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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啰SSC月刊202406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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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SSC月刊

来自员工服务的咨讯

职能中心-员工服务中心:400-072-0026

目录

2024年6月第06期

实习生转正的申请流程

01

上海调整2024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02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11个情形

04

重复缴纳社保,无效

03

哈啰

202406

实习生转正的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时请确认已拿到毕业证或学信网学籍状态显示:已毕业,且有毕业时间;

2、转正的申请由政委发起--直属领导审批--员工本人审批--SSC专员审批--        薪酬专员审批;

3、需填写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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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的 通 知 
为 切 实 提 高 失 业 人 员 的 生 活 保 障 水 平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 国 务 院 第 258 号 令) 等 相 关 规 定 ,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 现 就 调 整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对 符 合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失 业 人 员 ,按 下 列 标 准 计 发 失 业 保 险 金 :
( 一 ) 第 1- 12 个 月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为 2 2 5 5 元 / 月;
( 二 )第 13- 24个 月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为 1 8 0 4 元 / 月 ;
( 三 )延 长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失 业 人 员 ,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为 1 5 9 5 元 / 月 。
二、上 述 失 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 本 通 知 有 效 期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 《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的 通 知 》 〔 沪 人 社 规 〔 2 0 2 3 〕 1 7 号 ) 同 时 废 止。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 0 2 4 年 6 月 2 6 日

《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的 通 知 》 的 政 策 问 答。
问 : 本 市 2 0 2 4 年 失 业 保 险 金 是 如 何 调 整 的 ? 具 体 标 准 是 多 少 ?
答 : 从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 , 本 市 2 0 2 4 年 失 业 保 险 金 最 高 标 准 从 2 1 7 5 元 调 整 到 2 2 5 5 元 , 加 80 元 。 对 符 合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失 业 人 员 , 按 下 列 标 准 计 发 失 业 保 险 金 :( 一 ) 第 1- 12 个 月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为 2 2 5 5 元 / 月;
( 二 )第 13- 24个 月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为 1 8 0 4 元 / 月 ;
( 三 )延 长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失 业 人 员 ,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为 1 5 9 5 元 / 月 。
问 : 通 常 第 13 - 24 个 月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为 第 1-12 个 月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的 80 % , 延 长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标 准 为 第 13-24 个 月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的 80 % , 此 次 延 长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标 准 高 于 第 13- 24 个 月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的 80 % , 请 问 是 什 么 原 因 ?
答 : 根 据 《 上 海 市 失 业 保 险 实 施 细 则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延 长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标 准 为 第 13 -24 个 月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的 80 % , 低 于 本 市 当 年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线 的 , 按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标 准 支 付 。 2024 年 本 市 第 13 -24 个 月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为 1804 元 / 月 , 如 果 按 照 “ 延 长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标 准 为 第 13 -24 个 月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的 80 % , 测 算, 延 长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为 14 4 3.2 元 , 低 于 本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 因 此 根 据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相 关 规 定 , 2024 年 本 市 延 长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标 准 为 1 5 9 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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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发 布 了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的 通 知 , 其 中 明 确 发 放 标 准 为 首 1 2 个 月 2 2 5 5 元 / 月 。 次 1 2 个 月 1 8 0 4 元 / 月 , 延 长 领 取 1 5 9 5 元 / 月 。 新 标 准 有 效 期 至 2026 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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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举例:小王在北京工作,公司已经为他缴纳了职工社保,但最近小王的父母又在老家给他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那么小王就属于重复参保。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到了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多地医保局都将清理重复参保列为年度重点工作。

这样缴社保无效,已经参保的快停止!

重复参保不能享受双重待遇,还可能涉嫌骗保

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过一例重复缴纳社保报销医疗费用被判刑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刘某因患肝病分别入住上海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其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均通过某地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补。刘某明知自己的医疗费用已经报补的情况下,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的方式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先后六次将自己的医疗费用通过某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报补,骗取医疗保险金9.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重复缴纳社保,无效

一、处理重复参保的原则是什么?
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
2、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3、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4、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二、已经重复参保的怎么办?
1、已在一地区参保,需要在另一地区重新参保的,需先回原户籍地(或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在单位参加的职工医保“停保”,需原参保单位办理。
2、从家乡外出到其他地市上大学并参加学校所在地医保的学生,需先将本地医保“暂停”。
三、重复参保后可以退费吗?
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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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11个情形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1种。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附上,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正常情况下需要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才可种植劳动合同。如果法定医疗期届满前已经治愈,亦可以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难以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出单向性限制,即如果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的非过错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不能对此类员工采取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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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们:
我们为您提供了政委机器人来解答大家在工作中遇见的常见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了流程制度、系统操作、团建费查询、查阅往期月刊等,欢迎大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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