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第5期
中铝包头铝业炭素厂党委
【学党史系列活动】
【环保工作亮点】
【工作动态】
总第5期 (2021年10月8日)
本 期 要 闻
【改善进行时】
【安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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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第二巡察组巡察问题反馈
民族团结进步月系列活动
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微党课比赛
各区域树木涂白防护
生阳极区加装收尘管道
开展设备专项检查
开展质量月活动
按照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第二巡察组,于2021年8月3日至8月31日进驻炭素厂开展巡察“回头看”工作,9月15日,公司党委第二巡察组就炭素厂巡察情况,向炭素厂党委进行了意见反馈,中肯地指出在落实包头铝业党委决策部署、炭素厂党委2019年度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炭素厂党组织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等4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9月15日下午,炭素厂党委立即召开巡察整改专题会,会上,深入学习蒲总在2021年度第一轮巡察专题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研究巡察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班子一致认为巡察反馈意见是对炭素厂党委的免费“政治体检”和推动中心工作的“综合会诊”。9月16日,组织各党支部书记、党务干事召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题会,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巡察问题整改措施,将整改任务层层分解。
公司党委第二巡察组巡查问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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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月系列活动
2、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微信工作群、电子显示屏、QQ 群等宣传形式大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民族大团结氛围。广大党员、职工积极参与包头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线上答题活动。在答题活动中加深对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当前参与答题人数累计达到176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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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38个民族团结进步月,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各项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在民族团结活动月中,炭素厂党委把民族团结的集中教育同经常性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月促年,精心组织,形式丰富、将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与生产经营工作紧密融合,确保活动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
1、通过支部书记讲党课,形势任务宣传、班前会5分钟、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在今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内容,截止目前,支部书记讲专题党课4节,参加党员8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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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党支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主题党日活动,讨论学习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理论、民族知识,通过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少数民族先进讲述自己在工作中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共同进步的小故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各族职工团结奋斗、努力工作的干劲。
4、炭素厂党委通过座谈会、深入职工走访等方式及时了解少数民族职工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及时了解少数民族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认真作好帮服工作,积极为少数民族职工排忧解难,深入了解少数民族习惯,为回族员工增加专用微波炉,最大程度的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同时,分厂考虑到少数民族职工在一线工作的辛苦,生活作息时间的不规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职工参加疗养,促进了少数民族职工的身心健康。每年的党员发展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吸收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入党。
建党百年华诞系列活动
2.为加强保密学习和人民防线建设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党支部为单位,利用“三会一课”、班前会五分钟、QQ群、微信群等载体,对全体员工开展保密知识学习和人民防线建设教培训,及时对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制度、保密工作教育资料等内容开展宣贯、学习。尤其对内部工作秘密涉密人员和机关干部、科室工作人员开展微信、QQ、企业微信、电子邮箱、钉钉等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的保密检查,严格监管, 把工作职责明确到个人,不断提高其自身政治素质,强化全员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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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27日,根据公司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安排,公司党委举办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微党课”比赛
