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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骏法税资讯月刊2021年6月

申骏法税资讯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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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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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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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录

  • 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本案再审裁判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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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便利化再出新举措,6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税务总局: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2021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网)
  • 北京:新合作破解老难题——北京怀柔区“法院+税务”创新处理司法拍卖不动产涉税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全国: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全国:国税总局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全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 上海:关于全市税务稽查机构职责分工的公告

精品案例

新法速递

热点问题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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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通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89号
【发布日期】2021-06-10
【主要内容】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印花税法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随着印花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分别是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税收法定加快落实,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新法速递

▷  全国: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21-06-02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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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发布日期】2021-06-07
【主要内容】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1. 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2.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4. 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全国:国税总局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1.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3.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21-06-22
【主要内容】
1.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a.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b.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a.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b.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3. 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1)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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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4. 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全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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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b.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a.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b.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3. 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1)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4.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5. 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7.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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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5. 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7.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  上海:关于全市税务稽查机构职责分工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1-06-30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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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职责分工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案源管理、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徐汇区、闵行区、奉贤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静安区、宝山区、嘉定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长宁区、杨浦区、金山区、青浦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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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承担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普陀区、虹口区、松江区、崇明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黄浦区、浦东新区、第三税务分局)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承接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集中查办的稽查案件和相关稽查事项。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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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税便利化再出新举措,6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合并申报,实现“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即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称,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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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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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徽、青岛、云南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2021年5月12日,随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与怀柔区税务局双方分管领导签署相关打款单据,一起司法拍卖不动产案件的被执行人所应负担的税款,由人民法院从司法拍卖款中直接扣缴至税款收缴账户,同时标志着怀柔区税务局通过参与案款分配收缴被执行人应缴税款的工作模式,开始成功运转。
司法拍卖不动产的涉税法律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特别是卖方税很难征收,一般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多、金额大。主要原因是涉及司法拍卖的卖方一般都是陷入财务危机、濒临破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征收,司法拍卖不动产所得常常便是其现有的唯一可支配资金。税务局如果能及时掌握司法拍卖信息,在拍卖款的分配阶段参与分配,便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税款流失。但在以往的工作过程中,由于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项工作进行明确,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提出一项新的解决方案:在司法买卖成交后,由法院将拍卖信息转交税务局,税务局根据成交价格计算税

▷  北京:新合作破解老难题——北京怀柔区“法院+税务”创新处理司法拍卖不动产涉税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5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
《公告》明确,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一是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是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公告》还明确,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

▷  税务总局: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2021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网)

《公告》还明确,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

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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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

直接追究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应当适用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无罪。

【裁判结果】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施行。2009年9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明均构成逃税罪。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逐级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少缴税款446292.5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未经行政处置程序而直接追究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应当适用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无罪。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至10月,申诉人李某明系某市某某化学清洗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0月29日,某市某某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改制后,又成立了某市某某化学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李某明,后该公司经多次更名,变更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7年间,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原某市某某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06年4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原任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黄某某实名举报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458069.08元,并于一审重审及宣判后全额缴纳了判处的罚金45万元。

精品案例

本案再审裁判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提出一项新的解决方案:在司法买卖成交后,由法院将拍卖信息转交税务局,税务局根据成交价格计算税款,法院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从司法拍卖款中分配相应税款,直接划转至缴税账户,最大限度的保证税款安全。这一方案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科学高效的征收司法拍卖卖方税款,使得这一传统难题有了新的解决方式。
为了将偶然性的解决个案变为长久性的解决类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还共同制定了工作合作框架协议。除总结司法拍卖不动产涉税事宜处理的工作经验外,还在税收大数据共享、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为“法院+税务”的合作模式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多、金额大。主要原因是涉及司法拍卖的卖方一般都是陷入财务危机、濒临破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征收,司法拍卖不动产所得常常便是其现有的唯一可支配资金。税务局如果能及时掌握司法拍卖信息,在拍卖款的分配阶段参与分配,便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税款流失。但在以往的工作过程中,由于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项工作进行明确,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

米玲玲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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