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3年4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3748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4月2日起
①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6号的目录废止
②商品编码对应的检验检疫为V/W,是否按特殊物品监管,要看检验检疫名称是否在公告对应名录内
③检验检疫名称在公告对应名录内,需要办理“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
④总署公告的对应目录已嵌在MCC系统,可以直接在MCC系统查询是否为特殊物品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4578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4月13日起
①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也就是海关对危化品100%审核,因此申报要规范准确。根据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进行分类设定检验的地点和比例,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
②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栏目作为重点申报和审核栏目
③向单一窗口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等资料,上传的材料要和货物名称项号一一对应,不能一对多或多对一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30号
(关于防止利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51585/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4月6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②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51578/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10日起
①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公告、2019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81号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告、2019年第92号公告、2019年第108号公告、2019年第114号公告、2019年第165号公告等8部公告,涉及水果、肉类、粮食、植物种苗、食用水生动物、宠物、冰鲜水果、木材指定监管场地
②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工作依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附件3)办理
③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实施动态管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54453/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11日起
①本公告中的水产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生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等,允许进口,生产加工企业须经马来西亚官方推荐注册
②包装、运输、储存要求:须用全新、洁净,且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避免污染
③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马来西亚官方卫生证书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54457/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12日起
①鲜食柿子,英文名Persimmon,西班牙柿子产区,允许进境。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西班牙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西方共同批准注册
②果园和包装厂管理要符合相应规定,包装要符合相应要求
③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西方植物检疫证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4号
(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菠萝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54460/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12日起
①鲜食菠萝蜜,英文名Jackfruit,马来西亚菠萝蜜产区,允许进境。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马来西亚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马方共同批准注册
②果园和包装厂管理要符合相应规定,包装要符合相应要求
③输华菠萝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马方植物检疫证书
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进口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58930/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14日起
①鲜食软枣猕猴桃,英文名kiwi berry,法国软枣猕猴桃产区,允许进境。输华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均须在法兰西共和国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②果园和包装厂管理要符合相应规定,包装要符合相应要求
③输华软枣猕猴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法方植物检疫证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6号
(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69531/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16日起
①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
②生产企业、原料、产品,需符合相关要求
③包装、运输、储存要求:须用全新、洁净,且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外包装需注明法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法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避免污染
④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法国官方卫生证书
10、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7号
(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72995/index.html
解读: 2023年6月1日起
注意单一窗口涉及国家地区栏目的申报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8号
(关于进口西班牙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77318/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20日起
①由西班牙境内种植的扁桃的果实为原料,在西班牙境内经去壳、干燥、挑选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带皮或去皮的坚果,允许进口
②输华扁桃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由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③植物检疫、生产、食品安全、包装、运输工具检疫应符合相关要求
④西班牙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扁桃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1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进口法国种猪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84832/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21日起
①从法国输入种猪允许进口
②检疫审批:法国在确认海关总署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经中方赴法国预检兽医官同意后,方可开始对出口种猪实施检验检疫
③法国动物卫生状况、农场检疫、隔离检疫、输华前检疫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④检疫合格的,由法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0号
(关于进口法国猪精液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84978/index.html
解读: 2023年4月21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猪精液
②检疫审批:法国在确认海关总署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方可开始对供精猪和猪精液实施检疫
③法国动物卫生状况、法国人工采精中心、法国供精猪、输华前检疫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④检疫合格的,由法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04/20230403403369.shtml
解读: 2023年4月12日起
①商务部决定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进口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涉及2455项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五矿化工产品、纺织品等
②调查期限:调查应在2023年10月12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4年1月12日
③对涉及产品是利好,有利于开展公平贸易
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04/20230403404990.shtml
解读: 2023年4月20日起
①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②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500010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gpmy/202304/20230403405693.shtml
解读: 2023年4月22日起
①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②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01。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304/20230403406758.shtml
解读: 2023年4月27日起
①从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PTT Global Chemic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进口的苯酚,适用10.6%的反倾销税税率
②从PTT苯酚有限公司(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进口的苯酚,适用“其他泰国公司”的28.6%反倾销税税率
③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法规导读-商务部
1、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
解读:
①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③对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照章征税
④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4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4/t20230424_3880665.htm
解读:2023年5月1日起
①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②协定税率货物为品目0201、0206、0306、0308、0713、1202、2208、6109、6203、8544项下的部分商品
法规导读-关税司
1、菲律宾正式提交RCEP核准书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2304/53779_1.html
解读:2023年6月2日起
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菲律宾生效
②协定税率适用中国对东盟成员国关税承诺表
法规导读-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每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值此“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普及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吧。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二、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世界博览会和奥林匹克标志。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有哪些?
