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azine
中原人力期刊
专家级人力资源方案解决商
12
第12期
2023年12月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热点资讯
政策解读
快问快答
案例分享
月度快报
第12期
01
一、热点资讯
1、近日,省厅印发《关于开展“城暖农民工”服务活动的通知》,通过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强化农民工子女关心关爱、加强困难农民工帮扶、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提升农民工办事便利等多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优化,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进行安排。
2、近日,为充分满足跨省务工人员办理社保业务的服务需求,省社保中心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签订《“豫粤(大湾区)社保通”合作备忘录》。两省将在社保经办服务“跨省通办”、民生数据共享与应用、基金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区域社保经办服务。
3、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河南建设人才支撑,省厅决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计划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过4000家,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从业人员数量达到4万人以上。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5家以上。
4、12月4日,省厅召开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大会,传达贯彻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分析社保基金安全形势,动员部署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厅党组书记、厅长丁同民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曙辉主持会议。省社会保险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魏连升宣读活动实施方案。
第12期
02
5、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将于12月31日截止,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6、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明确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7、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推出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政策举措,积极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8、切实帮助失业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实现再就业,四季度以来,三门峡市人社局全面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通过课堂理论讲解和实操训练,使受训学员熟练掌握专业基础知识、行业认知、行业标准以及实操技能,提升失业人员技能水平。截至目前,已为全市1100名失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9、近年来,南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在全市建成便民服务网点176个,实现了便民服务网点13个县市区全覆盖、451项社保高频事项全覆盖,初步建成了“市、县城区步行15分钟、乡村辐射5公里”的社保服务圈。为进一步提高基层便民网点服务质效,打造精品社保服务,南阳市社保中心不断推动基层社保便民合作网点服务升级。
10、12月12日,郑州人社局发布《2024年郑州市工
第12期
伤预防重点行业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其中制造业(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危险化学品业、建筑施工业(铁路建设)、矿山、仓储和邮政业(快递、邮政)、交通运输(网约车等平台业务)为2024年度郑州市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领域。
03
第12期
二、政策解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本期解读失业保险政策,有关内容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除上述条件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其他附加条件。人社厅发〔2020〕24号文件明确要求“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规定,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二、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范围规定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
04
第12期
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2)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核定
(1)领金期限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2.失业人员个人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与个人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月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划分的三个类别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600元/月、1440元/月、1280元/月,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停发待遇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05
第12期
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准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六条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根据上述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属于条例中的“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06
第12期
三、快问快答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其办理生育保险。
基数按照全省统一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会停发失业保险金吗?
根据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发放。
07
第12期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
08
第12期
四、案例分享
案例1 某电力公司诉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已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杨某某受聘于某电力公司,从事高低压线路的相关工作。2020年5月,杨某某在公司承建项目施工作业中摔倒受伤。同年11月,当地人社局认定杨某某所受伤属于工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伤为伤残十级。公司针对上述施工项目购买过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也向杨某某支付了意外伤害赔偿款。期间,该公司没有为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杨某某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用团体赔偿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已购买商业保险是否能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为实施特定项目
【案情评析】
09
第12期
而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不能兼得,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主张抵扣企业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缺乏相关依据,故判决解除某电力公司与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支出、节约成本,并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若要真正分散工伤风险,则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同时,企业为实施特定项目而应主管部门或合同相对方要求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该保险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且该保险的受益人为工伤职工,并非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不能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案例2 劳动者在等级考核中居于末次,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2005年7月,被告王某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
10
第12期
为C2。王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是否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中兴通讯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评析】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企业利用“末位淘汰制”淘汰或调整员工岗位,其本质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辞退劳动者或调整劳动者岗位。但排名毕竟有时间和人员范围限制,排名末位至多表示该劳动者相对于其他劳动者在该期间能力较弱,不能说明该劳动者不胜任其所在岗位的要求,因此,不能将排名和胜任工作与否直接对等。而
11
第12期
且,如果用人单位处理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考核末位是因为不足以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即“末位淘汰制”并非末位一定淘汰,而是存在淘汰可能性。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第12期
五、月度快报
12月7日,由河南中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第七届中原国际人力资源高峰论坛在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万豪大酒店圆满举办!
13
第12期
此次论坛汇集了来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等各界精英,围绕“人才、科技、数字、发展”为主题,共同探讨人才发展,交流创新思想!
14
第12期
国际人才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现场
15
中原人力与多家国际企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同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共建人才生态圈。这些合作意向的达成将极大地促进国际人才资源的跨界整合和优化配置,为开拓国际市场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第七届中原国际人力资源高峰论坛的圆满举行,为行业创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通过这样的盛会,促进了人才机制体制创新、搭建了高水平人才交流平台,将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相信在本次盛会的推动下,人才创新创业将迎来崭新的发展契机,为全国的人才发展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第12期
中原人力成立于2005年,前身中原人才。是一家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全流程外包、人力资源派遣、公共事业单位考试、灵活用工、国际高端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等多样化服务,旨在解决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用工风险。中原人力凭借着良好的行业背景、专业的管理团队及丰富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经验,不断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目前,在上海、深圳、杭州、湖北及河南省18个地市设立了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中原人力已累计为数万家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服务领域涉及多个行业,包括大型国企央企、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业、物流、金融、IT、科技服务等众多领域。截至目前,公司安排就业人员高达100万人次,在册服务企业数千家。中原人力始终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前程、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企业使命,求实创新、稳健发展,力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中原人力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东路127号正 商国际华祥大厦5A座3楼
电话:03716889000
企业宗旨
提高员工体验度、企业满意度、客户信赖度
经营理念
诚信为本、求实创新
服务准则
这一刻,服务已经开始
企业愿景
成为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具影响力的
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和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方案解决商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
微信视频号
扫码关注