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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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
哈啰SSC
来自员工服务的资讯
每月5日发刊
【目录】
1、员工休假可以不批吗?
2、关于试用期,这些事得知道
3、出差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4、苏州市/杭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更新
6、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12月1日起施行
5、哈啰制度发布-员工手册1.2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年假:决定权在单位
用人单位有年休假安排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年休假申请。
事假:决定权在单位
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员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但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
病假:必须给
只要职工出示相应证明,病假必须批准。
婚假:必须给
不能拒绝员工休婚假,但可以协商休假时间。
育儿假:必须给
不能拒绝员工休育儿假,但可以协商休假时间。
丧假:酌情批
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可请 3 天丧 假。公司基于人性化管理,员工其他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祖父母、 配偶的外祖父母)不幸去世,可请 2 天丧假。
员工请假可以不批吗?
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关于试用期,这些事得知道!
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是否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
「2」
2018年6月5日,佟某按公司要求到长春出差。2018年6月11日凌晨,佟某在宾馆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死亡。2019年5月20,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佟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出差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基 本 事 实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本案中,佟某系在2018年6月11日凌晨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中规定为“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之情形,根据文理解释,与本案休息时突发疾病并不相关,本院作为参考。
关于由“自发疾病死亡”可认定工伤事宜,在《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中有相关规定,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职工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本案中佟某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情形,另经公司依据证据查明佟某系6月5日出差外地工作,6月6、7、8日工作,6月9日、10日为周六周日休息,佟某发病在6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故本案核心焦点是职工因工外出中的休息期间是否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佟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造成,且外派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救治,本身就比在家时有亲人陪伴情况下,发生疾病救治率要低,从保护劳动者出发合议庭认为佟某应属视同工伤情形。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本案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佟某在单位外派出差期间,于2018年6月11日凌晨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死亡的事实。原审认为佟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造成,且外派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救治,本身就比在家时有亲人陪伴情况下,发生疾病救治率要低,并从保护劳动者出发认为佟某应属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佟某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工作是临时出差还是长期派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涉及派驻外地工作的,对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情形,按照驻在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
本案中,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述称,2018年6月5日公司派佟某到长春出差,2018年6月11日凌晨佟某在宾馆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6月11日9时24分去世。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未认定佟某受指派到长春工作是临时出差还是长期派驻,亦未载明其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理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公司的员工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关某在人社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均证实,到长春工作是临时出差而非长期派驻,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法定条件,故原审法院认定佟某系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并适用与该事实相关联的法律条款并无不当。
再 审 法 院 认 为
「3」
「4」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更新
2023年12月1日起停用2012年4月至2021年5月在苏州市区发放的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停用后影响办理:人社业务和就医购药。
苏州第三代社保卡可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各大银行、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渠道申请。
新功能:1、就医一卡通多个城市,现在升级成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后,只要办理完异地就医手续,就可以凭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去相应城市就医。
2、加载“交通一卡通”功能,可在江苏省及全国300多个城市中带有“交通联合”标志的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刷卡支付,苏州市区(含吴江区)公共交通享公交6折、地铁9.5折、有轨电车7折及换乘优惠,还可加载苏州园林年卡、惠民休闲年卡功能。
「5」
「6」
杭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更新
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杭州市第一代社会保障卡(老版市民卡)包括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应用场景
线下办理:请本人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老版市民卡(未满18周岁须法定监护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监护人关系证明原件和老版市民卡办理)前往就近合作银行、市民卡网点办理。
线上办理:浙里办app、市民卡app申请。
新功能:升级至第三代社保卡(市民卡)公共交通出行优惠规则不变,您可自行选择开通市域出行(钱包、月卡功能,可挂失)或全国出行(不可挂失)。市域出行支持在杭州市范围内乘坐地铁、公交、水上巴士、租赁公共自行车(仅主城区);全国出行支持在全国300多个城市的地铁、公交通乘。
【制度发布-员工手册1.2版】
员工手册1.2版2023年10月25日生效
此次新版《员工手册》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修改 《员工手册》中集团称呼“哈啰出行”改为"哈啰",并同步更新了公司最新的Logo。
2)修改 第二章 公司介绍 (使用了目前公司官网信息)
3)修改 4.3.1 条款试用期表述更改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原试用期只与职级挂钩,现试用期与员工中后台、前线、职级挂钩所,所以以合同中明确为准)
4)增加 6.12 条款 育儿假表述(2022年11月政府新增假期)
5)修改 第七章 薪酬与福利管理 (增加公司福利内容,并细化描述了薪酬与福利的构成)
员工可通过以下路径查看:
1、手机端钉钉-HR系统-入职手册
2、钉钉-工作台-人事机器人搜索“员工规章制度“
3、钉钉-哈啰内网-规章制度/藏金阁
4、邮箱“来自哈啰企业邮箱的第一声问好“
5、钉钉-钉盘-全员文件夹-哈啰制度与流程
6、钉钉新员工入职公告
7、宙斯盾-制度管理
「7」
「8」
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紧扣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是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要求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要求主管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新华社发布《超8亿人领取电子社保卡“一卡多用”加快推进》文章,其中提到:截至6月末,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13.74亿人,覆盖97.3%的人口,其中8.08亿人同时在手机中领取了电子社保卡。可见目前我国的社保卡尤其是电子社保卡的普及使用率是极高的,在全社会上也与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息息相关。
政委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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