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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啰SSC月刊202407

其他分类其他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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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C月刊

2024年7月

来自员工服务的咨讯

职能中心-员工服务中心:400-072-0026

目录

2024年社保、公积金基数调整

01/上海社保、公积金基数调整
02/杭州公积金基数调整
03/北京社保、公积金基数调整

离职相关功能优化上线

恢复南京市五险一金缴纳

微 信 沟 通 离 职 未 办 理 交 接 ,
员 工 反 悔 不 认 能 否 获 支 持 ?

01/离职标签及离职原因的优化
02/离职证明电子版发放

案例分享

恢复南京市五险一金缴纳

上海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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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自2024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6921元/月,下限调整为7384元/月。上海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307元/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36921元,下限2690元。
杭州
自2024年7月1日起,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953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杭州市区为2490元,桐庐县、建德市为2260元,淳安县为2070元。
北京
自2024年7月1日起,北京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

社保、公积金基数调整

HR系统-离职相关功能优化上线

离职标签重新梳理:新标签将协商解除拆分为:协商解除-有补偿金,协商解除-无补偿金,直接解除拆分为:直接解除-补偿金,直接解除-无补偿金

政委填写离职标签及离职原因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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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标签和离职原因解绑:政委选择离职原因时,系统不再强制关联,但原则上需要符合常规逻辑(如:离职标签为正常离职时,离职原因不应该选择违法违纪;当离职标签为协商解除-有补偿金时,离职原因不应该选择薪酬因素;)

注意:主动/被动和谁提交离职申请无关,和实际的离职标签有关;正常离职和可惜离职为主动离职,主动离职定义为: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面提出离职诉求,部门同意/挽留失败的离职情况;协商解除类和直接解除类为被动离职,被动离职定义为:公司因员工工作能力,态度或者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要求/希望员工离职,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协商解除-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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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取消纸质化,发送离职证明电子版

离职流程审批结束流程到SSC后,将会发送离职证明电子版到离职员工个人邮箱账户和手机短信。无需离职员工到SSC员工服务台领取纸质版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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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

南京成立“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因顺应政策春风,暂停的”南京“五险一金缴纳服务现已重启,为每一位员工的未来保驾护航。新入职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地为南京的合同主体签署“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老员工如需更换缴纳地到南京,可在钉钉-工作台-OA审批-五险一金缴纳地变更申请提交流程。业务对接人:人事服务热线。

恢复南京市五险一金缴纳

微 信 沟 通 离 职 未 办 理 交 接 ,员 工 反 悔 不 认 能 否 获 支 持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微 信 沟 通 离 职 相 关 事 宜 之 后 在 内 部 宣 布 了 劳 动 者 离 职 的 有 关 信 息 。 那 么 当 劳 动 者 以 离 职 手 续 未 交 接 完 成 否 认 离 职 能 否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

