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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骏法税资讯月刊2021年7月

申骏法税资讯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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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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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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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录

  •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精品案例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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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常会:对违规倒卖大宗商品、偷逃税款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一查到底 严肃追责
  • 税务总局推出系列服务措施 企业退税申报效率提升30%
  • 税务总局曝光5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典型案例 涉案金额近百亿
  • 减按1.5%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将迎降税利好

  • 全国: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 全国: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全国: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全国: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上海: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法速递

热点问题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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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发布日期】2021-07-12
【主要内容】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1. 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 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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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5. 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6. 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7. 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21-06-22
【主要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的规定,延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为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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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  全国: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全国: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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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9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  全国: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21-06-30
【主要内容】
1. 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1)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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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a.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b.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c.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2. 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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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6)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7)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8)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9)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3. 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1)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a.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b. 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c. 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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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a. 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b. 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c. 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d. 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 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f. 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g. 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3)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4.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5. 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3)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4)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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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退税:
a.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b.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c.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6. 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  上海: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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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海洋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文号】沪财税〔2021〕28号
【发布日期】2021-07-01
【主要内容】
1.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4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4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减免审批、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确定的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信息征收4项非税收入,具体征缴流程由市税务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等部门,按照财综〔2021〕19号文要求以及“便民、高效”原则另行制定。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开展执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
3. 4项非税收入入库后需要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同意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提交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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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同意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提交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款人向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申请办理,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审核同意的,提交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4. 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财政部门、国库部门应按照财综〔2021〕19号文要求,实现4项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的实时共享与互联互通。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相关地方性政策文件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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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常会:对违规倒卖大宗商品、偷逃税款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一查到底 严肃追责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对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国有资产管理等进行了审计,结果已于近期公布。会议要求,重点查处审计发现的偷逃税款、违规倒卖大宗商品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这些问题侵害了国家法定税收的基础,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成立专门调查组,要求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对恶意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重打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已确定的减税降费、稳岗扩就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惠企利民政策措施要落实到位。

▷  税务总局推出系列服务措施 企业退税申报效率提升30%

热点问题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办税需求,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出简化办税流程、精简申报表单、智能化改造退税审核功能等一系列出口退税服务举措,并对出口退税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优化,逐步建设以服务出口企业为中心、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退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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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0年9月起,优化整合后的出口退税系统便在部分省份先后试点,2021年6月30日,新系统在全国上线,将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的退税负担。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介绍称,出口退税新举措实现了企业退税办理的“3个减少”“3个增加”,“3个减少”即减少了三分之一的退税申报表单,减少了五分之一的填报数据项,减少了退税申报事项及简化了退税流程。“3个增加”即将免费申报渠道增加到了3个,增加了退税“免填报”的数据项目,将“免填报”比例提高至70%,增加5个服务事项和6项退税提醒内容。通过这一系列措施,退税申报效率提升了30%。
退税提速的背后,依托的是智能分流机制。新系统实现以单条明细数据为单位分别处理,确保有疑点业务分流处理、无疑点业务正常退税。自2020年9月1日新系统试点以来,累计已有超过1万户出口企业通过这一机制提前办理退税近150亿元。

▷  税务总局曝光5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典型案例 涉案金额近百亿

日前,税务总局再曝光5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典型案例,涉及湖北、贵州、深圳、浙江、福建等地,其中深圳警税联合开展“惊雷4号”专案收网行动,摧毁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5人。经查,该团伙控制企业900余户,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以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涉案金额达60余亿元。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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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会议明确,要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会议确定,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  减按1.5%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将迎降税利好(来源:人民网)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继续对经济运行中的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跟进监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偷逃税多发行业和领域依法严查,大力推进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协同稽查,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露头就打,持续形成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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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精品案例

—— 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米玲玲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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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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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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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嘉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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