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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2024年3月

其他分类其他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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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3月

CONTENTS

法规导读

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
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
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 
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
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
防止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
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防止格鲁吉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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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积累

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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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加工贸易损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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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7394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22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奥地利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奥地利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奥地利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冷冻(去骨和带骨)猪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位于奥地利境内,在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以下称奥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欧盟和奥地利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猪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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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
(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5859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日起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海关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措施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二)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退回有关申请并注明理由: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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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5691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14日起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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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8号
(关于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1645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6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以下简称奥保护部)有关奥地利输华乳品(以下简称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奥地利共和国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奥地利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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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
(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1125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4日起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制定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5号
(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09411/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1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进口泰国罗汉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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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
(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7617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1日,利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瓦哈特省(AI Wahat)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易感动物为绵羊和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利比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利比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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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关于防止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2694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格鲁吉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克维莫-卡尔特里州(Kvemo Kartli)发生一起小反刍兽疫。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格鲁吉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格鲁吉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格鲁吉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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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
(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2694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ë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巴尼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阿尔巴尼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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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6号
(关于防止格鲁吉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1076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2日起施行
2024年2月16日,格鲁吉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卡赫季州(Kakheti)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易感动物为绵羊和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格鲁吉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格鲁吉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格鲁吉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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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gpmy/202403/20240303485049.shtml
解读:2018年3月22日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40.5%,美国30.1%。2019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1)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2)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
英文名称: 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商品编码29072100 。
3)调查期限
调查本公告自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
4)反倾销税率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其他日本公司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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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8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3/20240303482386.shtml
解读: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1)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3年3月19日,应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①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异丁基(甲)酮,化学名称:4-甲基-2-戊酮,英文名称: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化学分子式:C6H12O。
②商品编码29141300 。
3)调查期限
调查本公告自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
4)反倾销税率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8.5%
其他韩国公司              32.3%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5.0%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47.8%
其他日本公司             190.4%
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15.9%
其他南非公司              34.1%

法规导读-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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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3/20240303480741.s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13日起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飞机发动机短舱、汽车变速箱、投影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目录见附件)。
二、允许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三、允许国内待维修且属于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直接出口至境外。
四、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改等处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法规导读-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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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1]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
二、什么是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三、什么是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四、什么是加工贸易货物?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五、什么是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六、单耗的概念?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知识积累-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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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的计算公式: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七、单耗申报的环节?
(1)成品出口前。
(2)加工贸易手(账)册报核前。
八、单耗申报的变更或撤销?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1)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九、单耗申报的内容?
(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知识积累-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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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情况?
(1)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3)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4)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5)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6)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知识积累-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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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C海关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进口原料聚丙烯颗粒5000千克,加工生产热轧法无纺布用的本色聚丙烯短纤维。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共投入保税料件聚丙烯颗粒5000千克,经过熔断、纺丝、拉伸、卷曲、热定型、切断、打包等工序,共生产出保税成品本色聚丙烯短纤维4950千克。
手册项下成品本色聚丙烯短纤维的单耗计算结果如下:
单耗=保税料件投入总量/生产成品总量=5000千克/4950千克=1.0101。
在本案例中,加工成品不使用其他料件,保税料件聚丙烯颗粒在生产过程中转化到1千克成品中的量为1千克,因此净耗为1。
损耗率的计算结果如下:
单耗=1/(1-损耗率),1.0101=1/(1-损耗率),因此得出损耗率为1%。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公司在申报手册项下成品单耗时的具体数据如下:
单耗为1.0101,净耗为1,损耗率为1%。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9)

案例分享-加工贸易损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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