基 本 案 情
2 0 2 1 年 1 0 月 1 日 , 蒋 某 入 职 某 科 技 公 司 。
2 0 2 2 年 6 月 2 9 日 。 双 方 正 式 开 始 沟 通 离 职 交 接 具 体 事 项 ,蒋 某 于 该 日 离 开 公 司 , 2 0 2 2 年 6 月 2 8 至 2 0 2 2 年 7 月 底 期 间 , 双 方 通 过 微 信 进 行 了 离 职 沟 通 。
 2 0 2 2 年 7 月 2 7 日 。 公 司 向 蒋 某 送 达 《合 同 解 除 通 知 》 ,载 明 “....在 未 履 行 请 假 审 批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离 岗 离 京,期 间 未 执 行 任 何 工 作 内 容 , 且 前 述 旷 工 事 实 延 续 至 今 , 构 成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公 司 决 定 劳 动 合 同 自 2 0 2 2 年 7 月 2 7 日 正 式 解 除 。”
蒋 某 申 请 仲 裁 , 申 请 支 付 违 法 解 除 动 合 同 赔 偿 金 3 8 7 2 0 元 : 仲 裁 委 于 2 0 2 2 年 1 0 月 3 1 日 裁 决 某 公 司 向 蒋 某 支 付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赔 偿 金 3 8 7 2 0 元 。某 公 司 不 服 裁 决 结 果 ,提 起 诉 讼 。
某 公 司 起 诉 称 :本 案 是 一 起 因 蒋 某 反 悔 离 职 事 宜 引 发 的 纠 纷 , 公 司 不 得 已 于 2 0 2 2 年 7 月 2 7 日 正 式 发 出 书 面 的 《 合 同 解 除 通 知 》 已 经 构 成 旷 工 , 所 以 公 司 解 除 合 同 合 法 合 理 ,请 求 判 无 需 支 付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赔 偿 金 。
蒋 某 辩 称 : 我 从 未 主 动 提 出 过 离 职, 公 司 总 经 理 曾 表 示 让 离 职 , 我 从 未 同 意 或 认 可 。
法 院 认 为
根 据 在 案 事 实,本 案 争 议 焦 点 为 蒋 某、某 公 司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的 时 间 及 性 质 。《 劳 动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经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 民 法 典 》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以 对 话 方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相 对 人 知 道 其 内 容 时 生 效 。 以 非 对 话 方 式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 ,到 达 相 对 人 时 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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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中 , 现 有 微 信 聊 天 记 录 显 示 2 0 2 2 年 6 月 2 8 日 , 某 公 司 跟 蒋 某 称 “ 也 不 存 在 今 天 聊 完 就 杭 州 深 圳 就 去 别 的 城 市 待 着 不 回 来 了“ , 要 求 蒋 某 配 合 完 成 离 职 交 接 事 宜 。蒋 某 明 确 回 复 “ 好 的 , 我 配 合 你 的”, 但 表 示 因 个 人 结 婚 和 创 业 准 备 等 原 因 需 离 京 ,一 段 时 间 内 都 不 方 便 回 来 。 2 0 2 2 年 6 月 2 9 日 , 某 公 司 明 确 提 出 “ 今 天 我 们 开 始 讨 论 离 职 交 接 吧 ”。 并 要 求 蒋 某 留 在 北 京 处 理 离 职 交 接 事 宜 。蒋 某 称 当 日 就 得 去 杭 州 ,并 表 示 “我 离 开 北 京 ,你 就 不 用 惦 记 了” 。 当 日 , 蒋 某 与 同 事 告 别 后 离 开 公 司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向 公 司 其 他 员 工 就 蒋 某 离 职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宣 布 。 后 续 法 定 代 表 人 多 次 催 促 蒋 某。 要 求 配 合 办 理 离 职 交 接 ,蒋 某 均 明 确 表 示 配 合 。除 双 方 微 信 聊 天 记 录 外 ,蒋 某 与 公 司 投 资 人 范 某 的 聊 天 记 录 及 公 司 员 工 的 证 人 证 言 等 均 印 证 了 上 述 事 实,故 本 院 依 法 认 定 双 方 已 于 2 0 2 2 年 6 月 2 9 日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
2 0 2 2 年 7 月 1 8 日 , 蒋 某 突 然 就 离 职 一 事 反 悔 , 称 “我 也 没 有 离 职 , 记 得 之 前 你 说 过 我 不 用 请 假 打 卡 的 ” 以 此 主 张 2 0 2 2 年 6 月 3 0 日 至 2 0 2 2 年 7 月 1 6 日 为 休 假 期 间 。 某 公 司 认 可 蒋 某 上 班 无 需 打 卡 , 但 称 请 假 要 提 交 申 请 。 根 据 现 有 证 据 显 示 , 公 司 《 考 勒 管 理 制 度 》 已 于 2 0 2 1 年 1 2 月 3 日 送 达 蒋 某 ,蒋 某 也 曾 于 2 0 2 2 年 3 月 2 2 日 提 交 过 请 假 申 请 , 可 以 得 知 蒋 某 对 公 司 的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是 明 知 的 。 蒋 某 将 无 需 打 卡 混 同 为 无 需 请 假 考 勒 , 并 在 公 司 明 确 表 示“ 请 假 要 提 前 申 请 , 不 能 过 后 补 交” 后 ,又 称 “ 那 这 些 天 按 远 程 办 公 吧 ”,却 无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其 在 此 期 间 有 处 理 过 任 何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工 作 , 且 前 述 聊 天 记 录 中 蒋 某 也 明 确 表 示 了 上 述 期 间 是 办 理 个 人 私 事。
综 合 本 案 全 部 证 据 可 以 看 出 , 本 案 双 方 已 经 于 2 0 2 2 年 6 月 2 9 日 开 始 正 式 沟 通 后 续 离 职 交 接 问 题 。 自 该 日 起 , 直 至 蒋 某 7 月 1 8 日 就 离 职 一 事 反 悔 , 双 方 聊 天 记 景 中 ,某 公 司 多 次 明 确 到 离 职 二 字 ,并催 促 蒋 某 办 理 离 职 交 接 ,蒋 某 一 直 未 对 离 职 一 事 提 出 过 任 何 异 议 , 并 且 多 次 清 楚 的 表 达 了 配 合 办 理 离 职 交 接 的 意 愿 。 在 此 期 间 , 蒋 某 未 上 班 也 没 有 明 确 提 出 过 请 假 , 甚 至 没 有 确 定 返 回 单 位 的 具 体 时 间 , 这 明 显 与 一 名 正 常 在 职 劳 动 者 的 行 为 方 式 不 符 。 蒋 某 的 上 述 一 系 列 实 际 行 为 , 进 一 步 印 证 了 双 方 已 于 2 0 2 2 年 6 月 2 9 日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事 实 。

