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合规
动态
NEIKONGHEGUI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内控保卫部
2021年第11期
6月14日
认真贯彻总行党委“48字”工作思路,以党建引领内控合规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基础遵循,坚持“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风险管理路径,聚焦监管热点、聚焦重点工作、聚焦监督检查、聚焦员工职业安全等,发挥合规文化建设在内控合规价值创造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深植“十六字”合规文化核心理念,持续引导全行正确的价值观及风风险观,持续提升全行各层级合规履职能力,在服务全行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实现内控合规价值创造。
目 录
党建引领
监管热点
案例分享
制度问答
分行下沉指导支行合规专题授课
1.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2021年5月银行及银保监处罚分析
私售飞单谋私利 客户受骗落陷阱
什么是金融诈骗罪?
党建引领
党建引领
为贯彻落实省行、分行内控合规“价值创造年”活动安排,分行内控保卫部经过支行筛选、课件内容指导、课件审核等前期半个月准备工作,于6月8日、9日、10日分别赴辖内礼泉县支行、三原县支行、人民中路支行,在班后参加了支行行长“敬畏监管 不踩红线”合规专题授课。
三家支行在授课中,能够紧紧围绕“敬畏监管 不踩红线”这一主题,聚焦监管处罚,结合支行自身近年来在信贷领域、员工行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讲清楚本行的现状;通过相关案例带领员工重温新时期“十大禁令”,指出一道防线要合规履职履责,强调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支行行长通过解读“合规为本,全员有责,风险可控,稳健高效”合规文化核心理念内涵,宣讲了“价值创造年”主题活动开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内控保卫部副经理在对礼泉县支行、三原县支行授课点评时强调,一是要高度重视我行的十六字合规文化核心理念,它是工商银行稳健发展的立行之本;二是践行“价值创造年”主题活动要求的各项措施有效落地,是落实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步骤;三是开展“敬畏监管 不踩红线”合规专题课,是“价值创造年”主题活动中一系列活动的重要节点,丝毫不能弱化放松。要清楚的认识到支行作为内控案防第一道防线的职责要求,做到合规审慎经营,不踩红线,不绕监管,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分行下沉指导支行合规专题授课
分行下沉指导支行合规专题授课
内控保卫部经理在对人中支行授课点评中强调,一是要深刻理解和领悟十六字合规文化理念的内涵,它是我们必须要共同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准则。二是持续强化支行内部管理和员工行为管控,保持和维护好支行来之不易的发展机遇和艰辛奋斗的成果。三是按照分行“价值创造年”活动方案,将各项规定动作做足做实做细,积极营造良好的合规氛围。四是做好《商业银行合规红线手册》《内部控制手册》《营业网点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营业网点合规经理履职手册》四个手册的学习与应用。
下一步,分行将结合省行会议精神和本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深入推进“价值创造年”主题活动。
监管热点
监管热点
1. 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范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规范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有利于明确长期制度安排,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2. 2021年5月央行及银保监处罚分析
本报告基于银保监及央行系统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数据进行分析,分析对象仅包括银行、消金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机构等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一、整体情况
(一)罚款总额环比增长276.9%,罚单数量减少10.8%
2021年5月(处罚公开日期,下同),央行及银保监系统针对银行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共开出罚单257张(此处罚单均指处罚对象为机构的,针对个人的罚单未包含在内,下同),环比减少约10.8%,罚款总额约4.9亿元,环比增长约276.9%。
(内容来源于网络)
(内容来源于网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罚超4亿元,占五月份罚款总额96.7%
在257张罚单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信托,财务公司等)罚单164张,占比63.8%,罚没总额约4.78亿元,占比约96.8%;保险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等)罚单87张,占比33.9%,罚没总额1348.5万元;其他持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罚单6张,罚没总额207万元。
监管热点
案例分享
私售飞单谋私利 客户受骗落陷阱
(内容来源于网络)
(内容来源于网络)
2. 2021年5月央行及银保监处罚分析
【案例经过】
2013年6月,刘先生到某支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随即向他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称每天按0.13%付息结算,三个月到期。当刘先生询问项目资金的具体投放标的以及为何会有如此高的收益率时,该支行副行长熊某告知他:这款产品为银行发售的联合理财项目,并信誓旦旦地向他保证“银行的项目绝对没问题”。另外,熊某还提供了一家本地投资公司(实为担保公司)的担保书,合同上的签字人员也是该行工作人员。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刘先生最终打消了疑虑,在熊某的办公室里签下了110万元的理财合同。但刘先生注意到,他所持有的理财合同上无该银行业务公章,而是一家企业印章,整个合同也没有出现“某银行”字样。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刘先生投入的首期110万元均能如期还本付息。在高收益率的诱惑下,刘先生加大了投资金额,共投入230万元。然而,2013年11月8日刘先生未能按约收到本金及利息,在无法联系熊某后报案。
【案例分析】经调查,熊某组建专门团队,通过精心设计编造理财项目、销售非银行上线的理财产品来高息揽存,进而私下高息放贷,从中谋取高额收益。案发前,熊某在该行分管信贷业务,她利用职务之便,指使部分员工以银行理财等名义高息揽储,再以月息3分乃至更高的利率将客户资金通过担保公司投向急需贷款的企业,息差收益大部分被熊某等人私分。2013年6月至11月,受害客户达110多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受害人两次聚集到该支行门口维权。2014年1月,当地公安局经侦支队以“金融诈骗罪”立案,至今,该案仍有部分客户资金无法追回。
案例分享
制度问答
什么是金融诈骗罪?
1.基本概念。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2.金融诈骗罪的罪名种类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内容来源于网络)
私售飞单谋私利 客户受骗落陷阱
【案例分析】熊某等人的行为之所以得逞,反映出个别网点在办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中,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误导或违规代理销售个人保险。如将个人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混淆宣传销售;采取抽奖或存款赠保险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个人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人员在我行营业机构驻点销售;擅自印制保险单证材料或变更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内容;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等重要单证等。
二是误导或违规销售理财产品或基金。如将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或基金作为银行存款进行宣传销售;夸大或违规承诺收益;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或基金;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或抄录风险提示语句;通过系统外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
三是银行员工勾结外部不法分子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高息骗取公众资金参与非法集资,从而不当获利,甚至携款跑路。
四是对银行理财产品宣传解释不到位。主要包括因未告知客户募集期不能撤单、部分产品不能提前赎回等未履行告知义务。
【责任追究】
2014年1月熊某因“金融诈骗罪”被批捕。上级行依据相关处理规定,给予熊某行政开除处分;对于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的支行行长段某行政撤职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管辖行个人金融业务主管张某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个人金融业务主管职务。
合规为本
全员有责
风险可控
稳健高效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