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朗升关务月报》2024年1月

其他分类其他2024-02-23
254

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1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5709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1日起:
1)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对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代码:代码由“PA”和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
3)目录(2024年本)使用:自2月1日起,申请鼓励项目确认,按照(2024年本),填报相应的产业条目。
4)过渡措施:
①2024年2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属于(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②2024年2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不属于(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但属于(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项目单位取得2025年2月1日前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③在建项目不属于(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但属于(2024年本)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4943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24日起:
1)检验检疫依据:食品安全法、动植物检疫法、商品检验法等;双边议定书。
2)允许进口产品:冰鲜或冷冻猪带骨或剔骨骨骼肌;可食用猪副产品;其他可食用猪杂碎
3)生产企业要求:应位于俄罗斯境内且经海关总署和俄方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及俄方批准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经中方注册。
4)检验检疫要求:符合动物疫病管理;活猪须符合条件;加工过程;存放要求。
5)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猪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6)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①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和俄文标明规定信息和检验检疫标识。
②冷冻猪肉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冰鲜猪肉的中心温度应低于4℃。
③装入集装箱后,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同一集装箱不能装载不同收、发货人的货物及其他货物。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48539/index.html
解读: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之日起:
1)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适用政策的条件: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3)加工增值计算:〔(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
4)申报前备案: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通过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加工工艺等。
5)报关单填报:凭确认编号,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填报横琴海关;关联备案号填报“A+4位关区代码+年份后2位数字+5位流水号”组成的确认编号;征免性质填报“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监管方式填报“一般贸易”;
征减免税方式填报“随征免性质”;运输方式填报“综合试验区”。
6)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不予免征关税情形:四类措施货物;简单或微小加工;其他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
7)不适用政策: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66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4778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1日起:
1)适用对象:从事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运输、中转、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饲养场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以饲养场为单位,一场一证,注册登记编号应专场专用;应当由经营该饲养场的经营主体申请注册登记;  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饲养场注册登记申请表和饲养场平面图;饲养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3)检验检疫:
①装运7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报送供港澳计划。
②装运前应当进行隔离检疫。供港澳活牛、活羊、活猪隔离检疫期不少于7日,活禽隔离检疫期不少于5日。
③所在地海关对经隔离检疫合格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实施装运前检查、监督装载,对运输工具加施封识。
④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总署授权的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4日。
⑤运抵出境口岸或者接驳场地时,海关实施离境检验检疫。无符合要求的动物检疫标志、无有效的动物卫生证书或者经临床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⑥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的清洗消毒,回空运输工具入境时应当清洗干净,并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265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4778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1日起:
1)适用对象:从事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运输、中转、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饲养场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以饲养场为单位,一场一证,注册登记编号应专场专用;应当由经营该饲养场的经营主体申请注册登记;  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饲养场注册登记申请表和饲养场平面图;饲养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3)检验检疫:
①装运7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报送供港澳计划。
②装运前应当进行隔离检疫。供港澳活牛、活羊、活猪隔离检疫期不少于7日,活禽隔离检疫期不少于5日。
③所在地海关对经隔离检疫合格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实施装运前检查、监督装载,对运输工具加施封识。
④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总署授权的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4日。
⑤运抵出境口岸或者接驳场地时,海关实施离境检验检疫。无符合要求的动物检疫标志、无有效的动物卫生证书或者经临床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⑥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的清洗消毒,回空运输工具入境时应当清洗干净,并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5)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①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材料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265号令)
③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通知当事人。
④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6)行政复议决定:
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形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③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法律文件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六十日。
④申请人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4416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9日起:
1)检验检疫依据:食品安全法、动植物检疫法、生物安全法;双边议定书。
2)允许进口产品:在比利时境内种植和加工的甜椒果实。
3)企业注册:甜椒种植基地、包装厂经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4)出口前管理:种植基地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出口前检疫。
5)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检疫合格的,比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附加英文声明。
6)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①证书和标识核查。
②进境检验检疫。
7)不合格处理:
①来自未经批准的种植基地、包装厂,不准进境。
②发现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③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④中方将根据比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4632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22日起:
1)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2)废止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3)废止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4)废止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
(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42232/index.html
解读:2024年:
1)两类农产品:一类0201、0202的牛肉,二类0402的固状乳及奶油。
2)2024年度适用协定税率可进口数量:一类178417.791吨,二类27148吨。
3)超出适用协定税率可进口数量:适用最惠国税率。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
(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26575/index.html
解读:2024年1月1日起: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调整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1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23247/index.html
解读:自封关运作起:
1)简化申报方式:极简和次简方式。
2)极简管理: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不属于监管证件管理且不涉及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极简”备案管理。
3)次简管理: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涉及监管证件管理或者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次简”备案管理。
4)极简方式填报栏目:28个。
5)次简方式填报栏目:32个。
6)不适用简化申报方式:申报地海关不为“横琴海关”,运输方式不为“公路运输”,需出具检验检疫证单的免税、保税货物,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申报的保税货物以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均不适用简化申报。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
(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0607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检验检疫依据:食品安全法、动植物检疫法、商品检验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议定书。
2)允许进口产品: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3)生产企业要求:应由文莱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4)进口产品要求:在文莱本国水域养殖、原料及产品均未在问题涉及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符合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5)检疫审批要求: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证书要求: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
7)包装和标识要求:
①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
②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签,标明规定内容。
③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8)不合格处理: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
(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0550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检验检疫依据:食品安全法、动植物检疫法、商品检验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议定书。
2)允许进口产品: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3)生产企业要求:应由文莱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4)进口产品要求:在文莱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原料及产品均未在问题涉及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符合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5)检疫审批要求: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证书要求: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
7)包装和标识要求:
①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
②内外包装上应加贴中英文或中文文标签。
③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8)不合格处理: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8号
(关于防止伊拉克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5880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26日起: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拉克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
2)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伊拉克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来自伊拉克的进境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伊拉克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号
(关于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2531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2日起:
1)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24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2)比利时相关输华动物及其产品须符合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
(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1940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5日起: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来自孟加拉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4、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74号
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zcgd/202401/t20240118_3926323.htm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贴。
3)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再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5、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 商贸函[2024]11号
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ax/202401/20240103466059.s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1日起:
1)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
2)原卫生部、原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同时废止。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号 公布2024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
http://xkzj.mofcom.gov.cn/article/h/fzjg/202401/20240103467624.shtml
解读:1)2024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①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2)2024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
①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②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③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3)实行指定机构发证
①以陆运方式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和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②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③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湾地区)出口许可证和标准砂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港澳),由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福建省和海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天然砂(对台港澳),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401/20240103467882.s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23日起:
1)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2)产品名称:邻二氯苯,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
3)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①株式会社吴羽 70.4%
(KUREHA CORPORATION)
②其他日本公司 70.4%
③所有印度公司 31.9%。

