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
近期金融工作报告、相关重要法律及相关论述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机关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守正创新发表一系列重点论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六个坚持”重大原则,其中之一是“坚持守正创新”。守正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鲜明气象,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显著标识。坚持守正创新,既确保改革始终朝着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又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使中国式现代化始终生机勃勃。
坚持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推动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在新的起点上以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本期刊发习近平关于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内容,请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
3.习近平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 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
1.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潘功胜
1.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
重要讲话
一
我们说过,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我们过去取得的实践和理论成果,能够帮助我们更好面对和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但不能成为我们骄傲自满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包袱。我们的事业越前进、越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就会越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就会越多,面对的不可预料的事情就会越多。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适应新形势、认识新事物、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全党同志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点,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挥历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清醒认识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和不变,永远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锐意进取,大胆探索,敢于和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中和群众思想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2013年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二
我们做的事是前无古人的,我们要学马列主义,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不能给出解决现实问题的现成答案,只能运用它的原理、立场、观点、方法,通过自己的摸索、咀嚼、创新来提出答案。西方的东西要借鉴,但不能完全吃它这碗饭,不能全盘接受。我们搞的事业,我们是先行者、探索者,没有人给我们提供可以采用拿来主义态度的经验,必须通过理论上不断探索、不断突破来指导实践,并用实践中摸索到的规律来升华我们的理论。
(2015年12月28日、29日在中央政治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三
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我们就会因为思想脱离实际而不能顺利前进,甚至发生失误。什么都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录来说话,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说过的就不能说,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同时,根据需要找一大堆语录,什么事都说成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说过了,生硬“裁剪”活生生的实践发展和创新,这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四
我们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是说就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了,我们必须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远充满蓬勃生机活力。同时,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所进行的一切完善和改进,都是在既定方向上的继续前进,而不是改变方向,更不是要丢掉我们党、国家、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2016年10月21日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五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中国也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六
我们通过守正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守正就不能偏离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但不是刻舟求剑,还要往前发展、与时俱进,否则就是僵化的、陈旧的、过时的。
(2019年3月18日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
七
中华民族是守正创新的民族。中华文明绵延传承至今从未中断,从不具有排他性,而是在包容并蓄中不断衍生发展。通过古丝绸之路的交流,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地中海文明以及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都相继进入中国,与中华文明融合共生,实现本土化,从来没有产生过文明冲突和宗教战争。中华民族没有对外侵略的传统。600多年前郑和下西洋时率领的是当时世界最庞大的舰队,带去的是丝绸、茶叶和瓷器,而不是战争,沿途没有占领一寸土地。
(2019年5月14日同希腊总统帕夫洛普洛斯会谈时的讲话)
八
要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坚守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初心使命不动摇,同时要以新的理念、思路、办法、手段解决好党内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自我革命实效。
(2019年6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九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培元固本和守正创新相统一,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产生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
(2021年2月20日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十
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如果没有中华5000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要特别重视挖掘中华5000年文明中的精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结合起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021年3月22日在福建省武夷山市考察时的讲话)
十一
我们要准确把握时代大势,勇于站在人类发展前沿,聆听人民心声,回应现实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更好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之“矢”去射新时代中国之“的”,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呈现出更多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续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
“天以新为运,人以新为生。”我们要实事求是分析变和不变,与时俱进审视我们的理论,该坚持的坚持,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决不能守株待兔、刻舟求剑。
(2022年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二
我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展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标识,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传承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找源头活水。
(2022年5月27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十三
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以满腔热忱对待一切新生事物,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敢于说前人没有说过的新话,敢于干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前进,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解决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实现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10年来,我们在认识上不断深化,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2月7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五
守正创新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方法。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探索就是一个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的历史过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首先要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同时,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着眼于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积极营造崇尚创新、鼓励创新、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快转变不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工作方法,真正成为创新的引领者、推动者。
(2023年2月7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六
