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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
产权

ISSUE 01

法律合规部 编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图片(右图,示例图片1E-###02)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后发现某报社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表现在:转载了源自央视某频道微信公众号的涉案文章,涉案图片为该文章中的配图,但央视某频道并未注明版权方或付费使用标识,涉案图片无明显的水印标志等权利人声明,也未标注不得转载、摘编。
权利人请求:
1、判令报社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
2、判令报社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01:公众号转载侵权案件

案例意义: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阿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之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某报社转发涉案文章时,因注明了文章来源以及编辑者信息,属于对作品的正当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但在知晓著作权人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近日,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发布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
为增强全公司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法律合规部选取了五个典型案例,旨在提示和指导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防范风险,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助力公司长远发展。

02:“KNAUF”“KUNFA”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可耐福公司经授权取得“KNAUF”商标的普通实施许可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构架。
2020年9月,可耐福公司在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经营部的店铺内,公证购买了远航公司生产的“KUNFA”轻钢龙骨。
该产品配有自攻螺丝,除了商标以外,包装盒的颜色搭配、各视图的背景颜色、宣传用语均与可耐福自攻螺丝包装盒的颜色搭配完全相同。
可耐福公司主张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原告的“KNAUF”商标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远航公司将前述商标构成要素的字母打乱顺序后以“KUNFA”在同类商品上进行注册,商品的合格证、手提袋等装潢与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相近程度较高,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恶意侵权的情节、涉案商标声誉和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案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打击恶意将他人知名商标变换后进行注册使用的不诚信市场经营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03:  杨丽萍《月光》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杨丽萍发现,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运营的涉案云海肴餐厅中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进行商业宣传,擅自将涉案《月光》系列作品复制成墙画、隔断、屏风等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进行宣传。杨丽萍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被诉装饰图案展现的每个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而上述《月光》舞蹈中结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动作,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舞蹈表达,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
故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例意义:

著作权人能就其独创的表达获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在先独创的表达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元素,第三人不得以模仿方式阻碍原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否则将构成侵权。

   餐厅装潢图

04:卡西欧手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基本案情: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系名称为“手表”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16年起,旋风公司、斯麦尔公司、威时公司、华信制品厂通过其各自在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店铺,销售型号为1436/1617/1545、品牌为SMAEL的手表。卡西欧株式会社认为这些手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2万元。

裁判结果:

被诉侵权设计与对应的授权外观设计近似,构成侵权。
故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三案共计880万元。

案例意义:

卡西欧株式会社的手表外观设计具有较高辨识度,被告存在恶意侵权、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
本案的判决在充分考量涉案专利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05:史某、梁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意义:

本案系因离职员工披露原任职企业技术秘密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案的裁判,不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还在经济层面予以惩罚,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同时对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青岛新型公司系“骨料配料机”“骨料暂存斗”等技术秘密权利人。梁某、刘某系原青岛新型公司技术人员,二人将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青岛某机械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造成技术秘密被公开。被告人史某为青岛某机械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梁某、刘某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方案为青岛新型公司所有,仍在青岛某机械公司使用。经鉴定,涉案技术秘密市场价值为10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风险防范提示

1、商标注册
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防止商标抢注、被“搭便车”。

所谓时尚就是目前的传统

2、著作权使用
使用素材前应当明确权属,使用自己创作完成的自有作品以及经许可使用或者转让权利而取得授权的作品。

4、侵权诉讼
及时收集他人侵权证据,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3、商业秘密
通过专人负责、安装保险柜等措施对重要材料进行保管,同时通过与员工及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合理违约金,规避泄密风险。

重要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法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法律合规部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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