一批高效实用的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
——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质量政策法规更加健全,质量监管体系更趋完备,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更加有效,质量管理水平普遍提高,质量人才队伍持续壮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数量更好适配现代质量管理需要,全民质量素养不断增强,质量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到2035年,质量强国建设基础更加牢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质量和品牌综合实力达到更高水平。
三、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
(三)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集中实施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攻关项目,突破一批重大标志性质量技术和装备。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赋能行动,推动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质量专业化服务体系,协同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打通质量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渠道。
(四)树立质量发展绿色导向。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对标提升行动,加快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高耗能行业低碳转型。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建造,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供应链。优化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标准,实现资源绿色、高效再利用。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推动建立国际互认的碳计量基标准、碳监测及效果评估机制。建立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标准体系。建立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制度,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五)强化质量发展利民惠民。开展质量惠民行动,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推动企业加快产品创新、服务升级、质量改进,促进定制、体验、智能、时尚等新型消费提质扩容,满足多样化、多层级消费需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加强售后服务保障。完善质量多元救济机制,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健全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
(六)强化产业基础质量支撑。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分行业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加强重点领域产业基础质量攻关,实现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开展材料质量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验证,提高材料质量稳定性、一致性、适用性水平。改进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性能指标,提升可靠性、耐久性、先进性。推进基础制造工艺与质量管理、数字智能、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和精益性。支持通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程化开发,实现工业质量分析与控制软件关键技术突破。加强技术创新、标准研制、计量测试、合格评定、知识产权、工业数据等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进程。
(七)提高产业质量竞争水平。推动产业质量升级,加强产业链全面质量管理,着力提升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控水平。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以先进标准助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新兴产业高起点发展。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业生产质量效益。加快传统制造业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质量、管理协同创新,培育壮大质量竞争型产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以质量创新促进服务场景再造、业务再造、管理再造,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完善服务业质量标准,加强服务业质量监测,优化服务业市场环境。加快大数据、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深度应用,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
(八)提升产业集群质量引领力。支持先导性、支柱性产业集群加强先进技术应用、质量创新、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培育形成一批技术质量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深化产业集群质量管理机制创新,构建质量管理协同、质量资源共享、企业分工协作的质量发展良好生态。组建一批产业集群质量标准创新合作平台,加强创新技术研发,开展先进标准研制,推广卓越质量管理实践。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打造技术、质量、管理创新策源地,培育形成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九)打造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加强质量政策引导,推动区域质量发展与生产力布局、区位优势、环境承载能力及社会发展需求对接融合。推动东部地区发挥质量变革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增强质量竞争新优势,实现整体质量提升。引导中西部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区域内支柱产业质量升级,培育形成质量发展比较优势。推动东北地区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改造升级和质量振兴。健全区域质量合作互助机制,推动区域质量协同发展。深化质量强省建设,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
五、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
(十)提高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定农产品质量监测追溯互联互通标准,加大监测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格管控直接上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管理,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加快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加快构建全程覆盖、运行高效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信用和智慧赋能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水平。加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速,提高药品检验检测和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加速推进化学原料药、中药技术研发和质量标准升级,提升仿制药与原研药、专利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
(十一)优化消费品供给品类。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提高研发设计与生产质量,推动消费品质量从生产端符合型向消费端适配型转变,促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传统消费品迭代创新,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推动基于材料选配、工艺美学、用户体验的产品质量变革。加强产品前瞻性功能研发,扩大优质新型消费品供给,推行高端品质认证,以创新供给引领消费需求。强化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和分等分级。增加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消费品供给,强化安全要求、功能适配、使用便利。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和单位价值,实现优进优出。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质量问题突出、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消费品,严格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推动工业品质量迈向中高端。发挥工业设计对质量提升的牵引作用,大力发展优质制造,强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强化复杂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可靠性一体化设计,提升重大技术装备制造能力和质量水平。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制度,加强检测评定能力建设,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完善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加快传统装备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高质量通用智能装备。实施质量可靠性提升计划,提高机械、电子、汽车等产品及其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可靠性水平,促进品质升级。
六、提升建设工程品质