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辉光日新的文明,静水深流与波澜壮阔交织。连续不是停滞、更不是僵化,而是以创新为支撑的历史进步过程。中华民族始终以“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精神不断创造自己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作为最繁荣最强大的文明体屹立于世。中华文明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
(2023年6月2日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走出来的,也是从5000多年中华文明史中走出来的;“第二个结合”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了更加宏阔深远的历史纵深,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文化根基。中国式现代化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旧邦新命,必将推动中华文明重焕荣光。
(2023年6月2日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八
对文化建设来说,守正才能不迷失自我、不迷失方向,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守正,守的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守的是“两个结合”的根本要求,守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文化领导权和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创新,创的是新思路、新话语、新机制、新形式,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新时代的文化工作者必须以守正创新的正气和锐气,赓续历史文脉、谱写当代华章。
(2023年6月2日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九
始终坚守理论创新的魂和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理论创新也是为了更好坚守这个魂和根。坚持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发展也是为了更好地坚持。理论创新必须讲新话,但不能丢了老祖宗,数典忘祖就等于割断了魂脉和根脉,最终会犯失去魂脉和根脉的颠覆性错误。我提出守正创新,就是强调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这两条路都是死路。
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个立党立国、兴党兴国之本不动摇,坚持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发展马克思主义不停步,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华5000多年文明宝库进行全面挖掘,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和丰富智慧更深层次地注入马克思主义,有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不断攀登新的思想高峰。
(2023年6月30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二十
要坚持守正创新,改革无论怎么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等根本的东西绝对不能动摇,同时要敢于创新,把该改的、能改的改好、改到位,看准了就坚定不移抓。
(2024年5月23日在企业和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十一
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决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遵循的“六个坚持”原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党不断深化对改革的规律性认识的重大成果,对于增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改革行稳致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我们的最大政治优势,是我国改革开放成功推进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善于汇集民智、凝聚民心,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守正创新,既要有道不变、志不改的强大定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四个自信”不动摇,又要有敢创新、勇攻坚的锐气胆魄,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要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系统观念,要统筹兼顾、辩证施策,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些原则,必须在改革实践中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2024年7月18日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二十二
要坚持守正创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锚定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坚决破除妨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不断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劲动力和制度保障。要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该改的坚定不移改,不该改的不改。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
(2024年8月22日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重要讲话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是我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新要求,中央财经委员会研究这个题目很及时、很重要。
(一)我国现代化建设面临新的人口形势
我国长期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当前,我们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国人口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综合研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我国总体上已由人口增量发展转向减量发展阶段,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明显的趋势性特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新的人口环境和条件。
对于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必须全面认识、正确看待。
首先,要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人口规模巨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推行计划生育,是根据特定历史阶段的现实国情作出的重大决策,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及其带来的压力,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人口增长和人口结构出现的新变化,党中央科学研判,及时调整优化生育政策,总体效果是好的,对此必须充分肯定。
其次,要辩证看待人口负增长带来的影响。我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道路,人口转变速度快,人口减少来得早,但总体上是符合世界现代化发展一般规律的。人口减少会对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比如劳动力减少、消费投资动能减弱。同时,人口减少也有一些正面效应,比如减轻资源环境压力、倒逼经济发展从外延式扩张转向内涵式发展。总的看,人口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利弊兼有,不能只看一面,有些问题要长期看,不能急于下结论,既要反对“人口决定论”,又要反对“人口无关论”,趋利避害做好工作。
再次,要正确认识人口红利问题。要看到,人口红利不仅与人口数量和结构有关,更与人口素质、经济政策及配套措施有关。我国现有人口和劳动力规模足够庞大,目前人口减少的体量有限,全民受教育水平持续提高,人口综合红利仍然具有明显优势。同时要看到,我国人口少子化、老龄化发生在现代化完成之前,这会带来一些新的困难和挑战,要积极加以应对。
(二)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基本思路和重大原则
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战略安排,完善新时代人口发展战略,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努力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口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国已经进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推动人口工作由调节数量为主向提升素质、稳定总量、优化结构、畅通流动转变,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打造高素质人力资源,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以系统观念统筹谋划人口问题。要树立“大人口观”,从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出发,深入研判人口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影响,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时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因素,推动人口与财政、货币、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生态、区域等政策形成系统集成效应。人口安全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大国兴衰往往受到人口状况的深刻影响,要将人口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范畴加以谋划。
三是坚持以改革创新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过去人口工作以“管”为主,今后工作覆盖面更广了、颗粒度更细了,要更加重视“引导”和“激励”的办法,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转变。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人口及相关领域公共政策体系,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和支持人口高质量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同时要避免“急就章”,匆忙出台一些易引发争议的举措。
四是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口高质量发展同人民高品质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把“投资于物”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起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就业、就医、住房、养老等一体考虑,有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三)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点任务
