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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骏法税资讯月刊2022年2月

申骏法税资讯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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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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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刊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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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录

  • 全国: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 全国: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 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

新法速递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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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向制造业倾斜 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 全国人大财经委:加强税法总则研究论证
  • 中国新闻社:薇娅偷逃税被查 网络直播税收秩序规范迎来新拐点

  • 全国: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 上海: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上海: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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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付款方诉求收款方开具发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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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2021-11-24
【生效日期】2021-12-01
【主要内容】
1.本公告所称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1)汇总征税担保,是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2)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3)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2.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统称企业)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3.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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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4. 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5.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6.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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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联网传输的保函、保单,应由金融机构向海关发送撤销的电子数据。人工备案的保函、保单,应由企业向海关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7.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可不再备案其保函、保单担保信息。

▷ 全国: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 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税总纳服函〔2021〕297号
【发布日期】2021-12-09
【生效日期】2021-12-09
【主要内容】
1.优化特殊人员的现场服务
1)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对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主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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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判别具体办税缴费需求,开展税费咨询、业务指引、全程协助办理等服务,快速办理税费事项。对于涉税费跨部门关联事项,主动提供帮助,进行提示提醒,做好业务衔接。
2)提供优先办理服务。优化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纳税缴费预约服务机制,丰富网上、手机APP、电话等多种预约渠道,事前预约,专门办理。对直接到现场办理业务的,结合现场情况予以优先办理,尽量缩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等候和办理时间。
3)完善便民设施。紧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办税服务厅特殊服务设备设施,设置无障碍通道,配置爱心专座,提供相关便民物品。
4)畅通传统税费支付渠道。在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的同时,继续保留现金缴纳、银行卡支付等传统支付方式,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2.响应特殊人员的特定需求
5)开展预约上门服务。对确因身体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前往办税服务厅且无法委托他人办理税费业务的,根据业务办理事项和合理需求,经征纳双方沟通一致,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6)提供多语言交流服务。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多语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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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或使用翻译辅助工具,在办税服务厅提供手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语等服务,为确有需要的残疾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等提供便利。
7)丰富就近办税缴费服务网点。在办税服务厅“应进必进”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的同时,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地域分布特点,合理布局办税服务场所,满足办税缴费服务需求。加强与街道、社区、邮政、银行等服务网点的协作,探索在银行、邮政等自助设备上增加办税缴费功能,便利城乡老年人、边远地区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理税费业务。在返乡务工人员集中缴纳社保费等特殊时期,可依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服务网点,拓宽服务渠道,提供缴费服务。
3.便利特殊人员的智能服务
8)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优化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缴费软件的界面设计,提供字体放大、操作提示等适老化服务。扩大掌上办理事项范围和内容,实现社保缴费查询等事项的掌上办理。
9)加强智能办税缴费的宣传引导。针对特殊人员的自身特点和应用习惯,制作和发布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宣传产品。可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强化对特殊人员的宣传引导,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提升特殊人员对智能化服务产品的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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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特殊人员的服务保障
10)推行志愿援助服务。充分发挥税收志愿者团队作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税费志愿服务。结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服务诉求,税费志愿者可免费为其提供办税缴费相关业务的帮办服务。
11)开展定向政策辅导。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民政福利企业等单位的税费政策培训,保障其应享尽享税费优惠,更好服务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参保缴费、纳税等政策辅导服务,保障特殊人员合法权益。
12)做好急难问题协调处理。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在纳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急难问题,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要做好现场管理,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形,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要主动进行协调会商,制定解决方案。对本级无法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将结果向纳税人缴费人反馈。

▷ 全国: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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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0
【生效日期】2022-01-01
【主要内容】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3.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财关税〔2019〕38号文执行;2022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4.自2022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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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予以废止。

▷ 上海: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1-11-30
【生效日期】2021-12-01
【主要内容】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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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3.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4.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1)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2)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3)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5.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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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6.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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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1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1-12-01
【生效日期】2022-01-01
【主要内容】
1.明确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2.调整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1)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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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明确如下情形不属于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1)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2)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明确各区税务局应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辖区内重大税务案件,其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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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向制造业倾斜 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采取市场化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确定加大对制造业支持的政策举措等。
会议指出,制造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我国是制造业大国,但与国际先进制造水平相比仍有不小差距。要加大对制造业助企纾困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制造业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一是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要向制造业倾斜,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二是深化制造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更大激发制造业企业活力。三是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四是鼓励大企业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融入供应链创新链,支持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五是深化和拓展国际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加大中高端制造、研发中心等投资。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当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很大,要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运用市场化办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会议决定,一是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

热点问题

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二是从2022年起,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计划管理,原来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再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三是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以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以及纳税、社保缴费等信息共享,助力银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四是完善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贷款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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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财经委:加强税法总则研究论证

有媒体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税法总则的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据悉,税收基本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方面开展了大量起草、研究和论证工作,制定税法总则具备良好的立法工作基础。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为满足新时期税收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促进税法的整合、系统化和稳定性,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议案提出制定税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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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2015年以来,我国税收立法和税制改革工作持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但对照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预算工委将对相关问题作深入研究,在加快推进各税种立法的同时,积极推动税法总则立法研究工作。

▷  中国新闻社:薇娅偷逃税被查 网络直播税收秩序规范迎来新拐点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薇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必须承认,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主播纳税问题不断在舆论场升温。此次大案浮出水面后,网络主播们不用人人自危,而应正视反面教材带来的正面作用,与政府、行业、平台等各方一道共建长期良好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生态。
毕竟网络直播行业不是“税收盲区”,对其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将成为常态,加强监管对整体平台经济和普通老百姓而言都将释放利好。从平台经济角度来说,无形之中,偷逃税者等于变相增加了那些诚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得诚信纳税人相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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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偷逃税者而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更为可怕的事情是,由于偷逃税行为造成的实际税负不公,可能会驱使社会上其他纳税人争相效仿,导致诚信纳税人越来越少,劣币驱逐良币下整个市场都将变得乌烟瘴气。

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向来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对于网络主播的涉税问题整治和查处将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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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30日,天宇公司(承包人)与新颐园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宇公司承包建设新颐园公司秀城的部分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为7537万元,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2011年11月7日,新颐园公司(甲方)与天宇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承包工程的内容范围及工程时间进行了变更,同时约定乙方按期提供工程款发票。
2016年1月14日,天宇公司与新颐园公司经过对账,双方就工程价款数额发生争议,天宇公司遂将新颐园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新颐园公司向其支付未付工程款及延期利息共计2551万元,而新颐园公司则反诉天宇公司要求天宇公司开具已付款108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6982万元,新颐园公司现阶段应当依约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6632万元,因新颐园公司已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6730万元,天宇公司已向新颐园公司开具了5650万元的发票,故新颐园公司就涉案工程在现阶段已足额向天宇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而天宇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天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新颐园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天宇公司向新颐园公司再开具1080万元(6730-5650)的发票。天宇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新颐园公司已付款中包含新颐园公司以履约保证金名义扣留的126万元未实际支付,因此,天宇公司应向新颐园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应为9544600.16元,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变更,并驳回天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天宇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精品案例

 最高院:付款方诉求收款方开具发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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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

 最高院:付款方诉求收款方开具发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天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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