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骏法税资讯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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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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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录
- 全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 全国: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新法速递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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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2022年要严惩涉税违法犯罪,树立依法纳税正确导向
- 新民晚报:环保税开征四年 绿色税制效应积极显现
- 新华社: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 全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上海:关于优化本市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 做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热点问题
- 操纵油票分离对外虚开运输发票,某运输企业被追究虚开刑责
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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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2年2月1日
【主要内容】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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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
(一)切实强化权利保障。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二)严格约束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权,细化失信主体确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复等环节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着重解决实际问题。着重解决原办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如:适当提高部分纳入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标准,做到过罚相当;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将违法的税务代理人、协助偷骗税的相关当事人等纳入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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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总则、失信主体的确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则)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在第一条中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充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二)增加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在第四条明确税务机关对在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保密。
(三)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充分考虑失信主体确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条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规定中,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四)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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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第九条增加及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在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在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六)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在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七)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第十二条明确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八)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九)明确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为减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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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负担,按照必要性原则,在第十九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
(十)严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审批程序。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信主体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经报规定层级的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停止公布决定,并在5日内停止公布。
(十一)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为体现“宽严相济”“过惩相当”,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和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逃骗抗、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罚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十二)增加信用培训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可以组织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强化对失信主体的正面引导。
▷ 全国: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发布文号】税总财行发〔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年1月7日
【生效日期】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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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即两部门在省级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连接专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省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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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以接口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市县,可通过调用省税务部门部署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已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市县暂可保持原有共享方式。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税务部门推动实现“省对省”模式。
(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应用。
二、大力推进“一窗办事”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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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一)线下实现“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可单独设置业务窗口,进一步改善企业群众办事体验。要积极推动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部门业务,将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流转”。要认真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将税务部门所需信息推送至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并行办理税收业务,及时确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缴纳方式,力争实现税费业务现场即时办结。纳税人完税后,税收征管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时反馈完税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簿、发证。
(二)积极推进线上“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智慧税务建设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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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各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一窗办事”平台开发层级和应用范围,统筹加快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要打通信息数据壁垒、统一流程环节,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有机贯通衔接。
三、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努力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打造为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持续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时间表、任务图,逐一挂账销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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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创新举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目标加大绩效考评和督导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压实职责任务。必要时联合开展实地督查,跟踪指导,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各市县按期实现工作任务,及时将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 全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2022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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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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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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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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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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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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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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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 上海:关于优化本市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 做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文号】沪税发〔2021〕92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一、优化企业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实现合并申报、数据互认