 按 照 事 件 的 正 常 发 展 顺 序 , 应 是 先 有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合 意 ,才 会 进 入 离 职 后 具 体 工 作 交 接 的 沟 通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后 , 劳 动 者 有 配 合 办 理 离 职 交 接 的 义 务 , 但 离 职 交 接 是 否 完 成 , 并 非 认 定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解 除 的 前 提 条 件 。 因 此 , 蒋 某 不 配 合 公 司 完 成 离 职 交 接, 并 不 能 构 成 其 可 以 反 悔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已 经 解 除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被 告 蒋 某 的 系 列 言 行 前 后 矛 盾, 在 本 案 中 的 陈 述 亦 明 显 与 客 观 事 实 不 符 ,这 种 行 为 不 仅 破 坏 了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基 本 信 任 ,也 扰 乱 了 公 司 的 日 常 管 理 运 行 , 不 利 于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构 建。
综 上 ,本 院 对 蒋 某 关 于 其 未 到 岗 期 间 系 休 假 , 并 未 离 职 的 抗 辩 意 见 不 予 采 信 。 
需 指 出 ,在 处 理 蒋 某 离 职 一 事 的 过 程 中 , 公 司 的 应 对 处 理 行 为 存 在 诸 多 瑕 疵 和 不 当 ,反 映 出 其 内 部 管 理 和 法 律 意 识 存 在 严 重 不 足 。 双 方 商 定 事 宜 时 ,即 应 当 完 成 相 应 法 律 文 件 的 签 署 ,以 免 引 发 争 议 。 2 0 2 2 年 7 月 1 8 日 , 被 告 蒋 某 反 悔 后 , 公 司 又 于 2 0 2 2 年 7 月 2 7 日 发 出 《 合 同 解 除 通 知 》,虽 对 上 述 情 况 进 行 了 说 明, 但 称 双 方 的 缔 结 的 劳 动 合 同 自 通 知 发 送 之 日 ( 2 0 2 2 年 7 月 2 7 日 ) 正 式 解 除 , 该 做 法 明 显 不 当。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的 具 体 原 因 , 某 公 司 并 未 举 证 证 明 系 蒋 某 主 动 申 请 离 职 后 原 告 批 准,还 是 公 司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后 蒋 某 同 意, 应 由 某 公 司 承 担 举 证 不 能 的 法 律 后 果 , 本 院 依 法 定 本 案 系 用 人 单位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第 四 十 六 条,用 人 单 位 应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蒋 某 在 某 公 司 处 任 职 期 间 为 2 0 2 1 年 1 0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6 月 2 9 日 , 已 满 六 个 月 不 足 一 年 ,故 某 公 司 应 按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蒋 某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2 1 3 6 0 元 。
需 强 调 , 本 案 对 劳 动 者 离 职 后 反 悔 之 行 为 出 否 定 性 评 价, 并 不 意 味 着 企 业 今 后 可 以 对 此 问 题 高 枕 无 忧 。 本 院 希 望 诸 如 本 案 公 司 之 企 业 , 今 后 能 够 举 一 反 三、亡 羊 补 牢 , 切 实 加 强 劳 动 者 尤 其 是 高 管 的 考 勤 请 假 销 假 制 度 与 离 职 管 理 完 善 各 流 程 节 点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范 签 署,切 实 从 源 头 防 止 类 似 纠 纷 再 次 产 生 。