1、依申请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特点是由知识权利人主动发现后向海关申请保护
2、依职权保护: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认定侵权的,依法没收并对当事人实施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特点是由海关主动发现并通知权利人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权利人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代理人办理。
五、进出口侵权货物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4、信用惩戒
六、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的区别
知识积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七、只有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才能获得海关保护吗?不是的
1、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应当启动保护程序,这称为“依职权保护”。这类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2、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向货物海关提出保护申请的,这称为“依申请保护”。此时保护的对象不限于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能提供合法的权利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也能得到保护。
知识积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案例1:专利权
黄埔海关保护中小企业选矿设备发明专利案
2022年7月,广州市某选矿设备有限公司向黄埔海关提交申请,称广州某公司即将在广州黄埔老港口岸出口至马来西亚的采矿设备(螺旋溜槽)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申请海关扣留该批货物,并向海关提交了发明专利证书、侵权要点对比等证据材料。黄埔海关立即对该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采取精准布控措施。7月14日,黄埔海关在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采矿设备两槽螺旋溜槽设备15台、三槽螺旋溜槽设备41台,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发明专利权。7月20日,黄埔海关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货物予以扣留。权利人在海关扣留相关涉嫌侵权货物后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海关积极配合法院对涉嫌侵权货物进行取证,保障权利人顺利维权。
该案是专利权,不像商标权、著作权、世界博览会和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明显,由权利人主动发现后向海关申请保护,属于“依申请保护”
案例2: 严查近似商标侵权长得像不能当“真”
2023年2月,上海海关隶属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一批出口至尼日利亚的牙刷,牙刷包装印有“Oral-13”,涉嫌侵犯Oral-B知识产权。经上海海关综合业务处联系品牌权利人,确认该票货物侵犯Oral-B品牌商标权,涉及数量约30万支。目前该票单证已移交后续处置。
该案属于商标权,看似品牌不一样,但相似,也属于侵权。属于“依职权保护”
案例分享-知识产权
案例3:重点关注认证标志侵权“认证”要“认真”
外港海关查获400根“HDMI”认证侵权视频连接线,查获2300个“RU”认证侵权稳流电源。相比一般品牌侵权危害而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配件一旦流入下游产业链,伴随各种制成品流向市场,给使用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外港海关将认证商标侵权行为作为重点打击目标,2022年至今共查获5批认证商标侵权案例。
该案属于商标权,HDMI、RU,属于产品认证标志,在使用认证商标前应先取得权利人授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案例4:做工粗糙还充名牌
2023年1月,大连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土耳其一批接触器。现场查验关员开箱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整体做工较粗糙,产品印刷包装存在拼写错误,判断该批货物侵权嫌疑较大,共查获标有“ABB(图形)”商标和“UL及图形”商标的接触器共8个,重量30.3千克,价值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确权,上述货物属于侵犯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ABB(图形)”商标权和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UL及图形”商标权的货物。2023年4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依法对上述货物予以扣留,并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属于商标权,图形和产品认证标志,在使用图形和认证商标前应先取得权利人授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案例分享-知识产权
案例5:旧设备转售侵权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尼日利亚1台二手推土机,报关单号22012019000XXX087,经查,实际为1台二手公路用自卸车,货值34447元人民币,标有“CNHTC及图”商标,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CNHTC及图”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海关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二手公路用自卸车上使用的“CNHTC及图”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NHTC及图”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该案属于旧设备转手买卖,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在转售前,应该取得权利人授权。
案例启示
海关连续6年开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连续3年开展递寄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2022年,全国海关共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万多批、7700多万件。海关始终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行动,打击侵权违法,保护权利人利益。那么,我们怎样做,才能保护自身利益,进出口避免侵权呢?
一、权利人
积极向当地海关主动反映自身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建议对自身已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以获得更便捷、高效、低负担的权利保护。
二、进出口企业
1、建议直接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有授权的经销商处直接购买相关货物,避免多次转卖后无法确认货物来源。并要求提供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和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材料。
2、建议进出口前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查询涉及品牌是否在海关已备案。
3、建议进出口前查询知识产权是否被注册使用。
4、经权利人同意,成为相关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人,海关根据备案子系统内的合法使用人信息可以快速放行被授权货物。
5、在进出口环节,应按照规范申报的要求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
案例分享-知识产权
亚东朗升国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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