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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骏法税资讯月刊2021年5月

申骏法税资讯月刊

2021年5月
No.2

新法速递

全国: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明确

01

全国: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02

全国: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03

全国: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

04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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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北京、深圳、上海等八地被国税总局点名!192亿
元虚开发票大案在央视曝光

01

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
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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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房地产税立法或有重大推进,官方披露改革试点工
作最新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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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

纳税人逾期提供账簿资料,不属于核定征收的法定
情形——深圳某企业虚开普票40万却被补罚900万
(深税三稽罚告(202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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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骏说“税”

“阴阳合同”之法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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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21-04-23【主要内容】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2.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全国: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明确

3.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全国: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21-04-26
【主要内容】
1. 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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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 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 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 全国: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1-04-29
【主要内容】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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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政策聚焦于环境污染治理领域,专业性强,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60号公告发布以后,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一直高度关注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实现部门联动,对纳税人和相关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在此基础上,三部门制发了《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细化6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转请核查等相关后续管理要求,回应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关切,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满足精准落实政策的需要。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21-05-06
【主要内容】
下述三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

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全国: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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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财发[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4-28
【主要内容】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北京、深圳、上海等八地被国税总局点名!192亿余元虚开发票大案在央视曝光

热点问题

         2021年5月5日,央视《新闻联播》栏目播送了一则“国家税务总局曝光8起虚开发票违法典型案例”的新闻。当晚,国税总局微信公众号推送了该新闻文稿。国税总局本次曝光的虚开案件涉及北京、深圳、上海、江苏、浙江、四川、重庆、湖南八个地区,其中涉案金额北京最高,达到了109亿元;抓获涉案人员上海居首,多达121人;深圳一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多达580余家。

  • 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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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税立法或有重大推进,官方披露改革试点工作最新细节

         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认为,房地产税不能拖,只会“越拖越被动”。房产税开征后,既能降低取巧的作风,又能为地方财政增加稳定来源。经济学家马光远认为,2021-2025年是推出房产税的合适时机,如果错过这个窗口,可能就很难再找到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况伟大认为,房地产税之所以迟迟没有落地征收,是因为一是国家担心居民赋税过重;二是目前国内多个城市还以土地财政为主要收入,增加房地产税这一新的税种还无必要性,时机也不成熟。

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二是坚持风险导向。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针对上述重点领域,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坚持“无风险不进户”,防止任意执法,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疑点和线索的,一般不确定为检查对象,着力引导纳税遵从。
         三是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方法,探索形成个案解剖式调研检查、组织行业自查、实施重点检查的稽查治理模式,切实整顿规范重点领域税收秩序。认真做好查补税款的组织入库工作,提升稽查执法效果。坚持执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深化联合监管。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形成税收共治合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部际协作机制,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税警协作,实行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增强打击力度,彰显税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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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三稽罚告〔2021〕173号),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惠州市XXX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4张虚开的普票,价税合计40万元。由于该公司取得的上述4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原本对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要求企业就接受虚开发票补缴税款,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税务机关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对其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9164.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5383.29元,扣除已纳税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2634.35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构成偷税,拟对该公司所偷税款处60%罚款。

精品案例

  • 纳税人逾期提供账簿资料,不属于核定征收的法定情形——深圳某企业虚开普票40万却被补罚900万(深税三稽罚告〔202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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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之法税风险

         现实生活中,“阴阳合同”在很多行业和领域都存在,如:明星影视行业、房屋买卖(即向房屋管理机关备案的合同跟实际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建设工程(即向建设工程管理机关备案的合同与实际的也有不符)、股权转让等。
         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为什么会存在?“阴阳合同”有哪些法律和税务风险?下面将为您一一道来。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及成因

          所谓的“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为目的,对同一交易事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是对外的“阳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有着特殊的目的;一份是对内的“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款,其次也有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逃避监管,再有就是为了骗取银行的更多贷款。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阴阳合同”的民商事法律风险从本质上说就是合同效力问题,矛盾爆发一般是在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一方不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拿着其中的一份合同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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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主张权利,而另一方拿出另外一份合同来进行抗辩。
         “阴阳合同”实际上是“阴合同”和“阳合同”这两个合同的集合体,分别对应于民法理论中的隐藏行为与虚伪意思表示行为。而对于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以得出的结论为:因为“阳合同”是当事人合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阳合同”无效;而“阴合同”因为是当事人双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真意意欲发生的行为,其效力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来判断。

(二)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三、“阴阳合同”的税务风险

         订立“阴阳合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款,其中尤以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最为常见,将用于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阳合同”降低金额,对实际履行的高额“阴合同”隐藏。过去,因为“阴合同”由当事人私下签订保管,税务机关无从可查,从而逃掉了大笔税款。但随着现在大数据的应用,以及税务机关跟银行、法院等机关的联合合作,粗暴的通过“阴阳合同”来逃税已经成为过去式了。
         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税务机关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启动税务稽查的典型案例,2021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宁德分局的官网上公布了一则《关于送达林某某<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内容大致如下:
         2014年期间,林某某以夏某某名义持有宁德市某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2014年1月24日,股权代持人夏某某与宁德市宇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持的40%的股权转让于宁德市宇诚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变更完毕股权登记手续。股权受让方宁德市宇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某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林某某与何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的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为人民币1.4亿元。从而宁德市税务局要求林某某

         由于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会提交做低金额的“阳合同”,而隐藏实际履行的高额“阴合同”,故必然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一旦被查处,税务机关必然会要求责任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有的还会涉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果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之后,当事人补缴应缴的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了行政处罚的话,一般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的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即严重者仍会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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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印花税3万元、对未申报所得6,000万元补缴个人所得税(60,000,000-30,000)×20%=11,994,000元。
         宁德市税务机关通过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查明确认涉税违法事实并启动税务稽查,说明在未来税务稽查或税收征管将会延伸至法院审判领域,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来认定涉税违法行为,这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那么有的人会说了,是不是只要不闹到法院就安全呢?我们的答案是——不一定。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官网上发布了一篇《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的文章,文章的第一段就确认了2021年的八大重点关注领域及重点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可以看到“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是2021年税务机关重点关注领域之一,“隐瞒收入”也是2021年税务机关重点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而且税务机关目前已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

比例。所以即使“阴阳合同”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税务机关也能通过其他途径掌握一定的涉税违法事实,故“一切皆有可能”。
         所以,律师提醒:切勿抱侥幸心理,简单粗暴的订立“阴阳合同”以逃避国家税款。在进行民商事交易或采取诉讼行动时,先咨询税务律师把关,以期达到税务与法律的双保险。毕竟如果只是在税务稽查程序里,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救济,但若涉税违法事实一旦被法院生效判决固定,则再无推翻可能。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所非诉团队吴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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