(十三)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质量。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工程施工岗位责任制,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加强运营维护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辅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将企业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十四)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加快高强度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新型建材研发与应用,推动钢材、玻璃、陶瓷等传统建材升级换代,提升建材性能和品质。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倡导选用绿色建材。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强化影响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耐久性的关键建材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加大对外墙保温材料、水泥、电线电缆等重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开展住宅、公共建筑等重点领域建材专项整治,促进从生产到施工全链条的建材行业质量提升。
(十五)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树立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打造中国建造品牌。完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鼓励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突出地域特征、民族特点、时代风貌,提供质量优良、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工程设计产品。加大先进建造技术前瞻性研究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创新开展工程建设工法研发、评审、推广。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高水平应用,打造品质工程标杆。推广先进建造设备和智能建造方式,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建筑应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
七、增加优质服务供给
(十六)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农技推广、生产托管、代耕代种等专业服务。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系统性集成、流程再造等服务,提升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咨询等科技服务水平,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价值链精准对接、深度融合。统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升级的精准性和可及性。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智慧物流、供应链物流,提升冷链物流服务质量,优化国际物流通道,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程度。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提高现代物流、生产控制、信息数据等服务能力,增强产业链集成优势。加强重大装备、特种设备、耐用消费品的售后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安装、维修、保养质量水平。
(十七)促进生活服务品质升级。大力发展大众餐饮服务,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创新丰富家政服务,培育优质服务品牌。促进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消费体验,打造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等精品项目。提升面向居家生活、户外旅游等的应急救援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引导网约出租车、定制公交等个性化出行服务规范发展。推动航空公司和机场全面建立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航空服务能力和品质。积极培育体育赛事活动、社区健身等服务项目,提升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品质。促进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等新模式规范有序发展,鼓励超市、电商平台等零售业态多元化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新型消费体验中心,开展多样化体验活动。加强生活服务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享有高品质生活。
(十八)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围绕城乡居民生活便利化、品质化需要,加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一窗通办、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提高服务便利度。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提质扩容。大力推动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数字化发展,加快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用工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建设,扩大日间照料、失能照护、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逐步扩大城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范围。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实验室检测网络建设,强化科技标准支撑和物资质量保障。持续推进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防控传染病跨境传播能力。加强公共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
八、增强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
(十九)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促进品种开发和品质升级。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持企业牵头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实施重大质量改进项目,协同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共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质量改进、品牌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
(二十)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生产经营战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加快质量管理成熟度跃升。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实施供应商质量控制能力考核评价,推动质量形成过程的显性化、可视化。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质量标杆经验交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标准制定等,加强全员质量教育培训,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重视质量经理、质量工程师、质量技术能手队伍建设。
(二十一)争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打造中国精品和“百年老店”。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开展品牌理论、价值评价研究,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统筹开展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认定,完善老字号名录体系。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为优质品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九、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
(二十二)优化质量基础设施管理。建立高效权威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分级分类管理。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推进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完善国家依法管理的量值传递体系和市场需求导向的量值溯源体系,规范和引导计量技术服务市场发展。深入推进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不断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加强公益性机构功能性定位、专业化建设,推进经营性机构集约化运营、产业化发展。深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开展质量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和综合评价,提高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水平。
(二十三)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国家、区域、产业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系统完备、结构优化、高效实用的质量基础设施。实施质量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突破量子化计量及扁平化量值传递关键技术,构建标准数字化平台,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加强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快认证认可技术研究由单一要素向系统性、集成化方向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品牌培育、发展、保护机制,推动形成检验检测认证知名品牌。加大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逐步增加计量检定校准、标准研制与实施、检验检测认证等无形资产投资,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行动,围绕科技创新、优质制造、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等技术服务,推动数据、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更好服务市场需求。深入实施“标准化+”行动,促进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实施质量基础设施拓展伙伴计划,构建协同服务网络,打造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为产业集群、产业链质量升级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区域内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鼓励跨区域要素融通互补、协同发展。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跟踪、研判、预警、评议、应对。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推进质量治理现代化