第一,深化教育卫生事业改革创新,全面提高人口综合素质。要全面提高人口科学文化素质。把教育强国建设作为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工程,适应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将教育、科技、人才一体谋划,提升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普及水平,增加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优化高等教育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强化数字化赋能,完善全民终身学习推进机制。要全面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提高健康预期寿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和心理健康工作。要全面提高人口思想道德素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加强诚信建设,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二,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健全托育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统筹配置0—6岁育幼服务资源,多渠道增加财力支持,国家财力要多支持相关公共服务。要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全面落实生育假期,在政府、用人单位、家庭之间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完善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要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新型婚育文化,推进婚俗改革,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第三,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要稳妥有序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要稳定劳动参与率,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青年人创业就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增加妇女劳动就业。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第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养老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培育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模式。要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强化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
第五,更好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维护人口安全。要顺应人口转变新趋势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以消费结构升级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布局要考虑人口达峰和分布变化的影响。要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完善人员编制、土地供应、财政转移支付、公共服务等与人口增减挂钩机制,支持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要抓住人口减量发展蕴含的新机遇,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促进休养生息。要优化人口结构和分布,维护国家安全。
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建立健全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将落实人口政策纳入相关考核。要加强人口统计与动态监测预警,完善人口和生育保障法律体系,构建中国特色人口理论体系。要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习近平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
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社会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安康。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工作取得重要成就。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新兴领域迅速发展,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展现新担当新作为。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突出抓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抓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抓好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强调,做好社会工作是全党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扛起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党中央关于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联动,坚持管行业也要管党建,形成做好社会工作的强大合力;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政治担当,勇于实践探索,扎实履职尽责,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中央社会工作会议11月5日至6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会议并讲话。
蔡奇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做好新时代社会工作指明了方向,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蔡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社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为什么要加强社会工作、怎样加强社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新时代社会工作的根本原则、价值取向、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基础保障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蔡奇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做好新时代社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工作新局面。要把加强新兴领域党的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分类指导,突出抓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促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继续抓好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和改革发展。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统筹推进为基层赋能和减负。扎实做好凝聚服务群众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领导,落实政治责任,健全工作体系,建强社会工作者队伍,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李干杰主持会议。李书磊、陈文清、穆虹出席会议。
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共青团中央、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陕西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部分企业、高校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
重要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文化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文化建设在正本清源、守正创新中取得历史性成就,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极为丰富的理论成果。2023年10月,党中央召开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在新征程上高举起我们党的文化旗帜。习近平文化思想是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是坚持“两个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引向深入,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系统学习掌握习近平文化思想,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全面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文化领域的原创性贡献,系统阐释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权威辅助读物。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组织党员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深化认识,全面理解把握。要把《纲要》纳入学习计划,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党员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习近平文化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坚持原原本本、深入系统学,结合实际、聚焦重点学,触类旁通、融会贯通学,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把握文化发展规律、推动文化强国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要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阐释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锐意进取、守正创新,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奋力开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潘功胜
金融工作报告及相关重要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3年10月以来金融工作情况,请审议。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关心金融工作,对金融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一届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李强总理对金融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要求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丁薛祥、何立峰等领导同志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金融工作,通过立法修法、重点督办建议、听取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22年以来第三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力推动我国金融改革发展。
金融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金融工作主要进展及成效
