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资讯月刊
2022年1月 No.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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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No.17
2022
申骏劳动
contents
目录
新法速递
- 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国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 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北京: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四部门再次对11家平台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开展行政指导
- 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新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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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 山东: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福建: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 天津: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
- 上海:本市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更新至2021年6月26日)
案例评析
- 工会干部劳动关系处理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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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2-1-6
【发布文号】国办发〔2021〕51号
【主要内容】方案针对劳动力要素市场化提出:(1)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等。(2)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向,采取符合实际的引才措施,,促进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支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3)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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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人社部令第47号
【发布日期】2022-1-7
【主要内容】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国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档案局
【发布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发布日期】2021-12-29
【主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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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等。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该法对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程序与要求也做了相关规定,如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教育部等八部门
【发布文号】教职成〔2021〕4号
【发布日期】2022-1-17
【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定》着眼实习全过程,针对关键节点,通过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划出红线、明确行为准则。一是针对实习内容不对口的问题,规定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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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二是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三是针对中介机构参与学生实习的问题,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社会反映较为强烈。《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针对学生实习加班和考勤的问题,在原规定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明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五是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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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北京: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人社就发〔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1-1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满40周岁和男满50周岁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广东: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1-7
【发布文号】粤府办〔2021〕56号
【主要内容】《实施办法》明确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在定点零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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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4)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但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1-5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21〕22号
【主要内容】《实施方案》明确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划入部分2022年底前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2024年1月起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支出。
◤ 山东: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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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1-1
【发布文号】闽政办〔2022〕2号
【主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在职职工2022年3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减半,2023年底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2022年3月起按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的比例减少个人账户划入,2023年底前改为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可以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 福建: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12-31
【发布文号】-
【主要内容】《实施办法》明确: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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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职工医保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其在本市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本市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在外地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据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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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再次对11家平台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开展行政指导
1月上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再次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美团、饿了么、滴滴、曹操、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巴巴、腾讯等11家头部平台企业联合开展行政指导。会议肯定了头部平台企业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要求头部平台企业进一步提高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全社会对平台企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殷切期望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迫切期待。会议强调,平台企业要全面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了解劳动者诉求,加大对用工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监督力度,持续完善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健全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
- 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据报道,上海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试点办法》。该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 日。
一. 职代会、工会及工会职权
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在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环节,工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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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评析
- 参与制定和完善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用人单位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如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违法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需注意,工会行使监督职能,但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单方解除行为。
-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 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涉及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工会可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 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解除
1. 解除事由有限制。根据工会法第19条规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的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解除事由限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解除程序有要求。工会法第18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尚在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程序上与解除一般劳动者有所不同,应当取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未经两级工会同意的,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 案例:某公司与戚某劳动合同纠纷,(2021)沪01 民终1300 号
案情背景:公司与戚某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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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理由有二:(1)公司未履行经济性裁员的相关程序;(2)戚某担任工会主席,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其劳动合同,且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前未征得相关工会组织的同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 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到期顺延
1. 顺延方式有区别。根据工会法第19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举例来说,甲当选专职工会主席,任期5年,在其当选之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余1年到期,则自任职之日起,甲的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延长5年,即尚余6年到期;乙当选非专职工会主席,任期5年,在其当选之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余1年
- 2019年3月26日,戚某被批准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三年。
- 2019年5月20日,公司停产,并开始减员。戚某被公司要求在家待岗。
- 2020年3月25日,公司再次实施经济性裁员。
- 2020年4月2日,公司发出通知于2020年3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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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则自任职之日起,乙的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延长至乙的5年任期届满。
2. 案例:黄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沪01民终6559号
案情背景:黄某与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劳动者主张:
黄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本应在2015年6月30日终止但公司并未终止,应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 2010年3月8日,黄某当选公司工会主席,任期五年,即自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
- 2015年4月,因工会换届经批准延期进行,黄某任期被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
- 2015年7月10日,公司举行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
- 2015年7月20日,上级工会批复同意新一届工会委员,黄某未当选。
- 2015年7月23日,上级工会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公司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告知批复已下达。
- 2015年7月28日,公司收到批复。
- 2015年7月29日,公司以黄某劳动合同顺延至工会主席任期期满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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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黄某原劳动合同因其工会主席任期而自动顺延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虽黄某工会主席任期届满,然公司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尚未进行,黄某仍负责工会相关事务,故公司未在2015年6月30日向黄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而至2015年7月10日,公司举行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原告虽在当日的选举中未能入选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2015年7月28日,上一级工会才正式下达并宣布批复,故鉴于上述情形,可认定双方之间原劳动合同实际系续延至该日,双方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合同。有鉴于此,在双方并未达成续签劳动合同合意的情形下,现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消失,公司在2015年7月29日通知黄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四. 结语
考虑到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的身份特殊性,用人单位在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时,除了《劳动合同法》等常规的注意事项外,还应当了解与把握《工会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完结)
(作者:郑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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