法规导读-商务部

1、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01/t20240104_3925050.htm
解读: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1)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
①合作区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政策。
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符合条件的货物经“一线”进入合作区免税,其他情形的货物予以保税。
2)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
①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合作区内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以及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按规定征收进口税收。
③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
④加强对重点商品的管理,对走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切实防范风险。

法规导读-关税司

2、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2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01/t20240104_3925053.htm
解读: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1)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
①为推动人员进出高度便利,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物品经“一线”免税进入合作区。
2)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
①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
②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
③物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应按规定进行监管、征税,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的免税额度不超过8000元(含8000元)人民币。
④加强监管。免税物品不得再次销售,加强对走私等行为的处理。

法规导读-关税司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https://www.miit.gov.cn/jgsj/aqs/wjfb/art/2024/art_e76b2c14b63441df96d1022d0cbaf621.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1日起:
1)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
①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网站),防扩散风险可控的。
②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③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详见网站) 。
④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茜 010—68205371)。

法规导读-工业和信息化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4年第1号)
(暂停贸易的国家及所涉物种名单)
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sgg/543623.j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1日起:
1)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在其网站(http://cites.org/eng/resources/ref/suspend.php)更新了《暂停贸易的国家及所涉物种名单》
①凡列入名单的国家或者地区,一律按规定暂停与其进行相关进出口活动。
②具体国家和所涉物种,请见网站附件。

法规导读-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书种类
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2、“物种证明”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分为三种,对应《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简称《商品目录》)
1、属于《华盛顿公约》附录内商品,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
2、“商品目录”中除《华盛顿公约》附录外、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
3、与台湾贸易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海峡两岸证书》)
三、除此之外的《商品目录》内商品,签发“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四、证书管理

知识积累-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书

五、报关正确步骤
1)报关前准备
第一步,核实进出口动植物产品及其成分是否列入《商品目录》
第二步,查询该商品是否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
第三步,根据查询结果,确定需申领许可证种类,到属地濒管办申领证书
2)报关过程中
主动申报并提交有效的证明书及相关单证,注意证书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证明书为180天;物种证明一批一证的180天,非一批一证的360天)、口岸(许可证上会注明报关进出境口岸,其他口岸不可用)
3)证书提交方式
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将许可证号填入报关单随附单据对应栏目,海关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相关证书电子数据
六、特别提醒
1.许可证均需进出口之前申请,之后申请的会给予相应处罚
2.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之间,要求申请许可证
3.境内与特殊监管区之间进出,或者特殊监管区之间进出的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可以豁免证书
4.《公约》附录内列明的物种需要过境、转运、通运的,无需申请许可证
5.产品只要含有列入《商品目录》的物种成分,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需事先申领许可证

知识积累-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书

岚关缉违字[2024]2号 
当事人受XXX(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7月28日,向平潭海关申报一票跨境电商直购(9610)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30490111),其中分运单号为84729844446的包裹申报内容为图书10件、摆件12件,实际为1件木质雕像摆件。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木质雕像摆件材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申报出口时应提交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商品共计价值1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16]1015号
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9日至2014年7月23日向海关申报进境保税区仓储转口项下宝迪佳和芙乐丝护肤品33票,申报价格合计为FOB122561.38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10,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编号为221820121186198176等。 经查,上述货物中金鱼子产品含有鲟鱼子酱提取物,进境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无法补办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启示:
1、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重点旧机电商品所需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样,都属于目录管理,进出口监管不以商品编码对应监管条件为判断依据,而是以目录管理为依据。
2、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样,只要进出口商品成份中含有目录管理的商品成份,应办理许可证件,除豁免的以外。
3、如果进出口商品成份中含有动、植物成份,需先查询所含成份是否为目录内,如在目录内,即使进出口商品本身不在目录内或商品编码不带监管条件,也需办理许可证件。

案例分享-未申请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亚东朗升国际物流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长江南路666号利得国际9/16/21楼
电话:0512-57368888
E-mail:marketing@loxson.com
网址:www.loxson.com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