2023年10月以来,金融系统不断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行业整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加大力度支持经济稳定增长,数次实施货币政策调整,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保持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总量方面,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降低政策利率、引导贷款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利率下行、开展公开市场国债买卖操作等,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结构方面,设立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1000亿元。传导方面,支持优化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方法,治理资金空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汇率方面,强化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提升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9月末,外汇储备规模超3.3万亿美元。9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人民币贷款余额、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同比分别增长8.0%、8.1%、6.8%,均高于名义GDP增速。9月份,企业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处于历史低位。
特别是今年9月下旬以来,金融系统按照党中央部署,较大力度降准,实施有力度的降息,优化调整房地产金融政策,其中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惠及5000万户家庭,每年减少家庭利息支出约1500亿元。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两项工具,鼓励长期资金入市,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市场反应积极正面,社会预期明显好转。
(二)金融业运行和监管工作情况。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进一步强化,金融业运行总体稳健。一是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2024年6月末,金融业机构总资产480万亿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5.53%、不良贷款率1.56%,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5.5%,证券公司平均风险覆盖率266.6%、平均资本杠杆率19.5%,均显著高于监管标准,损失抵御能力总体较为充足。二是金融市场保持韧性和活力。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回购增持,加强融资融券逆周期调节,查处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行为。大力推动债券市场扩容,债券市场规模约170万亿元,居世界第二,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支持加强。外汇、期货、黄金等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三是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债券市场监管、外汇市场跨境交易真实性管理等制度加快完善。央地监管协同机制以及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和金融产品查询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四是金融监管执法进一步强化。2023年10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处罚被监管机构384家次;金融监管总局处罚银行保险机构4544家次;中国证监会处罚责任主体1311人(家)次;国家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1178起。五是金融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积极推动金融法起草工作,金融稳定法、反洗钱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等制定修订加快推进。
(三)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一是保持融资总量合理充裕。2023年10月以来,人民币贷款新增19.02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新增31.9万亿元;沪深北交易所共有118家企业发行上市,融资808亿元;企业和政府债券新增融资12.4万亿元。二是提升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质效。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方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指导意见。科技金融方面,出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工作方案、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等举措,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16项措施。2023年10月以来,新上市企业中战略新兴行业企业占比92%,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5650亿元,科创票据发行5258亿元。绿色金融方面,出台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美丽中国建设相关政策文件,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2023年10月以来累计发行绿色债券6254亿元。普惠金融方面,落实落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举措。对普惠小微贷款认定标准放宽到单户授信2000万元。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完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等制度。养老金融方面,有序推进特定养老储蓄、养老理财、商业养老金等业务试点发展。延长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加大公募基金养老产品供给。数字金融方面,加快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
(四)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一是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划转、“三定”制定、编制调整、内设机构优化、省市分支机构挂牌、县域机构人员转隶等顺利完成。二是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11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获批。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是多层次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推出50多项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则。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平稳开市。完善债券市场承销、做市、估值等制度。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四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序扩大。优化“债券通”、“互换通”直接入市运行机制,境外投资者持有我国债券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依法批准外资在华设立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4年9月末,全国重点商户外卡受理覆盖率达99%;9月,超250万入境人员使用“外卡内绑”、“外包内用”业务,交易笔数、金额分别较2月增长145%、165%。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2024年1—8月货物贸易人民币收付占跨境收付总额26.5%。推出“三联通、三便利”金融举措,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做好中美、中欧金融工作组工作。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设立上海区域中心。
(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一是金融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取得积极成效。搭建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政策框架并持续优化,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和常态化统计监测、数据查询系统,明确融资平台退出政策安排,压降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和平台数量,防“爆雷”成效显现。二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调并统一全国层面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取消全国层面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新增5000亿元抵押补充贷款额度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三是稳妥化解重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将中小金融机构化险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揽子方案,高风险中小银行处置取得积极进展。四是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出台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意见。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清理“伪金交所”活动。五是有效应对外部风险冲击。坚决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繁荣安全。健全自主可控跨境支付体系,维护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六是完善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健全金融稳定制度,存款保险机制可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六)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央金融委和中央金融工委统筹指导下,金融系统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主动加强金融部门之间、金融部门与非金融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强化金融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健全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全力配合二十届中央巡视,坚决落实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贯通推进十九届中央巡视等发现问题整改。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新型隐性腐败,持续加大惩戒力度。坚决治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大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为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强度,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的精准性,有效落实存量政策,加力推动增量政策落地见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降低企业和居民融资成本。