。
本次“微党课”围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以党支部工作思路、特色做法、经验成效为重点,讲述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政治担当和党支部立足新阶段新起点、应对新机遇新挑战、全力推进一流企业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最终,炭素厂党委组装区党支部组织委员刘鹏参赛题为《学党史传承红色基因,双融合促高质量发展》获本次比赛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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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月28日,公司党群部组织专业科室工作人员,对炭素厂三季度党群工作进行检查,通过党建、纪检、工会、女工、保密等各项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我们的党群工作提出新要求,同时也对炭素厂党委三季度党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4.9月,炭素厂报送两个“万涓成一流,我能干精什么”精品案例:
(1)生阳极区党支部:沥青泵改造创新及应用
通过对外来沥青泵的改造,极大减少了沥青泵的检修频次,提高了液体沥青卸车效率,在安装使用后一个月内未出现沥青泵损坏泄露情况。沥青属于危化品,泄露存在环保风险,此次沥青泵改造有效降低了环保风险。
(2)焙烧区党支部:线槽改造
经过检修人员自主设计、通力协作,改造后的电线电缆,达到设备用电要求,排除了安全隐患,在电缆的起迄点和拐弯处挂上标牌(标牌上标明回路编号、电线起迄点、型号、规格)并在电缆起迄点和拐弯处预留有一定的备用长度。使炭块库编、解组机、链式、板式输送机安全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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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月2日,公司工会举办金秋助学活动,为我厂即将迈入大学校门的莘莘学子送上温暖和祝福。炭素厂共资助3人:张先锋、薛利红、费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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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9月8日-10日,公司工会举办了“劳动托起中国梦 法制烛照职工心”《民法典》知识及工会法律法规知识抢答赛。炭素厂王跃龙、郝杰、李源组队参加了本次知识抢答赛。
改善进行时
生阳极区风险管控硬措施
:生阳极区以往外加煅后料卸车地坑内,卸车时粉尘飞扬,在加装收尘管道后,有效的改善了地坑中卸车带料时粉尘飞扬情况,并且降低粉尘对作业人员带来的职业危害。但仍有部分粉尘无法及时被吸收,员工清扫时粉尘较多。在经过生阳极区检修班员工一次次的改造实验后,在现有除尘管道上加装除尘通风软管,并设置单独阀门,可由人工控制方向,吸收地面散落粉尘,替代人工清扫粉尘。不仅减轻员工清扫时劳动强度,还降低了环保风险,效果明显。
9月份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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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材厂长工作安排:
1、各区域做好防寒过冬各项准备工作,提前梳理报计划,确保冬季生产运行平稳。
2、视频查违章。关注合金事业部违章问题,关注组装区市二建磷铁库施工过程中超龄用工、高处未系安全带问题,关注工频炉、焙烧炉、热媒炉生产班组点检记录造假问题,提醒员工。
3、对“新安法”再梳理,标识牌有无遗漏,还有无其它问题。
4、设备科牵头,对照《包头市皮带输送设备安全生产四条规定》排查梳理落实。
5、加强施工监管。如:回转窑拆除项目,即将开始的组装区手工浇铸加装收尘、焙烧区计量螺旋改造、焙烧区更换厂房玻璃和雨排水管、多功能天车维修等,盯住人员、胸牌、盯住作业现场、属地监护。
芦百灵厂长工作安排:
1、焙烧区“8.26”烟道着火事故分析11条措施,整改措施需分解落实。
2、设备科在承包商员工开培训单时,需人员+身份证号码,便于核实,关注承包商单位名称要与开工报告上一致。
3、通报焙烧区炭块库堆垛天车轨道检修作业过程中,天车滑线未断电,存在触电风险。
4、“新安全生产法”各区域梳理的标识牌等回来后尽快安装,9月20日前完成。
5、使用智慧屏: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隐患排查闭环、葡萄图,10月份安委会安全模块通报各班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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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区域组织全员学习手机使用管理规定,各科室检查落实情况。
7、 公司重要危险源检查,8-10日来炭素厂,各区域做好自查和迎检准备。
8、《包头市皮带输送设备安全生产四条规定》,逐条排查落实。
冬季即将来临,分厂安环模块组织各车间对区域内树木涂刷一种白色的涂料。“白色的涂料”叫做刷白剂。它的主要成分是石灰乳,食盐、大豆粉、石硫合剂。植物冬季时涂刷上刷白剂,一方面预防寒害冻害,另一方面防病防虫害。
环保工作亮点
9月份安委会:
1、九月份青峰机械,包头起重两家外委单位进入焙烧区现场施工,包头市狼牌破碎机机械厂进入生阳极区施工现场。本月设备模块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按照《炭素厂外委施工项目(承包商)管理流程》进行管理,明确要求各项目的特定施工条件、施工组织、具体技术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系统掌握工程施工过程和关键。使每一名施工人员,了解自己要完成的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内容,操作方法,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做到施工操作人员任务明确,心中有数达到有序施工,减少违章作业,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工作动态
2、按检查计划开展设备专项检查,每月点检员按照专项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前对点检员进行培训,并开具检查工作票。点检员检查为固定作业每月进行一次CARC风险辨识,检查出的内容,以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的形式下发各区域,要求各区域按时间节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本月点检共查出隐患42项,其中生阳极区18项,焙烧区13项,组装区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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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3、设备模块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对《检修工作票填写》进行培训,同时学习《中铝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邀请装备部技术人员,对培训点检参与度、手指口述双80%进行详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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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备部组织在炭素厂焙烧区净化现场开展“振动测试”实操培训