每年4-6月,企业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点击“税费综合申报”栏目,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申报,实现“五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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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数据互认。
二、完善企业缴费工资申报系统,最大化便利企业税费申报
企业进行“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基本信息,智能预填申报表数据,逐步实现企业从“填表”到“补表”、“补表”到“核表”的转变。
三、工作要求
(一)市社保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中心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将便利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坚持以用人单位感受为导向,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相关举措落实到位,提升单位满意度。
(二)市社保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中心等部门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制作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宣传产品,开展多渠道、多元化、立体式宣传培训,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确保经办有效落实。
(三)各参保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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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2022年要严惩涉税违法犯罪,树立依法纳税正确导向
1月16日下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巩固提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热点问题
会议指出,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要坚持稳中求进、巩固提升,全力以赴做好2022年人民法院工作。各级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稳
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保持严惩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坚持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要严惩涉税违法犯罪,树立依法纳税正确导向。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健全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强化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要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帮助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继续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要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大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力度,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因地制宜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实施。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大“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要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涉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完善数据产权、数据隐私等司法保护机制,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要加强涉民生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教育、医疗等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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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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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要巩固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要树牢正确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切实巩固整治年底不立案和整治裁量权行使不规范、违法“超审限”,以及整治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等工作成果。要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要强化司法监督制约,健全完善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责任体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要巩固拓展解决执行难成果,加快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常态化开展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
会议要求,要巩固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成果,不断夯实基层基础。要着力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取得新提升,坚持问题导向,尊重基层创新,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能力水平。要着力实现服务“三农”工作新成效,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法保障农民及农民工合法权益。要着力拓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新途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领域案件,加强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救助机制。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2年1月
申骏法税
会议强调,要巩固提升司法改革成果,更好实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司法改革正确导向,统筹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和关键环节,坚持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破难题、解新题、补短板、强弱项。要切实巩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坚持开放融合,延伸服务领域。要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协同推进制度进步、程序保障、效能提升,绝不能以减损司法公正和群众权利换取审判提速。要深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正确把握改革目标与价值导向,推动司法资源优化合理配置。
会议要求,要巩固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要深化在线诉讼模式和规则创新,严格落实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要拓展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场景,推进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技术攻关。要积极参与推动数字治理,发掘海量司法大数据优势,加强相关领域重点案件深度研判,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分析、矛盾纠纷化解、经济风险预警等提供决策参考。
▷ 新民晚报:环保税开征四年 绿色税制效应积极显现
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随着“十四五”各项规划陆续出台,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
2022年1月
申骏法税
作为我国第一个体现“绿色税制”的税种,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已平稳征收四年。上海税务部门主动发挥税收职能,持续促进绿色发展,鼓励节能减排、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效应不断显现。数据显示,四年来,上海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企业累计享受减免环保税0.38亿元,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企业累计享受减免环保税2.32亿元,“清洁生产、绿色发展”正成为越来越多沪上企业的共识。
▷ 新华社: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我国部分地区疫情点状暴发。2022年春运从1月中旬开始到2月下旬结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科学精准防控,针对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密集情况,完善和抓实春运疫情防控。一是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根据疫情风险情况引导科学有序出行,防止一刀切。引导企业、高校错峰避峰安排放假和人员返岗返校,适时组织“点对点”运输。实施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二是加强候车候机等场所消毒,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戴口罩等要求,采取线上售票、增加安检通道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加强农村地区交通运输
2022年1月
申骏法税
疫情防控。三是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等预案。四是确保春运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促进社会公平很重要的是保障教育公平。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乡村任教,提升教育质量,会议决定,一是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二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改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推动地方为乡村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三是加强对乡村教师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学历教育相衔接,支持乡村教师便捷提升学历。继续实施“优师计划”,每年为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定向培养万名本科师范生。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学历要求,提高教学实绩权重。四是引导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轮岗流动。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五是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严禁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创造条件,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提供更多机会。高校招生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力度。
2022年1月
申骏法税
【基本案情】
涉案企业系一家运输企业,承包了某路段“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经营权。在没有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向下游企业虚开运输发票。同时为了抵扣对外虚开遗留的大量销项税,涉案企业又从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大量购入成品油,取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成品油转手卖出,或发售加油卡套现。由于个人消费者没有发票需求,其销售成品油、加油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其取得的成品油进项发票成为富余票,得以抵扣虚开运输发票产生的销项税。
【裁判结果】
本案中,涉案企业作为一家运输企业,取得成品油发票,开具运输费发票,看似合情合理,但却隐藏着变票虚开的违法行为。涉案企业本质上是利用“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的资质,通过无货(服务)虚开方式,牟取开票费利益。为抵销对外虚开产生的增值税成本,又借助外购成品油,取得成品油进项发票。虽然其取得发票环节并不违法,但其购入成品油并非用于车辆运输,而是采用票货分离的手段,将成品油转手卖出,将进项票留存用于抵扣运输票的销项。相较于传统石化变票案,这起案例并不以偷逃消费税为目的,而是为了牟取开票费利益,向下游企业虚开运输发票,协助其骗抵增值税。正常情况下,虽然虚开运输发票帮助下游企业进项抵扣,造成国家税收利益减少,但开票方也要就相应销项申报纳税,一增一减,在经济意义上国家税收利益并无损失。但涉案企业又采取了成品油富余票虚抵,使得本案在对外虚开环节亦未多缴纳增值税,导致国家增值税利益实际受损。
精品案例
操纵油票分离对外虚开运输发票,某运输企业被追究虚开刑责
米玲玲 合伙人
电话: 15921798347 邮箱: milingling@sunjunlaw.com
刘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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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嘉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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