(二十五)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品质量法,推动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产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与争议处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质量争议仲裁。加强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
(二十六)健全质量政策制度。完善质量统计指标体系,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建立质量分级标准规则,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引导优质优价,促进精准监管。建立健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投标制度,健全符合采购需求特点、质量标准、市场交易习惯的交易规则,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制度。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强化对质量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金融服务供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将质量内容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完善质量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制度和职称制度,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着力培养质量专业技能型人才、科研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建立质量政策评估制度,强化结果反馈和跟踪改进。
(二十七)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制度改革,分类放宽一般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准入限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以及重点服务领域,依法实施严格监管。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强工业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实现生产流通、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查,探索建立全国联动抽查机制,对重点产品实施全国企业抽查全覆盖,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健全产品召回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召回技术支撑,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构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标准,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建立质量安全“沙盒监管”制度,为新产品新业态发展提供容错纠错空间。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质量竞争、优胜劣汰。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持续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机制。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区域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健全跨地区跨行业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二十八)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强化基层治理、企业主责和行业自律。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动员各行业、各地区及广大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全方位推动质量升级。支持群团组织、一线班组开展质量改进、质量创新、劳动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消费者组织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健康安全消费理念,主动参与质量促进、社会监督等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最佳实践,曝光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质量文化建设,鼓励创作体现质量文化特色的影视和文学作品。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十九)加强质量国际合作。深入开展双多边质量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有关国家的质量对话与磋商,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等合作。围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等,建设跨区域计量技术转移平台和标准信息平台,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健全贸易质量争端预警和协调机制,积极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规则和标准制定。参与建立跨国(境)消费争议处理和执法监管合作机制,开展质量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双多边合作。定期举办中国质量大会,积极参加和承办国际性质量会议。
十一、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质量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建立质量强国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整体有序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
(三十一)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质量强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促进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与质量政策协同,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十二)开展督察评估。加强中央质量督察工作,形成有效的督促检查和整改落实机制。深化质量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纲要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建立纲要实施评估机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
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标委联〔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等相关部署,发挥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开展了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经过企业申报、地方推荐、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遴选出《工业控制系统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标准应用试点》等59个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监督。各地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地试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试点项目,限期整改并组织复审,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二、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项目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限2年。请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责任分工,按照申报书考核指标及进度时间安排开展试点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采取实地调研、专题座谈、现场会议等方式,指导推动各试点项目工作。
三、加强项目总结及评估。各地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试点项目申报书考核指标做好年度评估、中期检查和试点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评估工作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并将试点工作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中期检查根据任务书时间安排组织开展;试点结束后,应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试点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创新举措、典型经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典型案例评选、专栏宣传、工作通报等形式,宣传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对试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徐工 工程机械智能工厂标准应用试点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围绕稳增长
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等工作
征集问题线索