员 工 反 悔 不 认 能 否 获 支 持 ?微 信 沟 通 离 职 未 办 理 交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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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通知

近 日 ,  上 海 发 布 了 关 于 调 整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明 确 符 合 条 件 的 参 保 生 育 妇 女 , 正 常 生 育 补 贴 4 5 0 0 元 , 危 生 孕 产 妇 8 3 0 0 元 ; 妊 娠 4 个 月 以 上 自 然 流 产 的 补 贴 8 0 0 元 , 以 下 600 元 。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2 0 2 4 年 )
                                    沪 医 保 待 遇 发 〔 2 0 2 4 〕1 1 号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优 化 生 育 政 策 促 进 人 囗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的 决 定 》 精 神 , 加 大 出 生 缺 陷 综 合 防 治 力 度 , 促 进 本 市 人 囗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 支 持 儿 童 友 好 城 市 建 设 , 根 据 《 上 海 市 新 生 儿 遗 传 代 谢 病 筛 查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 沪 卫 规 〔 2024 〕 1 0 号 有 关 规 定 , 现 就 调 整 本 市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2024 年 6 月 1 日 〔 含 ) 之 后 生 育 或 者 流 产 的 符 台 条 件 的 参 保 生 育 妇 女 ,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享 受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 
( 一 )生 育 的 ,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按 4500 元 计 发 , 其 危 重 孕 产 妇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按 8300 元 计 发;
( 二 ) 妊 娠 4 个 月 以 上 ( 含 4 个 月) 自 然 流 产 的 , 生 育 医 疗 补 贴 按 800 元 计 发 ; 妊 娠 不 满 4 个 月 自 然 流 产 的 , 生 育 医 疗 补 贴 按 600 元 计 发 。
各 医 保 和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 提 高 政 治 站 位 , 积 极 采 取 管 用 高 效 措 施 办 法 。 确 保 生 育 保 障 待 遇 落 实 到 位 , 增 强 参 保 群 众 获 得 感 。
特 此 通 知 。
                                                                                     上 海 市 医 保 局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上 海 市 《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政 策 问 答 ( 2024 年 )
 
1 、 为 什 么 要 制 定 《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沪 医 保 待 遇 发 〔 2 0 2 4 〕 1 1 号?
答 :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优 化 生 育 政 策 促 进 人 囗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的 决 定 》 精 神 , 加 大 出 生 缺 陷 综 合 防 治 力 度 , 促 进 本 市 人 口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支 持 儿 童 友 好 城 市 建 设 , 市 医 保 局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联 台 制 定 了 《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生 育 医 疗 补 贴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2 、《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生 育 医 疗 补 贴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有 哪 些 主 要 内 容 ? 
答 :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 上 海 市 新 生 儿 遗 传 代 谢 病 筛 查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 沪 卫 规 〔 2 0 2 4 〕 10 号 ) 将 新 生 儿 疾 病 筛 查 扩 至 15 种 的 实 际 情 况 , 为 减 轻 孕 妇 和 新 生 儿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 适 当 提 高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标 准 :生 育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按 4500 元 计 发 , 其 危 重 孕 产 妇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按 8300 元 计 发; 妊 娠 4 个 月 以 上 ( 含 4 个 月) 自 然 流 产 的 ,生 育 医 疗 补 贴 按 800 元 计 发 ;妊 娠 不 满 4 个 月 自 然 流 产 的 ,生 育 医 疗 补 贴 按 600 元 计 发 。
3 、 新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补 贴 标 准 从 何 时 起 执 行 ?
 答 : 2 0 2 4 年 6 月 1 日 〔 含 ) 之 后 生 育 或 者 流 产 的 符 台 条 件 的 参 保 生 育 妇 女 , 按 照 新 标 准 享 受 生 育 医 疗 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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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们:
我们为您提供了政委机器人来解答大家在工作中遇见的常见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了流程制度、系统操作、团建费查询、查阅往期月刊等,欢迎大家使用。
网页版:钉钉-工作-机器人-政委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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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家有任何疑问、意见可钉钉联系-SSC孙鹏飞(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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