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资讯月刊
2021年11月 N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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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No.15
2021
申骏劳动
contents
目录
新法速递
- 国家: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 国家: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上海: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北京: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各地育儿假出台(更新至2021.11.27,持续更新中)
新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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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浙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上海:本市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更新至2021年6月26日)
- 上海:本市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更新至2021年6月26日)
案例评析
- 上海地区医疗期计算中的年月日
实务问答
关于新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口径(市卫生健康委)
一、关于生育问题
二、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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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1-11-18
【主要内容】《意见》将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从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积极培育银发经济等方面提出要求及一揽子举措。
◤国家: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21〕42号
【主要内容】《意见》在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这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明确制度功能定位,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上海: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办规〔2021〕12号
【主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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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同时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或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户籍),并相应享受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函〔2021〕345号
【主要内容】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广东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两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2元/小时。
◤北京: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26
【主要内容】北京市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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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时,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上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25
【主要内容】上海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同时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浙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25
【主要内容】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其中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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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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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育儿假出台(更新至2021.11.27,持续更新中)
一、医疗期的定义
“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雇)、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可见,医疗期实质上是劳动者在职保护期。
“医疗期”的定义,重点是“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换言之,如果劳动者虽患有某种疾病但未停工休息的话,该劳动者不在医疗期内,也就不受“解雇保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或解除。
洪某与某时装公司的劳动合同争议,(2021)沪02民终3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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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医疗期计算中的年月日
案例评析
- 洪某自2019年6月开始因某种多发性疾病就医治疗,后为减轻团队工作负担在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返岗工作,并
在休息时间持续接受针灸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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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某2014年3月10日入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9日。公司于2020年3月5日通知洪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 洪某自认其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就没有请过病假,一直正常工作至2020年3月9日,仅是有时利用中午午休时间做针灸治疗,但主张其疾病并未痊愈,仍在法定医疗期内。
- 法院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期确指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期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前几个月,洪某正常打卡上班,并不存在因病停止工作的情况,故对洪某主张不予采信。
二、医疗期计算中的“年”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劳动者医疗期的计算方式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采用循环计算方式。计算的过程相当繁复。相较之下,上海地区的规定则简洁多了。
根据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的医疗期只和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无需考虑本人实际工龄,同时采取累计计算方式。具体如下: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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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期计算中的“月”
关于“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实务上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第2年为4个月,每增加1年则医疗期增加1个月,以此类推;观点二: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和第2年医疗期均为3个月,第三年为4个月,每增加1年则医疗期增加1个月,以此类推。
本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判实务上,以采用观点二的居多。但稳妥起见,用人单位采纳观点一的法律风险更小。
陈某与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20)沪0104民初25717号(徐汇区法院)
- 陈某于2008年4月21日入职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6日起连续请休病假,2020年4月20日上海某服务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 法院认为: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依据陈某的工作年限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陈某可享受的医疗期为13个月,即截止至2019年12月25日,并无不当。(该判决得到了上海一中院的支持,(2021)沪01民终3458号)
本案的医疗期计算方式,我们理解:劳动者开始连续请休病假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1年,其时他的医疗期为12个月;他在连续病假期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了11年,因
此,他的医疗期也随之增加到了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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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期计算中的“日”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医疗期的计算问题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上海地区有自己的规则。《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举例来说,劳动者开了连续一周的病假单,可能覆盖一个周末(两个休息日),其病假天数为5天,计发5天病假工资。
那到底多少天可以算是一个月呢?按照上海规则,既然要刨掉休息日与节假日,以月工作日20.83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作为一个月比较合理。也就是说,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的工作日达到20.83天计为一个月。以下举例来说明:
某员工在某公司工作2年零3个月,享受3个月医疗期。员工自2021年8月1日连续请休病假至2021年10月31日。如果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该员工到2021年10月31日医疗期届满,但按照上海的规则,结果是不一样的。
- 8月份:22个工作日
- 9月份:22个工作日+1个国庆节调休上班的工作日=23个工作日
- 10月份:17个工作日
- 从8月1日到10月31日,该员工实际病假天数为22+23+17=62天,他的3个月医疗期63天(20.83天通常四舍五入为21天,21*3=63)差一天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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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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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问: 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 年5 月31 日(包括5 月31 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新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口径(市卫生健康委)
一、关于生育问题
◤问: 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问: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问: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不需要。
◤问: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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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问:在2021 年5 月31 日(包括5 月31 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 年11 月25 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问: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问:《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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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 年12 月1 日,则到2022 年11 月30 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 天。以此类推。
◤问: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 年11 月25 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 周岁、未满2 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 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 天。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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