为推动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加快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措施,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国务院拟于8月下旬组织开展第九次大督查,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实地督查。
为实现督查提质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并举,确保督查人员能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三分之二以上的督查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和暗访督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重点围绕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五个专题,以及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防止层层加码和“一刀切”,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征集问题线索。

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有关地方和单位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线索,可扫描小程序码(见下方),或登录中国政府网(www.gov.cn)、下载国务院客户端,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进行反映。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国务院督查组将在实地督查时进行核查。

政策法规

2-1

2023

政策法规

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一是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四是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五是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
  (三)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再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等书面材料,改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网上核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三是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方便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四是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确保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加强动态监管,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要求检测机构发生事项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保证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增加抽测等监管方式。三是加大信用信息应用,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规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检测机构有相关行为的,要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为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
如何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李克强总理对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走以质量取胜的路子,要聚焦民生关切,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落实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各地必须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是抓好贯彻落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讲政治、顾大局的工作态度抓好落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治理,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组织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精神,提高检测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3.02.02 王德礼 古清元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政策法规

2-1

2023

政策法规

人社部专技司有关负责同志就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以来,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完成了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任务,构建了新的职称框架体系,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我们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梳理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起草了《通知》初稿,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通知》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于近期印发实施。
二、《通知》起草过程中主要有哪些考虑?
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中央最新要求,针对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改革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出台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文件。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巩固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成果,延续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各地创新实践,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不断优化评审标准,建立多维度职称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破除“四唯”倾向,破解职称评审中“一刀切”、简单化等问题。四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继续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通知》有哪些主要内容?
《通知》共9条,主要从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完善职称评审标准、创新职称评审机制、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一是关于“立”的方面。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探索将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设立特色评审专业。科学制定评审标准,建立体现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多维度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关于“破”的方面。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卫生、中小学教师、工程、艺术等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评审的核心指标,不得设立论文数量硬性要求,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业绩显著的可由专家推荐破格申报。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三是关于“评”的方面。完善业内同行评价机制,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基层推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四是关于优化服务方面。继续简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减少职称申报材料,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证书,实现全国职称评审结果可查询验证。深入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存在“四唯”做法的及时约谈整改。
四、对贯彻落实有什么要求?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出实招见真招,对存在的“四唯”问题立行立改。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搞好政策解读,讲好人才成长故事,树立正确评价导向。要加强职称工作队伍的理论学习和培训指导,大力培养一批人才评价方面的行家里手,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供人才支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
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广 电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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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策法规

庞源指数-20230211更新

行业发布

会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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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会员风采