5、配合包头市特检所检验“导热油锅炉”
6、炭素厂设备模块组织分厂和各区域主要管理人员,集中学习中铝山东动力厂9.20触电事故案例,并要求区域设备主管自行组织本区域设备技术员、检修班组全体人员学习,并结合自身实际工作,规范检修作业,杜绝安全事故。
7、按照《包头铝业有限公司2021年“质量月”活动方案》,结合炭素厂2021年质量重点工作安排,围绕“对标一流,增强质量品牌意识,强化质量品牌行动”,制定炭素厂2021年“质量月”活动方案并组织落实,努力提升炭素厂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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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月31日,郑轻院炭素工艺、设备、土建专家一行7人,对包头铝业炭素厂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为炭素厂打造“无渣阳极”生产线做初步规划,拟定《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无炭渣阳极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方案》,同时起草《12万吨无炭渣阳极生产线示范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9月24日,无渣阳极项目已向中铝科技进行了汇报,下一步将提交中铝总裁会进行汇报。
9、为切实深化生产管理系统对标工作,根据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生产体系对标专项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要求,炭素厂成立了对标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炭素厂全要素对标提质增效管理办法》,明确各模块、各生产区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围绕三级指标体系上半年的实际完成情况,对比标杆数据,制定2021年对标目标值,针对薄弱项制定改善Tips计划,明确三级目标和责任人,努力缩小与标杆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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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来稿
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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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质量月活动中,炭素厂生阳极区提出全员参与提高质量活动,要求生产一线人员立足本岗位,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区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标一流,增强质量品牌意识,强化质量品牌行动”,生阳极区为响应包铝质量月活动要求和目标,明确“生产区就是要生产出优质炭块,为电解工序生产优质铝液打好基础”的工作目标。为此生阳极区提出开展“全员参与提升质量”活动,要求全体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动员全体生产区人员共同行动起来,竖立提高炭块质量的工作目标和意识。对生产炭块的各项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假比重、炭块重量、高低偏差、含铁量、外观质量等都制定出详细数据,并把每一项指标分解到具体工序,使每一个员工都清楚了解自己应该负责的任务目标。二、加强工艺管理管控工作。各工序流程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标准作业制度》。三、各班组在完成生产炭块数量的基础上明确质量指标要求,产品质量可追溯,发现质量问题深入剖析,查找根源,解决落实,杜绝在次发生。四、全员树立质量先行意识。实现产品质量的全流程管理,切实做好上标准岗,干标准作业的工作要求。通过以上几项措施的具体实施,生阳极区产品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为电解工序生产优质铝液打好坚实的基础。(郭宁)
炭素厂“质量月”开展用户走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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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炭素厂产品质量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树立“用户为本”的市场理念,及时了解用户需求,以用户的需求为生产导向,以大电解思想理念为出发点。
近日,由炭素厂领导带队,生产业务模块、组装生产区相关人员组成质量走访小组,对电解二厂、三厂、四厂进行用户走访,了解预焙阳极炭块及组装块的质量情况、在电解槽上使用情况以及服务情况,在走访过程中与电解各单位领导和生产技术骨干,针对产品使用质量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沟通,交流现场三个电解厂对近期预焙阳极炭块和组装块在使用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详细说明,电解厂普遍对近几个月来炭素厂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为满意,一致认为产品质量有显著提高,为电解的各项电流指标稳定提供了先决条件,与此同时也对更好的提高炭块质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炭素厂认真听取并采纳,表示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尽快制定相应措施并予以落实实施,充分利用“质量月”活动契机,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提升顾客满意度,为电解生产提供优质预焙阳极炭块。(马经鸿)
打造高质量发展新模式
奋进中铝“十四五”新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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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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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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