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专刊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内控保卫部
2021年6月
2021年6月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第9个防非法集资宣传月,咸阳分行将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担负起应有的大行社会责任,通过组织好全辖营业机构落实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营造自觉远离、主动举报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目 录
基本概念介绍
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2.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分类化行为介绍
1.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2.四个常见手法
3.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4.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5.风险防范提示
咸阳分行防范非法集资视频宣传
1.防范非法集资从我做起
2.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学习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5大法律问题解析
基本概念介绍
基本概念介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①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②.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③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2.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①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②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③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⑤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1.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3.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2.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分类化行为介绍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①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②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③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④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4.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①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②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5.风险防范提示
分类化行为介绍
案例学习
③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④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5.风险防范提示
【案例】赵某出资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并聘请李某为公司管理人。赵某和李某同谋,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热词作为卖点,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交易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为了将非法获得的资金合法化,李某提供多张本人及其亲属的银行卡,接收赵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李某用非法获得的资金购置高档别墅、保险产品、高级汽车后,再通过转移、变卖,从而将资金“洗白”。2年内赵某和李某向近万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超5亿元。最后赵某和李某被法院判处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60万人民币。
【风险提示】1.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2.出租、出借金融账户是违法行为,为防止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金融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金融违法活动的“替罪羊”。
3.学习投资理财知识,树立正确投资观念。当您有投资需求时,请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非法集资5大法律问题解析
【回答】受国家“严打非法集资犯罪”政策的影响,目前司法机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过于宽泛,相当一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因为企业资金链断裂、群众闹事而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那么,如何将二者进行有效区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将吸收的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等(如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犯罪;而后者将资金用于正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则不构成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2.存在虚构事实行为的非法集资是否一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回答】每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都不乏这样的声音,“我不是骗子,否则我就不会自己买了”,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时常会有这样的辩解,但非法集资并非全部属于诈骗性质,即便是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非法集资行为也并不应当全部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例如,虚构公司规模、虚构经营资质、虚构各种荣誉等等,但不能单纯基于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存在这些虚假性的宣传而直接认定其为集资诈骗,因为这些行为可能仅是其为了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而实施的,单纯依据存在虚假宣传内容认定集资诈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认定的精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可以看出,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区别在于资金的使用方向上,通过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来对两罪进行界定。
非法集资5大法律问题解析
非法集资5大法律问题解析
【回答】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销售团队的亲友成了受害重灾区。很多业务员不但自己投资,还介绍父母、朋友、兄弟姐妹、街坊邻居、七大姑八大姨投资,案发后,销售人员针对亲友吸收资金的部分是否构成犯罪成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仅针对特定亲友吸收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如果行为人仅针对特定几个亲友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既向亲友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是否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销售人员的客户构成既包括亲友又包括社会不特定人员。这些社会人员有可能是通过发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宣传招揽的,也有可能是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找上门来的,无论什么途径,他们都属于“社会公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3.介绍亲友“投资理财”可否认定为非法集资?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因此,行为人集资对象既包括亲友又包括社会公众时,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三)集资数额是否应扣除向亲友吸收的款项
在行为人集资对象既包括亲友又包括社会公众时,行为人主观上所持的是一种向不特定多人吸收资金的概括的故意,此时亲友与社会公众的地位和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在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所吸纳的全部资金都应该被认定为集资数额。
非法集资5大法律问题解析
3.介绍亲友“投资理财”可否认定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5大法律问题解析
【回答】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案员工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他们的退赔范围包括: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总的来说就是他们从帮助行为中获取的款项。投资人的本金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但是不属于涉案员工的退赔范围,应该由直接、间接获取该资金的人进行退赔。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的退赔范围包括投资人的本金损失吗?
【回答】追缴涉案资金是司法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重点,退赔自然成为主题,多数非法集资案件的案发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资金缺口近乎天文数字,而大多数的员工家庭条件有限,加上工作目的是赚钱,赚钱目的是消费,如何用有限的资金去应对一个巨大的资金缺口非常重要,需要避开一些退赔误区。
1. 案发即退赔:此时投资人情绪激动,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压力大,盲目的退赔很难实现取保候审的目的;
2.倾尽资金退赔:刑事案件的一审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司法机关都可能要求退赔,一次性把全部资金用于退赔会导致无力应对后续的退赔,影响案件结果;
3.涉案金额未确定退赔: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资金追缴并非仅限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同时包括公司资产、公司对外投资,无法追回的资金额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金全部追回,依法甚至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此资金缺口对于是否应当退赔和退赔数额有很大关系。
4.直接向投资人退赔:个别销售型员工因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选择了向自身客户直接退赔,以获取投资人谅解,这种方式并不能对整个案件形成足够影响,并不有利于最终的量刑。
《刑法》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种情节,但自首、立功等情节都有赖于司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己控制的情节主要是积极退赔,除非资金充足,否则必须根据案件进展制定有效的退赔方案。
非法集资5大法律问题解析
5.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员工如何实现有效退赔?
咸阳分行防范非法集资视频宣传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防范非法集资从我做起
咸阳分行防范非法集资视频宣传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