继续实施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强宏观政策一致性,货币、金融政策与财政、产业、就业等政策形成合力。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格实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抓好发行上市、再融资审核全链条监管,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依法实施机构和人员“双罚”。强化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好金融法起草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金融稳定法、反洗钱法后续审议工作。推动加快制定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大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力度。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着力点,激励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新质生产力的金融支持,完善创业投资“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机制。壮大耐心资本,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满足科技型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需求。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债券和绿色债券。落实好授信尽职免责等制度。持续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完善货币政策的执行机制、目标体系、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支持大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股票市场投资和融资功能相协调,拓宽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渠道。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统筹监管。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持续做好重点群体支付服务。健全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推进香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五)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力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强化金融监管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继续稳妥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债务风险,推动融资平台数量压降和市场化转型。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完善应对股票市场异常波动等政策工具,维护金融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金融工作报告及相关重要法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八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洗钱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分析结果,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应当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根据洗钱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反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况,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依法向履行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刑事诉讼等职责的国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规定的申报范围、金额标准以及通报机制等,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反馈。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本法所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并就金融机构执行本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反洗钱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进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加强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指导,支持和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根据洗钱风险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严重洗钱风险的国家或者地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国家有关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将其列为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反洗钱自律组织。反洗钱自律组织与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协同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自律管理。
反洗钱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提供服务;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开展反洗钱有关服务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信托等合同,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核实受益人的身份。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身份等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为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第三十七条 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必要的反洗钱信息的,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及时获取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出调查通知书,开展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开展反洗钱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二)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或者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客户转移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接受移送的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接受移送的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国家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除前款规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
(三)未按照规定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员;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
(八)应当建立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
(九)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二)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六)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七)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国家有关机关的调查不予配合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根据情形将其列入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
第五十八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勤勉尽责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六十四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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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教育、科技、人才摆在突出位置,围绕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金融工作将牢牢把握“国之大者”,切实增强科技金融服务力度和质效,为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供强力保障。
牢牢把握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关键是要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推动科技创新离不开高质量的金融体系
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的宗旨,当前,我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提升。金融以企业和产业为服务对象,不仅能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提供资金要素保障,还可以分散科技创新风险,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增强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是畅通科技、产业与金融良性循环的必然要求。从国内外实践看,科技和产业紧密结合、协同发展,金融嵌入产业活动支持科技创新是一条重要经验。要通过金融精准支持,提升金融服务的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资金向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流动,形成科技、产业与金融的良性互动,正向循环反馈。
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是经济和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核心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科技创新是关键。金融必须顺应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和创造的大趋势,通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各类金融机构定位,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满足科技型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
