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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啰SSC月刊-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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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龙年大吉

happy new year

目录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延续实施至2027年末

01

2024年婚育产假一览表

03

02

案例分享

04

离职后第二天去公司办离职交接时出车祸还能认定工伤吗?

案例分享

发了offer后又反悔不录用
需承担什么责任吗?

2024年婚育产假一览表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了解,整理了一版最新的婚育假安排,大家可自行查看

大家既可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也可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那么,到底哪种计税方式更合算呢?

选择单独计税的,计算方法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延续实施至2027年末

老王全年工资300000元,年底奖金24000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44000元。
选择1:将24000元奖金和300000元工资合并计税。
根据公式“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即(24000+300000-0-60000-44000-0)×20%-16920
=220000×20%-16920
=27080元
得出老王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27080元。
选择2:将24000元奖金单独计税。
1.计算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
在计算税款时,用24000元奖金除以12个月得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参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3%税率,无速算扣除数;
根据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24000×3%-0=720元。
2.计算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的年度应纳税额
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根据公式“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即(300000-0-60000-44000-0)×20%-16920
=196000×20%-16920
=22280元
3.计算全年实际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两步计算结果,加总得出老王的全年实际应纳税额为22280+720=23000元。
两种方式下,税额相差4080元,老王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小张全年工资130000元,年底奖金60000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子女教育等扣除共40000元。
选择1:将60000元奖金和130000元工资合并计税。
根据公式“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即(130000+60000-0-60000-40000-0)×10%-2520
=90000×10%-2520
=6480元
得出小张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6480元。
选择2:将60000元奖金单独计税。
1.计算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
在计算税款时,用60000元奖金除以12个月得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参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
根据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2.计算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的年度应纳税额
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根据公式“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即(130000-0-60000-40000-0)×3%
=30000×3%
=900元
3.计算全年实际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两步计算结果,加总得出小张的全年实际应纳税额为900+5790=6690元。
两种方式下,税额相差210元,小张选择合并计税更划算。

发了offer后又反悔不录用
需承担什么责任吗?

甲公司与陆某经面试后,2018年7月16日,甲公司通过微信向陆某发出《录用意向书》,拟录用陆某担任资深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9000元,到岗时间为8月15日。陆某表示同意,遂将该意向书打印并签字后拍照发回给甲公司。
随后,陆某在原单位辞职并交接工作,准备赴甲公司上班。8月14日,陆某从原单位离职,问甲公司“明天去哪里报到”时,甲公司回复不予录用陆某。
陆某诉至法院,主张甲公司赔偿其损失57000元。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陆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例回顾

录而不用,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先是对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求职者在作了一系列准备之后,该企业又反悔“录而不用”,企业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该企业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依法向求职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一,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公司发出的《录用意向书》,其性质是向陆某发出邀约,希望与其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先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甲公司对陆某“录而不用”,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般而言,缔约过失赔偿标准以公平为原则,由法院根据拟录用者的工资标准、试用期限、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体检费等经济损失进行酌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按照试用期间工资总和酌定的,也有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酌定的,还有按照拟录用者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进行酌定的。

张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某家居公司,某家居公司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张某正常工作至2021年3月29日。当日,某家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3月30日,张某在前往该家居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4月14日,某家居公司与张某订立《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29日解除,双方无任何争议纠纷,某家居公司协助张某办理2021年3月30日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事宜,并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至工伤待遇支付之日,期间张某自行承担社保个人及企业缴纳部分。”2021年8月,某家居公司为张某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十级工伤。2021年9月6日,某家居公司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中载明张某于2021年9月6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该证明上显示有张某签名字样。其后,双方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某家居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29日解除,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无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张某主张,2021年3月29日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并未解除,2021年9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其有权向公司主张相关工伤待遇。因协商未果,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离职后第二天去公司办离职交接时出车祸
还能认定工伤吗?

基本案情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家居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6352元。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与某家居公司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工作交接期间受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可见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劳动关系项下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本案中,某家居公司虽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3月29日解除,但次日张某仍然前往该公司办理工作交接,该行为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且后续某家居公司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并继续以公司的名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亦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某家居公司与张某订立《协议书》之时,张某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某家居公司此时无权单方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综上,张某有关工伤待遇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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