2023年2月10日,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十一届二次职代会暨2023年工作会,全面回顾总结去年各项工作,客观分析研究当前形势,安排部署今年各项工作。党委书记、董事长杨宏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副董事长、总经理、庞源租赁执行董事柴昭一、副总经理贺卫东作工作报告。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股份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庞源租赁、天成建机、建设钢构、机械化工程公司等4家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等16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胡立群主持。纪委书记许建平传达了陕煤集团三届二次职代会暨2023年工作会议精神。
杨宏军在讲话中指出,本次会议是在公司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过去三年,股份公司主动作为、逆势拼搏,苦练内功,在把握机遇中应势而为,在谋求发展中厚植动能优势,经受住了防疫情、保生产、稳经营、拓市场、谋生存大考,确保了上市公司整体的稳健运营,综合指标始终保持行业前列。董事长讲话立足“八个坚定”,即坚定混改引路、坚定战略统揽、坚定创新驱动、坚定市场导向、坚定人才兴企、坚定防范风险、坚定党建领航、坚定共创共享,全面回顾总结了公司高质量发展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优势。讲话从国际国内发展环境、从行业发展态势和企业自身发展面临形势和任务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从“思过、思变、思进”三个维度纵横比对科学审视了公司未来发展到底缺什么,需要补什么等当前和今后发展的关键重点所在。
杨宏军强调,2023年要围绕公司“双一流两商”战略目标,紧盯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充分用好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把握机遇,汲取力量,巩固人心思齐、人心思进、人心思干的大好局面,以正确的战略策略应变局、育新机、开新局。一是充分释放混改体制机制优势活力,“混”出特色和优势,秉持初心,破除思想桎梏,大胆闯、大胆试、大胆干,不断激发和释放混合所有制经济内生动能活力;二是持续锻造产业核心竞争优势,抢抓新一轮产业链转移、供应链重组、价值链变迁的历史机遇,升级构建“制造+租赁服务+再制造”的产业循环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全面做优做强租赁服务品牌,作为陕煤旗下重要子企业,要对标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服务能力,质量、数量和速度并举,做名副其实的行业“龙头”;四是加快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不断完善骨干人才绩效激励、薪酬待遇保障制度,为公司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源头活水;五是统筹上市公司“一盘棋”管理,从大局考虑,从全局把握,最大限度实现重要资源统一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六是深化“党建+企业文化”引领效能,继续加大多元企业文化汇聚融合实践力度,持续推动党建工作与公司现代治理、安全生产经营、业务中心工作深度融合,真正让党建工作成为看得见的生产力、感受得到的凝聚力。
柴昭一作《凝智聚力 共克时艰 为全面实现2023年目标任务而搏击奋斗》工作报告,报告从市场布局、财务优化、研发创新、管理效能、国企改革、企业建设六个方面,系统全面总结2022年各项工作;报告从历年发展实践中认真审视自身潜在风险,从宏观经济、行业趋势视角分析了企业当前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确定了2023年工作思路。
报告提出了2023年经营、投资、安全环保、员工收入四项目标,具体从四个方面部署了全年工作:一是以市场为导向、效益提升为落点,躬身笃行补齐技术创新短板;二是巩固业务布局优势、创新营销策略、深挖内部协作潜能,定力深耕锻造经营长板,开创发展新局面;三是坚持强化生产运营精益管理,守好安全管理红线,筑牢管理底板;四是上下同欲,推进“采购、资金、人力、干部、文化”五统一,实现管理效能的再提升。
贺卫东作了《治理隐患 防控风险 全力以赴助力公司绿色安全高质量发展》安全环保工作报告,从持续增强“两个至上 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基础、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严规范反“三违”攻坚行动、持续巩固拓展安全三年行动成果、全力提升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安全环保良好氛围等七方面对2023年安全环保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与会人员分七个小组对董事长讲话和会议报告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次会议讲话、报告站位高、思路清、举措新、目标实,既统揽全局又指引方向,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明晰了战略举措和目标任务,是整个股份公司今年及今后一段时间的行动指南。表示一定要凝智聚力,共克时艰,紧抓经济复苏机遇,全面提振高质量发展信心,为实现全年工作目标而搏击奋斗!
会议还审议了《抓基础 练内功 强管理 全力推动质量工作再上新台阶》质量工作报告,与会职工代表对公司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了民主评议。

陕建机股份召开十一届二次职代会
暨 2023年工作会

達豐元宵 
    快樂狂飆

万户千家今夜好,张灯结彩闹元宵。2023年2月4日,在中華興達豐华南区域总部进行了一场庆元宵、吃汤圆、猜灯谜活动,中核華興逹豐常务副总经理、华南区域总经理于春雷、华南区域各分公司经理、区域总部各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了庆祝活动。

香甜可口的汤圆寓意团团圆圆、幸福美满,大家品尝着自己亲手制作的汤圆,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微笑。通过开展庆元宵系列活动,不仅让大家在繁忙的工作中感受到浓浓的节日味道,也进一步增强了大家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营造了欢乐、祥和、健康文明的节日气氛。

中華興達豐华南区域总部
庆元宵活动

会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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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会员风采

人勤春早争朝夕,策马扬鞭开新局
农历癸卯兔年正月初十
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
开门大红!

广东亮剑 开门大红!携手并进,共赴新程

全新T2200-80Q超大型平头塔式起重机
到场项目
加速建筑企业一线施工进程
打响了我司开年创新局的第一炮
百舸争流、扬帆奋进
生产现场热火朝天
激情满怀、势如破竹
塔机安装跑出加速度

为更好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为有力保障施工一线春节后的平稳复工,吹响中建物资踔厉奋发的号角,2月8日中建物资召开了2023年节后复工安全生产推进会,公司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仓储基地等36余人参加会议,各地区管理人员组织参加视频会议,会议由常务副总王善科主持。

安监部经理王继忠作了题为《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第一课》的报告,他从安全形势、经验分享、剖析问题、提振信心4个方面深刻阐述了公司面临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自己多年一线工作经历为大家分享宝贵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一线复工复产的建议与要求。
施工管理部经理田卫东作了《节后各项目如何快速复工达产及施工管理新要求》的工作报告,从施工管理、人力资源、物资设备等方面,为复工复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希望大家早策划早实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完美履约。
各分公司经理根据2023年复工达产情况及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作简要陈述。
最后总经理刘文华作总结发言:从精兵简政、市场拓展、后场品质、人才培养、安全管控、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了工作总动员,要求大家有目标、实落地、提品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为完成全年各项任务而不懈努力!