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我国经济原有要素禀赋相对优势已发生重大变化,传统发展动能转弱。实现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为此,必须发挥金融的要素支撑作用,助力把握住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构筑竞争新优势,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深刻认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大责任
金融业是直接的、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的行业,能够跨时空集聚资本、配置资源、发现价格,提供风险管理手段。现代科技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高效协同的综合体系,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风险和不确定程度高。基础研究迈向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等不同阶段,都存在不同的金融需求。金融业评价和实现科技创新价值,并从中获得价值回报,形成对科技创新源源不断的可持续投入,与创新体系各子领域有机耦合。
历史上,每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都离不开金融体系的创新、保障和支持。现代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分别促成前三次科技革命,并由此加速世界现代化进程。近现代以来,为保持长期竞争力,主要发达国家均立足本国科技战略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正在形成。但是,与科技创新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对应,金融供给还存在短板弱项。一是间接融资与科技创新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当前,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约占社会融资规模的70%,银行信贷仍然是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银行信贷天然寻求稳定收益,重抵押担保,但早期科创企业成果转化不确定,研发需要长期资金,现金流不稳定,往往不符合信贷条件,与传统信贷存在风险和收益难匹配的固有矛盾。二是直接融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我国股权融资的比重低,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股权融资市场还不够发达。在股权融资内部,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供给不够充分,创投行业“募投管退”各环节尚不顺畅,对硬科技领域项目投研能力不强。居民部门的金融资产配置偏好于短期资产,能够提供长期资金的保险和资管产品体量不足。三是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和担保作用尚未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也存在盈利性需求,普遍面临短周期绩效考核,引导投早投小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社会资本尚未形成各有侧重、错位竞争、接力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覆盖面窄,有的还有反担保要求,风险分担补偿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在地方财力偏紧的情况下,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不足,难以撬动社会资本和信贷融资。四是鼓励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尚待完善。全国缺乏统一的科创识别标准、统计和评价体系,科创信息共享不充分。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不高,内部考核和激励不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融合创新欠缺,金融监管对科技金融的适配性不够,制约了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扎实推进
近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高度适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金融市场和制度建设,丰富金融工具和产品,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
科技金融政策的顶层设计不断建立健全。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框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构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总体框架,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政策落地。优化科技金融区域布局,指导科技要素密集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济南、合肥、长三角、北京中关村等地在科创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政策工具更加精准。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等两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支持,带动银行发放相关贷款近2万亿元。2024年,在总结两项工具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设立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深度融合“创新积分制”和产业政策标准,引导金融资源更加精准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贷,以及重点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明显提升。过去5年,科技型企业贷款持续增量扩面: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年均保持30%以上的增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率从14%提升至47%。科创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发行规模持续提升,科创票据累计发行突破1万亿元。服务科技创新的股权融资市场快速发展,超过1700家专精特新企业在A股上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3.3万亿元。
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日益丰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加快转变,“总部+区域科创中心+科技支行”的专业组织架构在大型银行普遍建立,突出企业创新能力和成长性的“技术流”风险评估模式获得广泛运用。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金融产品不断涌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持续增量扩面,2023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同比增长75.4%,“创新积分贷”在国家高新区推广落地,“科技人才贷”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线上化数字化水平明显提升。
科技金融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稳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提升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度。各地金融部门与科技、产业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搭建科技金融信息平台或服务专区,常态化推送科技型企业信息,促进银企精准对接。不少地区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对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给予财政奖补。
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点任务
科技金融的根本落脚点是促进科技创新的“用”,以科创企业和产业化带动科技研发,以金融支撑科创企业和产业发展,同时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围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科技金融服务的短板弱项和重点领域,加强政策统筹协调,丰富金融工具,优化市场机制,健全配套保障,综合运用贷款、债券、股权、保险等手段,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丰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与多元创新生态相对应,科技金融也是一个生态系统,涉及金融体系内部各类机构衔接协作、金融体系与科技体系相互配合,产生“1+1>2”的化学反应。要顺应科技型企业和产业培育具有较长周期、科技创新融资需求多元等规律,立足我国金融结构特点,支持大中小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可控前提下强化信贷、股权投资、证券、融资担保、保险等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的接力式金融服务。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最关键的是,优化信贷投向结构,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广度和强度。充分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对于“顶天立地”的大科学装置、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可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限、低利率的资金支持。对于“铺天盖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发放贷款予以支持。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推动银行构建相对独立的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配的风险评估模型和业务流程,完善信贷额度管理、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优化科技金融监管要求,建立标准清晰的差异化监管和尽职免责制度。
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是高投入、高风险的长周期活动,股权融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特征天然适应科技创新融资需求,其中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在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培育独角兽科技企业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要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需求。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畅通创业投资的“募投管退”全链条,拓宽创投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提升创投机构综合性服务能力。