中建物资召开2023年节后复工安全生产推进会

重庆、广东基地同步组织学习

在徐工塔机2023年经济工作会议上,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张娇全文传达杨东升董事长在徐工集团、徐工机械2023年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将会议精神落实到全年的各项工作中去。
公司各部门高度重视,快速行动,通过部门会议、班前班后会、小组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进一步统一全员思想、凝聚力量,促进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营销驻外职工通过晨会、线上会议等形式广泛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的重要指示精神,锚定奋斗目标,明确关键举措。
青年职工通过主题团日学、团干座谈学、班组集中学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会议精神,要求青年职工立足岗位、脚踏实地,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会议描绘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布局,坚定的凝聚了干部职工的精神动力,同时也对党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作为一名基层党支部书记,我将严格按照会议精神要求,注重在实践一线历练成长,扎实做好员工思想引导、员工创新创效、企业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工作,为加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国际化”发展贡献一份力。
--马冠南
财务部作为公司总体经营结果的呈现部门,我将严格按照会议指示要求抓好2023年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发挥好经营核算职能,持续强化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职能,深入各体系业务前端,狠抓细节管理,同时密切协同营销部门共同应对市场竞争、应收压降、盈利提升等难题,以崭新的姿态、敢为善为、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刘会
作为年轻的党务工作人员,要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志向,勇挑重担,敢为善为,结合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苦练内功,补短提能。同时扎实推进党建工作标准化,充分发挥现有五星级党支部的标杆示范效应,不断夯实党建根基,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 邵硕
作为一名牵引车司机,我会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和担当,踏实肯干,积极进取,发扬好“四种精神”,在工作中,秉着对自己负责、对同事负责、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我的岗位,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握好方向盘、挂好前进挡,开好每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把每一车活高质量的送到下道工序。
--周万强
通过学习会议精神,加深了我对“六个坚定不移,六个新局面”的理解,作为一名一线职工,始终要保持初心永擎、使命在肩的工作态度,将经济会议精神融入到生产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立足岗位,勤于思考,创新出新,团结带领身边同事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技能水平,为持续提高施工升降机市场占有率做出应有的贡献!
-- 蔡承涛

全员学习

各部门学习

1月27日,徐工集团、徐工机械召开2023年经济工作会议,大会全面总结过去,谋划未来。会后,公司迅速掀起贯彻落实2023年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热潮,上下统一部署,组织全员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专题学习研讨,学懂悟透会议精神,以新的精神思想指引奋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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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会员风采

坚定信心 逆势奋进!徐工塔机掀起全员学习
贯彻公司2023年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热潮!

会员风采

江西飞达 建言献策 参政议政 共绘发展新蓝图

2023年2月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春市袁州区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区行政中心大会堂开幕。来自袁州社会各界的政协委员齐聚一堂,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袁州拼搏“全国县区经济百强”献智献力。
政协宜春市袁州区第六届委员会现有委员346名,实到委员323名,符合政协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政协宜春市袁州区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听取并审议了政协宜春市袁州区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六届一次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宜春市袁州区委书记江书记应邀请出席大会并在开幕式上作重要讲话,要政协委员围绕政治协商当好“探路先峰”,从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引领、提出更多接地气、可操作、能落实的睿智之言、务实之策。
江西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鹤飞先生,作为宜春市袁州区本土企业家、新晋委员参加了此次会议。根据企业发展近20年的经历及行业发展的趋势,罗鹤飞先生提出了新的设想。结合袁州区机电产业基础,升级工业物联网、互联网数字产业。政府搭桥、给予政策,建立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合作。在宜春市袁州区投资立项,形成1-2年0.5亿元的机电工业物联网企业、3-5年建立机电产业物联网园区、4-5亿元机电产业链经济,争取成为袁州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会员风采

山东富友
组织开展年度内训活动

为做好公司知识技能的积淀,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计划有效实施。近日,公司组织开展一系列内训活动,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通过内训活动,向员工传授知识和方法,使员工时刻保持不断学习的心态和能力,夯实企业管理基础,不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与企业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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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会员风采

“凝聚奋进,召唤追梦 ”
中天智装新春年会圆满举行!

鼓足干劲再出发       创新开拓续新篇

董事长罗斌飞致辞:2022年是行业的寒冬,回首昨日,我们砥砺前行,奋发进取。关于胜利实现2023年的经营目标,过程不会一帆风顺,会有困难、会有阻力,但驻足回望公司二十年发展历程,中天人在面对困难时,都是披荆斩棘、逢山开路、遇河架桥、从未退缩,只要公司全体员工上下齐心发挥亮剑精神,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我们战胜困难、取得胜利。祝福公司全体员工新年新气象,更上一层楼!

总经理晏勇斌致辞:春日已来,战鼓催征,2023年是一个特殊的时点,是公司未来的新起点、新奋斗,也是行业新周期的新起点。公司董事会综合研判形势,抬高标杆、加压奋进。公司董事会提出的预期目标,既是发展的“风向标”,也是奋进的“指挥棒”。锚定目标,唯勇担当实干笃行。总结过去,擘画未来,面对艰巨的任务,只有“大胆地干、坚决地干,才能开创中天新局面;只有立说立行,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才能有力推进企业发展不断创造新的高度;只有以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公司上下要紧紧围绕公司产品技术升级、品质升级、管理升级,执行力升级,找准自己部门的主攻方向,紧盯不放、持续发力,从而带动公司全局整体提升。未来已来,时不我待,新的一年工作已定好了大盘,指明了方向、明晰了路径、提供了方法;再出发,更壮阔的征程已然开启,美好蓝图徐徐铺展,精彩未来跃然眼前,加油干!
副总经理蔡龙涛致辞:回首过去的一年,2022年可以说是我们近些年来最困难的一年,新冠疫情肆虐,房地产行业持续走低,展望2023,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市场的竞争法则就是丛林法则,我们时刻要保持危机意识,对客户和对市场永远要怀有敬畏之心,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市场的变化,我们应主动去参与竞争,迎难而上。机遇和挑战并存!总之是一句话“狭路相逢勇者胜”,只要我们坚持我们的目标,心怀梦想,砥砺前行!只要我们紧紧团结在我们罗董事长为中心的公司领导层周围,我们全体中天人团结一心,努力奋斗,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前进。我们中天人的事业梦想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实现!
总经理助理邓建林致辞:律回春晖,万象更新,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开启这孕育着无限可能的2023年。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克服了疫情带来的各种困难,我们咬牙挺住了行业的严冬,我们也携手创造了一系列的奇迹。去年上半年,发往海外多款新产品顺利通过了当地的审查和试验,并已投入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中大型动臂塔机在深圳抖音大厦上惊艳亮相,也开启了公司在国内动臂塔机的序章;更振奋人心的是去年年底,我们的超大型平头塔机压轴登场,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上展露风采。为不同岗位但依然闪闪发亮的、奋斗不息的自己致敬。加油,中天人!
总经理助理易玮致辞:给各位同事拜个晚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兔飞猛进事事顺,快乐幸福总如愿!回顾2022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或者说是非常艰辛的一年。但是成功企业的背后,一定有着一位优秀的领头人,在公司罗董事长的带领下,我们踏着新征程继续前行;生产部2022年紧贴营销计划,克服疫情影响,全力保证制作与发货,全年合同按时交付率达到了100%。紧跟技术研发,顺利交付了多款中大型动臂塔机发往海外,增加了公司产品种类的覆盖性。我相信,2023年是充满希望的一年,我代表生产部,始终坚信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开拓创新、砥砺前行,用中天价值观去创造更辉煌的事业。