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功能。要发挥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功能,畅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各环节。进一步发展股债混合类的科创类债券产品,建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收益债市场,培育专业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扩大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加强科技金融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除了金融系统自身能力建设,也需加强相关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以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实现金融科技可持续性。继续优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等激励引导政策,健全科技金融标准体系,加强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应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模式和对担保代偿的补偿机制,健全科技金融统计制度,扩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企业研发活动信息等开放共享。
平衡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是推动科技金融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机构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快构建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模型,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风险评估监测能力。落实金融管理责任,密切监测科技金融风险情况,强化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评估和预警,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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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许多重大历史时刻的中央党校大礼堂,又一次迎来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时刻。
10月2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在这里开班,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这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时刻,引领全党“关键少数”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旗帜、矢志不移把改革推向前进的“关键一课”。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再动员、再部署。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邃、论述精辟、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针对性、指导性,对于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全面准确理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大原则、科学方法,坚定改革信心、把准改革方向、强化改革责任、汇聚改革合力,推动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见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伟大的历史主动、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总体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实现到党成立100周年时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回望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一个历史的结论清晰呈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具有划时代意义。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最壮丽的篇章之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续写“两大奇迹”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也为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宝贵经验。
横空大气排山去,砥柱人间是此峰。
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以思想理论创新引领改革实践创新,在改革使命、改革方向、改革目标、改革策略、改革动力、改革方法等方面作出系统阐述,提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科学回答了在新时代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怎样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指导新实践、引领新变革中展现出强大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也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思想武器。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守守正创新的重大原则。
守正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鲜明气象,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显著标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守正创新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提出守正创新,就是强调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这两条路都是死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都是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中国也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我们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是说就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了,我们必须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远充满蓬勃生机活力。同时,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所进行的一切完善和改进,都是在既定方向上的继续前进,而不是改变方向,更不是要丢掉我们党、国家、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只有守正才能保证创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持续创新才能更好地守正”;“守正就不能偏离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但不是刻舟求剑,还要往前发展、与时俱进,否则就是僵化的、陈旧的、过时的”。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守正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什么是守正创新、为什么要守正创新、怎样才能守正创新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次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守正创新提升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守的重大原则高度作出深刻阐释,强调要坚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始终朝着总目标指引的方向前进,该改的坚决改,不该改的不改。要顺应时代发展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突出经济体制改革这个重点,全面协调推进各方面改革,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的一段论述,引人深思。 “有些人讲,都什么年月了,还搞摸着石头过河,不是保守、胆小吗?”
“熟门熟路的改革,就像在游泳池,标着线,哪儿是浅水区、哪儿是深水区一目了然。到湍急的河里,不得摸着石头过河?并不是说改革开放搞了几十年了,现在什么问题都摸清楚了。如果都摸清楚了还要什么改革呢?”
这番话道出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改革方法论一贯的高度重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讲求科学方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措施,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千头万绪,抓好落实、顺利推进,必须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下一步改革中要着重处理好的“四对关系”: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
——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处理好部署和落实的关系,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把握客观规律,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建立健全责任明晰、链条完整、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问效,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细落到位。
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刻论述,为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提供了方法指导、实践指南。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担负着重要职责,既要当改革促进派,又要当改革实干家。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的政治勇气,直面矛盾问题不回避,铲除顽瘴痼疾不含糊,应对风险挑战不退缩,奋力打开改革发展新天地。要善于运用科学的方法推进改革,系统布局、谋定而动。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广泛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这对顺利推进改革十分重要。要切实做好改革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加强对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的研究和阐释,特别是加强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筑牢全党全社会共抓改革的思想基础、群众基础。引导干部、群众增强大局意识,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和个人利害得失。
信仰、信念、信心,任何时候都至关重要。小到一个人、一个集体,大到一个政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要有信仰、信念、信心,就会愈挫愈奋、愈战愈勇,否则就会不战自败、不打自垮。
“我们应当坚定一种信念,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一定可以成功。”犹记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动情地说,“我们都是奋斗者,从过去奋斗到今天,取得这么辉煌的成就。我们未来的目标很明确很伟大,要实现它,还得靠我们继续实干奋斗。要有这样的信心和底气,让我们共同努力!”
不忘来时路,走好前行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见效,创造性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将行稳致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开辟广阔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