传习录上 徐爱录

读书栏目

为方便诸君阅读,小编将解释放在前面,原文附后。
第九段解释:
【译文】
徐爱问:“先生说‘博文’为‘约礼’之功夫,我思虑再三始不能解,请您不吝赐教。”
先生说:“‘礼’即‘理’。‘理’表现出来,被人识见,就是‘文’,‘文’的内涵就是‘理’,原本是一物。‘约礼’仅要己心完全是一个天理。要使心纯为天理,必须从天理表现的地方用功。譬如,表现在侍亲时,心就要在侍奉亲人上学习存养天理;表现在身临富贵贫贱的境遇时,心就要在富贵贫贱的境遇中学习存养天理;表现在身处患难困厄外邦时,心就要在身处患难困厄外邦中学习存养天理。至于践行还是停止,开口还是沉默,都是如此,随时随地表现在行动上,都要在那上面学习存养天理。这就是从博学之于文,亦为约礼的功夫。广泛学习存养天理,就是为了求得至精的境界。遵守礼仪,就是为了求得天理的纯粹。”
小编白话
关于“理”的说法,儒家众说纷纭:朱熹说“太极只是一个理字”,朱熹认为太极含动静之理,是动静的根本,太极流行于气才显出动静,而不是“太极便会动静”。王陽明对“理”的体悟更深了一层,而其诠释又更浅显,他说:“‘理’之发见可见者谓之‘文’,‘文’之隐微不可见者谓之‘理’,只是一物。”也就是说:隐微于内的是“理”,显现于外的是“文”,二者互为表里,实质原为一体,并无二致。
富贵贫贱、患难夷狄,语本 《中庸》“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人而不自得焉”。大意为君子只是在其现在的位置上做其应该做的事,而没有慕外之心。现在身处富贵,就做身处富贵时应做的事;现在身处贫贱,就做身处贫贱时应做的事;现在身处异族,就做身处异族时应做的事;现在身处患难,就做身处患难时应做的事。因此君子无往而不自得。
阳明先生从在此基础上,提出广泛学习存养天理,求得至精的境界。遵守礼仪,求得天理的纯粹。不免想到禅诗:“开悟之前,砍柴挑水;开悟之后,砍柴挑水。”得道高僧开悟前是挑水砍柴煮饭。开悟之后还是挑水砍柴煮饭,当人问他有什么不同?高僧回答说开悟之前,挑水的时候想着砍柴,砍柴的时候想着煮饭。开悟之后挑水就只想着挑水,砍柴的时候只想着砍柴,煮饭的时候就想着煮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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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读书栏目

原文:
爱问:“先生以‘博文’为‘约礼’功夫,深思之,未能得,略请开示。”
先生曰:“‘礼’字即是‘理’字。‘理’之发见可见者谓之‘文’,‘文’之隐微不可见者谓之‘理’,只是一物。‘约礼’只是要此心纯是一个天理。要此心纯是天理,须就‘理’之发见处用功。如发见于事亲时,就在事亲上学存此天理;发见于事君时,就在事君上学存此天理;发见于处富贵、贫贱时,就在处富贵、贫贱上学存此天理;发见于处患难、夷狄时,就在处患难、夷狄上学存此无理。至于作止语默,无处不然,随他发见处,即就那上面学个存天理。这便是博学之于文,便是约礼的功夫。‘博文’即是‘惟精’,‘约礼’即是‘惟一’。”

传习录上 徐爱录
第九段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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